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研究(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09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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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绪程 (进入专栏)  

绵延两千多年的的传统制度曾经创造灿烂辉煌的中国古代文明。它一次又一次将其巨大的潜力发挥极致,在长达数百年中使中国经济总量雄踞世界前列而使欧洲人望其项背,它曾以不到世界三分之一的人口产出世界总量的三分之一而令人自豪。[1]它的行政体系部份构造之精美曾令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 如伏尔泰倾倒。与它同时期的古罗马帝国及其制度早已灰飞烟灭,而它在一次又一次农民起义和异族入侵的战火中世代相传,千年不衰。它不断修复被战火破坏的农业文明,同时也抑制偏离农业文明发展轨迹的任何倾向。直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的鸦片战争爆发,中国人仍生活在自己创造的举世无双的传统制度之中。

一、传统制度概述

(一)高于任何权力的皇权

本文将发端于夏成形于秦、结束于清的中国传统制度定义为皇权专制主义制度(简称皇权专制制度),而不是“封建制度”。中国从来没有过封建制度,即便是周的分封制也不过是分散的君主诸侯专制[2]。

专制通常指的是政治权力的个人或集团的垄断以及意识形态的管制。这是从狭义上理解,从广义上看,专制可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力的个人或集团的垄断,极端的专制可以是社会无所不包的权力的个人或集团的绝对垄断。中国的皇权专制制度正是无所不包的权力的垄断制度,没有任何法律对皇帝的权力有所限制;没有任何权力可与皇权相抗衡。如果说,印度专制君主的为所欲为会受到婆罗门祭司的抵制,那么中国皇帝是不受任何其它权力制约的,作为专制君主 “凌驾于国家这个共同体之上,共同体成员无一不是专制君主的奴隶”,[3]拥有对臣民不加审判而任意处置的生杀大权、拥有不加审判而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充公为奴)的权力(虽然明智的皇帝并不任意使用这种权力);作为专制君主,皇帝集天子、道德、法律、君父为一体,所谓“天地君亲师”,朕即国家,是国家的化身,是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权力的最高主宰者。皇权高于一切权力,统率一切权力,是一切权力之源,是“元”权力。这就是古老中华帝国的立国原则和“宪法”[4]。

(二)社会权力资源的独家垄断

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权威为一体的绝对垄断权力的皇权,它对社会支配的力度和覆盖的广度均是举世无双的。它以军事的暴力和政治权威形成对国家经济资源的垄断,支配社会财富的分配;它垄断了意识形态的解释权并以政治权威的身份兼取了宗教领袖和文化象征的地位为权力获得永久的合法性资源;它通过中央官僚和地方官僚体系掌控中央到地方的各种资源;它通过举荐和科举制度掌握了社会的知识精英资源。它对权力资源的垄断和管理体系在2000多年的漫长发展中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它不仅有一套健全的文官制度,而且有一套完备的调节系统,如提高皇帝执政能力的教育制度、为防止皇帝决策失误的“封驳”和“谏议”制度、为防止宰相专权而实行的“合议制度”、为防止官员不忠和腐败的“监察制度”等等,这是世界其它文明绝无仅有的“原创性”国粹。[5]

(三)皇权专制下的官僚政治

皇权虽无所不包,但皇帝不能凡事都亲力亲为,包揽一切。一整套辅佐皇帝治理天下的文官(官僚)体系随着皇权的膨胀而逐渐完善,最早的官僚是从君主的内官中逐渐外化的。听命于皇上的官僚体系统揽一切,不存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离,不存在政治和经济的分离。在古老的帝国、立法和司法从属于行政,经济从属于政治,帝国的一切从属于皇帝。社会分工在官僚体系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大一统的帝国治理造就了世界上最庞大的官僚集团。帝国各种职位的隶属关系构成了权威的金字塔,塔底是数十万计的胥吏,中上层是成千上万的九品至一品的官员,高耸在塔尖上的是自称孤家寡人的皇帝。

