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 石本惠:治理民主:民主研究的新进程(二)

——对话杨光斌教授的民主理论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5 次 更新时间:2015-03-2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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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斌 (进入专栏)   石本惠  

比如谈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的关系不如去研究社会结构与民主的关系,社会结构其实是一种阶级关系,在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再高,民主政治也难以巩固,或者说即使巩固了也不会是好的民主,比如印度和菲律宾。再比如,民主转型研究没有看到,作为政治结构的民主不但与经济结构、文化结构有直接关系,民主政治结构的子系统即不同形式的民主也决定着民主政治的成败,如英格尔哈特所说,选举民主是一种最容易实现的民主形式,但最终却是“无效的民主”。这一点和经济结构的内在关系很相似:20世纪90年代叶利钦推动的休克疗法式市场化转型所以失败,就在于其银行系统、土地系统以及交易系统等都还是传统的体制,新自由主义的三化即自由化、市场化和稳定化最终失败,形成了“无效的市场经济”。


因此,问题已经不再是民主如何发生、如何巩固,而是如何实现“有效的民主”,即有良好治理的民主,否者巩固的民主也是“无效的民主”。这里命题涉及的变量当然很多,但是民主诸种形式的关系至少是不可忽视的分析路径——而以前总是被忽视。立宪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诸种形式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无需在“无知之幕”中去假设,因为人类已经从正反两方面提供了大量的经验。也就是说,民主化作为一种世界性政治,不但要观察正在发生的第三波民主化,更要把西方国家的民主化历程以及俄国二月革命、中国辛亥革命这样的民主化作为案例加以比较,这样才能得出更加符合历史真相的结论来。


根据西方国家民主化的历程和成败得失,借用罗尔斯的两大原则的“词典式序列”之说,我提出民主诸种形式之间实际上是“词典式序列关系”,即先后顺序或位置不能颠倒,否则必然是“无效的民主”。按理想类型,诸种民主形式可以归类为三大顺位原则。


第一顺位民主:立宪民主或法治民主。立宪民主其实就是宪政或法治,而法治旨在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这是西方宪政理论中的法治。而鉴于现代国家转型带来的结构性解体即国家的解体,法治不但是保障个人权益,还应该保障国家主权,否则原始意义上的民主涵义就可以肢解现代国家。由此可以说,法治民主是宪政秩序或制度性秩序的民主,上保证国家主权,下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形式的民主只能在特定秩序内发生。


第二顺位民主:分权民主。一般而言,现代国家就是权力中央化的过程,国家形成以后都有一个去中央化即分权化的过程,因此分权化本身就是民主。除了英美式的弱中央化,几乎所有后来国家都需要集权后再分权。分权式民主包括中央向地方分权以让各级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自主权甚至自治、政府向企业分权以形成多元化产权的市场经济、国家向社会分权以形成多中心治理。因此,如果说法治民主是保障基础秩序的民主,而分权式民主则使制度合理化的民主。


在没有分权化民主的地方,即国家在形式和实质上垄断所有资源的地方,选举民主充其量是民众发泄的渠道,“选举的民主政体”和“非选举的非民主政体”在政治过程中可能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依然是集权式统治或一元化治理。不仅如此,在有分权的地方,在政治过程意义上,“非选举的非民主政体”甚至比“选举的民主政体”有更多的民主,只不过人们因为沉溺于选举民主而没有体认到分权就是一种民主。


分权是有底线的。分权主要是指行政权力的下放,司法权力只能是国家性的,国家主权更不能在地方自治式的分权中被消解。托克维尔观察到,美国的政治事务是地方性的,地方自治,但法律和司法权限是国家性的;各州乃至乡镇的自治而不侵害国家的统一性,根本就在于司法权的国家性。由此再次显示了立宪民主的第一顺位原则。


