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拥华:行为选择、博弈地位与制度变迁——基于国家—农民关系的分析框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2 次 更新时间:2015-07-01 09:01

进入专题: 行为选择   博弈地位   制度变迁  

刘拥华  


  内容提要: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国家是一个制度和结构变量,但不意味着这个变量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意味着农民作为变量不具备行动能力,恰恰相反,我们要意识到行动者所具有的行动能力。通过一个村庄的个案,在行动与结构之间引入中介变量“博弈地位”来分析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演变历程,说明行动者如何通过行为选择改变博弈格局,并试图论证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如何通过一系列行动策略,提升自身的博弈地位,实现对国家和制度的反作用。
  关键词:行为选择;博弈地位;制度;国家;农民


  一、问题、研究方法与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湖南省北部一个生产组(以下简称为刘庄)在1983-2003年间的经济行为及其间的制度变迁过程。刘庄的地理条件、生产条件,更重要的是农民的经济行为在湖南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京广铁路距刘庄只有不到3公里的路程,且在原乡政府驻地设有一站,每天下午6点多有一趟慢车到省会。县城到镇上的柏油公路经刘庄而过,远近出门都比较方便。刘庄目前有农户13户,人口43人,耕地面积100亩,水田100多亩,林地70亩,水塘8口。村民世代聚集而居,鸡犬相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平静安详的生活。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大规模民工潮,开始打破这个小山庄的平静。本文分析所借用的材料是刘庄从1983年至2003年的人口、土地、国家政策、经济行为等的变化情况。分析时间的起点和终点分别是1983年和2003年,之所以设定这一时间,主要是考虑国家政策在这两个年份有很明显的变化(当然,其间的变化也是本文分析的内容)。
  由于1983-1989年间刘庄的人口变动都是生老病死等自然变化,所以不在本文分析之内,本文人口变化的材料从1989年开始整理,因为从这一年开始就有人到广东等沿海地区打工了。表1是刘庄在1989年至2003年的人口变化统计,由于在1989年到1993年间的外出人口不多,所以将之划作一个时间段,加上其他年份,一共划分为12个时间段。
  表1略
  从表1中可以看出,随着外出人口的增加,继续留在生产队进行农业生产的人数不断减少。在1996年之前,刘庄的全部田地还能得到正常耕种,但在此之后,由于外出务工人数增加,刘庄的集体田地出现了撂荒、短期行为、粗放经营、倒租等不同情况,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农民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下简称承包制)在认识上也产生了较大的改变。面对这些新情况,国家力图通过不断修改相关制度以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粮食产量持续增长,农民收入稳定增加,社会秩序总体良好。
  以上涉及的是国家与农民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行为选择有它特定的范围,而由于行为主体的资源和行为策略等原因,不同主体的选择范围是不同的,甚至同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范围也是不断变化的。本文基于对国家与农民行为选择(其中农民行为选择,本文主要是指社会流动)的研究,试图去分析承包制的变迁路径,揭示出行为选择与制度变迁之间的逻辑线索。为了避免规范—实证的分析模式,本文在行为选择与制度变迁之间引入了一个博弈地位变量,讨论行为选择、博弈地位、制度变迁三个变量之间的关联,以便使分析更加合理规范。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第一,农民与国家博弈地位是如何被改变和形成的;第二,土地制度又是如何因之而发生流变的。
  (二)研究方法和理论追述
  上述问题是一个国家和农民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结构(制度)与行为的关系问题,这两个问题在本文中是同构的,因为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展开过程同时也是制度与行为的运作过程。本文不但关注制度对农民行为的约束作用,同时亦关注行为对制度的建构性作用,这正是本文的核心立意所在。
  1949年以后,为了配合国家工业化建设,中国通过一系列制度,尤其是1950年以后开始实行的户籍制度对农民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这种控制模式我们可以称之为垄断型权威控制,它通过三条途径来实行对农民和农村的全面控制:1)资源控制。国家对土地等生产资源拥有垄断权,农民个体的经营活动被严格控制,农民自身没有行动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一切活动都在集体行动中进行。2)组织控制。国家一方面在乡村社会建立了严密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组织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户籍制度、供给制度,将农民固定在一地,进行严密控制,使农民无法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在消除乡村社会原有的绅士阶层之后,新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家族、宗族以及其他的民间组织进行了反复的政治运动,以清除它们潜在的对抗性影响,从而确立了国家政权的唯一合法性。