官僚体系及其官员既是皇权专制的组成部份和御用人员,又是国家机器的重要构件和政府成员,一方面,作为前者,要效忠于皇帝,以皇帝的利益为重;作为后者要效忠国家,为“天下人”负责;另一方面,官僚集团又有着自身的特殊利益,当帝王对其缺少约束时,官僚上下其手,既侵蚀皇帝利益,又盘剥人民大众的利益。如果从委托——代理关系看,皇帝与官僚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尽管其代理权常受到宦官、后宫和外戚的侵蚀和干预[6]。由于委托代理的权限及边界含混不清甚至随皇帝的喜怒哀乐而时刻变化,彼此的矛盾既有委托和代理人在利益上的冲突(不一致),也有权限不清引发的越位或缺位。

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平等的契约关系,其代理契约是单方面“恩赐”的,代理人的风险是以生命为代价的。因此,两者之间更是一种主人和奴仆之间的人身依附和隶属的关系。

然而,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效用涵数不一致,官员们瞒上欺下,铤而走险的偏离正统道德原则的损公肥私和贪污受贿,是制度内生现象。只要这种现象不象瘟疫那样在帝国公开蔓延并不足以自毁皇权专制的大厦,明智的皇帝总是采取有限的整肃方式给予遏制而不是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也是一种纳什均衡。有限制的贪污是保持文官集团效忠皇上的动力所在,是维持皇权专制制度必付的制度成本。

(四)家庭(家族)制度:皇权专制的社会组织

中国传统社会的单元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家族)。这一古老的组织形式之所以沿袭到近代主要是专制政府禁止和取缔任何非官方组织和非家庭组织。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自然血缘的的家庭组织竟然在3000多年漫长的岁月中发展成为具有社会功能的社会组织,进而替代其它的组织形式,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与此相反,欧洲的家庭组织随着社会的分工和人的社会化而逐渐失去其原始的社会功能仅余纯粹的血缘关系。

中国的家庭(家族)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它是一个经济组织;当它履行对“社会”或朝廷的各种义务,以家长(族长)的方式管理家庭成员,又近似于一个带有政治性的社会组织。

正如费正清指出,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而且从这个制度下取得力量和惯性。“中国的家庭像一个小宇宙,像袖珍型的国家,父亲是专制者,”在家庭中俨然像一个“君主”,也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统领全家的生计,安排儿女包括婚姻在内的重大生活,秉承家法处置甚至处死不听话的儿女等等。[7]

马克思形象地指出,分散的、孤立的、成千上万的农村家庭就象分散的马铃薯,必须用麻袋才能“整合”起来。正是专制皇帝这个“大家长”将无数分散的“小家长”统率起来从而使中国分散的家庭构成了专制帝国广泛的基层组织。

(五)儒家学说:皇权专制的文化和法理

作为一种古代智慧,儒家学说无疑是传统中国人的骄傲。作为一种替代法律并规范人们行为的伦理规则,它无疑是中国皇权专制的组成部份。儒家学说源于春秋时代的孔孟,经过历代御用文人的取舍提炼,至宋代的程朱理学而达到专制文化的顶峰。

制度经济学认为意识形态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和统治成本,替代法律规范时还可以节约法制成本。皇权专制能以沿袭数千年而不衰,除了国家暴力外,以儒家伦理典范为基调的意识形态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古代中国人从孩提时代起就接受儒家的“启蒙”和教育,忠君尊父,“三纲五常”已成为约束中国人行为操守的“规范”。儒家学说在中国取得的地位和影响力是其它学说所无法比拟的。如果可以比较的话,它的地位如同马克思主义学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地位。[8]血淋淋的暴力统治是需要儒家温文尔雅的词藻来粉饰的,专制特有的恐怖是需要以儒家的修身养性来抚平的。概言之,具有意识形态权威性的儒家教条渗透于中国几乎所有道德观念和风俗之中而成为中国人的行为基准;作为帝王统治的政治儒术构成皇权统治的思想准则;与法律的混合使用而成为成文法和习惯法甚至潜法律(判案的法律外依据)。正是从儒家经典含有的专制文化中,中国皇权专制主义为自己找到了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资源的垄断和经济的管制

中国的一切经济活动受制于皇权专制主义,中国最早开国家干预经济并以国家权威之手进行资源配置之先河。[9]在2000多年的经济活动中,国家分配社会财富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国家控制经济资源进行财富分配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对小农经济的控制

