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的第二阶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19 次 更新时间:2013-01-26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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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进入专栏)  

众所周知,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学术界日益强调社会科学的“知识增量”和努力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学术传统,学术规范化问题渐渐成了中国学术界关注的一个新的焦点论题。在《学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的倡导和努力下,学术界以“中国学术规范化”为名的运动可以说具有了一种结构性的力量。不同学科的论者也从不同的维度或立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这个论题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并且构成了这场运动的真正的推动者。

当然,这场大规模的学术规范化运动之所以能够持续展开,是以中国当时的学术“失范”现象为基本背景的。这些“失范”现象,在我看来,大体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缺乏尊重他人成果的学术意识,以及由此导致的不断出现的抄袭剽窃现象;第二,缺乏健全的学术评价标准和机制;第三,缺乏知识增量和学术传统意识,难以与国际学术界进行严肃的学术交流;第四,低水平知识的大量重复与学术消费趋向日益泛滥。

因此,在我看来,这场学术运动的关键,乃在于它将我们的关注点从原本侧重于社会科学如何摆脱僵化意识形态的外部性关系问题转向了社会科学内在的发展机理及自主规则的问题。再者,我认为,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中,这场学术规范化运动可以说是一场知识性的革命,是中国学者在整体上开始关注社会科学在中国发展之内在问题的一种“时刻”。  毋庸置疑,这场有关学术规范化的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了中国学界从整体上开始关注学术规范化问题以外,我当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首创的学术论文“匿名评审制度”已然为国内绝大多数学术刊物所采纳、注释体例以及参考文献等规则也引起了大多数学术刊物和出版界的高度关注、对学术抄袭剽窃现象更是进行了严肃的批判。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成果的取得,绝不意味着“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的结束,实际上仅仅意味着它的开始;准确地说,这十年的学术规范化讨论只是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的第一阶段。据此我们必须指出,第一阶段的努力至少还存在着下述不足:一是缺失严肃的学术批判——除了一些揭露抄袭剽窃现象的文字以外,我们在既有的学术刊物上几乎读不到深刻涉及“知识增量”的学术批判文字;二是社会科学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问题(比如说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问题和知识生产机器的问题等)并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当然,原本就属于中国学术界自己之事的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在当下所流露出来的一丝丝国家化取向,也是令人颇感担忧的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将“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推向第二阶段,而我认为,第二阶段的核心任务就在于这样两项工作:第一,对既有的知识生产机器进行反思和批判。我之所以这样认为,实是因为我持有这样一个经由长期思考而得出的前识,即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虽说在一般意义上是个人性的活动,但是在中国发展的今天,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却正处于一个我所谓的“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可以发现存在着两大知识生产趋势以及与其相应的两大“知识类型”:(一)一种并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某种规划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类型知识”,即规划的知识;(二)一种也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其他各种需要(比如说社会需要、经济需要和政治需要)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类型知识”,即违背知识场域逻辑的知识。这意味着这里存在着一种“集体性”的知识生产方式及其赖以存在的“知识生产机器”。因此,如果我们对这个“知识规划”时代和“集体性知识生产机器”不进行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们所做的任何改革大学的努力、改革评审规则的努力、改革论著出版体制的努力和改革形式学术规范的努力等等,都有可能转变成粉饰这台知识生产机器的材料;更令人担忧的是,还有可能使这台知识生产机器的生产过程更有效,并是其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那种知识具有更大的正当性。因此,我认为,知识的批判,在脱离对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和批判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无法有效地洞见知识生产的过程,乃至知识的性质。

第二,我认为,尽管我们必须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腐败现象,但是我们却同样要对一种将“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行政化的趋向保有高度的警省。(一)那种呼吁国家机关发布学术规范的诉求本身就是有疑问的,因为学术规范乃是由知识分子构成的学术共同体在其知识实践的过程之中就如何进行知识生产及再生产的学术活动所达成的一系列共识。这里的关键在于,那些试图与外部权力相结合而对学术界的活动施加规定的诉求,不仅会给遵循自身运行逻辑的学术活动和教育活动引入“异治性”,而且还会为其他权力干预学术活动确立一项“先例”并为之打开方便之门。(二)学术规范的产生和有效性也绝不渊源于任何外部性的权力,而源出于知识分子个人对它的承认,正如任何学术评价及其判准都必须源出于学术界同行一般。因此,以任何权力形式表现出来的学术规范,都会使它自身的合法性大打折扣。(三)国家行政机构发布学术规范,并不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国当下的学术腐败问题,而它之所以无法做到这一点,关键并不仅仅在于它缺乏相应的惩罚规定和机制,而毋宁在于它从根本上就忽略了那些致使中国学术腐败问题得已产生的体制性原因。因此,这种做法不仅不可能使人们对那些体制性原因进行追问,实际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人们对那些体制性原因的“盯视”和批判。

当然,我以为,在我们努力对当下中国的知识生产机器进行反思和批判的过程中,在我们始终将中国的学术规范化运动植根于中国学术界本身的努力中,我们不仅可以达致“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所旨在达到的各项目的,而且还可以开放出更多元的知识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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