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流、张超、于柏华、李璐、白中林:在全球和谐中商谈法治——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学术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08 次 更新时间:2015-05-11 17:15

进入专题: 法哲学   社会哲学   法律推理   学术综述   法律论证   拉兹   法治观   法治理论   司法独立   人权问题  

郑永流 (进入专栏)   张超   于柏华   李璐   白中林  

1909年10月1日,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于柏林成立。恰值其百年华诞之际,2009年9月15日至20日,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在中国北京召开。来自58个国家的800多名代表与会,其中中国代表300多名。本次大会的主题为“全球和谐与法治”(GlobalHarmonyandRuleofLaw),无疑,“全球”、“和谐”及“法治”这三个词汇的话语配置,透露出中国欲以自身所特有的文化气质加入法哲学全球商谈。

本次大会分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分题会议举行,全体会议10场,专题会议49场,分题会议9场。围绕大会主题,与会者就法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等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所涉论题有50余个,例如:法律文化与世界和谐、文化普世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哲学、法治理论、法的本质、法律推理与衡平方法、实践法学、法律论证、政治义务、法政治学、法律与语言、人工智能与法律等等。

按照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及分题会议的大会结构安排,现将本次大会讨论的若干内容综述如下:

一、全体会议

本次大会的全体会议由十位发言人的演讲组成。全体会议发言人都是各自领域的顶尖学者,也是各自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在全体会议中,杜维明、张伟仁及信春鹰三位发言人向全世界集中展现了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和中国的法哲学。此外,在本次大会的开幕式上,大会全体代表为今年4月份刚逝世的IVR执委会主席麦考密克先生举行了默哀仪式,会议由此而显得更加庄严与凝重。

(一)拉兹:世界秩序中的权利

在当今法哲学、道德哲学及政治哲学领域有重大影响的约瑟夫·拉兹教授在本次大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先作了“世界秩序中的个体权利”的主题演讲。他所关注的是在“正在形成的世界秩序”中的个体权利主张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努力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

首先,拉兹对权利理论的若干“常识”进行了简要解释,以便为进一步探讨权利在世界秩序中可能发挥的功能做了知识上的澄清与概念上的必要界定。他阐述了四个要点:一,拥有权利意味着拥有对权利主体而言具有价值之物;二,拥有权利本身对于权利主体是有价值的,权利构成了课与他人以义务的根据;三,他人对权利主体负有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之享有或实现的义务;四,权利主体可依其选择免除或终止此义务。透过这四个“常识”,拉兹想要表达的是:权利并非是根本的或“不证自明”的,其依赖于“利益”;权利并非是孤立的,其意味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又总是与特定的生活环境和价值取向关联在一起;与权利最为相关的是(作为个体的)权利主体,权利不应被化约为某种外在的保障机制。

其次,拉兹批评了一种常见的将人权作“普适性”解释的观点,依此观点,人权的普遍性在于其基于人之本性。以受教育权为例,拉兹认为“人之本性”并不能为人权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人权作为个体权利的一种类型,总是与特定生活形式关联在一起,人权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遍性,而只具有“共时普遍性”。在这个限定之下,他阐释了在目前变动的世界秩序中个体权利所可能发挥的三个作用:个体权利强化了“作为人而生活”这个价值;对个体权利的追求有助于改变国家、法团、国际组织主导国际事务的局面;对个体权利的追求开启了影响国际秩序的新的政治渠道。

再次,在明确了权利并非“自在之物”,而是与他人的保障义务有着必然关联之后,在界定人权时我们面临着两个困难:与程序有关的困难以及与内容有关的困难。前一个难题与解决权利范围之争的拥有合法权威的建制有关。而这又意味着:第一,如果对某事物存在一项人权,那么就有义务建立或维持公正、高效及可靠的机构,以监督人权的实施并保护它免受侵犯;第二,通常来讲,直到此种意义上的建制出现之前,我们都不得强制实施人权;第三,如果环境不允许建立这种机构,那么这个权利就不是人权。

后一个难题源于文化的多样性,既然已经否认了人权的那种绝对的普遍性含义,转而强调人权的“共时普遍性”,在界定人权的内容时,文化多样性就是必须被考虑到的问题。此外,人权内容界定上的这个难题还反映在实践领域,即,在人权实施之时,谁有资格来对其内容进行界定。

最后,拉兹指出,这些困难并非人权特有的,它们是个体权利普遍面临的难题。对这些问题,尽管目前尚没有成熟的解决办法,但国内与国际层面上的公共辩论似乎提供了一种可行之道。

在会议的讨论环节,一些与会代表就权利与文化差异、人权的界定标准、人权的实现方式、人权的现实意义等几方面提出了问题。拉兹在回应中强调了人权的共时普遍性,人权在表现形态与实现方式上的多样性,以及人权对于国际政治秩序的重要性。

(二)杜维明:文化多样性、文化间对话与和谐:一种儒家视角

在大会发言中,汉语文化圈的著名学者杜维明教授针对全球化与文化多样性不可调和的悖论,以一种儒家思想的视角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杜维明教授认为,全球化与本土化之间的悖论关系源于“原初人际纽带”的复杂性。种族、性别、年龄、语言等作为“原初人际纽带”构成了人类自我认同、自我实现之根,它们既有利于不同层次上的“团结”,同时又构成了分歧与争斗的根源。“原初人际纽带”的这种复杂性却被启蒙精神所抛弃了,尽管现今出现了一些改观,但仍没有超脱启蒙的“理性主义偏狭”。儒家的“天下精神”提供了超越这种狭隘性的重要理论资源,能够为文化多样性提供一个“和而不同”的全球视野。

