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杨:媒介化社会新闻专业主义的重塑与坚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9 次 更新时间:2016-02-1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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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杨  

美国学者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描述了一个媒介技术专制的社会,媒介无处不在,媒介影响力无孔不入,人们在媒介宰制下尽情狂欢。媒介构建了人们周围的世界,决定着人们对世界的认知,渗透并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学者李希光指出,媒介化现实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便是新闻暴政。①职业新闻人追求的新闻专业主义是制衡新闻暴政的重要力量。在中国,新闻专业主义“主要是作为一种话语被呈现,它借用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呈碎片和局域状态,还没有形成符合中国传播实践的成熟形态”。②在中国媒介化社会加速成型的时代,根基本就不稳的传统新闻专业主义追求在中国面临新的挑战。


客观性:“不死之神”死了吗

客观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理念,客观性屡遭批判依然屹立不倒,被称为“不死之神”。在中国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的客观性这个“不死之神”也面临诸多窘境。传统媒体越发依赖网络来寻找信源,一个社会事件最先在网上披露后,伴随而来的便是汹涌的“网络民意”,传统媒体记者在采访查证事实之前就已被“网络民意”侵染,如果采访查证的事实与网络民意相符便皆大欢喜,媒体和记者也能名利双收;如果采访查证的事实与网络民意恰恰相反,记者就难免会受到“不明真相”的网民们的众口铄金。

在“邓玉娇案”中,《南方都市报》记者龙志发表了《女服务员与招商办官员的致命邂逅》,由于报道中的人物描述并不符合人们脸谱化的人物想象,网上骂声一片,记者龙志也遭到“人肉”,甚至有网民要求《南方都市报》开除龙志,龙志后来在一篇手记中写道:“在中国特定环境下,弱者会天然地被公众同情。这种同情,有时候甚至是撇开事实本身的,是为了达到某种同情的形式而抒发的。悲悯之心,人皆有之。但作为记者,我的态度是,任何感情,都得让步于事实。如果完全顺从民意,写出来的真相,必然是制造出另一个假象。”③

新闻客观性是一个原则,它的诸多理念在现实中往往难以达成,但这并不影响职业新闻人在实践中继续追求客观性。对于新闻客观性秉承的事实与意见严格分开的原则,中国新闻理论界是持保留态度的。我们反对有闻必录的客观主义,在有些事情上我们需要发表观点,只不过这种观点需要放到事实的后面。观点无可厚非,但职业新闻人追求客观性的实践操作程序不可颠覆,它通常包括:获得信源、采访查证事实、获取五个W和一个H、采访中给双方(多方)平等的机会描述事实和阐述观点、质疑某方观点并提出事实性证据来证伪、不断地质疑与证伪直到抵达事实核心、按特定的结构来组织事实、用疑问句或某些修辞功能来达到“说话”的目的。在人人可以发声的新媒体环境下,这些基本的理念和操作方法更应加强。


自由与责任:关于记者微博反腐的争议

随着媒介技术的革新,记者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边界不再泾渭分明,记者某些突破常规的行为常常引发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争论,比如记者个人微博实名举报官员。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此,持续两年的微博反腐“大戏”终于尘埃落定。舆论为通过个人微博举报刘铁男的罗昌平叫好的同时,质疑声也随之而来。按照严格的新闻专业主义标准来看,记者应该中立平衡地报道,不应该卷入事件当中成为事件的当事人,这一极具倾向性的高调反腐是对新闻专业主义原则的悖离。类似争议早在纪许光微博举报雷政富的时候便已不绝于耳。这充分反映了在一个权力暧昧、规则不清、反腐路径不正常的社会中,记者角色和处境的尴尬。

首先,实名举报并非记者的特权,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举报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权利。罗昌平亦是以公民身份进行举报,虽然这一行为不能完全与他记者的身份相剥离,但不能因为他特殊的记者身份就剥夺他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罗昌平微博举报并不是在进行专业的新闻生产,所以用新闻专业主义的尺度去衡量是否合适?最后,罗昌平选择微博作为举报平台,也是对新闻自由的争取。他在实名举报之前曾经在《财经》上连发两篇相关文章揭露刘铁男违法违纪的事实,但收效甚微。在正常报道受阻的情况下,他利用个人微博谋求说话的权利。正如他在接受采访时所说,“传统媒体能做的越来越有限,新媒体提供了一个可能”。罗昌平并没有利用记者的职务之便去诬告陷害,反而非常注重举报过程的严谨规范。他并没有利用实名举报故意把自己放到聚光灯下,反而清醒地回应:“仅是个案突破,并无制度贡献。”在媒体还没有真正成为社会公器的中国,“职业角色原本恪守的边界,出于形势,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有时不得不无奈地被打破”。④

继罗昌平之后,《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在个人微博上实名举报副部级官员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涉嫌巨额贪腐。作为职业新闻人的他们先后举起了个人微博实名反腐的大旗,这并非是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远离,而是在中国现实语境下的重塑与坚守。