3)思想和意识形态控制。在经历了多次的思想改造与政治运动之后,国家在思想上对农民进行了强有力的控制,农民思想单一化、意识形态化。但这样说来并不意味着农民就完全成为顺民,他们意识到直接对抗现有的权力和思想是不现实的,他们会以某种消极的方式进行对抗。[1]可以说,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全方位介入,重构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结构,国家权力深入到最基层社会,深刻地影响着农民生活的细枝末节。这是一种完全不对称的国家—农民关系形式,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进行垄断控制的“总体性社会”。
  1980年以来,基于改革开放以及联产承包制度的实行,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从不对称逐渐走向相对对称的平衡状态。在这种变化过程中,地方精英和基层政权起到了对国家权力予以制约的效果,农民具有了相对的自主性,新的国家—村庄精英(基层政权)—农民的三重关系得以确立,突破了国家—农民关系的二元性,进而导致国家无法直接介入到农民的行动中来。[2-3]国家不得不借助基层政权以及地方精英来对农民与农村进行治理,而基层政权和地方精英在与国家的互动中,更多的时候并不是以正式规则而是以地方性资源为基础展开博弈互动。这就为农民和乡村社会制造了自主性空间,使他们能够有一定的活动自由。
  进而言之,国家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类似于契约关系,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承包土地,相应地有承担相关赋税的义务。这是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基本制度安排。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国家是一个制度和结构变量,但不意味着这个变量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意味着农民作为变量不具备行动能力,恰恰相反,笔者在文章中试图论证的是,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如何通过一系列行动策略,提升了自身的博弈地位,实现了对国家和制度的反作用。在这里,笔者采用了吉登斯所分析到的行动者概念。
  吉登斯批评以往的理论都过于贬低行动者实际拥有的认知能力。[4]53区别于自然科学范式与常人方法学取向,吉登斯提出了“结构二重性”理论。“二重化”(duality)是相对“二元化”(dualism)而言的,吉登斯的理论在于努力打破二元论,“我们必须从概念上把这种二元论(dualism)重新构建为某种二重性(duality),即结构的二重性,这一假设正是结构化理论的基础”[4]40。结构二重性的概念意识到结构是行动的条件,“有意图的行动”总会产生“未预期的后果”,这些后果又会成为行动的条件,从而将结构与行动统合起来了。
  结合上述的分析,我们意识到,国家和农民关系处于不断的流变中,这种流变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国家制度会对农民行为产生结构性制约,但农民自身也并非被动无为的力量,他们是理性选择者,他们具有“反思性监控”的行动能力,会权衡与自身相关的各种因素,形成自己的国家理论和行动逻辑,这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在刘庄,制度依然存在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化,但从外出务工的人数不断增加、务农的人数不断减少来看,制度又有被抛弃的可能性。农民行为与制度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的状态中。在这里,结构二重性的概念依然具有局限性,换言之,虽然意识到了行动者的认知能力以及结构的制约性,但接下来的问题也正如渠敬东所指出的,缺乏一个中间环节,难以说明制度变迁的过程,达到行为与制度的“沟通”。[5]
  区别于相关的研究,我们将国家和农民看做是具有行动能力的行动者,将它们的关系定位为博弈关系,在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分析中,引入了一个“中介性”或者“沟通性”概念,即博弈地位来衡量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具体展开。同时,对国家与农民关系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策略”,这一概念意味着行动的多种可能性,超越了结构单方面的制约性,从而意识到行动者本身的行动能力。与“策略”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概念是“博弈地位”,“策略”改变着双方的“博弈地位”,从而引发制度变迁的可能性。中国改革的取向是自上而下的,由国家发动,国家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在国家与农民行为的关系上,以往的分析都侧重于国家行为,侧重于国家政策对农民行为所起到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上,忽视了在具体情境下农民的创造性、使动性,亦即本文所言的“策略”。
  本文将始终集中于对农民行为的分析上,并将这种分析置于与国家行为的博弈之中进行,分析博弈地位的改变,而这正是本文分析行动与制度关系之间的一个中间、必备的环节。
  (三)本文的结构
