辛允星:南康事件与农地确权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1 次 更新时间:2017-03-25 22:27

辛允星  

前段时间,我基于对山东农村老家的调查写了一篇短文《什么人在反对农地确权?》,表达了自己对这个重大问题的认识。仅一个月后,江西省南康县发生了“抗拆”事件,一位已经年过花甲的老人明经国用锄头打死了指挥强拆工作的副乡长;老人身高不足一米六零,长相憨厚老实,何以在转瞬之间成为了一名“杀人犯”?这再次让我联想到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问题,而且可以确信,这又是一起“制度杀人”事件。为更好地理清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方向,我们可以首先进行“中西古今”式对比。

众所周知,不管是在当代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还是在中国几千年历史的绝大多数时期,土地都是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就当今世界各国的土地制度而言,家庭和个人私有是通行的法律规定,即使部分国家未赋予公民“彻底的所有权”,也基本都承认其进行土地转让和交易的权利,同时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如对土地用途的规划),这当然需要排除朝鲜、古巴这样的极端案例。据了解,即使是自称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也实行耕地的集体所有和宅基地的家庭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即农民的家庭宅基地和房产是可以进行自由市场交易的,农民承包的耕地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但也出现了“市场化”的趋势。

其次,在中国的传统封建王朝时期,某种“准私有制”的土地制度贯穿了绝大多数时间,虽然名义上存在着“率土之滨、莫非王土”的说法,但除了在某王朝立国初期存在大规模的集中土地调整(一般是因为战乱导致大量土地荒芜和人口大迁徙)之外,土地的“再分配”基本都遵循市场的逻辑,鱼鳞图册可以被视为最鲜明的物证。当然,地方恶势力的巧取豪夺和官府的征收,是另外一种土地分配形式,但家庭人口的增减不可能成为土地再分配的正当理由。可以认为,在没有发生政权更迭或地方武装暴动的和平时期,土地是作为国人的私有财产而存在的,它不仅可以进行市场交易,还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贷、还债等。

在漫长的土地“准私有制”时代,除了太平天国曾经试图推行土地的公有制之外,几乎找不到哪个政权曾真正执行过这样的土地制度。人们大概都知道,中国革命之所以“成功”,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而上个世纪中叶的这场土地革命之主要承诺就是“耕者有其田”,而这本质上也是土地的“农民私有制”。革命成功之后,执政党以防止所谓的土地兼并(实际上是为了工业资本积累)为由,实行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兼并问题虽然没有出现,但由此导致中国的农业生产效率极其低下,始终难以进入以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为标志的现代化阶段,20多年的所谓“发展”,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三农危机。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得以悄悄登上历史舞台,并伴随国家的改革开放进程而成为中国农地制度的主导形式。该制度一方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的农业生产效率;而另一方面又维护了国家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优先占有权”:农村土地虽然在法律上属于村集体所有,但由于土地征用、用途规范等其他制度对其进行的各种侵蚀,这种“所有权”实际上被架空了,再加上作为村集体代表的村干部经常将集体土地视为个人私产,与政府或企业进行“暗中交易”,背叛村集体的利益,这必然导致所谓的村集体所有权变得更加“有名无实”。这种现实虽然十分有利于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但同时也导致无数失地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

更为重要的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农业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其典型的特征便是:个体化小农生产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村的土地资源急需新的整合,而很多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大多具有投资多、周期长的特点,因此急需土地产权的长期稳定化。但是很显然,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不仅限制了土地资源的整合,更难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和长远投资的需要;与此同时,传统的“定期”按家庭人口变动情况进行土地调整的方法已经难以普遍落实,而新的调整方式又因为制度制约而难以顺利推出。我相信,这应该就是农地确权政策出台的基本背景,该项政策的及时出现可谓是一种水到渠成的改革成果。

