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蒙:社会发育与管控型治理——我国乡村治理面临的挑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7 次 更新时间:2015-01-29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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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蒙  

摘要:传统中国的宗族自治、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体制和现行的"乡政村治",在内在逻辑上都把普通民众看作被管制的对象,认为他们没有实现自我管理的素养和能力,必须借助于宗法权力或国家权力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秩序。这与基层民主的要义是相违背的。随着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农村居民民权意识的彰显及民主能力的提高,他们对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时国家权力还并没有从村域退出的迹象,依然习惯于按照传统治理模式对村庄实行行政控制。因而,控制的惯性与自治的期盼之间便发生了矛盾,由此给村庄治理结构转型造成极大的困难。

关键词:社会发育;管控型治理;乡村治理


一、管控型治理:我国乡村治理的内在逻辑

自秦以降,废封建、置郡县,我国形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模式,但皇帝及其官僚系统的权威却仅仅延伸到郡县一级,县域以下的广大乡村地区却遵循着另一套治理逻辑。正如秦晖先生所概括:"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国家的行政机能并没有深入的渗透到乡村日常生活中,乡村治理权力是掌握在建立于血缘基础上的宗族手中,宗族组织对乡村的治理,相对国家政权组织而言,构成了一套自治体系。王先明、张静、徐勇等人的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结果,他们共同认为,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是由两个互不干扰的部分构成,它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它的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在乡村社会,以宗族为代表的地方性权威对地方的治理并不需要来自国家官制系统的正式授权,他们的治理权威更多的来自于他们通过介入地方公共事务、承担地方公共责任而形成的"公共身份"。

进入近代以来,在西方列强的步步紧逼之下,古老的清廷也开启了现代化的进程。与现代化并行的,则是由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需要形塑"国民"对"国族"的认同以及忠诚。而传统中国,官制系统和地方系统形成了上下分治的治理体系,地方民众除了赋税徭役之外与国家很少打交道,乡村民众对宗族及乡绅等地方性权威具有更多的认同,而却鲜有国家意识,正如徐勇所言,"就一般民众而言,个人生活和交往关系由内向外:个人-家庭-家族(扩大了的家庭)-地方-国家。由此才有了家族主义、地方主义而少有现代国族主义。"因而要推进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进程,必然要重塑乡民对国家的认同意识。而要对古老中国乡村的民众进行思想的改造,无疑,最直接、最有力的方法无过于把国家权力的触角直接深入到乡村,打破传统的宗族自治模式,在乡村地区建立起官制系统。清末新政的"地方自治"便是试图做这一努力的改革之一。"地方自治"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分权而治,而是借机构设置确定地方权威在官僚体系中的位置",晚清帝国试图在县级以下设置行政官制,设立乡官,把地方权威纳入国家官制的控制范围,"使地方权威成为服务于国家目标--征兵、收税、进赋--的组织机构"。清廷的这种努力伴随着其覆亡而不得而终。随后进入短暂的民国时代,中华民国作为一个建基于上层的政权体制,也认识到通过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而实现对乡村的整合,对建立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性。因而,民国政府加大了深入乡村社会的力度,力图建设县-乡-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体系,从而取代乡村社会的宗族自治性组织,并以此动员起更多的社会资源,以满足国家现代化的需要。1928年,国民政府统一北方后,把在乡、保所在的村镇设立的区级组织(区公所)正规化,成为县政权的分支机构。国家还通过制定法律政策的方式承认村长、村副在村庄里的治理权威,力图使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保持行政隶属关系。"当国家政权确认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联系的中介人是区公所职员和村庄领袖之后,原来作为国家与乡村中介人的'地方'的职权大为削弱了。"由于乡村权威的官僚化,传统宗族及乡绅的"公共身份"转变为"公职身份",其权威来源也由民间转向官僚系统,而新的乡村权威由于不再需要从乡村社会寻求合法性支持,在执行国家摊款任务的同时,也进一步向乡村榨取资源以谋取私利,致使国家政权建设逐渐陷入了"内卷化"的泥潭。但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的宗族制度并未被彻底改造,仍然是村落内政治权力的"文化基础"。民国对乡土社会的渗透以及对乡土社会的整合实际上要借助宗族组织和地方乡绅来完成。因此,我们把这一时期依然划归为宗族自治阶段。