他接着说,儒家所提示的这种全面综合的人道主义,可以简洁地概括为“以人为本”,其所追求的是自我、社会、自然和天道相接的和谐共存。这是处理文化多样性问题的总体性框架,其落实则需通过“对话”的方式来完成。从目的角度考察,一方面,对话并非是为了转变他者,以自己的信仰来改变对方的想法,而是在“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指导下实现互惠互利;另一方面,对话的重点并非是阐述自身立场,而是为了达到自我反思的效果,这构成了文化不断进步的动力。出于此种考量,杜维明教授具体地提出了七项文化间对话的原则。

儒家的这种全面综合的人道主义,很可能在两个方面受到攻击,其一是混合公私领域的“家国不分”,其二是对政治和道德的混和。对第一个批评,在区分“个人”与“私人”的基础上,杜教授认为儒家并没有混同公私。对第二个批评,他以为,儒家将政治与道德关联起来并非是一种缺陷,相反为我们超越以自我、亲戚、民族乃至人类为中心的狭隘观念提供了可能。因此有必要在重新界定“公私”、“群己”的基础上将儒家思想纳入我们的政治和社会哲学之中。

最后,杜教授强调,不能将儒家注重的“和谐”混同于“统一”,“世界大同”这个理想不能理解为字面意义上的统一性或同一性,而应该在“团结”这个意义上理解为质上有差异的统一性。

在讨论中,就儒学与政治参与的关系、儒学的负面影响以及儒学的现代意义等,有些与会代表提出了问题。杜维明教授在回应中,一方面强调了儒学与现代政治的关切性,特别是其对传统自由主义的超越性意义;另一方面又指出儒学自身的多元性,强调要从其积极面入手,而不能不加区分地一概而论。

(三)加拉邦:十字路口的法官:在世界性与普世性之间

法国司法高等研究院主任安托万·加拉邦先生首先区分了全球化的世界性和普世性两种维度。基于此,他总结了三种理想类型,即国家、世界性和普世性。国家处理人民和主权问题;世界性与物品流通有关;普世性基于超越国界的道德秩序假设,给出的是一套共同原则。

但是这三种理想类型之间存在着冲突,世界性层面上的反战并没有促使我们逐渐走向某个统一世界。全球化导致了世界性法律的碎片化、裂解和多元异质,以及专业共同体和共同世界的破碎。卷入全球化过程的法官,并不能在国家、世界性或者普适性的空间层次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法官站在三重不完备性的交叉路口:反人道罪概念所揭示的实证法制约;为成为制度而奋斗的不完备性世界法律;永远不会在某个领土国家中充分兑现的普适性法律想象。

如果说世界性法律与普世性有冲突,那么,司法干预,以及其他规制权威的介入,就可以帮助世界性返回到共同世界。通过把那些已经被分裂的普世性维度和世界性维度重新锻造在一起,法官们为共同世界的出现奠定了基础。通过投身于叙事活动——即阐明金融与经济利益的世界性内涵与安全、人权或环境这些超经济价值,法官必须致力于把法律原则的普世性与市场力量以及领土国家现实政治的保守性结合起来。建构中的世界既不是把民族国家维度扩展到整个地球,也不是把世界性绝对化,更不是对普世性的总体运用,而是从这三个维度中挖掘成长的潜力。这就需要张开手臂迎接市场力量与世界诸原则的权威之间所达成的新妥协——这些原则赋予正在发展中的世界以终结正当性,并能够为所有人分享,而不只是服务于那些被挑选出来的少数人,如商人共同体。

加拉邦发言后,学者们主要提出下列几个问题:1)各国法官是否能在实现分配正义上发挥作用;2)从国家层面上看,法院并未在立法层面上通过参与立法表达其意志,那么在全球化中,法官是否有更多途径表达其社会主张;3)若不区分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是否只是新瓶装旧酒;4)国内法、国际法和全球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针对上述问题,加拉邦先生认为,首先,法官的判决在国际层面上是有效力的,在分配正义的实现上发挥着作用;其次,法官在全球化的过程中,需要识别更多的政治意志,需要作为一个跨国的行动者行动起来表达其主张;再次,哈耶克强调内部规则的主张已经凸显出了其不足的一面,因此强调内外部规则相互的互补性是一种新方法;最后,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从传统的比较法向共同法转变,法官的行为也是对其他国家法官同行之间相互借鉴学习的过程,其对案件的裁判也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

(四)库苏拉迪:反思法哲学

来自土耳其马尔德培大学的约安娜·库苏拉迪教授在这一主题下集中反思了“法哲学的问题域”。她对法哲学的反思并没有纠缠于什么是法哲学的界定,转而是以何谓法哲学问题入手的;即不论对法律提出何种问题,若同时包含规范性的方面和概念分析的方面,以及上述两个方面如何关联的问题,则此即为法哲学问题。

具体而言,法哲学的问题表现为什么呢?库苏拉迪以从哈特对交通工具概念的逻辑分析出发,指出法哲学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思想的概念化。她并且以权利为例说明了概念化的可能途径。随后又扼要的阐明了其他几个重要的法哲学问题:

一,规范评价的问题。库苏拉迪教授认为规范命题非知识命题,规范在认识论上也有不同的种类;而对规范的评价需要遵循3个步骤,即阐明规范的目的及理由;展示此规范有别于其他具有同样目的及理由之规范的独特之处;考虑此规范与特定现实条件结合后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权有何影响。

二,规范证成的问题。该问题主要聚焦于规范的合理证成。证成某一规范便是找出此规范据以推出的前提。在法律领域,此证成可藉阅读某法律诸条款的立法理由进行。因此,对某规范的正确证成可诉诸其推理前提,譬如考察其立法理由。

三,规范推导的问题。虽然该问题并非法哲学的任务,但后者对于推导的途径颇有涉及。她的发言只涉及三类规范:一类规范乃是归纳推理的结论,其出自对不同行为效果之评价;另一类是基于人类的价值知识而自特定条件下得出的结论。第三类则是元规范(meta-norms),即关于规范的规范。库苏拉迪教授关注的是作为第三类规范的人权规范,即人权规范是如何推出的?法律又如何基于人权而制定?