在以上所述的历史背景下关照中国农地确权问题,我们可以感受到兹事体大,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和激烈的学术争鸣;果然,这场争论在最近两年达到了高潮。我记得,不久前刚看到过山西省代县党校何平先生反对农地确权的文章,紧接着又看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政协文史委主任李昌金的《土地确权,中国农村的新痛——江西省K县农村土地确权再调查和再思考》一文,并被以“一位基层干部的呐喊”为名字传播到网络上;据网上传闻,连著名学者汪晖先生都在两会提案中提出了相似的观点(该微信文章被删,不知真假),再加上贺雪峰、李昌平等铁杆,他们构成了当前学界反对农地确权的“标杆”人群。

总结以上反对农地确权人士的主要观点(以李昌金先生的雄文中所提及的内容为代表),我归纳出了值得商榷的如下五点:其一、现有的农地制度没有影响土地资源的整合;其二、农地的“零碎化”分布和不平均分配问题会因确权而更加严重;其三、进行土地确权引起了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反对,加剧了社会矛盾;其四、农地确权可能导致卖地农民难以返回农村,进而影响国家政治稳定;其五、农地确权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技术难题(比如账面和实际面积不符带来的问题),因此容易滋生新的纠纷。下面,我们可以分别对其进行探讨。

   第一、作为一名社会学研究者,我走遍全国多个省份的数十个村庄,发现全部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土地闲置与浪费问题(特别是宅基地),无一例外!农地使用效率低下的状况已是十分显然;而且很多的农业经营者都存在对“土地产权不稳定”的担忧,因此不仅放弃了流转土地的念头,而且既有的所谓土地流转大多也都停留在“短时期”(比如三五年)合同约定范围内,还有一些土地流转其实就是所谓的“代为看护”,这导致一些精英农民因此而放弃进行“长远性”农业投资的打算。刚发生的“南康事件”已经用新闻图片的形式证明,农村土地的闲置浪费问题就存在于江西省,足见:李昌金先生说在现有的农地制度下,土地资源整合也未受到影响,是在“睁着眼睛说谎话”,是对“起码事实”的漠视。

   第二、据我调查,当前中国农村的土地零碎化问题不仅不是稳定承包关系和确权导致的,而且恰恰是集体化时期的“后遗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初期,如何确保农地平均分配是一个大原则问题,很多村庄只能是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块的肥瘦、灾害发生指数等多种要素之后,将其“零碎地”分配下去,也就是说,土地的“零碎化”正是“平均主义”思想的必然结果。因此,即使延续“定期按人口再分配”的做法,农地的零碎化问题也难以解决;与此同时,这样虽然可以实现农地占有的“短期平均化”,但是随着不同家庭人口的变动,不平均的问题还是会不断浮现出来,最终就只能一直沿用这套做法,而由此带来的后果必然是中国农地资源整合和农业发展的彻底停滞。以此作为参照,农地确权即使短期内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彻底解决农地资源整合不力的问题,至少不会加剧目前的“零碎化”现状,它虽然可能固化已有的土地占有不均现状,却可以避免再制造新的“不均”问题。

第三、关于围绕农地确权产生的社会矛盾,我认为大多是“旧观念”的产物,核心问题就在于因人口增加而“少地”的农民希望在重新分配土地之后再行确权,但如此一来,未来的确权工作同样还会遭遇这样的抵制,等于永远难以落实。退一步来看,每隔十年(或X年)调整一次土地,涉及大量的人口变动,由此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就会比当前的确权引起的矛盾更少吗?我认为,只会更多!原因就在于,在过去的一二十年里,农村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多的私下变动,这些变动都在等待“法理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延续传统的按人口变动情况进行土地调整绝的工作方式必将面临极大的挑战,除非运用强制性手段。比如,我的家乡已经近20年未能进行土地调整,其中缘由,我已经在《什么人在反对农地确权?》一文中做了交代,在此不再赘述。我相信,农地确权虽可能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却可以“一次性”解决很多潜在矛盾,而定期按人口调整土地带来的矛盾将“永无止境”。

