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静: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经验及其现代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5 次 更新时间:2014-12-2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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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静  

 

当前,要实现中国的善治,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在我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对传统治理理论和经验的反思、总结、继承和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可以保持中华文化的基因、弘扬我国优秀的文化智慧,又可以减少学习他国优秀制度的困难和阻力,探索出适合中国特色的治理道路。

一、古代国家治理的逻辑框架

道家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人产生之前,客观存在着宇宙万物。宇宙是阴阳的结合:阳主德,阴主刑;阳贵而阴卑。阴阳的结合及尊卑秩序构成了完美的事物。对宇宙阴阳规律的辩证把握,通过与血缘、宗族相结合,产生了古代国家治理理论的基本逻辑。“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阴阳之道决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追求是建立一个“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秩序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阶级分明,等级森严,各司其职,不得僭越。人是共同体中的一员,其主体性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彰显,即在等级秩序中,人的主体性表现为身份。针对不同的比较指向,人的身份不尽相同。譬如,一个从仕男子,对皇帝来说,他是臣子,应尊敬服从皇帝的权威;对其母亲来说,他是儿子,应当尊重母亲的意愿;对其妻和子来说,他是夫、是父,享有丈夫、父亲的尊严威信和治家的权力;对好友来说,他们之间是相对平等的关系,但应遵循和睦诚信的基本要求。

“阴阳”的道德原理是辩证的、统一的整体,体现了宇宙及自然的和谐,同时也构建了国家政治社会的和谐。在这种逻辑思维模式下,国家治理的路径相应呈现为:德刑并用、德主刑辅。德为阳,刑为阴。《唐律疏议》开篇即点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尤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秩序之治。德礼是秩序的内容,刑罚是失序的救济,德礼和刑罚共同构成了维持秩序的双重保障。

二、古代国家治理的精髓—制度和文化的高度统一

在我国古代,“刑”作为最初的惩罚规则伴随着战争而产生。刑罚不仅是对内镇压和对敌制裁的有力工具,而且也衍生出最初的天命文化。天授神权成为战争的合理理由。西周时期,统治者在殷商天命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敬天保民的德治思想,并创造性地将祭祀的“礼”发展到施政领域,这成为以后两千多年传统中国德礼文化的开端。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国家的法律规范也不断依照儒家的礼法要求进行改造,至唐代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道德文化的礼和国家的法律规范高度统一,法律强化了礼的效力和权威,而礼是法律的灵魂,甚至许多法律规定实际上是赤裸裸的礼的要求。

在基层社会,德礼文化经过宗族、家庭的吸收和转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情理”观和家法族规。“情理”严格忠实地体现了儒家的差等秩序观和尊卑观。这使得民众不必知晓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而仍能依法行事。家法族规从微观层面上规范了百姓的行为,强化了主流文化的在民间社会的权威。情理和家法族规通过司法实践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始终将情、礼和法灵活运用于判案过程。著名学者滋贺秀三就曾指出:“无论口头上说与不说,情理经常在法官心中起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判语集都是充满这种情理的文章。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是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而与此相对,西欧传统的法秩序却总是意图以冰覆盖整个大海,当铺满的冰面上出现洞穴的时候,则试图努力通过条理来扩张冰面,以覆盖这些洞穴。这就是二者最根本性的差别。”法律和情理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不存在适用上的矛盾。即使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法官也能依照情理做出合法、合理、有公信力的判决。因此,在中国古代,法和礼的高度统一使法律获得了民众心理上的认同和接纳,形成了国家治理的有力保障,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精髓。

三、传统国家治理的二元化—政府和基层社会的有效互补

在中国古代,政府和基层社会之间的互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经验。传统中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人们聚族而居,往往一个村落就是一个大的家族,祭祀着共同的祖先,拥有相同的姓氏。这种聚族而居在自然耕作的农业社会环境下,被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可以说,广大的民间基层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民众彼此之间不仅熟识,而且往往有着错综的亲属身份。相比而言,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基本上只延伸至县一级。基层政府在比较有威望的村民中指定耆长等负责村、镇的事务。与此同时,基层社会在许多情况下也会自行推选族长负责当地重大事项和纠纷的解决。传统中国呈现出政府治理和基层自治二元化的状态,而在治理结构上却实现了两者的互补。

熟人社会是我国实行民间自治的客观条件。而伦理文化的高度认同和深度渗透使得熟人社会成为政权稳固的重要支撑。我们可以说民间社会是一个“无法”的社会,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民间社会是一个“有礼”或“礼治”的社会。百姓对礼的规则和秩序不是被动地接受,而是主动的尊崇。同时,家长在家族中具有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不仅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更有信念的支撑。同样,士绅阶层兴起以后,其儒家化的知识结构成为领导民间自治的合理依据,从而成为封建社会后期重要的民间自治力量。

四、古代国家治理经验的现代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对我国传统治理经验的重新思考和合理借鉴。

第一,古代国家治理中天人和谐、人法自然的逻辑框架与现代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逻辑相吻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应该包括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文明化。其中,国家治理科学化要求国家的发展不能仅仅追求经济的片面发展,而应当是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可持续性的和谐发展。在发展的动力激励上,我们鼓励人定胜天;但是,在发展的主观把控上,我们一定要尊重自然规律,注意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这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科学化的要求,更是我国全面发展和改革的逻辑出发点。值得说明的是,中国古代推崇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文明阶段相适应,具有正当性。熟人社会中道德说教是治理的首要选择,以惩罚为特征的刑只能居于次要地位。当前,我国处在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首要方式。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社会状态依然保留了比较多的农耕文明的色彩,自然村庄总体上仍为相对独立的熟人社会。城市的发展虽然更多地具有陌生人社会的特点,但是,熟人社会的影子仍然隐藏在单位、社区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正是考虑到了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尽管法治在转型时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放弃道德的培育和提升。要更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培育,并积极探索以法治的手段来引导和保障社会道德。

第二,古代国家治理中制度和文化的高度统一,提醒我们在国家治理中要平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也提醒我们不仅要重视法律制度建设,更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并逐步推动以制度规范、引导、保障文化。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它的存在和完善是治理的前提,但法治的思维或者说法治文化的树立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动因。我国当前的突出问题在于传统农耕文化理念仍然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着现代法治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农耕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权力至上思想、人情思想严重影响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文化支撑的制度无法真正得到贯彻,制度和文化之间的断层更会滋生出一系列社会矛盾。近年来频发的上访和暴力抗法事件表明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第三,古代国家治理中政府和基层社会的有效互补,从某种程度上契合了当下的治理理念。现代治理既包括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也包括人民主导的基层自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既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觉,也是对古代国家治理经验的创新和发展。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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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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