第三顺位民主:选举民主(及其他民主形式)。大多数人既不反对法治民主和分权式民主,也不反对协商民主和参与式民主,民主的警惕者和鼓吹者的分歧就在于选举民主。鼓吹者主要是基于古典的人民主权理念以及选举民主的普世化,而警惕者则是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诸多教训。确实,普选是从几个少数国家日益遍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主制度,仅此一点,抗拒选举民主就似乎失去了道德上的优势。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尚未大规模推行竞争性选举的国家、尤其是多民族构成的巨大规模国家而言,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基于历史经验的担忧同样是可以理解的:有了如此之多的前车之鉴,有谁不担心不确定的未来呢?选举民主的鼓吹者指责警惕者总是举希特勒这样的事例,其实这并不极端,最极端的还导致国家解体,而一般性的结果则是印度—墨西哥—菲律宾式的“无效的民主”下的无效治理。


所以说,诸种民主形式之间的关系是词典性关系,不能颠倒的词典式秩序依次是“法治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这是民主建设的“正方向”。


无论是我总结的“词典式序列关系”还是民主建设的“正方向”,都意味着法治民主是一切民主形式的最大公约数。借用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比喻,法治民主和分权民主可以并称为“基础性民主”,是好的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基础;而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对话民主)和参与民主则是“上层性民主”,是民主的表面化形式。一个国家可能实行各种形式的“上层性民主”,但是没有“基础性民主”而首先出现“上层性民主”,就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反方向”或者说是一种“反向的民主”,“反向的民主”很容易演变为“无效的民主”,进而导致国家的无效治理甚至国家失败。



“基础性民主”和“上层性民主”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理论抽象或哲学知识,而是各种历史逻辑和现实政治逻辑的经验化知识。在理想类型意义上的历史叙事,西方成功国家的经验就是民主形式的实现的秩序就是最好的历史逻辑,即先有“基础性民主”后有“上层性民主”,是一种讲究时序的“正方向”的民主。但是,它们似乎忘记了自己的国家建设的历史,对外推广的总是一套没有“基础”的“上层性民主”,即“反向的民主”,结果很多国家因此陷于泥淖而难以自拔。


石本惠:基于民主形式的词典式序列关系的“正向民主”与“反向民主”的提法很新鲜,让人耳目一新,看上去更像一种国家建设理论,把民主置于国家建设理论中解释,应该更符合历史真相,更有说服力。


杨光斌:是的,要真正理解民主,必须从国家建设理论的角度看待民主,否则就太乐观,甚至不负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得不说,战后西方政治学偏离了政治学的固有品格。西方政治学、尤其是美国政治学,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政治学研究主题从现代化转移到1980年代以后的民主化,似乎一个国家民主化了,就万事大吉了,结果并不是这样。原因很简单,一个国家的国家建设并不仅仅是民主化问题,或者说民主化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首先,民主与民族主义的复杂关系。历史上,民主曾对民族国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形成就受到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影响,后来很多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也是民主运动的产物,包括冷战结束后的民族独立运动的复兴。所有这些,都与“民族国家”理论有关。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国家”就成为内政外交上的双刃剑。对外,要支持所谓的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基础上的民族国家,别的民族独立是好事;对内呢,“民族国家”理解则变成一个巨大的破坏性力量。200年来的民族国家的历史证明,选举民主既是民族自决的一种最直接的形式,也是最有力的动员方式。所以,在西方的“民主和平论者”看来,民主国家无战争,但是向民主国家过渡中则最有可能发生战争,原因就在于民族分裂分子在普选中动员民族主义进而爆发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或种族冲突。简单地说,也正是因为民主化运动与民族主义运动的交互作用,联合国成员国才从二战后的四十几个增加到今天的二百多个。中国人看到别的民族独立而建国是好事,但是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中国土地上,民主主义者能接受吗?所以,著名民主理论家达尔说民主只能发生在一国范围之内,林茨为此也提出“国家性”(stateness),即民主化如果导致国家分裂,那将是民主的失败。鉴于历史,谁也不能保证竞争性选举式的民主化不导致多民族国家的分裂。道理很简单,竞争性选举就必须有政党,而在多族群或多民族的国家,政党必然以族群或民族为基础,为了赢得政权,民族性政党必然是本民族自决为选举的动员工具。也就是说,现代多民族国家搞竞争性选举比西方以单一民族为基础的国家的选举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第三波民主化中,前苏联解体了,南斯拉夫也分裂了,捷克斯洛伐克也一分为二。


