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华琳:政府监管中的专家危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44 次 更新时间:2006-07-13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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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  

在现代行政国家的语境下,政府扮演的不仅仅是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是要积极的去捍卫公民的环境、健康与安全。面对如是种种具有高度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政府官员也转而依靠于作为行政机关“外脑”的专家。专家的判断和预测,虽然不直接影响着公民的权利义务,却间接的影响着行政机关最终决断的形成,成为现代政府监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专家参与行政监管过程的最主要程序装置,当属政策提议型的咨询委员会,例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药品审评委员会、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兽药审评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参与技术规则的形成和修改,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处罚决定之前,做出审议决议。

但今天太多掺水的博士点硕士点在专家审批后批量上市,太多的豆腐渣工程在专家审评之后成了优质项目,太多的伪劣产品在专家审评之后拿到了优质产品证书。今天专家不一定能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得那样,“平生固未尝侮食自矜,曲学阿世,似可告慰友朋。”相反他们常常会去接受大企业以及其他强势集团的俘获。这些驱使我们不得不去对政府监管中的专家,投入深沉的一瞥。

在中国,绝大多数专家和准专家们都希望由一名纯学者转变成为政府监管过程中的专家。这一方面来自专家对科学对社会对国家的使命感,以及中国知识分子自古以来浓重的入世情结;另一方面,专家们也乐于在名片上注明自己是某某国家部委咨询或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这带给他们的不仅是虚荣心和成就感,更说明自己在这个专业的同行里面处于较高的等级和地位,有着较强的话语优势。这给他们提供了巨大的寻租空间,增添了被企业俘获的可能。

今天,和中国整个社会一样,我国的专家系统本身也遭遇到了信任危机。我国今天的教授博导专家已经在成几何级数的不断翻番。在政府监管过程中,所聘用的专家往往是本行业本领域本地区被认为最优秀的专家。但在中国,这些度量标准恰恰是非常形式化的,同会长、院长、所长等行政化的头衔紧密相连。这样遴选出来的专家,是否一定就是专家呢?而且即使遴选出了适格的专家参与政府监管过程,也不一定就能形成好政策,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

首先,专家有时候成了政府监管官员的“挡箭牌”。在专家的选择上,政府监管官员特别是中下层负责日常管理的官员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他们往往会去选择听话的专家,而不愿去选择那些“刺头”。专家有时候成了监管机构逃避责任的盾牌,而专家也意识到如果频频发表和官员不一致的声音,随时都有被撤换的可能,甚至在未来的科研和晋升中都会遭遇到无形的压力,因此我国的专家们未必能在官员面前就保持“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第二,专家之所以是专家,就因为他是“在越来越小范围内知道越来越多事情的人”。随着知识分工的日渐绵密,专家尽管有着自己的专长和领域,但是却会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危险。例如对于药品审评而言,药物分析专家会强调药品的纯度,药物化学专家会强调药品生产工艺是否适合我国企业的需求,临床药学专家则更关注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例。当相近却不同的领域专家之间进行PK时,如何对这些立场进行判断取舍或加总,就成为困难的问题。

第三,在现代政府监管过程中,许多问题是着眼于未来的预防性监管,具有“决策于未知之中”的特点。面对诸多高度技术性的复杂问题,面对诸多不确定性,专家的判断也未必就能逼近绝对的真实。而且监管机构希望能在一定的时限内作出决断,专家们却有着“打破沙锅问到底”,对一切问题“存疑”的精神,因此专家参与政府监管过程中,有可能使得监管过程拉长,乃至无法迅捷的回应现实问题的诉求。

第四,行政监管过程是一个由多元主体交涉互动的过程,而并非在科学真空管中的回旋和震荡。专家往往是在专业学识上具有优势的地位,但是可能不会对作为被监管者的企业,以及普通公众的感受予以真切地考虑。专家们坐而论道的解决方案,往往对相应决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成本殊少考量。

面对以上诸多悖论,如何能让专家更好的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说来对策有三,首先是健全和完善专家遴选机制,确保不同专业不同背景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专家,能有效地被吸纳于咨询委员会之中,让他们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和更为前沿的科学知识;其次建立随机抽取的专家库制度,割断官产学这“三支箭”之间的利益勾连;第三,有效的设计科学决定审议过程中的会议制度,将所有会议讨论都记录在案,并依利害关系人请求公开除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之外的会议讨论记录,从而实现对专家决策过程的有效监控。(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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