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鹏:中国现阶段社会团体状况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4 次 更新时间:2015-06-20 20:30

这里所分析的社会团体,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存在于任何社会中的社会团体,而是指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在人民广泛享有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程序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在中国,除了社会团体之外,还有人民团体,所谓八大人民团体:工会、工商联、侨联、台联、妇联、共青团、科协、文联。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区别在于人民团体是参政的,是政协的正式成员,而社会团体则不是。

我国目前的社团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大类:行业性的、专业性的、学术性的、联谊性的。然而在所有的社团中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影响最大的则是行业性社团。因为行业性的社团是在经济生活中生长出来的,是与社会生产和社会流通密切地联系着的,因而都是一些具有利益群体性质的社团。而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利益群体,在学术上一般称为利益集团。虽然目前中国的这些具有利益群体性质的社团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利益集团,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利益集团的特征。因此我们对这些社团的研究就不能回避利益集团的问题,就不能不从利益集团的角度来进行,否则就无法深入。为了要从利益集团的角度来研究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弄清有关利益集团的一般理论问题。

利益集团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要出现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这一点已由许多发达国家的历史所证明。从理论上说,利益集团现象之所以与市场经济之间产生必然联系,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性决定的。因为市场是社会利益的驱动器。只要有市场存在与发展,就必然要有竞争,而竞争则必然要极大地牵动人们的利益追求。在人们的利益追求中,当个人的利益表达遇到困难的时候,人们便求助于集团,希望借助于集团的力量来使利益得以表达。而在利益表达的过程中,仅仅在经济领域中活动是不够的,它还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完满的实现。于是便促使人们进入政治领域,希望通过对政策的影响来更好地实现利益,这样,利益集团现象便产生了。因此,我们可以说,利益集团问题核心是一定的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方式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界定利益集团的概念:第一,利益集团首先是一个群体,其规模可以大些也可以小些,但必须以群体的形式出现。第二,这个群体必须形成一定的组织,组织的性质可以是长期性的也可以是暂时性的;组织的程度可以是严密的也可以是松散的,但必须有一定的组织而不是乌合之众。第三,这个有组织的群体必须有明确而具体的利益要求的目标,这种利益要求可以是属于集团内的,也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综合的。但所有的利益要求都不能以寻求掌握政权为目标,从而使利益集团和政党区别开来。第四,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的对象则是政府(指广义的政府即包括议会、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内),即希望通过向政府表达利益来影响政府的政策,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该集团所提出的利益的实现。总之,所谓利益集团大体上说来,就是向政府表达明确利益要求的有组织的群体。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现代利益集团(指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民主制度之下生长出来的、不同于中世纪的传统的团体、也不同于以夺取政权为目的但暂时还没有成长为政党的团体的那样一些利益集团)一般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什么样的阶段上才出现的呢?首先,是社会利益的强烈而巨大的分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竞争加剧,而日益激烈的竞争又必然造成社会利益的分化。在利益分化的过程中由利益差异而造成的矛盾和对立便会发展起来,这样便促使利益性质相同且处于同一利益水平上的人们,在明确的利益意识的驱使下结成一定的利益团体,以便运用团体的力量来实现利益。这是现代利益集团产生的最一般的历史条件。其次,利益集团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后才出现的。我们都知道,自由竞争按照其自身的规律是要引起生产集中的,这样才有竞争的优势。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要产生垄断。在产生了生产和经营的垄断之后,当然并不会消灭竞争,而是使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和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靠个人的力量在竞争中取胜已十分困难,同时仅仅靠经济领域中的优势也已不够,于是利益集团现象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再其次,现代利益集团的产生是因为在这时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时代,国家基本上是处于“守夜人”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自身的缺陷表现得愈来愈明显,这主要表现在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与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生产过剩危机上。而商业和金融的投机所造成的虚假繁荣状态(即所谓泡沫经济)又加深了这种危机。由危机所造成的社会破坏使国家不能袖手旁观,于是出自政府的各种干预政策纷纷出台,从而不断地加强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除了危机之外,生产的外部性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如环境污染、社会不平等、资源浪费等等)也是市场自身所无法解决的。这些情况下,影响政府政策就成为追求利益的各种利益集团表达和获得利益的重要途径了。这也是由市场经济发展一定阶段所造成的使利益集团现象应运而生的重要历史背景。最后,利益集团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与一定政治结构的性质也是分不开的。只有在一定的政治结构能够容纳它即允许它合法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产生和发展,也就是说现代利益集团从政治方面说则是现代自由民主主义政治结构的产物。而这方面的情况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关性。一般地说,在发达国家中利益集团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大体就是如此。