其次,现代国家构成要素的复杂性。除了民主与民族主义这对变量,或者说在不考虑这对变量的条件下(事实上现代国家建设不可能不考虑),现代国家建设至少涉及以下变量:作为秩序象征的主权政府(政体)、治理国家的官僚体制、体现为市场的经济权力(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公民的社会权利。这样,一个正常的现代国家至少由三种权力和两种权利构成。这些权力和权利并不是自动协调和谐的,权力内部有冲突比如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也有冲突比如公民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利,更有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这些冲突足以威胁“国家性”。这些且不说。从这些简单的罗列中,我们应该知道,民主只是国家建设诸要素中的一种,而且如何处理民主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国家建设中的难题。以英国为例,中世纪后期发展起来的宪政官僚制,“光荣革命”基本上确立了立宪政体或今天所说的立宪民主(其实是法治型贵族共和制),然后是一个多世纪的工业革命和经济发展,从而形成了势力强大的中产阶级并在第一次宪政改革即1832年的选举制度改革中获得了一些民主选举权利,部分工人阶级在第二次宪政改革即1867年改革获得选举权,而以社会保障为标志的福利国家即社会权利则是二战后的事。可见,英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是几个世纪的历程,民主也是世纪工程。美国也基本如此。但是,在对外推广民主的时候,西方国家似乎都忘记了自己的国家建设历程,总是按照自己的模式改造其他国家,结果这些国家乱象丛生。所以我说:过程重于模式!


再次,复杂要素之间的时间性。作为一个存在,国家和人的成长一样是需要先后次序的,我们不可能对一个小学生讲柏拉图的《理想国》。已经巩固了的民主国家如印度、菲律宾、墨西哥等为什么属于“无效的民主”?这些国家看上去都像美国了,该有的国家构成要素都有了,为什么治理无效呢?原因就在于,国家建设中的次序错乱了,即在基础性权力如全国性官僚制没有形成的前提下搞起了选举,印度是这样,以菲律宾为代表的东南亚国家也是这样。结果,选举出来的代表没有能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仅如此,作为现代性的选举政治反而还强化了固有的社会结构或阶级结构,如印度的选举强化了其古老的种姓制度,菲律宾的选举强化了封建制。问题就变得很有趣了,作为现代性的民主实现了,但民主强化的则是旧制度。


还是在时间性意义上,第三波民主化所以回潮或政治衰败,就是因为作为平等形式的民主化与作为不平等形式的市场化同时展开了。我们知道,1980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开始大行其道,私有化、市场化是新自由主义的核心。新自由主义导致俄罗斯在1990年代寡头经济的形成,社会陷于空前的不平等。民主化是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发生的。人们为了平等而追求民主,民主实现了,结果一夜之间却生活在市场化的不平等中,绝望的人们又开始怀念过去,呼唤强权人物。


我的结论是,成功的民主化基本上是按照国家建设的“正方向”展开的,即在保证国家性和秩序的前提下,夯实官僚制和市场经济等基础性权力,在此基础上渐进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反之,挫败的民主化或无效的民主则大多是沿着国家建设的“反方向”进行的,即在国家的基础性权力缺失或经济发展不到位的前提下,把民主化当做国家建设的最高诉求。


石本惠:您的“民主的词典式序列关系”即民主建设的“正方向”和“反方向”,主要是基于大历史而来的,而实践也是检验理论的最好时机,目前乌克兰、泰国和埃及的民主化悲剧能给我们什么样的理论启示?或者说这些实践能否让我们有新的理论发现?


杨光斌:我认为,埃及的悲剧验证了公民社会组织如穆兄会与民主政治的复杂关系,泰国政治的周期性动荡验证着中产阶级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而乌克兰的解体验证着民主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孪生关系。当埃及—泰国—乌克兰的政治悲剧在证伪着一些民主化理论的时候,也在强化着民主化的有些理论,比如民主化的同质性条件。其实,根据我的观察,在第三波民主化中,成败都取决于同质化条件。