解放之后,新中国开启了另一轮新的基层政权重建计划,宗族组织以及宗法制度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被作为封建的、落后的甚至反动的组织而被基本消灭,"族权被废除,宗族的族长等宗族领袖被当作地主阶级打倒。族田被没收后分配给贫苦农民,祠堂不再是举行宗族活动的地方,而是改做办学、办公甚或住家。宗族的各种仪式、生活习俗统统被视为封建社会的糟粕被禁止和废除,一切与宗族有关的象征性符号,如族谱、祖宗牌位、菩萨等实物,都被当作是'四旧'而被销毁。"至此,传统中国乡村的宗族自治在外在形态上已经不复存在。伴随宗族制度的废除,共产党要完成国家政权建构任务,实现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还必须要建立起另一套乡村治理体系,而新的治理体系必然是国家政权在乡土的延伸。中国共产党一方面把原先散落于乡村社会的治理权力收归国有,另一方面却又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行政下乡"等一系列过程,把国家权力的触角直接深入最基层的乡村社会,以至村民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国家权力的滋扰。政社合一、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村庄组织体制正是这一过程的典型反映。乡村两级体制的建立已把乡村治理权完全收归国有,乡村便没有了自主性,以至农民日常的生产、经营、居住、迁徙等活动都掌握在基层政权手中。及至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虽在广大农村实行了村民自治制度,农民享有了一定自主权,但国家权力并没有随之退出,相反却通过在村庄设立村党支部,并加紧对村委会选举的控制,加速了村委会的行政化趋向,农村治理依然是国家政权主导之下的"村民自治"。这种以党权和国权为中心的乡村治理模式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现代国家政权建构任务的完成,也保持了农村地区的长期稳定,稳固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但村委会组织日益严重的行政化趋向,使其与村庄利益逐渐分离,从近几年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冷漠态度可以看出,广大村民对作为国家权力下延的村党委和村委会已失去了基本的认同。由此观之,国家试图通过村党委和村委会对农村地区控制的努力在短期内虽会取得明显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这一意愿恐怕会事与愿违。村"两委"的官僚化以及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取向使其在公务和私务之间不会做出区分,利用公职谋取更多的私利是其最理性化的算计。这是否会导致新一轮的"国家政权内卷化"还不好做出判断,但不可否认的是,村两委的营利性趋向会侵蚀国家政权的根基,进而影响基层民众对国家政权的认同。

综上言之,宗族自治模式实际上是宗族长老依靠宗法伦理进行自治,宗族长老在村庄治理中拥有绝对的权威,村民并没有参与村务决策的权力。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及现行的乡政村治模式,国家拥有绝对的治理权力,普通民众的权利需求并不能真正得到保证。这两种乡村治理模式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即认为普通民众只可能是被管控的对象,而缺乏自我治理的素养和能力。这二者同样也面临着共同的内在缺陷,即随着民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会出现对现行体制的反叛,他们会在体制之外寻求更多的认同,在宗法制度下的表现就是他们冲破宗法的藩篱寻求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最终宗法被铲除,民权取得胜利。而人民公社对人的个性的极大束缚,长期被压抑的个性具有内在的伸张冲动,一旦体制有所松弛,他们会爆发出极大的能量,而把体制推翻,建立起新的体制模式。20世纪七、八十年代,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推行,人民公社的解体,以及乡政村治体制的创立,正是民权的伸张而对体制做出的反应。乡政村治模式本是人们为了解决人民公社退出乡村场域后的"治理真空"问题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它本身就孕育着民众要求乡村民主治理的美好愿望,国家也看到了农民的这一创造对稳固国家政权的极大好处,因此国家便顺应了民众这一需求把其制度化,并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然而被体制化的村民自治并没有给予民众的自我治理能力更多的信任,国家权力的触角时常会深入到自治领域,村民自治也被纳入了国家权力强力控制之下。面对这一状况,民众也必将会爆发出极大的权利需求,要求回归村民自治的本质,实现以民权为中心的治理会成为未来乡村治理的主要取向。


二、社会发育:民权的彰显与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

传统中国的宗族自治、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体制和现行的"乡政村治",在内在逻辑上都把普通民众看作被管制的对象,认为他们没有实现自我管理的素养和能力,必须借助于宗法权力或国家权力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秩序。这种思维逻辑在传统中国时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也没有人会妄图自己当家作主,少许的反叛也会被认为是离经叛道,注定得不到民众的支持。而人民公社的废除、计划经济的解体以及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确立,西风东渐,沉睡多年的民智得以沐浴改革的春风而渐次开化,公民权利意识和权利诉求也得到了极大的彰显。新生代的农民接受了新式的教育,在外出务工的生活中也习得了一些新的观念,农民的思想意识得到了自我改造。而在国家权力的推动下,推行了多年的村民自治制度,农民参与到了村委会的选举中,虽然存在着众多流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民主实践却极大的锻造了民众的民主能力和塑造了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在民主实践的舞台上,部分地区的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开启了一个个的民主创造。如在九十年代初,吉林省梨树县的农民富有创意的提出了"海选"村委会,山西省河曲县的农民也创造了"两票制"选举村党支部的做法,安徽省岳西县莲花乡腾云村也率先把"竞选组阁"引入了村委会的选举等等。农民对当家作主的渴求已不容小视,农民在实践中的民主创新精神不仅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野,同时还促使"草根民主"理念在广大农村生根发芽。农民民主能力的提高和民主精神的锻造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会促进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深入推进。