为公众服务:公共新闻在中国“水土不服”吗

公民维护争取自身权利的强烈意识需要一个诉求外化的平台,尤其是在市场洪流中容易利益受损的底层平民更需要一个发声的渠道来引起官方和精英阶层的关注,而具有整合社会功能的大众媒介恰好为这些需求提供了一个平台。媒介在面对公众的问题时,力图在推动这些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有所作为。因此,公共新闻开始进入新闻学界和业界的视野。

公共新闻学强调记者的参与和介入,强调媒介把民众视为“公民”,媒介要努力建构一个平台去促成公民与决策者的对话,这样才能达成解决问题的终极目标。目前,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媒介在实践公共新闻方面的尝试。比如云南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条形码》,经常会设置一些跟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议题,然后采用调查问卷、入户采访的形式搜集公众意见,干预公共事务。这些有益的尝试,实现了媒体与公众的对话,甚至公众与政府的对话,使公众的声音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公共话语。

公共新闻与新闻专业主义所秉承的社会责任和服务公众的主张是一致的,尤其是把服务公众的意识进一步深化。况且,中国特定时期的特定环境要求媒体仅仅当记录者和告知者是不够的。媒体和职业新闻人越来越多地投入到社会事件中,记者微博反腐、记者做公益、记者送温暖……虽然难以摆脱“传媒假事件”和违背新闻专业主义的质疑,但如此亲力亲为无非是对新闻人应具有的社会责任感的敬畏以及对国家进步和社会向好的一种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说,用新闻专业主义来衡量记者的行为无异于削足适履。笔者提倡记者在为公众服务的前提下适当介入,而不提倡介入后指手画脚。比如,实践公共新闻的记者可以为公众和政府的对话牵线搭桥,搭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诸如新闻问政、发起公众讨论会、邀请专家或政府官员针对公众讨论的议题与公众进行互动对话等。但当公众与决策者真正实现对话的时候,记者就应该退到幕后,重新扮演客观中立的旁观者角色。


自律与他律:媒体自我批评的背后

2014年8月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发布题为《云南重灾区物资缺乏 救援人员用浑水煮面》的新闻,随后被多家媒体转载。就在公众被解放军战士的奉献精神感动的同时,《环球时报》却将“浑水泡面”定性为假新闻,使事件持续发酵。中国之声对《环球时报》的定性显然不满,要求前方记者核实真相,并将得到的反馈信息整理为报道《多名记者证实救援人员用浑水泡面做饭》,强调事件是中国之声记者亲眼所见。随后,8月6日上午,环球网要闻部副主任郝珺石在微博上发布道歉声明,承认“浑水泡面”事件确有发生。虽然这是以个人名义道歉,但也应该看到媒体人勇于承认错误的姿态。应该思考的是,新媒体时代下,传统媒体的道德失范行为已经无处遁形,要应对这一新的挑战就要从加强自身的道德体系建设开始。

一个有效的道德体系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而清晰的道德条文;二是组织监督机构(如组织内的评价部门、行业协会、行业评议会等);三是社会监督体系(如受众的评议体系)。只有这三者齐全,一个真正的道德自律与他律结合的体系才可能会真正有效。按照这三个层面来衡量中国媒体,首先,中国记协在1991年制定并发布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而后经过三次修改,依然不够“明确而清晰”。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的话来评价这个道德条文就是:“它的思维不是从职业化的角度来制定的,而是从党建的角度来制定的,没有任何可操作性,不具备行业自律的特征。以这种非职业化的思维方式和语言来编制一种社会行业的自律,无论如何都不像自律,也难以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⑤其次,从组织层面来看,中国媒体缺少组织内的评价机制,也不像西方国家有类似新闻评议会(该新闻评议会具有新闻纠纷的仲裁职能)的机构。中国记协的作用也难以落实到具体层面,且力度有限。最后,社会监督体系缺乏。虽然新媒体让受众监督成为可能,但还难成体系。虽然新媒体发展倒逼传统媒体加强了自律建设,但完善的、真正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道德体系的形成仍然任重道远。


结 论

媒介形态的变迁让信息流通更自由,观点更多元,对权力的监督也更有力,这对社会进步的作用是正向的。媒介社会中,过去100年来所形成的让这个职业引以为傲的独立与专业精神正在逐渐坍塌。但新闻仍然是一门专业,仍然需要严格的、规范的生产模式和生产流程,仍然需要也许被认为“太奢侈”的新闻理想和统一的价值观。作为新闻专业主义核心的独立、客观、为公众服务等理念虽然被中国特定时期的特定环境部分重塑,但仍然需要继续坚守。


【注释】

①李希光:《我们的社会需要“逃命新闻”吗——透视甲型H1N1流感》[J],《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7期

②樊昌志 童兵:《社会结构中的大众传媒:身份认同与新闻专业主义之建构》[J],《新闻大学》,2009年第3期

③龙志:《邓玉娇案,一个记者的立场》,《南方传媒研究》第19辑[M],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④江雪:《在这个时代,记者仅做记录是不够的》,http://news.m.hexun.com/details.php?id=154902108&channel=100012296

⑤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页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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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青年记者》2015年1月中,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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