我在过往的研究中指出,民主在价值上是公共之善,值得也必须追求;但是,民主更是一个现实中的工具性问题即是一个政体问题,既然是政体问题,它和君主制、贵族制一样,必然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性。原因很简单,民主是大多数人的政治,而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很难一致化,而且多数人之间甚至可能存在对立性的种族或根本性物质利益的对立。因此,民主本身具有内在的张力和冲突性,这是我们必须务实地看到而不能选择性失明,否则,正如很多历史上和现实中正在发生的故事一样,民主到来之后并不都是福祉,反而成为祸害。基于民主固有的张力和冲突性,实现民主的条件、尤其是同质性条件就不可或缺,尤其是对一个大国、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多种族国家而言。同质性条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国家认同即国家性(stateness)前提:这是从连自由民主理论家达尔和林茨都反复强调的,民主只能在大家都接受的特定疆域内玩,各家各派都首先承认自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否则民主就变成了分裂国家的工具。


基本的政治共识前提:现代国家必然是文化或观念多元化的政治生态,但应该是多元一体,即存在最基本的、大家都能接受和认同的政治价值,否则,分裂型价值之争就会通过党争而强化,进而演变为分裂型社会,难以达成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自由民主理论家萨托利如是说,除非存在政治共识,否则多党制是很危险的。


社会结构的大致平等性与同质性:亚里士多德一开始就指出了社会结构与政体的关系,即中产阶级主导型社会最为稳定,西方的民主化也基本是橄榄型社会以后的事。而在对立的社会中,即贫富悬殊、教派对立的二元化社会结构之中,选举只不过是强化了社会结构的对立和冲突。在发展中国家,穷人必然居多数,有产阶级为少数,结果是有产阶级反对民主;而在教派对立的大中东,选举最终不过是强化多数派的主导权,因而选举非但不能抚平教派斗争的伤痕,甚至加剧教派分裂。


石本惠:我们已经讨论了自由民主理论的种种结构性问题,在实践中的灾难,您也从国家建设理论解释民主、还原历史语境,从而让我们对民主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是,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他们不会把民主当做复杂的思想问题去理解,而是从政治上去看问题,容易用流行的民主理论和民主模式去套现实,“自由民主”就是容易为人接受的理论,简单而有穿透力,虽然其问题种种。要淡化其影响力,不但要做大量的理论上的证伪工作,还需要提出简单而有穿透力的民主模式,您认为可否提出超越自由民主的民主理论或者民主模式?


杨光斌:在知识论上,人类从过去到今天,都是不停地超越、不停地知识革命的结果。自由民主理论有好的东西,要学习要汲取,比如法治,但其存在的各种结构性问题也有目共睹的,因此必须超越自由民主。


萨托利虽然力图在政体意义上讲民主,但在根本上还是沿袭西方社会中心主义,即只讲民主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而刻意抹去“国家”,这不符合政体理论常识。在一篇文章中我曾这样说,民主政治讲的是国家与社会两种力量的关系:不但要讲社会权利和社会约束的重要性,也要讲国家自主性即国家超越或引导社会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民主政治理论必须引入国家自主性变量。这样视角下的民主理论研究可能才会有新的突破。我特别认同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诺德林格的观点,他在其《民主国家的自主性》中对流行的各种实证民主理论的批判后指出了民主理论发展的方向:目前只有通过把主要的关注重点转移到国家,民主理论才能得到更好的论证。和诺德林格教授一样,林德布洛姆教授认为自由民主理论不但刻意抹去大企业的地位,更是淡化国家:在政治学中,甚至连那些界说民主理论的雄心勃勃的尝试,也都伴随有对政府或国家功能的疏忽,这种功能依市场在政治-阶级生活中的作用大小而不同。


西方人的认识是重要的,更重要的还有来自中国的智慧和思想不能忽视,因为民主在价值上是普世的,但在制度形式上又是因时因地(positional)或语境式的(contextal)。这样,在中国谈民主必然离不开中国最重要的传统思想和智慧。其中,“民本”这个最重要的儒学思想就是可以与民主嫁接的智识传统,因为“民本”说到底就是关于国家的思想。将民本与民主关联起来,不是没有传统的。100年前,当民主传入中国之时,根据台湾中央研究院黄克武教授的研究,中国的精英们就以“民本”看民主。今天,根据美国杜克大学史天健教授的研究,普通百姓心目中的民主观事实上依然是“民本”。难道从中国思想精英到草根阶层的认识都没有道理?也只有在“民本”层面,才能理解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群众路线,才能理解共产党这个新儒家式执政集团与中国成就之间的关系。