四,法官活动的问题。该问题是库苏拉迪教授阐述的重心,通过分析,她把法官的活动分为三个主要步骤:查明案情、审理案件及做出判决。查明案情指的是法官逐步从事件到行为再到造成此事实的行为人之过程。同时,这也是令法官介入两造之间的关系并分别与之建立伦理关系的一步。而审理案件则是法官在被告行为与“不当为”此行为的有关规范间建立联系的一步,在这一步中她对法官作了一种类型化的划分,并归纳出三种审判模式。在做出判决的一步中,法官将确定以其行为引起此案的行为人“有罪”与否。

在提问环节,库苏拉迪教授就人权证成及如何实现人权的问题做了回应。她指出这两个问题都是摆在哲学家面前的工作和责任。一方面,哲学家要证成人权的概念并证明人权的正当性,特别是要设立基本的标准来确定哪些是基本权利,哪些是人权。另一方面,在人权实现方面,哲学家必须要去思考怎样来设计法律,从而使基本人权标准得到实行。

(五)古尔德:人权框架下的多元化、民主及对话

美国天普大学的卡洛尔·古尔德教授以全球性公共领域为背景,考察了开展跨文化对话和设计更富效率的审议流程之可能性,以及面对面互动沟通的机会。此外,她还就如何把跨国对话及审议引入全球治理机构的“知识共同体”,以及如何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其他一些强大的全球性机构施加影响,谈了她的看法。她指出,跨国审议需要以人权协议作为基本框架。

古尔德教授将焦点放在讨论在全球公共领域中,不同参与者如何通过对话来扩大其在区域性或全球性决策中的参与度,她强调的是,如何在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构建对话,特别是如何在继续强调某一系列普遍规范(特别是人权)和平等(居于中心地位的是性别平等)的同时,又能承认相关的文化分歧。从该问题出发,有关跨国对话和审议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两大问题上:存在系统性误解;数字鸿沟和更为普遍意义上的全球范围内不平等,为平等参与设置了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建构民主审议的可能建议是:首先,鉴于系统性误解,对于不同概念在不同文化之间相互竞争的诸多话语中出现的一些基本的规约性或描述性概念,应予以强调和处理。其次,鉴于数字鸿沟引起的困难,我们应在新型代表模式的基础上,注重为受全球治理机构的政策影响的人们创造面对面讨论的机会。

在结尾部分,古尔德教授就民主审议流程以及人权之间的实质性关联,以及全球化语境下的法治观念作了总结。她认为,民主话语规范与人权规范,在倾听和被倾听的机会方面,是相互联系的。两者应采用推理而达成一致,彼此考虑对方的视角。进而,应将民主审议和参与列于法治之前,在全球化语境下法治不能被单纯理解为正式法律制度,实现法治的价值,还要依赖于相应地去履行人权和民主审议的价值观。

在会议的提问环节,代表们主要围绕下列几个问题展开:1)从法治和人权保护的普适性角度如何看待死刑废除与同性恋的问题;2)鉴于不同国家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对人权对话应采取何种态度;3)如何处理网络对话中的身份确认问题;4)经济发展与人权促进有无联系;5)人权条款是否可以修改。

针对上述问题,古尔德教授认为,人权保护超越了政府的范畴,我们应超越国家界线;应以区域性人权观为起点,让文化多样性发挥更大作用,主张人的平等;网络中身份确认的问题很复杂,但在全球治理的参与过程中需要身份认证;经济与人权具有融合特性,但以发展经济的方式发展人权事业需要征得受援国的同意;应开放地讨论人权,人权条款会随经济社会变迁而发生变化。

(六)张伟仁:中国古典规范理论及其对传统法制发展的影响

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张伟仁先生主要探讨了知识分子作为中国传统法制建立和运作的参与者的贡献,并探讨了他们对中国传统法制的最显著影响。中国古典规范理论主要集中在儒墨道法的思想中,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正是受这些理论的影响,从而也具备了与其它文明的法律体系迥异的特质,即中国传统法制分为官方的和非官方的两部分,而两部分有着共同目标——实现社会和谐。

具体言之,儒家理论坚持认为,没有其它规范作为辅助,单靠法律不足以创造长久的良好效果;法家理论则认为,被公布之法能为人们提供清楚的指导,并帮助他们摆脱灾难性的境况,但在这种理论中一位称职的君主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必不可少。两个学派有同一信念,即人能通过自己的谋划解决面临的问题;之后,出于对这两种学派的反动,道家理论认为,如同财货和工具一样,规范、制度这些人造之物,非但不是解决人类问题之道,反而是人类惨境的起因,进而主张毁弃人类的创造,鼓吹与自然更和谐地相处的生活方式。

各个学派的不同理想追求给中国传统法制发展带来了不同影响。法家梦想建立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国家,统治者的命令成为唯一的法律;在此意义上,其思想类似于墨家。儒家的理想是和谐社会,人人各归其位,各得其所,在此人定法要符合其上位的道德规范。与上述三种实证思考的学派相左,道家持悲观态度,希望人们回归到原始的社会状态,抛弃所有人定法律。统治者欢迎法家的理论与设计、以及墨家与道家部分的思想主张,自秦朝灭亡之后,“阳儒阴法”的做法为后来历代统治者所沿用。但儒家虽未能充分拥有权力,仍然尽力施加影响于中国社会政治的进展,特别是他们试图遏制权力的集中,对刑法典以及法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儒家亦引起了法律教育的衰落因而妨碍了专门法律职业的兴起。