  本文的研究范式可以被称为“主体—实践”(agent-practice)范式,它强调农民也是一个能动的社会主体和政治主体,每时每刻都在以自己的“实践”来创造新的东西,而不是完全被“结构”所限定的行动者。本文的研究方法是经验性的和过程性的,借用并修改了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概念,在三个变量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的目标是社会行动过程,以便对社会过程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
  总之,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在理论上仍然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分析具体情境下的一系列社会行动,揭示出制度变迁的发生路径,为理解行动与制度、能动与制约这些经典问题提供一些启发。
  刘庄是笔者家乡所在地,文中的材料是笔者利用寒暑假及平时的联系收集的,真实可靠。


  二、分析框架:从权力概念到博弈地位
  (一)权力的概念
  什么是权力?当我们研究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时,权力概念不可避免。当我们谈及国家对农民行使行政权力,这个权力对政府及农民各意味着什么?是不可逆转的限制、命令、制约、被动呢,还是其他?同时,权力概念也是本文引入博弈地位的一个铺垫。
  本文将采用吉登斯意义上的权力观。吉登斯的权力概念界定得非常宽泛,在广义上,泛指“行事之能力”。他说:“这就假定行动者能够(在日常生活流中周而复始地)实施一系列具有因果关系性质的能力‘改变’即定事态或事件的进程,这种能力正是行动的基础。”[4]76而这种能力,“在逻辑上先于主体性及行为的反思性监控的构成”[4]77。吉登斯企图构建的是权力关系中的结构二重性,在行动中,权力的运用是普遍特性,这里指的是所有行动而不是某些行动。权力是在支配结构的再生产中并通过它们产生出来的。所谓时空延伸,也就是权力的延伸;所谓结构再生产,也不过就是权力关系的再生产,因此,吉登斯将结构的二重性与权力关系中的结构二重性统一起来了。权力关系也是自主与依附的关系,吉登斯的理解是,“不过,所有的依附形式都提供了某些资源,臣属者可以借助它们来影响属于支配地位的人的活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系统里的控制的辩证法(dialectics of control)”[4]78。本文所借用的权力概念,也意指双方的地位是可以转换的,而不是一种天然的不可更改的压迫性。
  (二)博弈地位的四个维度
  可以说,权力是在行动之中生成的,权力关系也具有结构的二重性,是可以转换的。下面的问题是,权力(严格地说是权力运作)的条件又是如何的呢?布劳归纳了理查德·M.埃默森(Richard M.Emerson)“权力—依附”关系的一些思想,指出在交换关系中,那些要求别人提供某种服务的人需要有以下几种选择,才可能避免成为对方权力作用的对象:1)可以提供某种对方特别需要的利益,作为给对方之服务的平等性回报;2)他能从别处获得某种服务作为该服务的替代;3)他能通过武力或强力迫使对方提供该服务;4)他能够硬撑着在没有该服务的情况下行事。[6]86
  从这个探讨中,我们实际可以总结出行动者在面对他人时的五种行为选择:1)与之平等交换;2)寻求替代性交换对象;3)用强力迫使对方服从;4)服从对方(可以是由于不均等的交换,也可能是因为别的原因);5)硬撑着不与对方交往,也不与替代性交换对象交往。
  博弈地位的形成,是基于上述(1)、(2)、(3)、(5)四个维度所体现的、行为可能的选择范围为条件的。第(4)个维度即“服从对方”,因为没有呈现出博弈的趋势,仅仅基于服从,所以不纳入考虑之中。行为的可能选择范围在两个互动博弈的行动者身上分别表现出来,选择范围的大小与各自的互动博弈地位直接相关。因为武力或强力只是将来行为的一种可能性,所以在此种可能性之前,仍然有理由设定两个行为者是处在互相博弈的地位上的。在考虑博弈地位维度之前,需要说明的是,下文所谓的博弈地位模型只是在静止的层面上进行力量对比分析——这种力量对比分析是通过可能的行为选择范围来进行的,这里并未涉及博弈活动的具体展开过程。
  对应着以上四个维度,相应的博弈地位如下:首先,最基本的一个维度是彼此之间的武力或强力对比,越是强有力的人,而且如果这种强力越是稳定,其博弈地位也就越高,这一点也是决定博弈地位之高低所最终可能追究到的。其次,行为者所需要之服务的可替代性选择的范围:越是有许多可替代的服务摆在行为者面前,能够取代他所要的服务,该行为者的博弈地位也就越高;简而言之,就是行为者互动博弈对象的选择范围越大,其博弈地位越高。第三,对能够建立起平等性交换的资源的占有:占有量越大,博弈地位也就越高。第四,硬撑着维持生存的资源量:资源量越大,其博弈地位就越高。[6]86
  (三)博弈地位的构成
  在本文中,国家与农民的博弈地位与上面所讲的四个维度还是有一些区别。上面的维度针对的是两个平等人之间的博弈,武力只是一种最终的可能性选择,博弈之前不存在明显的依赖关系。而国家与农民之间却存在一些先定的关系,其中包括在产权上,土地产权属于集体所有,而不是私人所有;在意识形态上,国家灌输特定的意识形态,维持社会的稳定;在经济上,农业处于基础地位,农村在经济上需要发展,农民收入要不断增长,以免城乡差距过于严重;在战略上,粮食是战略物资,国家人口众多,粮食价格需要保持稳定,粮食安全需要得到确保,因而,粮食问题具有政治敏感性,对国家的稳定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在道德上,农民是弱势群体,国家应该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不能完全基于市场规律将农村、农民纳入市场大潮中。这些都是先定存在的因素,是我们理解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前提,它们深刻地影响着行动者的行为选择范围,进而决定着行动者的博弈地位。