第三波民主化的挫败经验告诉我们,好的民主离不开有效治理。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治理热”依然方兴未艾。“治理”是一个可以与民主并驾齐驱的范式性概念,甚至可以作为一个替代性概念而使用,因为即使西方人热衷研究的巩固的民主如果不能实行有效治理,如老牌的民主国家印度以及很多第三波民主转型国家,依然属于“无效的民主”,无效的民主不能当饭吃。90年代开始兴起的治理概念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在一定意义上依然是哈耶克式新自由主义的衍生品。但是,无论怎么强调社会组织的作用,都不可能取代国家的角色。在世界银行援建的项目中,做得最好的就是中国,而不是所谓以社会组织为主的非洲和南美国家。不仅如此,一个被自大的世行经济学家所无知的历史事实是,早在15世纪,英国就有一本专门以Governance in England为名的著作,governance被解释为to rule over by right of authority(可理解为“国家的管辖的权利”)。时代到了今天,社会组织在治理中是不可或缺的,但最重要的主体还是国家。其实,在“治理”理论流行起来之前,早在上个世纪的七八十年代,“把国家找回来”的国家学派就已经是西方历史社会学的主流了。国家学派是用来研究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的,只有涉及公共政策问题,就不可能离得开国家,而公共政策则是政治学理论的实践形式。


在民主潮流浩浩荡荡的今天,找回“国家”干什么?当然是为了有更好的民主,为了有更好的民主生活,即有效的治理。为此,我提出与“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相对的“治理民主”(governable democracy,即“可治理的民主”)。


“自由民主”仅是一种程序民主,而且并不是能够影响到决策过程或不考虑决策者自主性(即“国家自主性”)的程序,是民主诸多工具性中的一种。如果程序民主即民主的工具性不能为实质民主做出贡献,程序民主的实用性就值得质疑,为此,民主必须与有效的治理联系在一起,让民主能为老百姓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governable(“可治理的”)是一个好词,如前,其正统意义就是to rule over by right of authority,因此在语义学意义和事实上的现实政治意义上,一个“可治理的”社会首先是国家的事,不管从洛克式的自由主义还是哈耶克式的新自由主义如何在理论上淡化甚至丑化“国家”,“国家”都是现代人生活中的空气,呼吸着空气不觉得其重要性,但却一刻也少不了空气,对于这一点研究国家史的西方历史学家最坦诚,将国家直接比喻为生活中的空气。这是美国一著名历史学家约瑟夫·斯特雷耶在《现代国家的起源》中的著名论断。另一方面,不但概念的语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延伸,即“可治理的”不再局限于国家的权利,因为社会结构本身的变化使得治理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治理是社会组织应该享有的权利,即世行经济学家心目中的“治理”。


这样,governable就成为一个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概念,理想的国家或理想的社会必须是“可治理的”。同时,“可治理的”国家又必须是民主的。在大众政治时代,尤其是互联网化社会,治理得再好,如果没有老百姓的参与即不能保障老百姓的参与权,老百姓也不干,好坏都要自己玩。在治理意义上,新加坡应该在世界首列之中,但是老百姓还是要求选举和参与的民主权利,结果开国之父李光耀成为选举中的“票房毒药”。因此,民主是大众政治时代绕不开的话语和现实。

我多次强调,民主是一种政体或国家形态,是一种权力关系,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总和,而governable则是联系国家与社会的好概念。在任何国家,统治者都追求可治理性,否则将危及政权;老百姓的要求则更多,不但要求能直接实现自己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民主权利,更追求好的公共服务即善治,而目前流行的主流民主形式如选举民主、参与民主等实证民主理论都不必然是governable。或者说,治理不错的西方国家并不一定是理论上的“自由民主”所能解释的,即“自由民主”掩蔽了真正的国家治理之道,自由民主只是强调的社会权利而无视国家本身的作用,即不是真正的政体意义上的民主理论。这样,无论是理论的逻辑上还是现实的国家-社会诉求上,“governable democracy”都可以视为一种替代性民主理论或民主观念。governable democracy直译是“可治理的民主”,为了方便和词义上的美感,可以简称为“治理民主”,就如“自由的民主”(liberal D)直接称为“自由民主”一样。


石本惠:自由民主由一些要素构成,“治理民主”的要素是什么呢?相对于自由民主,其优势何在?