反观中国传统法制与中国近现代法律改革的困境,张伟仁先生以一个开放性问题作为报告的结尾,即中国的法律改革应当选择何种理论与目标。中国所追求的社会和谐与西方所追求的社会公正区别何在,是否存在矛盾;不同利益间的和谐是否存在,当出现冲突时应如何选择、如何补偿牺牲者,诸多问题都是法律改革应当首先回答的。

在讨论中,学者的提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与道德传统的区别,二是和谐是否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张伟仁先生认为,法律与道德传统不一样。在现实执法方面,中国传统道德与法律不分,二者可以针对各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与影响,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找到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促进社会和谐。从此意义上看,和谐具有抽象性。

(七)阿列克西:法律的双重本质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教授大会演讲中,提出了法律的双重本质命题,即法律必然包含两个维度,一个是实在的维度,另一个是理想的维度。在法律的定义中,实在的维度在权威性颁布和社会实效性这些因素中表现出来,理想的维度表达在道德正确性这一要素中。

阿列克西进一步认为,为了使这一命题获得具体的内容和清晰的结构,这一命题必须在“理性的制度化”体系中得以阐述。这个体系所反映的政治形式就是民主的宪政主义或者商谈的宪政主义。这一体系依照三个步骤生成:从法律理想维度出发的论证、从实证性维度的论证、理想维度与实在维度的调和。

在第一个步骤中,阿列克西论证了如下命题:法律能够做出主张,法律必然主张正确性,而且这种主张中包含了对道德正确性的主张。在反驳主张正确性(该主张指向了道德)只不过是一种幻觉或者错误表达的观点时,阿列克西诉诸于商谈理论。根据商谈理论,当且仅当一个实践性命题或者规范性命题是理性的实践商谈得出的结果,该命题才能够是正确的。

在第二个步骤中,阿列克西把实在性定义为权威性颁布与社会实效性。作为保障判决的程序,理想维度是不够的,这必然要求实在来补足它。

理性制度化是阿列克西第三个论证步骤的主题。阿列克西区分了制度化的两个方面:实质方面与程序方面。就实质方面而言,一方面,阿列克西设定了法律的最外边界,提出了包容性非实证主义的命题,从而解决了在边界上实在性与正确性的相互对抗;另一方面,为了说明在法律体系内实在性与正确性的相互联系,阿列克西引入了民主宪政的政治形式。就程序方面而言,阿列克西认为充实民主宪政制度框架的工具是法律论证。由此,他提出了特例命题,即法律商谈是普遍的实践商谈的特例情况。

最后,阿列克西指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规则和原则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则表达了一种定义性的或者实在的“应当”,原则表达了一种初步的或者理想的“应当”,原则理论试图以此为基础发展出一种“比例理论”,该理论的本质就是一种“衡平理论”。

在会议提问环节,与会代表主要围绕着法律双重本质命题中的理想维度与阿列克西教授展开了对话。通过对“正确性”之词义的解释以及理想商谈和现实商谈辩证关系的说明,阿列克西进一步捍卫了法律必然主张道德正确性的命题。针对有学者提出的其理论是否承认了一种规范性法理学的质疑,阿列克西强调了他的理论是一种分析性法理学并且具有普适性。有的学者还提出宪政与双重本质理论的关系如何理解这个问题,阿列克西主要以他的宪法基本权利理论做了回应,并着重指出其基本权利理论的起点就是主张正确性。

(八)森村进:全球化与文化繁荣

在报告中,日本一桥大学的森村进教授提出并论证了全球化可以带来文化繁荣的观点,也由此反驳了让政府来限制全球化和文化商业化的作法。他首先对“全球化“和“文化”进行了概念界定。“全球化”是指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国际发展,而且与国家垄断产业、强制发展以及将某种价值观强加于人等现象并不相容。“文化”则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观察:一个方面是各种艺术和知识的产品自身;另一种则是人们享用它们的情况。如果在评价给定社会的文化时专注于前一方面,我们的态度便是以作品中心的。如果关注人们对文化产品的享用,我们的态度便是经验论。森村进明确地表明他优先采取经验论,但也并不忽视作品中心的态度。

森村进主要通过考察文化生产与消费来论证市场经济和全球化可促进文化繁荣的观点。他也对相反观点的理由进行批评性的审视。森村进注意到,在真正的文化繁荣方面,现代商业性文化的确还存在一些无可否认的问题。不过,总体上限制文化的商业化和全球化缺乏具说服力的理由。

森村进指出相反见解中最大的缺点在于无法提出一个对市场经济的可信替代品。就连敌视现在全球商业性文化的状态的人也无法支持文化自给自足或者对文化的公共控制,除非他们认为有全能至善的政府。基于自由主义及其中立性原则,森村进主张国家和文化的分离。他认为,政府控制文化极有可能陷入民族主义的口号或者政府权力的滥用,对文化的政府赞助会被当权者用来为他们的追随者或臣属提供特权。因此,政府不应当涉足文化,而应该让私人部门赞助文化。在他看来,无论如何,凭借文明社会的富足程度要做到这点并不困难。

全球化并不摧毁文化,而是帮助其在世界各地繁荣昌盛。据此,森村进进一步提出了这一命题对法律的移植与继受能给出的启发。无疑,这一主题支持法律移植的可欲性,因为它强调了文化的可塑性和普遍性。可见,他的立场不同于认为法律根植于社会文化,所以法律移植注定失败的特殊主义观点。

在提问中,有代表尖锐地指出,在全球化中大企业控制文化的反文化多元化的现象。森村进强调了他的立场并不是一味的市场自由化,而是文化尊重每一个人,尊重他们的社会选择。在关于民族国家在法律移植中所扮演角色的问题上,森村进以日本的法律发展为例,肯定了民族国家在法律移植中的积极作用。