  基于这些先定要素的存在,在国家与农民的博弈关系之间就多出了一个维度,也就是本文下面要侧重分析的一个维度,即退出的威胁。也就是说,国家有着政治上、经济上、意识形态上的诸多考虑,所以要实现以上那些先定的目标,尤其是作为战略物资的粮食的基本安全,就必须保证农民能够参与博弈,并且有足够多的农民能够参与博弈,博弈才可能进行,博弈关系才可能形成,国家才能避免经济和政治危机。因而,如果农民大规模地退出博弈,上述目标就无从实现。这与上面的第四个维度还是有所区别的,区别在于,在国家与农民的博弈关系中,国家对农民而言,农民可以选择非农业的生存方式并且选择的范围越来越大,所以是可以替代的;而农民对国家而言,如果退出人数达到一个临界点,亦即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粮食价格、农村和国家稳定时,农民对国家而言就是不可或缺的。这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而这种威胁的可能性会越来越现实化。
  换言之,一旦当农业收入相较于非农业收入不再具有吸引力,农业赋税不断加重,农业投入日益增加,而收入总是维持在一个相对变化不大的位置时,农民就会做出新的选择。当做出这种选择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数量时,退出的威胁就由潜在状态变成现实状态,影响着博弈双方的博弈地位。
  (四)博弈地位的运作
  博弈地位的形成是从静态上考察双方力量的对比情况,并没有涉及这些力量能否发挥出能动的作用。换言之,并没有直接指向其所在的组织环境或者制度环境,也就是博弈地位的运作问题。
  就农民而言,具体到刘庄,农民实现流动的方式有四种:第一,农民中的一些年轻人外出务工,大多是到广东,务工时间可长可短,收入一般都寄回家。第二,举家搬到就近的城镇居住,不再务农,这些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头脑。第三,农民平时在附近的城镇上务工,农忙时回家耕种,处于两栖状态。这种状态影响到他们对务农的态度,他们处于可进可退的位置,农业收入不是很重要,他们对耕种也不会太认真。第四,通过教育、参军、招工等途径实现农转非,这些人的户口都迁出农村,因而在村里没有土地。这四种流动形式都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国家出于政治上的目的,也希望农民能够富裕起来,实现小康。


  三、分析框架的展开:社会流动与博弈地位
  (一)社会流动作为一种“策略”行为
  博弈地位的形成牵涉很多因素,如教育水平、技术、资金、关系网络等。具体到刘庄,村民可资利用的资源和可供选择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而选择范围的大小将直接导致其博弈地位的强弱。在其中,社会流动作为农民走出村庄,脱离农业生产,走向外面世界的一种方式,在刘庄是普遍的,它所引起的问题也是本文分析的核心问题。
  为了分析的准确性,本文需要区分三种形式的社会流动。一是完全退出式的,即以户为单位迁移出刘庄,在队里已无耕种的土地,也无贵重的私产,一般情况是户口也已迁走;二是本文称之为半退出式的,包括在外打工的、土地租给别人种的等,户口还在农村,家里还有亲人,不定时回来看看;三是个人完全退出式的,主要指个人通过读书、参军等途径实现的社会流动。在刘庄,像第一种和第三种形式的流动也不少。第一种形式的流动不但需要足够的资源,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刘庄多采取第二种形式的流动。这种形式表现为家里还有人在耕种土地,务工的收入与家里有着直接的联系。
  笔者将农民选择社会流动看做是行为选择的“策略”,“策略”这一词是在吉登斯论述的意义上使用的。按照吉登斯的理解,分析“策略”行为时,需要采取“方法论置括号”(methodological bracketing)[4]417,亦即悬置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和理解,侧重于分析行动者在构成社会关系时,以何种方式利用了各种结构性特征。“对策略行为进行分析,意味着要赋予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以优先地位,并且注重分析行动者在明确的情境边界内所采取的各种控制策略。”[4]417同时,吉登斯认为,在分析策略行为时,有三条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充分描述行动者的认知能力;细致说明动机;解释控制辩证法。[4]417
  在社会流动的大背景下,农民对农业的态度较之20世纪80年代或者更早时期,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他们意识到,通过农业发家致富的可能性已经不再存在。也正是基于这种革命性的转变,离开,决断的离开成为当时很多人的不二选择。社会流动具有一种传染性。刘庄第一批外出务工的农民都怀有恐惧心理,对外面的世界既充满憧憬,又有深深的未知感,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也不知道会不会挣到钱。第一批出去的务工者回来后,给家里带来了不菲的现金收入,极大地传染了年龄相仿者。由于有了经验,有了门路,第二批出去的人就方便多了。对于过早弃学的青年,他们认识到只有外出才有希望。对于那些认为自己没有条件外出的,他们就把希望寄托在子女身上,宁愿借钱也要送子女读书。可见,传染性是很强的。当然,这并不会否认行动者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也不能否认行动者明确的动机。
  (二)博弈地位的改变
  本文以1996年为界来分析此前此后国家与农民博弈地位的改变,因为这一年人口的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刘庄正常的农业生产。依据布劳所归纳的四个维度,加之笔者所加入的退出威胁这一维度,来分析社会流动对两者博弈地位的影响。(见表2)
  表2略