杨光斌:我曾经以回到历史真相的方式即复原国家作用和政体意义而试图“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即以“参与——回应——责任”表现出来的新民主观,这三要素就是我今天提出的“治理民主”的基本内涵,只是当时我尚未想好以什么概念来指称它们。我曾这样总结可被称为“治理民主”的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民主既是工具理性也是目的理性,也就是程序方法和本质意义的统一,这一点也要求我们必须跳出只讲程序方法不问价值目的的各种民主理论。……最低限度的民主政体应该包括作为程序方法(程序民主)的“参与”和作为目的理性(实质民主)的“回应”和“责任”的统一体。


关于“参与”和“责任”的具体阐述,可参见拙作《政体理论的回归与超越: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在此就“回应”这个要素进行更加明确的解释性说明,因为在自由民主理论家那里,也强调“回应”的重要性。那么我所说的“回应”与其有什么不同?开宗明义地说,是国家的“自主性回应”,而不是社会中心主义脉络下的自由民主理论家讲的被动性回应。“自主性回应”所以重要并在历史上不乏这样的故事真相,因为作为“参与”主体的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以及资本集团之间的力量完全不平等,所谓的参与往往变成了强势集团的游戏,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和利益诉求并不能有效地传递到决策层而变成政策议程,这就需要国家自主性作用而平衡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社会最不利群体而尽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


萨托利也说民主说到底是为了回应选民的诉求。达尔甚至远远超越了熊彼特—萨托利的选举式民主,强调“议程控制”,即民主不再只是熊彼特-萨托利所说的选举权利,还应该对政策议程进行控制。其他民主理论家如前面提到的英格尔哈特更是将选举产生的政治家如果不能回应选民诉求而称为“无效的民主”。在利普哈特的“共识民主”模式中,回应是民主的重要原则。在民主的“回应”原则上,民主理论的各家各派似乎空前一致,自由民主理论体系中并不乏“回应”分析。


但是,必须认识到,自由民主理论的基石是社会中心主义或个人权利主义,所谓的“回应”也只不过是“国家”对社会的被动性反应,自由民主理论家们压根儿都不会想到或者根本不愿意承认“国家”因其不能被忽视的“自主性”而主动地或有选择性地“回应”社会,更不愿意承认国家因其自主性而对社会的塑造作用。这样,第一,国家被动地回应了社会,但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如二战前英国张伯伦首相一味地迎合英国老百姓的和平愿望而搞“绥靖主义”;第二,“被动回应说”已经与西方国家的历史、更不用说其他国家的历史严重脱节,如英国国家在资本主义初期保护贫民的努力、从霍布豪斯的新自由主义转向到凯恩斯主义的作用、美国林肯解放黑奴以及罗斯福新政;第三,自由民主所说的选举式民主即多数决民主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于第二位,第一位的是宪法政治即所谓的宪政民主,而且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司法权在主宰着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这是罗尔斯关于宪法政治与多数决政治关系的看法。


国家自主性(即国家不受社会约束而独立地实现自己的愿望)不但被自由民主理论遮蔽掉了,更是一直被洛克式-斯密式-哈耶克式自由主义掩蔽了,但事实上在历史关键时刻都正反两方面证实着国家自主性的重要性。流行观念掩蔽“国家”的结果之一便可能是,过度地强调社会重要性而一味地满足社会要求的决策便可能是人类的灾难,过去是这样,今天还是如此。例如在美国,因为没有“主权”概念而组织起来的分散性国家权力结构的结果,便是国家性不足而难以控制大规模危及美国人生命安全的枪支。为此,西方很多学者试图在公共政策研究中“找回国家”。在西方国家尚且如此,何况在发展中国家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亚洲四小龙”是因为“国家引导的发展”,中国的成就同样受益于具有深厚“民本”传统的国家思想。