(九)信春鹰: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改革与进步——中国的故事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在大会发言中,阐述了在中国社会改革的过程中,法律的主要功能、法治模式以及法治的目标等问题。

作为社会改革的手段,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和政治改革提供有效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改革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法律的权威和民主在国家政治事务中的地位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权威逐步树立,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展开司法改革;通过司法改革兑现对社会的承诺;法律在社会各方面发挥着作用。

中国法治模式为“建构型模式”,此虽存在些许弊端,如法的实效性缺失和强调法的工具性价值等问题,但其符合中国的现实,是实现现代化的正确选择。中国根据社会需要制定立法计划,并以此指导立法工作。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不能采用逐渐演进的方式,而需要通过有目标的、有组织的行动建设法律体系。执政党设定目标并通过依赖其权威实现目标,这是现代化实现的要求。 中国法治的目标是和谐社会,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达此目标,法律应在下列方面发挥作用:首先,通过民主和科学立法建立法律基础。其次,政府依法行政。最后,通过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

之后,众多学者的提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中国民主制度的独特性体现;2)如何保证立法的合宪性;3)法律制定中如何落实民主和科学;4)中国法律改革的理想方向为何,是遵循西方的传统,还是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5)宪法原则如何实施;6)司法独立的举措;7)在现代化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强调经济利益与报障和谐之间的平衡。针对上述问题,信春鹰主要从中国的法律改革的现状与特点一一做出了答复。值得注意的是,她认为中国从传统的中华法系到改革后的体系都属于大陆法系,采用备案审查机制确定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立法合宪性的重要手段,司法独立的举措中最重要的是保障司法的独立审判权。

(十)科恩: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

今年IVR青年学者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玛斯尔德·科恩女士在程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两个层面上,论证了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给出理由的法律义务是法治的核心成分。

在程序法治观层面,程序性解释在于,国家无论做什么都是以一种可预期的、持续一致的方式做出并由理由加以证成。具体言之,给出理由的必要性在于:首先,理由促进一致性。一致性可以视为程序法治观的最低意义上的要求,而要求公共机构做出理由能够促进公共决定之间的融贯性。其次,理由缺位会导致认识不足。法律的明确性也是程序法治观的一个要求,公民需要知道规则,否则无法规划他们的生活。如果法律由一系列不附理由的指令组成,那么公民将难以识别法律的确切内容,进而使得法律引导行为的功能无从发挥。最后,理由容许争论。公民应当能够知晓支持公共决定的理由,并有机会就这些理由的正当性进行争论。如果在法律体系中找不到这些理由,那么对这些理由所导致的决定的评价与批评就无从进行。因此,给出理由的要求成为使国家权力免于专断的主要方式。

在实质法治观层面,实质法治观主张法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正的结论。在这一视角下,要求法律决定者给出理由比其他做出决定的形式更容易保护我们免于权力的滥用。首先,给出理由具有认识论价值,给出理由是公共商谈的必要部分并能提高公共论辩的质量。公职人员对于支持他们决定的理由的充分阐述会比不做阐述时更有可能导出正当的决定,如果做出决定者知道他们必须用理由证明其决定,那么他们做决定时可能会更加深思熟虑。其次,给出理由具有文明化力量,真正给出理由会迫使做出决定者公开地、清楚地阐述其观点。给出理由的要求会迫使做出决定者为其立场寻找令人信服的论据,从而逐渐使其思维模式向公众维度转变。

按照这一新思路,柯恩女士得出结论:对于法治的理论反思应当比过去更多地注意给出理由的法律义务,从而得出与情境高度相关的,对于法治及其优点的评价。

接着,代表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几个问题:1)说理对于法治的重要性究竟有多大;2)是否更应该强调理由的实质内容或理由应当符合人类正义;

3)给出理由的方法与标准如何确定。针对上述提问,科恩认为,给出理由只是法治的一个标准,而法治并不限于说理;理由的实质内容不能缺少,但是事实的证成过程也很重要;给出理由是一个很模糊的词语,需区分不同情况规定说理的标准,而且官员说理应当是说好理,而不是偏颇的意见。

二、专题会议

本次大会的专题会议所涉及的议题甚为广泛,有的专题会议与“全球和谐与法治”这一大会主题直接相关,有的专题会议则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由于专题会议多达49场,不可能一一详述,因此下面主要从更能反映当代法哲学与社会哲学理论热点的方面来进行介绍。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哲学问题

全球化及其法哲学问题是本次会议的核心议题。众多学者以不同的角度和旨趣参与到了这一议题的讨论之中。

由居里·卢利尔教授主持的“全球法律研究”这一小组虽然讨论内容广泛,但主旨非常明确。代表们共同意识到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研究的问题转换,如有的学者认为人权与善治毋宁是一种全球主张,有的学者则提出从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中吸取灵感来进行全球法律研究。

“效率、可持续性与对后代的正义”是人类在今天所面临的一个全球性问题。这一小组讨论涉及到效率与可持续性发展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化保障、对后代的正义以及全球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与会代表们普遍认为,确保对后代的正义是我们今天面临的共同挑战。主要由中国学者组成的“全球环境、能源与法制”这个小组,面对全球环境和能源问题,对中国应采取的相应法律政策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

在全球化的语境下,“普世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已经引发了许多激烈的争论。在这个主题下,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人权和法治的普适性问题,以及一般法理学的定义及可能性问题。代表们基本赞同如下的主张,即人权是人类基于普遍的人性对人类作出的道德权利主张的合法化形式。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希望享有这样的权利,并且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够理解对其它人的类似权利认可所带来的益处。需要指出,大会的另一个专题——“全球化和地方化的冲突”虽然提到了“冲突”,但其实质毋宁是为各国代表提供了寻求全球化与地方性文化法律对话的机会。