那么,利益集团现象在中国的情况如何呢?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遇到的就是对于利益集团现象的普遍性的认识问题。因为当我们提出要研究中国利益集团现象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假设利益集团现象是一个符合规律的现象了。也就是说,我们已经假设利益集团现象虽然中国过去不曾有过,(注: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也存在着利益集团,称之为传统的利益集团,例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学联、作协,等等。并认为这些传统的利益集团的作用在改革开放之前和之后没有大的变化。我认为情况并不是这样。在改革开放之前,上述团体并不具有利益集团的性质,因为在那时,它们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存在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齿轮,是无产阶级政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处于这样一种身份,这些团体是无法表达自身利益的。如果要表达自身的利益就有被视为向党闹独立性的危险。人们应该还记得解放初期连续两任全国总工会的主席都因为“搞独立王国”、“向党闹独立性”的罪名而被撤职的事。这就说明在当时的情况下,它们作为利益集团存在和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但它是迟早一定要产生的。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是带有普遍规律性的。而我们又宣称自己的社会制度和他们完全不同。这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困境,使问题变得敏感起来。但是问题一具体化矛盾就容易解决了。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上。从经济领域自身的发展来说,所有类型的市场经济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无非就是利用市场的力量配置各种经济资源。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则是经济领域之外的事情(例如社会公平的问题、政府作用的问题、意识形态的问题,等等)。如果这样一种认识能够成立,那么利益集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我们已经分析了利益集团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要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就预示着在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也必然会出现这种社会现象。虽然在中国的特殊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影响下,中国的利益集团现象将会带有自己的特点,但作为利益集团的普遍性格它还是会具备的。这就是我们研究中国的利益集团问题的合理的前提。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我们就不能提出这个问题,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就会变成荒谬。其次,我们应该分析一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对于利益集团问题的影响。总的说来,中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之中,也就是说中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不发达的状态。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某些情况又有利于利益集团的产生。这些情况就是:第一,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原来的整体性的利益结构转化为多元化的利益结构,社会发生了而且发生着深刻的利益分化。原有的处于静止、孤立状态的一些社会阶层及其组织,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之下已经逐渐地向着利益集团的方向发展。(注:在改革开放之前,一些阶层及其组织之所以说是处于静止孤立的状态,是因为那时它们既没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意识也没有表达利益的可能。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它们的作用显然已逐渐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例如目前工会在维护下岗工人的利益和维护“三资”企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妇联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都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具有明显的利益集团的性质了。)