显然,“治理民主”中的“回应”是国家自主性的回应。“自主性回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国家必须了解并回应社会的最必须最迫切的诉求,“国家从社会中来”(state in society),不可能无视社会的要求;其二,国家的回应必须是自主性的有选择性的,因为社会很多元,诉求多样化,一味地迎合社会的做法最终会陷入民粹主义的泥淖;其三,参与的主体是不平等的,有社会弱势群体,更有大企业这样的强势利益集团,因此利益表达渠道也就不平等以及由此而来的所传递的政治信息的不对称,这就需要本着“民本”思想的国家自主地发掘真实的政治信息。因此,自主性回应意味着,甚至在社会没有进行系统的利益表达时,国家主动地深入民间,了解百姓疾苦,这就是“民本”思想下的“群众路线”,有人称之为“逆向参与”。


这样,我原来提出的“参与—回应—责任”则可以发展为“参与—自主性回应—责任”所构成的“治理民主”。


弄清楚了“治理民主”的内涵,从而也就能梳理出“治理民主”与“自由民主”的不同之处和优越之所在。我认为,正义是衡量一个政体的最低标准也是最高准则,这里主要以罗尔斯的正义标准来比较自由民主和治理民主。


第一,在理论常识上,“治理民主”是一种政体意义上的强调国家-社会关系的政体民主,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均衡。“自由民主”事实上以“竞争性选举”,只有“社会”而无一直存在并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因而是既不符合历史真相也不符合理论常识的单向度理论。无疑,在政体意义上,“治理民主”在理论上更自洽。


第二,在罗尔斯看来,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必须在其基本结构中体现正义原则,正义首先是政体问题。如果接受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那么什么样的民主政体符合或者不符合正义原则呢?因为只强调社会权利或个人权利,“自由民主”本质上是以“自由”为主的“民主”,或者是以“民主”而掩饰“自由”,而且只能讲政治民主而反对经济民主,这是自由民主理论的旗帜鲜明的观点。这样,大企业在自由民主理论那里被搁置起来,而在林德布诺姆看来没有关照到大企业的当代民主理论是没有意义。但是,也正是因为这种“聪明的糊涂”,才使得大企业可以更自由地而不受限制地干预甚至主宰民主政治,比如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甚至以宪法中的“言论自由”为根据而取消了企业赞助选举的限制。因此,“自由民主”捍卫的是洛克式自由主义。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指出,这种政体不具有正义性。同样,对作为对自由资本主义修补的福利资本主义也不具有正义性。


相对而言,“治理民主”因为嵌入了“国家”,是一种兼顾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社会理论,国家和社会相互纠偏而达成均衡,很多时候以国家来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因自我难以逾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机会和障碍所导致的最不利地位,因而是一种“事实性社会主义”(de facto socialism)理论;而且还因为“治理民主”关照到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民主,这种“事实性社会主义”理论又是自由的或民主的。在罗尔斯看来,和财产所有的民主政体一样,具有自由和民主属性的社会主义政体的理想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安排。


第三,在政治实践逻辑上,由于强调的是国家-社会关系的均衡,即事实上的“相互性原则”,“治理民主”不但重视政治过程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比如公民参与和国家自主性回应,更强调民主政治的结果即良政;而“自由民主”更多的是重视政治过程即选民的选举权利而不问过程的可行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后果是什么。只有过程而不问结果的“自由民主”当然不符合正义原则,事实上它已经处于危机之中。


第四,也正是为了正义原则,“治理民主”概念不但包括用民主观念、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和多元主体去治理社会,进行民主问责,即流行的所谓的“民主治理”,而且正如“治理民主”的中文字面意思所明确传递的信息一样,对民主进行治理即治理民主本身,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治理自由民主。因为民主已经成为宗教般的信条,我们已经习惯于谈论“民主治理”,而没有严肃地看待民主本身需要治理——虽然亨廷顿等人早在《民主的危机》中就主张就像过热的经济需要降温一样,过热的民主也需要降温。比较而言,今天“自由民主”对转型国家带来的危害甚至灾难远远大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因而更需要被治理。人类必须回归政治常识,“治理民主”不但包括重视社会权利的“民主治理”,还包括强调国家自主性的对泛滥的不负责任的自由民主的治理。


石本惠:谢谢杨教授给我们较完整、较系统地概述了您近年来对民主理论的研究,尤其是对“治理民主”概念与内涵的提出,将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发展进行新的拓展!再次谢谢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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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党政研究》2014年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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