“法律与全球人道主义援助”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题目。当前主要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是反对存在人道主义干预的权利,其理由在于,更应该维持在国际事务中的法律规则,而不是由大国集体行使的任何单边干预的“权利”。一是当一个国家人民遭受无情迫害,否认基本人权并震惊了人类的良知,出于人性的考虑而干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有的学者对后一观点持有谨慎态度,有的学者则主张进一步扩大人道主义干预的范围,例如安·库德教授提议对女性人权的极端践踏应该属于人道主义干预的范围。

在“国际化背景下的法律人”这一主题下,代表们提出了国际化背景下的法律人应是哲学家还是实务家这样饶有趣味的问题,以及法律人的责任和职业伦理要求等一系列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

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无疑是过去几十年间法哲学领域最前沿和最具挑战性的题目之一。本次会议当然也对这一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有若干个小组专门讨论了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问题。

“法律推理:平衡的方法”这一小组的讨论由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的希克曼教授主持,主题发言达十三篇论文之多,涉及权衡理论、阿列克西权衡公式、宪法权利权衡、利益权衡及比例原则等众多问题。从这一组的讨论中不难发现这样两点:一是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已逐渐在某些问题上达成初步共识并形成了有效的学术合力,权衡理论即为有力的例证;二是可以看到阿列克西教授的权衡理论在学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也可以说是今后对这一问题研究不可绕开的界碑。

中国学者舒国滢教授主持了“当代法律论证理论”小组讨论。来自中国澳门的学者哈里斯肯认了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任何书面法律都有若干“开放结构”的表述,这些表述对司法者来说,是一个解释性的挑战。解释者必须作出选择,并以合理、可接受的、可辩护的、切实可行的方式加以证成。张继成教授不仅强调所有法治国家都要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命题进行严格证成,而且还声称证成判决结论就是证成一种可能生活。此外,代表们还就关于诉讼论证博弈的法律逻辑规则、反向解释以及衡平论证的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学术对话。

“法律中的美德”也可以划入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问题范畴。小组主持人阿玛亚教授做了“美德在法律论证中的地位”的主要发言,她认为研究道德观念及其与证成的相关性为我们理解法律推理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视角。

在“当代法学方法论”这一主题讨论中,来自芬兰的学者尼米对法律推理的形式理由和实质理由进行了区分,他认为法律推理作为得出结论的方式,必须在两种意义上加以证成。第一,在认知的意义上;第二,在正义的意义上。他的结论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作为形式理由被应用,但是最终的解释性结论是通过形式和实质理由的相互作用而得出的。开放性公理论据在法律推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法律论证对中国的意义这些问题也是这一小组的重要讨论话题。此外,来自中国台湾的张嘉尹教授则对法学的跨学科研究进行了方法论的反思。他对其他科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法学带来什么影响、法学要如何吸纳并使用这些知识,以及传统的法学与跨界研究之间处于何种关系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检讨。

“判例哲学”与“先例制度在不同法律传统中的方法”这两个小组的讨论把判例制度和法律推理紧密联系起来。前一讨论侧重判例制度的哲学基础,后一讨论则更多关注判例的司法实践。在讨论中,中国学者探讨了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张骐教授的发言专门论述了寻找指导性案例的方法,房文翠教授则对指导性案例适用推理中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要素进行了考辨。这些发言也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浓厚兴趣。

(三)法治理论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全球和谐与法治”,因此在专题会议中,法治理论也成为理所当然的热门议题。

来自堪萨斯州大学的马洪尼教授主持了“世俗主义与法治”这一小组的讨论,其主要关切的是法治与宗教的内在纠葛。在他本人的发言中,马洪尼认为自由主义者应该拒绝两个主张。第一个主张是,当公民要求调整或豁免于某项法律或政策时,国家应该将宗教性价值置于优于非宗教性价值的地位;第二个主张是,国家应该确定宗教信仰的内在价值。在“让上帝息声”的发言中,科蒂尼奥教授认为西方规范系统和规范秩序是建立在一种政治团体成员共同支持的道德框架内的善好理念,西方规范制度的背后仍然是上帝的声音在支撑。因此,西方共和不是世俗的,不是独立于宗教的。在提问环节,有代表质问科蒂尼奥不信仰基督教或其他宗教是否还能实现共和的问题。科蒂尼奥作了如下回应:“西方规范体系有其背后的宗教支撑,但其他背景支撑可能也会实现相同的结果;有一件事是确定的,那就是在规范系统背后总是有社会共同的文化支撑,正是在此基础上该系统的正当性才被认可。”

“法律、自由与法治”这一组的讨论重心在于自由和法律及法治的内在关联。学者们普遍认为重估法治和自由的关系,尤其是宪政民主的主张,不仅代表了“全球和谐与法治”这个主题,架起了沟通东西方文明的桥梁,而且也是对离开我们不久的尼尔﹒麦考密克教授的纪念。在发言中,有的学者对自由特别是积极自由的含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界定。有的学者试图在美国的宪政民主模式之外需求保护基本权利的制度机制,并提出了不同于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有的学者对柏拉图的法治概念进行了考察,认为这一工作助于我们理解古代和现代非西方的法律体系。有的学者通过描述现代社会法治所经历的历史阶段,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和法治的关系,并进一步断言只要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体系和全球体系没有重要的改正,法治就不能医治社会的弊病也不能矫正人类状态的恶化。还有的学者就欧盟基本权利的制度架构进行了有意义的检讨并提出了改进的设想。针对上述一系列发言,代表们还进行了广泛的相互提问和回应。