  通过对表2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不存在大规模的社会流动、没有其他非农职业存在或者社会流动还不足以影响农业生产时,意味着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务农人员充足。国家所提供的服务是制定法律法规、提供集体土地、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农民所能提供的是缴纳农业税、耕种土地、生产粮食作物等。显然,在影响博弈地位的五个维度中,农民既没有足够的资源,也找不到其他的替代服务;既无法使用强力,也不能硬撑着,更不能退出,因而处于博弈地位弱的一方,国家则处在博弈地位强的另一方。虽然在维度(1)中,农民提供的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但由于人多地少,不存在耕地无人耕种的情况,所以这一特殊服务不能转化成强博弈地位。国家权力强有力地影响着农民的行为选择。因而,在社会流动不够频繁以及社会流动不至于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意味着农民的选择范围是非常狭小的,虽然承包了土地,但在与国家博弈时,还是处于被动的一方,无法也无力改变相关的政策制度,国家强势地推行着既定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分析1996年以后双方的博弈地位时,笔者依然借用上面的五个维度。刘庄在1996年后,由于流出人口太多,出现了人少地多、生产积极性严重受挫的局面,已经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在国家层面上,1980年以后,从农村流出的劳动力逐渐增加,但仅仅维持在几百万人的规模。1982年,流动人口为657万,占总人口的0.66%,始终无法构成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冲击。到1990年以后,流动人口呈现加剧增长的趋势。1990年,流动人口达到2135万,1995年剧增到7073万,占总人口的5.86%,2000年是10229万,到2005年达到14735万。短短二十几年,流动人口从约660万增加到1.5亿左右,增加了22.7倍。[7](见表3)
  表3略
  依据表3,笔者分析了社会流动对博弈地位的改变。当农村的流出人口过多,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粮食安全时,对农民的博弈地位来说,农民提供的粮食生产这一特殊服务就显现出了力量,并且这一服务对于国家来说,就是不可或缺的了,表现为表中的1农民是强,而国家是弱。在2中,农民可以通过外出务工来寻求生存的途径,即使不耕种土地,也有生存的可能性。但是,父母还是不能离开土地,也不敢冒全家老少抛弃土地只身进城的风险。所以,总的来看,国家的博弈地位在由强变弱,相反,农民的博弈地位则在由弱变强。在3中,国家依然拥有强力,所以还是强的。在4中,农村是以户为单位的,外出务工的农民一般都会把钱寄回家,在极端情况下,通过务工收入,农民是可以脱离土地的,这种情况刘庄也出现过,因而,国家地位弱了,农民的博弈地位强了。再看5,在这里退出的威胁已经形成了,国家、农民地位的强弱就很明显了。
  (三)社会流动与“意外后果”
  图1 “意外后果”示意图
  图1是吉登斯分析意外后果的一个简单明了的图式。[4]424在这个图式中,一系列既定的社会活动被解释为有目的的行动。换句话说,这些活动是在有限的认知能力的条件下,以有意图的方式,基于某些理由进行的。但其后果却并非是基于其目的而产生的,而是出现了意图之外的结果。正如吉登斯所说:“人类的历史是由人的有意图的活动创造的,但它并不是某种合乎意图的筹划,它总是顽固地躲开人们将其置于自觉意识指引之下的努力。”[4]91这就是所谓的“有意图的行为与未预期的后果”的观念,它甚至可以追溯到苏格兰启蒙运动对人类理性的质疑上去。
  吉登斯区分了意外后果的三种情况。[4]74-75本文的分析借用其中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指:“不是由单个事件引发的意外后果,而是由一系列个人活动复合而成的模式。”[4]74-75“有待讨论的现象是某种确定的‘最终结果’,它被看做是由有意图的行为一步步的过程累积而成的意外后果。”[4]75第三种情况是指:“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的兴趣在于制度化实践再生产的机制。在这里,行动的意外后果以某种非反思性的反馈圈(non-reflexive feedback cycle)[即因果循环(causal loops)]的形式,构成了进一步行动的条件。”[4]75吉登斯的意思是,众多单个行动产生了一个累积的意外后果,这个意外后果不能从单个行动中寻找根据,而只能从一系列个体活动的累积中才能发现原因。同时,这个意外后果成为下一步行动的条件。
  在这种累积效果下,社会流动产生了意外后果,国家与农民博弈地位发生了转折,从而国家不得不调整政策,以应对农民“退出的威胁”,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证粮食生产和农业基础的稳定。据统计,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6年出台了“一号文件”,对农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政策,从过去的“以农养工”转变为“以工养农”,国家对“三农”的投入,2003-2007年累计超过1.6万亿元,2008年超过6000亿元,2009年进一步达到7161亿元。[8]为了配合“一号文件”,中央接连采取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这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购置农机补助等惠农补贴政策。[9]


  四、制度变迁路径:从实质性制度到虚拟性制度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随着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导致了刘庄劳动力的减少,出现了人少地多的情况,从而导致了国家与农民双方博弈地位的改变。国家虽然试图保持自身强势的博弈地位,但并不得力,具体表现就是社会流动还在继续,没有逆转的趋势。