同时又产生许多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这些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由于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它们从产生的时候起就已经具有了利益集团的某些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有利于其发挥作用的适宜环境,利益集团现象就会应运而生。第二,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原有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政府始终对经济生活保持着巨大的控制和干预能力。这种情况就使得各种市场主体在实现自己利益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行政权力的极大影响。反过来,哪一种市场主体如果能够对政府及其政策产生影响,也就一定能获得巨大的利益。正是这种情况使得中国一旦产生利益集团,就会比较自觉地意识到对政府施加影响的必要性。而这正是利益集团得以产生的重要历史条件。第三,中国的市场经济虽然不发达,但经济垄断现象却十分普遍。这种经济垄断现象是由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情况是由于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或某种社会势力借助于行政权力介入市场而产生的。这就是各种各样的官僚资本的产生和发展。另一种情况是通过市场竞争所引起的生产集中而造成的垄断,这属于正常情况下在市场的运作中生长起来的垄断现象。这两种现象结合在一起,就使得竞争的空间变得狭小起来,从而使竞争变得十分困难而激烈。这就促使各种市场主体容易选择以集团的方式来表达利益的途径。这也会成为利益集团产生的重要历史条件。从以上情况来看,在中国,现代利益集团现象产生的客观经济条件是基本具备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利益集团现象在中国已经可以普遍地产生了。因为,仅仅有了客观经济条件还是不够的。利益集团的产生并发挥作用还需要其它一些必要的条件。我们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许多市场主体在表达促使自己的利益实现的时候往往并不以利益集团的模式去行动,而是以个体为单位用直接影响甚至收买官吏的办法来达到实现利益的目的。致使行贿受贿到处风行,官吏腐败比比皆是。由于这种影响政府的方式是个别进行的,因而是排他的,没有其他人“搭便车”的可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人们的集团意识可能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更大的可能则是社会和政治的环境还不能为利益集团表达利益提供比较通畅的途径。另外作为非市场主体的一般公民,其表达利益的方式事实上也是以个体的行为为主。因为中国的法律对于公民的集体性的利益表达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等等实际上是禁止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公民也很少以利益集团的模式来行动。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表达利益的方式往往是:给有关的领导写信,向有关部门举报,打市长电话,到信访办公室申诉,向报社、电台、电视台投诉,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以及通过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形成提案,等等。但是许多人仍然感到有意见却没有通畅有效的途径进行反映。尽管如此人们却很少采取集团的形式直接向政府表达利益。上面这些情况说明,利益集团的产生除了经济条件之外,还需要其它一些必要的条件,而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有能够容纳它的政治结构。这样一种政治结构能够赋予利益集团现象以合法性,并为它提供多种通畅而有效的利益表达的途径。而这必定是一种多元民主的政治结构。这是利益集团现象能够产生并能正常运作的最重要的条件。然而中国的政治结构却恰恰相反,是一个一元性的政治结构。这样一种政治结构一般地说是不能容纳利益集团现象的。也就是不可能允许各种利益主体以利益集团的方式直接对政府施加影响的。这样便造成一种两难境地:凡是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都是无效的(相对地说),凡是有效的利益表达方式都是不合法的(如所谓集体闹事和贿赂官吏)。这种两难状况说明,在中国经济的必然性和政治的结构发生了矛盾,这种矛盾一方面扭曲了利益集团现象,另一方面又加剧了政治的腐败。