   第四、反对农地确权的学者们始终坚持认为,这项新制度可能导致一些农民盲目地转让自家的农地,而后又难以在城市立足,从而成为难以返乡的流民,进而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为了回应这个观点,我们首先做两个假设:一、确权后,绝大多数农民没有流转自家土地,土地整合的目标等于未能充分实现,但这也就不会导致农民变“盲流”的问题;二、确权后,很多农民都将自家的土地进行了流转,其中有一部分人未能在城市取得足以维持生计的工作岗位,但农地整合后的新农业经营者是否会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另外,伴随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整体性发展,政府是否可能有更雄厚的财力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换一个角度看,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大量农民的生活长期维持在低水平状态,特别是伴随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恶化和第二三产业所提供就业岗位的减少,很多依赖外出打工维持家庭收入的农民必然遭遇更严重的经济困境,这不同样会导致政治不稳定的后果吗?

   第五、关于农地确权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技术难题并容易引发社会冲突,我认为,任何行政举措都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定期按人口变动情况再分配土地,不也同样面临此类话题吗?),它和“本质性”问题根本就不在一个层面上,因此已无需再作探讨。纵览反对土地确权人士所提出的所有反对理由,我们可以发现,只有“不利于政府进行土地征迁”这一条是“相对还站得住脚”的,但是江西省南康事件的发生再一次证明:即使在不确权的情况下,政府的土地征迁工作同样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抵制,因为广大的农民在内心深处已经将承包的土地视为了私产,而且正在等待国家法律和政策对这些私产的“保护”。有些人将部分农民对土地占有不均状况的反对“故意混淆”为对农地确权政策本身的反对,甚至刻意歪曲政策解释,挑动基层社会矛盾,然后打着“代表民意”的旗号抵制国家的农地确权政策,以达到维护以基层干部群体为中心的既得利益群体之“私利”的目标,真可谓是其心可诛!

探讨至此,我们应该可以明显地感觉到,李昌金主任人等信誓旦旦地找出的那许多反对农地确权的理由大多都显得“莫名其妙”,他们歪曲历史、漠视现实、绑架民意、避重就轻、颠倒是非,最终还是暴露了自己的浅薄和私利所在。试问,不给农民“自由处理自家土地”的权利,却说是为了农民的利益着想,世界上还有比这更“无耻”的言论吗?我坚持认为,中国当前农地制度的延续不仅不能解决土地“零碎化”的问题,更不能化解积压已久的社会矛盾,甚至还将进一步激化既有的社会矛盾,也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农业发展陷入“低水平陷阱”,从而制造出更大的社会危机。在此,我还想提出一个具有终极性意义的话题:“人口”因素何以作为土地再分配的依据?只会多生孩子却不能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人群何以要公然享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土地只有结合“劳动”才能体现其价值)?我相信,定期按人口变动情况再分配土地的思想背后就是一种“平均主义式”的革命思维。

纵观中西古今的土地制度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土地从来都是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这种制度虽然也会带来各色的不良社会后果,但是与不允许市场交易的“公有制”所导致的问题相比,这些后果还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在一个已经明确提出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度,占国土大半面积的农村土地竟然还不具备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早已为实践所证明为错误的土地制度和政策总是得不到纠正,本应该顺利推进的“农地确权”工作却遭遇到如此强大的抵抗,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历史的莫大悲哀!从60多年的新中国经济发展史可以看出,每次重大的经济变革都是从“土地制度”开始的,它事关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全局;当前的农地确权之本质其实就是进一步承认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转逻辑,而传统土地制度的延续则意味着市场化改革路线的“停止”。可以不客气地说,农地确权工作的成败可以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能否继续深入推进的标志性事件,该项工作的夭折,必将导致这项事业的中断和停滞。

总而言之,任何社会形态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任何制度和政策都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很多的改革抉择往往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益相权取其重”的结果。就我国目前的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而言,农地确权已成为推动国家经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升中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加速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基础性改革工作;而江西省南康事件也再一次证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很高的效率,但已经面临太高的“代价”,它急需更多地依赖“市场力量”来破解其中的诸多难题。面对这种境况,中央政府应该一鼓作气,凭借顽强魄力,采取果敢措施,尽快完成“农地确权”这项事关国家前途的改革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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