  这一部分将集中分析刘庄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83年到2003年间的变化情况,分三步进行:一是国家出于保持其博弈地位的考虑,不断地修改承包责任制的内容;二是分析农民行为对承包责任制的冲击和背离;三是揭示制度变迁的具体路径。
  (一)国家行为下的制度变迁
  刘庄自从1983年土地承包到户以来,现如今,承包责任制几经修改,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分几个时期来考察:
  第一个时期是1983-1989年。这一时期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等,外出的农民并不多,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很突出。同时也为了能够很快地增加农民收入,满足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在这一时期,国家主要任务是稳定并在小规模范围里修改承包责任制。换言之,国家对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太大的改动,这个时期主要是推行和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对农村相关的其他制度则有大幅度的改变。
  在整个80年代,国家一再缩减农产品计划收购的品种和数量(1983-1984),改统一派购为合同收购(1985-1987),宣布农副产品完成国家收购后可以自由交易(1979-1985),允许私人长途贩运(1980),期货交易和农民进城经商(1984-1985);国家宣布改革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制度,恢复其民营性质,并重新实行股份分红制(1983);国家允许私人投资大型生产资料和创办个体资本(1983),默许并进而正式承认雇工超过8人以上的私人企业的合法地位(1981-1987);国家鼓励农民从事非农活动(1979-1984),开放小集镇和中小城市的就业和创业(1984-1985),进而改革了大中城市国营企业的招工制度,对农民工开放城市劳动力市场(1986-1987)。[10]
  第二个时期是从1989年到1996年。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增加缓慢,外出人口继续增加,已经开始对正常农业生产产生影响,粮食产量出现了少有的波动,国家的土地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动。
  一方面在1992年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入了宪法,表明这一制度长期化的趋势。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长承包30年并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①。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业投入、增加农民收入、放宽进城限制,进一步放松对户籍制度的控制。
  第三个时期是从1996年到现在。这一时期矛盾进一步凸显,农民收入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务农人口剧减,土地被抛荒,粮食产量连年减少,农村甚至出现了不稳定因素。面对严峻的形势,国家对农村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成效甚微。
  2003年3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此基础上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24条)。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且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第26、27、35条)。在土地承包制度上,允许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优势,减轻农业税,承包面积不因人口的增加和减少而发生变化,延长土地承包期等。
  国家希望通过不断调整农村土地及其他政策,增加承包责任制的激励,从而保证粮食产量的增长、农村社会的整体稳定。国家提供产权上的保护及其他一些公共服务,目的是获得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和农民的政治支持,保证作为战略物资的粮食安全;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上缴税收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承包权和收益权以及剩余索取权等私有产权。
  不容忽视的是,农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也逐渐纳入了市场经济体系。农民与国家共同面对的是整个理性的市场经济,双方的行为都会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对于农民而言,市场无疑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机会,尤其对那些有能力有资源的农民来说,更是如此。同时,政府已经不可能将城乡完全隔绝开来,农业价格与市场价格有个接轨的过程。政府不得不考虑市场价格的影响,不得不参照其来制定农业土地政策。市场作为第三方,对政府行为有制约作用。正是在农业一步一步与市场接轨的过程中,国家越来越感觉力不从心。虽然土地政策不断调整,但激励机制一直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多次无功而返,又不得不重新出发。一直到今天,情况似乎还是如此,不容乐观。而这时,需要思考的是,是制度本身有问题呢,还是枝节上的不完善?通过完善,矛盾是否可以迎刃而解?