由于经济必然性与政治结构的矛盾而加剧了政治腐败,这是十分明显的。这就是所谓的寻租现象。政府的任何一种管制政策从某种特定的角度来说实际上都是一种设租和寻租的行为。在没有相应制度保证的条件下,租金就成为政府官员的非法收入。而各种市场主体以个别的方式表达利益主要就是在为寻租行为的实现创造条件。这当然就会直接导致腐败的盛行。那么,利益集团行为就不会产生腐败了吗?当然不是。利益集团在向政府施加影响的时候,也不排除产生寻租现象,因而也会引起和加重腐败。但是,在一种适宜的制度安排之下,利益集团的行为更主要地是采取压力的方式来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这种压力的方式则是一种民主的方式,是在民主制中自下而上地影响政府的重要行为方式。这方面不但不会引起腐败,相反还会抑制腐败现象。从这方面来说,促使我们的政治结构能够容纳利益集团现象,对反腐败也是非常有利的。

关于由经济必然性与政治结构的矛盾对于利益集团现象的扭曲方面,对于利益集团现象的研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在社会的发展中,经济的必然性永远占据着最根本的地位,成为一切发展的根本原因,任何社会力量都不可能阻止它。当经济的必然性与政治结构发生了矛盾的时候,政治力量只能限制其发展的形式,而不可能从根本上限制其发展的内容。从而产生经济必然性在各个国家实现的不同特点。在利益集团问题上情况也是如此。20年来,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曲折过程中,产生利益集团的客观经济条件已经逐渐具备,但是政治结构又不能容纳它,这样,便使利益集团现象产生变形。也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随着人们的利益分化,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随着政府作用的逐渐增强,人们已经从自身的经验中愈来愈认识到组成集团并向政府施加影响的必要性,对于各种市场主体来说,这种认识尤其强烈。于是各种各样的、性质不同、大小不等的社会团体便成百上千地产生出来。根据我们在大连市的调查,该市目前正式向民政局登记的社团已达到513个。(注:根据大连市统计局、大连市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关于第一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结果的公报》,1996年末,大连市共有法人单位55540个,其中,企业法人45847个,行政法人(国家机关和党政机关)单位1060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652个,其它非盈利性机构3054个,社区管理型机构(居委会和村委会)3211个。我们在市民政局调查时,所得到的正式登记的社团数字是513个,两者略有出入。)但是现有的政治结构又不允许它们发展成为利益集团。现有的解决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它们置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之下,强制性地要求每一个社团必须要挂靠一个行政单位。这样行政权力便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各个社团中来,使这些社团变成准利益集团或准政府组织。(注:最近我们课题组赴日本调查时发现,日本的利益集团特别是其中的特殊法人集团与政府的联系也是非常密切的。它们也是与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挂钩的。表面来看似乎与我们的利益集团的状况差不多。其实不然。他们的利益集团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是在双方互相需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部门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利益集团的支持,而利益集团也需要通过影响行政主管部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一种关系和我们的社团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他们的利益集团是完全意义上的利益集团,而我们的准利益集团从另一角度说则是准政府组织。)它们一方面具有利益集团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具有行政机构的性质,即具有代表行政机构对该社团进行管理的职能。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社团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的处级部门之间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目前几乎所有协会的情况都是如此。但是目前社团的这种两重性也是不平衡的。有的社团行政色彩浓一些,有的社团行政色彩淡一些。而且总的说来,这种准利益集团的状况还是要变化的,即向着完全利益集团的方向变化。促使这一变化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一个社团独立地表达利益的愿望会愈来愈强烈,从而产生摆脱行政控制的倾向;另一方面各种社团在编制和经费问题上也对政府形成愈来愈大的压力,因此政府也想在经济上逐渐卸掉这个包袱,使之少占编制并鼓励他们在经费上自收自支。但是事实上经济控制乃是政治控制的基础,政府对各种社团在经济控制方面的放松,必然造成政治控制的淡化。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便会产生从准利益集团向完全的利益集团转变的趋势,我们在实际调查中已经感觉到这种变化趋势的某种苗头。(注:例如大连市的企业家协会(以国企为主)是挂靠在市经委的,但是市经委只派一个干部对协会进行日常的管理,而不负担任何经费。结果,协会的活动只能靠会费和捐助来维持。这种情况虽然给协会的活动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却使协会获得很大的独立自主的余地。这个苗头预示着一种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这种变化可能会是很曲折的,而且会经历很长的时间,但是这种趋势本身的存在看来是可以肯定的。也就是说,在经济必然性的面前,政治结构最终还是要让步的。只是让步的过程和方式不同而已。

从上述的情况来看,行政权力对各种社团的控制似乎是不利于其发展的,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情况说不定还是一件好事。因为对这种准利益集团现象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政府对利益集团的一个培育过程,或者从客观上说是这样的一个过程。事实上可以通过这个过程一方面使各种社团具有合法性并使利益表达获得比较规范的途径,同时又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使这些社团逐渐地发展壮大起来,为将来独立地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人们就应该充分地利用现有的有利条件推动这一趋势的进一步发展,而不应该急于想摆脱行政控制,更不应该要求将西方的利益集团模式在中国进行简单的移植。至于如何利用现有的有利条件去推动发展,则是应该认真、细致地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我以为,目前研究中国的利益集团问题,主要就应该在这方面下功夫。再往深处考虑,如果有一天,我们的政治结构完全能够容纳利益集团现象了,那么这种状况与我国政治参与和民主化的发展又会有什么联系呢?它是否会对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某种影响呢?如果会产生影响,那么其程度又会如何呢?等等,等等。这些问题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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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唯实》1999年Z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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