“人类的尊严和法治的基础”这一小组从“人类尊严”的角度切入到对法治理论的阐发中。代表们就人类尊严的规范性内容和伦理学立场、人类尊严概念在人权话语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对人类尊严的保证可能沦为国家家长主义手段的危险等问题展开了探讨。在讨论中,学者米奥德拉格·约万诺维奇还主张从法的有效性角度把人类尊严看作是实证法的最终标准,并认为德国或南非这样的有极权经历的国家推动和促进了人类尊严成为各自国家宪法秩序的基础价值。

(四)一些值得注意的议题

在本次大会的专题讨论中,还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引起注意的题目,这些题目不仅带有传统的问题意识,而且也具有不少新意,了解这些内容也有助于我们把握和了解当代世界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发展的新动向。

由中国学者郑永流教授主持的“实践法理学”的专题讨论试图从事实和规范的紧张关系中探求对何谓法律这一经典问题的回答。他在发言中通过对规范法律观与事实法律观的检讨,立基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传统,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观,即实践法律观,这一概念具体包括如下六个命题:法是关系的本体,具有主体间性;法是规范与事实相互关照的续造性结果;法是一元的;法是具有说服力的意见;法是实践智慧;预设的法律是一般准则,法是具体理由。在提问环节,有的代表提出了实践法理学能否成为一种具有自主性理论价值的法学这一问题,郑永流教授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

“政治义务”应该算是法哲学领域中被持续关注的核心问题。在泷川裕英教授主持并主要由日本学者参与的此组讨论中,与会代表一方面就为什么要研究守法义务的基础以及研究守法义务理论的进路展开了讨论,另一方面也集中探讨了了连带责任与政治义务、自治原则与守法义务以及法律义务与政治义务之间的区别等一系列具体问题。

在“法律实证主义的众多命运”的专题研讨中,学者们对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及麦考密克等法实证主义代表人物的思想进行了深度阐释,也对实证主义的理论进路和方法进行了梳理和检讨。在上个世纪中,法实证主义获有相对主流的理论地位,今后这一议题仍将会得到学界的持续关注。

“生命政治”是福珂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创造的概念,也是意大利的哲学家阿甘本的理论出发点。在“生命政治学”这一专题下,学者们意图展开与福柯和阿甘本的对话来反省生命政治的概念以及它在现时代的含义。与会代表对阿甘本提出的如下问题进行了严肃的思考——二十世纪西方政治模型,即法治的民主国家如何被集中营这一现代政治的真实表达形式所取代,因此也在哲学思想中被取代。

(五)法哲学中的边缘性问题

本次大会中的专题会议还涵括了一大批比较边缘的议题,具体包括法律与语言、法律与性别、法律与文学、法律与人工智能、法律与商业伦理、数字社会中的法律等。这些议题吸引了一大批对边缘性问题比较感兴趣的学者和听众,同时也反映了小组讨论的活力和开放性。对这些议题,下面讲有选择性地作一简要介绍。

“法律与语言”其实早已成为法哲学领域的热点议题,不过,在本次大会的专题会议中出现不少新颖的题目。例如,在“打断的权力”的发言中,廖美珍教授把“打断”作为有趣的对话现象以及权力的重要指示器,研究了权力和话语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刑事法庭上权力不平衡现象。来自英国埃克赛特大学的凯瑞·麦克奥里夫教授探讨了欧盟法院的多语言法律系统的产生,并考察了这种语言上的混合性质是否实际上能出台一个“统一”的欧盟法律体系。

“法律与人工智能”的专题讨论旨在促进当代法律系统中相关人工智能研究成果之间富有成效的交流互通。乌果·帕加罗教授对最近十年“小世界”范式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特别是介绍了最近有关复杂法律网络拓扑结构的研究动态。

在“法律与商业伦理”的专题讨论中,有的学者从美国的商业实践,指出通过软法而不是强行法来推行道德规范的可能。

在“数字社会中的法律”这一主题下,代表们就数字社会中的数据保护权、数字版权法的制定、网络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此外网络舆论和协商民主也成为与会代表热议的话题。

(六)不同声音的法哲学

这次会议的一个成功之处在于为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学者提供了交流的机会。在专题讨论中,出现了“东亚的多元法律文化”、“非洲法律思想和法哲学”、“巴西法律的法律思想和理论基础”、“文化对话中的俄罗斯法哲学”这些具有地区文化特色的议题。由此可见,IVR大会真正是各国发出不同法哲学声音的平台,这也反映了本次大会所谓特殊性和普遍性之“和谐”相融的旨趣。

“东亚的多元法律文化”主要是由中日韩三国学者组成的专题会议。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来自韩国的崔钟库教授就最新在韩国出版的《东亚法理学》这部著作进行的评介。在他看来,该书展示了东亚法理学的多样化与宽泛性。崔钟库教授也提出了我们该怎样总结东亚法理学的“理论”或“方法”的问题。

“非洲本土法在新非洲法发展中的作用”对目前在非洲主要发生在商法领域的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非洲的固有法所应该起到的作用进行了描述;"作为法理学特例的非洲法理学“针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专家的观念,展示一种具有排他主义的法学体系所可能具有的意义与价值。

由阿尔梅达·席尔瓦教授主持的“巴西的动物权利之争”这个议题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兴趣,他们对动物权利怎样才具有法学上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文化对话中的俄罗斯法哲学”这一专题从文化对话的角度对俄罗斯的国家和人民命运进行了法哲学的思考。以俄罗斯科学院的弗拉基米尔·格拉夫斯基教授为代表的很多俄罗斯学者表达了这样一种希望和意愿,即订立具有公平、自由和公正因素的法律规则。此外,有的学者还对在俄罗斯法律哲学上有特殊地位的圣彼得堡法哲学学派进行了介绍,有的学者则对20世纪的俄罗斯法学理论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三、分题会议