  (二)农民行为对承包责任制的冲击和背离
  作为宏观上的国家行为,国家政策实行的成效始终是一个难题,国家预期的农民行为也不一定会如期而至。在刘庄,国家行为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具体情境中,按照吉登斯的理解,行动者本身就是有关行动的理论家,具有较为充分的认知能力,能够积极地互动并使行动得以不断地生成,被例行化,成为制度生成的基础。[4]290
  从本文的分析模式出发,国家通过对承包责任制的不断调整,企图重塑承包制的激励机制,确保粮食安全,增强自身的博弈地位,但至少在刘庄的效果并不好。刘庄的人口流动依然在增加,务农人数越来越少,外出务工带来的家庭收入也在增加。并且,与承包制实行的初期相比,私有财产也有明显的积累,这些都使得农民的退出能力增强。退出能力的增加无不得益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城乡户籍制度的淡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二是农民经济实力的增强,主要是私有财产的增加。所以,如果没有国家的相关政策,农民的经济实力就难以增加,博弈地位也就实现不了从弱到强的转变。
  在农民的经济行为中,其不多的财富积累主要用途是什么呢?在刘庄,我们得到的结论是进行教育投资,但教育投资时间长且数额不小,因此,许多家庭都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在他们看来,只有考上大学,才是真正的有出息,即使负债也值得。这样一种心情也反映出农民急于退出的愿望。
  (三)制度变迁:从实质性制度到虚拟性制度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联产承包责任制似乎与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不合,也与农民自身的经济行为理性相悖。本文根据刘庄的实际情况,认为一项制度要得以合理存在,被行动者所接受,至少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制度”概念本身意义的展开是合乎逻辑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核心概念是“承包”,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一种契约行为,双方各有所收益,合同才会达成并得以遵守。这是最基本的理解,也是“承包”概念最原始的意义。但观察刘庄的“承包”行为,似乎并非如此。
  2.有关对制度的信念
  什么是制度?无论是将制度理解为规则约束还是集体规范还是别的什么,似乎都有一个前提,即这一项制度是被行动者所接受了的。而如果从被接受这个角度去理解制度,则别有一番新意。
  维布伦(Veblen)对制度的定义是“对于所有人而言普遍和稳定的思维习惯”[11]102。对于迪尔凯姆来说,社会制度是由符号系统——知识、信仰和“集体情感和集体观念”系统构成的。这些系统是人类互动的共同产物,但又被个人以客观和“强制”的方式所经验。[12]从可被接受或者说信念的角度上给制度下定义,青木昌彦是集大成者。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他首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制度是重要的,那为什么其他国家不能学习和采用在经济绩效较好的国家中运用得最佳的制度呢?《比较制度分析》这本书始终围绕这个问题展开。[11]102他的结论归结到制度的概念上去,认为制度是信念维持系统,一部法律如果不被人接受,即使制定出来了,也不能认为就是制度。他给制度下的定义是:“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11]102
  这一理解的维度是很有道理的。制度不但是制约规则,它同时也是一种惯例或者是惯例的规范化、正式化,它的意义是指被认同的行为规范。按照这一理解,我们来审视一下刘庄的情况。在队里,农民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在心里面都瞧不起种地的,孩子读书的目的是为了走出乡村,外出打工的目的也是为了寻找机会离开。对于种田地,他们认为是没有出息的表现。对于承包责任制,如果自己在农村种田地,那么在他们心里,特别是那些年轻人的意识里,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如果因经济困难,完成不了农业税,他们也感觉不到羞耻或者认为是违反合同行为。并且,在农村,拖欠农业税是一种普遍现象,甚至还一度引发了不稳定的因素。从中可以看出,承包责任制的信念系统难以建立起来,农民在心里是排斥的,更多是一种无奈、被迫的选择。
  3.制度的激励监督机制
  制度运作中始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持制度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激励必须要有效,才会有人遵守;监督要到位,不能虚设。同时监督是需要成本的,成本过高,就有可能危及制度的合理性了。从上文的有关分析中可以发现,虽然国家通过不断修改承包制度,减少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但效果甚微,激励作用得不到发挥。在监督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组织力量薄弱,难以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的农民经济上确实太困难,难以完成赋税任务。如果采取强制行动,极可能造成农村的不稳定,而这又是国家所不愿看到的。所以,承包责任制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都处于不健全状态。
  以上的分析给了我们一个启示,表面上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存在,但进行实质上的分析,却发现它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也没有实现国家当时制定这一制度时的初衷,甚至还违背了这一初衷。在刘庄这样具体的情境中,农民的“策略”行为使得这一制度发生了诸如认同、激励、监督等方面的问题。这里的理解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经近30年的运作,在刘庄已经由实质性制度(激励、监督、信念等完备)转变成虚拟性制度(激励、监督、信念等缺乏)。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一个博弈地位维度模型为分析框架,探讨了当社会流动人口逐渐增加达到一个临界点时,对于国家与农民之间博弈地位改变的影响。笔者认为,由于劳动力人口的转移以及其所带来的对农户家庭经济的补充,扩大了农民行动的选择范围,增强了农民的退出能力,从而增强了其与政府的博弈地位。这种博弈地位一经行为者运作和实现,将导致制度模式的变动,使当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实质性制度走向虚拟性制度。