基层民主的要义也正在于尊重基层民众的创造和顺应民众的民主需求,国家权力从村庄领域退出,还村域社会以真正的自主性,是实现基层民主和基层自治的必然要求。而如若在民众民主意识极大彰显的情况下,党和国家依然习惯于对村庄治理事务进行过多干涉,不仅不利于村庄的治理,且会危及国家政权在乡村统治的根基。因为长期被压制的民意一旦爆发,将会危及到国家稳定。因而,党和政府应当适时鼓励基层民众的创造,并予适当的引导,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通过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肯定,促使其制度化。

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并受到民主实践锻炼的我国农民,已经拥有了行使民主权力的能力,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提升也催生了农民要求参与村庄治理的权利诉求。但农民对村务的参与已不再局限于对村委会组织的选举、监督等,而是要求更加切实的民主权利,希望借助于自己的组织而成为村庄权力格局中的一部分,从而能够在村务决策中真正发挥自己的影响。民权的觉醒和表达利益诉求的期望共同孕生了农村民间组织。据201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民间组织蓝皮书》指出,农村民间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类型齐全,几乎涵盖了农村经济社会的所有领域。虽然目前关于农村民间组织的数量还没有精确的统计,但即使保守估计,我国农村登记和未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约有300万个,占全国民间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农村民间组织成为农村社会治理中不可小觑的一股力量。目前活跃在农村社会舞台上的民间组织根据其形成机制划分,大致可以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官民合办型三类。

1.自上而下型。自上而下型农村民间组织是指官办色彩比较浓重的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一般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国家官制体系的控制和资金支持,如计划生育协会、治保会、团支部、妇联等等。官办民间组织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一样,它们都是国家权力向乡村延伸的产物,它们主要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在职权上充分体现了一种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运作逻辑。官办组织的权力来源并不在村庄,因而它们实际上是在利益链条上与村庄断开的一环。但因为它们的成员却是生活在村庄中的民众,因而这种利益断裂只是就其权力来源而言的,在实际的工作中,他们还会与村庄发生种种的人情关系和利益关系。他们并不会完全遵循"行政之腿"运作,更有可能的是在村庄这个"熟人社会"中,他们在不威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会充当对村民利益的保护人角色,就如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协会,一方面在村民中宣传、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监督村民的生育行为,另一方面还会对上隐瞒本村村民的实际生育数量。因而对官办民间组织我们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在目前的体制格局下,它们具有典型的双重特性,"一方面,由于历史依赖性,它们骨子里还是模拟政府的特性,即行政的自上而下的官僚,留有政府难以磨灭的印记;另一方面作为新型组织,自身的自治性又逐步增强,具有不断增长的基于各种利益形成的面向市场和社会的自我意识、自我利益维护、自我主张、自我决策的冲动,试图努力挣脱缠绕的枷锁。"

2.自下而上型。这类农村民间组织主要是指由农民群众自发成立并自主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近些年来,我国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传统型民间组织有复兴的趋势,如农村宗族组织和花会、香会、庙会等,但它们在组织形态和功能等方面已不同于传统中国的社会组织,并不是后者的简单复归,而是传统组织形态与现代社会生态的融合。就传统色彩比较浓重的宗族组织而言,经过国家政权对宗族组织和宗法制度的改造和打击,在新的生存环境和土壤下,宗族的形态已不同以往,传统宗族组织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现在的宗族已经没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只有一些围绕临时性的事务,如继谱或兴建祠堂,而组建起来的工作班子。类似于传统宗族的严格的宗法制度和宗族公产也不复存在。"这些传统型民间组织虽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现代型组织,但它们却有利于提高成员凝聚力,且在官制系统失去人们认同的情况下,传统的复兴,既可以起到规制成员行为,维护乡村秩序的作用,也可以借助传统而提高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意识,保证国家在乡村社会中根基的稳定。与传统型民间组织相对而言的,则是另一类在农村事务中发挥重要影响的现代型民间组织,它们是以业缘关系为纽带,基于共同的产业或共同的爱好等而建立起来的,如养殖者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等。这类民间组织具有自愿性、互益性,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就其规模而言,在各类农村民间组织中占主体地位。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计15万余个,成员总数达到3870余万户,其中农民成员348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带动非成员农户5512万户。