分题会议的题目是根据代表预先提交的论文摘要分类后拟定的,参加者可以根据自己论文的特点选择加入。本次大会的分题会议一共有九场,按照各自的题目,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法治与和谐社会

由姚建宗和黄文艺两位教授主持的此一分题的讨论紧扣大会主题——“全球和谐与法治”。代表们围绕着和谐社会的概念界定、和谐社会的特征以及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等议题展开了讨论。与会代表形成了如下共识:和谐社会就是为了使人民的生活和谐,权利和文化得到尊重;只有多元的社会才是和谐的社会,因此我们要尊重多元文化;法治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律是保障人们活动的方式,以人民的自我实现为核心价值。总之,走向中国社会和谐的法治之路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它包括了基本权的保障、权力制衡、依法行政、权利救济等重要特征。

(二)中国的法律传统及其现代化

这一小组的讨论虽然关注的是中国问题,但也不乏国外学者的积极参与。中国学者的发言强调了在推进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国自己的法制本土资源和法律文化遗产。西方学者的发言则集中于对韩非子的法律观、孟子的性善论以及《孙子兵法》中兵家思想的探讨,他们呼吁西方学者应重视和加强对中国哲学的研究。在这组讨论中,中西学者的交流非常成功。

(三)法哲学经典命题重述

一提到法哲学的经典命题,当然少不了自然法学与法实证主义的理论之争,这一组的讨论也主要以此为知识背景而展开。“自然法的正当理性”与“自然法的新主张”是两篇关于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前者对格老休斯的权利理性观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后者则发掘了当今国际法中自然法思想的显著发展。此外,与会代表还分别对德沃金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了反思。

(四)法的概念及其规范分析

这一小组的讨论主要由四个发言所组成。第一位学者以“原罪”的圣经故事为范式来重构现代法律概念;第二位学者重点探讨了朗•富勒的人际互动法理学;第三位学者提出法律是一种说话方式、一种特定的交流,或在开放场景上演之游戏的观点;第四位学者对法治、德治以及现代法律的危机进行了通盘考虑。

(五)法社会学与地方自治

法律社会学是近半个世纪来常盛不衰的学科。在这一组的讨论中,与会代表主要是以地方自治的视角展开了法社会学的研究。马长山教授强调了中国“民间治理”的积极意义,认为它是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建立和谐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此基础上,代表们也对中国“民间治理”的困境与问题进行了反思。区域法治问题研究是该组讨论的一个焦点,文正邦教授主张区域法治是建构世界法治秩序以及深化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种崭新的法治形态,开展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有利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提供切实的法治保障。有代表还专门研究了区域立法合作的特征与内涵,并指出区域立法合作的目的是为消弭省际间的立法冲突,以法制协调促进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代表们对中国少数民族的法文化和习惯法研究也积极交换了看法。

(六)多元视角下的法律

这一小组包含了旨趣各异的若干题目,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阐发了自己的学术关切。“医学、和谐与法治——医学技术的新发展对人性形象与人类尊严的挑战”是德国教授希尔根多夫的发言标题,他倡导我们应该积极思考现代医学的发展对伦理和社会的挑战。无疑,生命伦理的问题今后将成为法哲学关注的中心。此外,这一组的讨论内容还包括了:“法和经济学”、“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

、“部门法哲学”研究以及“中国军队的现代法治理论”等等。

(七)全球化中的正义

这一小组的题目主要涉及有关“正义”的法哲学论辩。有的学者认为正义的理念涉及的要素是:平等的理念、均衡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任何法律体系的中心要素,因此也是全球社会的理性基础。托马斯·W·西蒙教授在国际法的语境下提出了“有组织的残暴”的概念,并认为将国际刑法当作国内刑法的模式从而关注个人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二十世纪的严重不公正的案件,已足以表明种族屠杀事件的首要集体责任,让犯罪组织逍遥法外将危及国际政治并抑制建立国际法律秩序和全球伦理的前景。

(八)人权:理论与实践

本次大会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都对人权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在分题会议中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此项议题的重要性。来自英国的理查德·图尔教授论及了2000年在英国生效的《人权法案》,并对这部“大英帝国的新权利法案”的影响进行了评论。他认为这一法案代表着行政权与立法权中的政治权力的重要转移,而且也代表了司法权中的政治权力的转移。中国学者对中国的人权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总结,还有的中国学者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所发挥的人权保障功能进行了考

察。此外,留达·考科诺瓦特教授在批评目前国际社会只强调人权而缺乏有关人类责任的讨论之基础上,提出了关系责任的概念,并认为关系责任的概念把社会性和相互关联的必要维度带入了当前的思考,然而却没有放弃有关尊重第一代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肯定性要素。

(九)宪法与法治

分题会议中的最后一个题目是“宪法和法治”。来自韩国的学者探索了法治在韩国社会形成的过程,特别是在过去的四十年中法治在韩国社会如何扎根的过程,这对非西方国家的法治建构显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有中国的学者专门论述了“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并认为中国传统哲学对“无道”的谴责和对“道”的诉求以及对“非暴力”行为方式的赞赏,与“公民不服从”的许多要求相契合,从而进一步指出在中国“公民不服从”行为将会获得相当的认同。还有的学者提出了通过法院实施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观点,针对这个话题有代表提出了如何认识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之间关系的问题。该学者的回应是:政治权利是基础,否则,我们就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但经济社会权利,是每个公民生存的基础。因此,两者都非常重要。

*根据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学术组的安排,本学术综述由郑永流主持撰写,初稿执笔人为张超、于柏华、李璐和白中林,所依据的资料是《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全体大会论文集》和《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专题会议和分题会议摘要》(2009年9月),以及会议讨论记录。在此谨向论文和摘要的各位作者、中译者、编者和会议的各位记录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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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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