  本文结合刘庄人口流动、制度变迁的具体情况,提出并分析了相关观点和结论:
  (1)从社会行动的角度出发,将国家与农民当做两个行为主体,将他们之间的关系定位为一种博弈关系,在现实情境中,两者的博弈地位是可以发生改变的。
  (2)在分析范式上,在行动与制度之间引入了一个中间变量:博弈地位,避免了功能主义、常人方法学以及结构二重性理论所面对的、在行动与制度之间无法沟通的困境,从而也就避免了规范—实证的分析范式。在此基础上,本文借助博弈地位的五个维度实证分析了国家与农民在社会流动中博弈地位的改变过程。
  (3)本文始终强调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的主动性、使动性,将社会流动看做是农民的一种“策略”行为选择并在运作中产生了意外后果,此意外后果又成为下一次行动需要面对的情境因素。这里借鉴的是吉登斯结构二重性理论中的一些视角。
  (4)在对博弈地位与社会流动的论述基础上,本文最后考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过程,并认为该制度已经从实质性制度转变为虚拟性制度。
  本文论述到最后,还有一个尚未说清楚的问题是,既然承包责任制已失去了它本应有的激励作用,为什么农民不将之抛弃或者说为什么承包责任制还依然存在,甚至连本文也只得将之当做一个既定的现实,名其为“虚拟性”的?其实,这一问题是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一个经典问题,它包含着一个重要现象,即共同体或国家之间的竞争并不能必然淘汰那些低效率的制度。有些学者将此称作制度竞争的失灵现象。[13]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问题也可以表述为:为什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失灵现象?
  这一问题也是诺斯(D.Noah)在建立制度变迁模型时所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14]诺斯把问题概括为,为什么那些经济绩效很差的社会还能够长期生存下来?换言之,不同社会之间的竞争为何不能淘汰那些低效率的制度?他对此问题的解释是,制度的报酬递增特性、行为者和组织在现行制度框架内的学习效应、行为者在做出选择时所面临的不完全信息和交易费用等因素共同决定了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特点,这可能导致一个社会被锁定在低效率的状态之中。
  在本文开头,就不得不申明,本文研究的问题在实践和理论上仍然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本文所能做的,只是在一个具体的案例中,分析制度变迁的路径,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些新的逻辑线索而已。


  原文参考文献:
  [1]王道勇:《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迁及走向》,《理论与现代化》,2007年2期。
  [2]金太军:《村庄治理中三重权力互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战略与管理》,2002年2期。
  [3]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4]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
  [5]渠敬东:《坚持结构分析和机制分析相结合的学科视野,处理现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大问题》,《社会学研究》,2007年2期。
  [6]Blau P M.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New York:Wiley,1964.
  [7]段成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变动的九大趋势》,《人口研究》,2008年6期。
  [8]李成贵、孙大光:《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历史视野下的综合考察》,《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6期。
  [9]胡新萍等:《建国以来中国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前沿》,2011年9期。
  [10]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总第8期。
  [11]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12]Durkheim E.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Glencoe:Free Press,1950。
  [13]曹正汉:《市场环境中的公社制度》,《社会学研究》,2002年5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ZD012);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10CSH00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11JHQ039);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基金项目(13ZS027)
  作者简介:刘拥华,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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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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