自下而上型农村民间组织,由于其自发性,在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都独立于官制系统,因而较少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控制和支配,相反,在内部事务管理上更体现了自治性,并以其草根性而与民众保持着密切联系。自下而上型民间组织能够有效的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动员农村力量,关注农村治理并积极开展农村公益活动。这类民间组织,是在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放松控制的空隙和领域中产生的,体现了民权意识觉醒之后农民群众对自治权利的要求,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组织而自主的开展活动,从而维护自身权利,实现自身利益。国家对这类民间组织应该创造宽松的法律和政策空间,引导并鼓励其发展,国家也可以在农村社会事务治理中寻求与其合作,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在协同治理中实现乡村的善治。

3.官民合办型。官民合办型民间组织是介于"官办"和"民办"之间的民间组织,具有"官民两重性"。主要分布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医疗、扶贫开发、农村教育和慈善救济等领域。这类民间组织也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官民合办型民间组织既体现了官方和民间合作的一面,有利于弥补政府或民间单方面供给农村公益产品的不足,但这种"官民两重性"更是官制系统对民间系统干涉和管制的表现。前者(有利的一面)并不能构成后者(干涉的一面)存在的理由,因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官民合作"的需求完全可以通过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必然需要政府对民间组织活动的亲自参与。官民合办型民间组织的存在实际上是官制系统行政惯性的产物。在民权极大彰显的时代,民间组织自身也不断完善和争取独立地位,国家权力应该从这类组织中退出,让政府主导下的"官民合作"真正的转变为平等基础上的官民合作。


三、自治与控制:我国乡村治理面临的挑战

在我国乡村地区,民权得到极大彰显,民众的民主权利意识和民主能力也得到了极大提高,他们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时国家权力还并没有从村域退出的迹象,依然习惯于按照传统治理模式对村庄实行行政控制。因而,控制的惯性与自治的期盼之间便发生了矛盾,由此也给村庄治理从以"国权"为中心向以"民权"为中心的转型造成极大的困难。

(一)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组织之间会形成对村庄权力资源的争夺,加剧了村庄治理矛盾

权力具有排他性的特点,一方权力的获得意味着另一方权力的丧失,减少别人的权力而使自身权力最大化是人性所具有的特征,也是权力扩张性的体现。村庄权力资源是开放的,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并不排斥村庄内任一利益主体对村庄治理权力的获得。但村庄权力资源也是有限的,一方权力空间扩大,另一方的权力空间就要受到挤压。村委会组织作为国家正式赋权的村治组织,拥有村庄治理的合法权利。农村民间自治组织作为发端于村庄内的"草根组织",就村民自治的本质而言,其也享有参与村庄治理的权利。因此,同样作为村庄治理的主体,"两者的权力实施空间存在很大的交集,甚至重合,从而造成了两者之间权力获取、实施空间的争夺,分割自治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体制性权力"。在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还比较弱势的村庄,其对村务管理的要求便难以保证和满足。而在村"两委"弱小,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相对成熟的村庄中,农村民间组织还有把村"两委"架空的趋势。如有一个行政村老人协会的资金比村财雄厚得多,号召力比村"两委"更高,成员又主要是由离退休干部组成、威信很高,但退休后,有的人没有站在正面立场开展工作,而是与村"两委"对着干,大有架空、取代村"两委"之势;另一行政村老人协会曾经与村委会争夺集资建店面的主导权和相应利益,后经过调解工作才化解了矛盾。

实现对一个村庄的有效治理,需要村庄内的各利益主体的协调和配合,和谐的村庄治理环境才能得以产生。当然,和谐并不排斥竞争、矛盾与博弈,具有建设性的竞争和博弈,反而有利于和谐局面的形成。但如果各权力和利益主体只是一味的致力于权力的争夺,而忽视了村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和村庄治理,就会使矛盾和冲突加剧,村政也会走向衰败,村民自治也就无从谈起。