中国传统男耕女织的家庭式的小农经济表面看是农民自主的经济活动,事实上,中国的专制政权通过所有权的变动和田赋及徭役的榨取控制小农经济。许多研究表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体现在横向关系上,相对于纵向是没有法律保证的,皇帝官府可以随时无偿没收和“平调”其土地。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国家是最高的地主,皇帝拥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天下的土地都是皇帝“恩赐”的。因此,不论是自耕田还是租用官田和其它民田,农民都必须缴纳被称之为皇粮的“田赋”以及提供徭役。制度经济学认为,这是农民以皇粮和徭役的形式交换国家的保护和“公正”。但是这种交换不是平等自愿签约的,而是由国家(皇权及官府)单方面制订甚至是层层加码制订的,这就潜伏着交换条件的任意性而带来的可怕后果。众所周知,横征暴敛尤其是无休止的徭役常常逼反走投无路的农民而引发全国性的动乱。无论如何,田赋和徭役既为统治者提供了收益,也是调控小农经济的重要手段,其轻重程度决定着小农经济的生死存亡。[10]

2、国有国营经济的开办

中国的国有经济(即政府经济)是由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分级直接管理和经营的。其规模和范围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偏好。倒如在修建水利、道路运河、皇家陵园等公共和皇家设施方面,中国专制政府所具有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蔚为壮观,当年隋阳帝修运河所组织的民工就达数百万人之多。近似于奴隶般的大规模用工和任意支配社会财富的大兴土木造就了令当今人赞叹不已的许多“名胜古迹”。殊不知在这赏心悦目的名胜古迹之下掩埋了多少冤魂白骨,制造了多少富甲一方的贪官污吏。

从国有经济的范围和来源看,一是前面所述的以各级财政支出和民工无偿征用而建设的公路、水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二是皇室官府必需品和奢侈品的生产,包括衣、食、住、行等等;三是军需品的生产和采购;四是造币、矿产资源的开采和某些重要生活资料如盐铁的专营和生产;五是没收和收归“国有”的私有财产而形成的产业。

从经济学的眼光看,“官营”即政府经济是对市场经济的“摸拟”和“替代”。但政府经济通行的不是市场式“雇佣关系”,而是行政式的隶属关系,其生产和销售单位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其管理和经营者都是官员,因此,作为专制政府的代理人的经济官员“上”可以侵蚀“国家股东”即专制政府的利益,“下”可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利益而获取额外租金,这是官营经济效率低下且不能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

3、对民营工商经济的限制和管制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民营工商经济就非常发达。民营经济在“政权积弱”的宋朝曾经发展到自己的顶峰,但是“秦砖汉瓦”式的手工业仍然沿袭到中国最后一个朝代。民营经济历经数千年风雨始终没有成长壮大,究其原因,当然是每朝必行的“抑商”政策。中国人虽据有与生俱来“逐利”的商业头脑和聚财的欲望,但在皇权之光的普照之下或萎缩或变形。中国的民营工商业从来就难以 独立地发展,要么与官方勾结在官方的庇护下大发横财,要么被官府的敲榨而难以为继。民营工商业的命运取决于皇帝及其臣子们的认知能力。就王朝循环周期来说,民营工商业在中晚期有着膨胀的趋势,商业的膨胀常常孕育着王朝的危机,因为膨胀的工商利润没有转化为物质资本而消失在土地的兼并之中,土地兼并给王朝带来直接的威胁,“抑制商业”自然成为世代相传的“古训”。

中国的民营工商经济常常挣扎在自然经济和政府经济的夹缝中,并作为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的补充。成千上万个分别活跃在若干个村庄之间以满足城乡小生产者和消费者需要的“集市贸易”正是民营商业生命力之所在。当然,城市非农业人口(包括皇室官僚)日用品和奢侈品的生产和销售也为民营工商业提供了舞台。随着民营工商经济的生长,中国历朝都曾或多或少形成过比较“规范”并受习惯法支配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但是不论出于皇权专制的政治利益还是经济利益的维护,工商私营经济及其交易市场是不允许也不可能坐大的。抑制民营商业和控制经济资源始终是历代皇朝的经济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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