(二)农村民间组织参与村庄治理的有效性与村委会对村庄治理的无效之间形成鲜明对比,由此对村委会和国家基层治理权威构成合法性挑战

农村民间组织虽然受自身发展困境的制约,自身功能还难以充分发挥,但就目前民间组织发展情况来看,其在村委会组织作用发展不彰的境况下,为村民提供了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了村庄治理状况;聚合了村民的利益,为村民维权提供了组织化力量;一些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为村民提供了技术服务,提高了村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总之,农村民间组织在村庄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形之下,村委会组织却受到了众多的批评,其功能异化,对上既不能代表国家政权组织对村庄实施管理,对下也不能充分代表村民利益与国家权力和市场势力谈判,村民的利益常常受到侵犯,其尴尬境地严重影响了在村庄中的权威性,村民对村"两委"也渐失认同,合法性也受到了挑战。现代民主意义上的合法性是指成员对组织的自觉认同和服从,而合法性的获得依靠组织对成员利益的维护和利益的实现,效能越强的组织,合法性也越强。农村民间组织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和对村民利益的维护,在村庄中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而村委会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无力,逐渐被挤到了合法性的边缘,社会认同受到了削弱。

村委会组织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正式授权的村庄治理组织,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也会直接影响到村民对国家基层政权乃至上层政权的认同,认同感的缺失,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农村中便难以落实。当然,村委会组织在农村中权威的丧失,农村民间自治组织的产生并不是唯一的原因,更主要的应归于自身的角色失败,不能很好的代表村民的利益,农村民间组织的产生只是加速了其权威的丧失进程。

(三)国家为维持在村庄的统治地位和权威,不仅不会主动从村域退出,相反会加强对村治权力的掌控和对农村民间组织的管制,农村公民社会便难以真正形成,村庄治理便会延续"官治"状态。

随着农村民间组织对村治资源的扩大占有及对国家基层权威的挑战加深,"国权"与"民权"之间的矛盾有继续加重之势。为解决这一矛盾,握有绝对主动权的国家会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国家主动从村域退出,从而还原村民自治的本质,由村民自己决定村中事务;二是,回归"全能主义国家模式",基层事务完全由国家及其在基层的代理人掌控,对村治权力加强独占,并严格管制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或依靠国家强大权力,强力挤压农村公民社会发展空间;三是国家主动寻求与民间组织的合作,邀请民间组织广泛参与村务决策、村务管理,形成"国权"与"民权"的共治状态。第一种模式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一方面国家不会主动放权,另一方面,即使国家主动退出,在我国多数地区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让渡出来的村治权力却难以找到合适的承接组织,反而会留下村庄治理真空,会造成农村社会陷入治理无序状态。第二种模式由"全能主义国家"独占村治资源,不符合民主社会发展趋势,且与民权彰显而对村庄治理的参与需求产生内在张力,不利于我国农村社会的长久发展;第三种模式似乎是国家的理性选择,即在农村社会建构起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治状态,形成新的民主合作体制,国家既可以重新赢得在基层的治理权威,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源,为基层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虽然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国家为实现农村社会有效治理,保持农村地区稳定,也会鼓励这种模式的探索和创新。但在还存在第四种模式可供国家选择的情况下,民主合作体制的建构便遇到了极大的困难。第四种模式就是,由国家自身组建民间组织,或者加大对参与要求强烈的"草根组织"的管制,使其成为国家在基层社会的"腿"。这种模式既可以舒缓民众对自治的压力,也可以保证国家在民主化趋势下让渡出的权力由"GONGO"(即官办民间组织)承接。在沿袭传统的国家对社会的管制思维惯性下,国家为维持其对村治资源的独占,并巩固其在村治场域的权威,第四种模式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并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从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官民两重性"现状也可看出端倪。我国在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民间组织,特别是一些政治意识强烈,具有参与意识和参与要求的民间组织,大都由"官办"或由"官民共办","官办"与"民办"相互交织,"官办"色彩较重,政治权力在民间组织建立和运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难以发挥。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农村社会的治理权力实际上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传统"官治"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依然是国家通过其在基层的代理组织(在此种模式下"基层代理组织"既包括"村支两委",也包括具有"官民两重性"的农村民间组织)对村务进行决策和管理,村民难以自主参与。


四、结语

值得重申的是,由于"民权"与"政权"之间的张力而引发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对国家基层治理权威的挑战,并不是由于民间组织发展过于强大而造成的结果,相反,原因却是民间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村庄公民社会足够强大才能实现村民自治的本质。而民间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权力资源的争夺及对其合法性的挑战,也并不构成民间组织取代国家基层治理权威("村支两委")的依据,相反,由于外部竞争机制的引入,却有利于村"两委"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赢回其在村庄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当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组织功能都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时候,才能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任一方作用的缺少都不利于达至村庄善治的目标,村民自治的精神也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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