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军事对抗与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未来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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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东  

 

【内容提要】本文在阐述军事对抗与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有益于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创造台海永久和平的新型军事安全战略。这种新型军事安全战略的基本特征是:把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为根本目标,既关注如何赢得战争,也关注如何通过战争赢得和平,还关注如何防止已经建立起来的和平转化为新的战争。以此为标准检视台海各方军事安全战略可以看到:中国大陆军事安全战略实现了战略与政略的高度结合,为军事服从政治、服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台湾地区、美国坚持“只经不政”、“和而不解”,使其“和平愿望”难以贯彻到军事安全战略层面,是阻碍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建立的根本原因。

【关 键 词】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军事对抗/两岸关系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商谈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基本条件。如果离开这一条件,两岸关系重回紧张与对抗状态,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断无建立之可能,这是被两岸关系历史发展所证实的事实。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两岸关系的紧张与对抗尤其是其中的军事对抗,对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就没有任何意义呢?与此相关的事态是,2008年以来,在中国大陆郑重提议商谈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形势下,台湾当局却屡次把“中共军力扩张”、“中共迄今未放弃对台动武”,作为影响亚太区域稳定以及台湾未来发展“重大威胁”,把大陆“放弃对台动武”作为两岸开启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谈判的先决条件。①如何看待台湾当局的这种诉求?果真如台湾当局所言,大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是影响两岸建立军事互信的重大障碍吗?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深入研究两岸军事对抗与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关系。本文首先阐述军事对抗与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辩证关系,然后在检视各方台海战略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种有益于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创造台海永久和平的新型军事安全战略。

 

一、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目的是结束两岸军事对抗

两岸军事对抗是指1949年以来,分别管理台湾海峡两岸中国领土和中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台湾当局,运用武装力量进行的对抗。它主要表现为两岸自1949年以来所发生的各种冲突与战争,以及为准备战争而开展的战略筹划、军队建设、教育训练、武器装备研制与采购、军事外交等各种军事实践活动。两岸军事对抗是两岸敌对状态尚未结束在军事领域的表现。

应区别两种不同性质的军事对抗:一种是两岸为争夺中国“中央政府”的正统地位而导致的军事对抗。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当时,全国尚有1/3的地区处于国民党统治之下,在西南地区、中南和西北部分地区以及华东的闽南地区和沿海岛屿,还有140余万国民党军队。“国民政府”从南京先后辗转广州、重庆、成都,12月8日迁往台湾,继续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自居,宣称主权及于整个中国大陆,并占据中国在联合国席位,与数十个国家保持“外交关系”。此后,两岸各自在“解放台湾”、“反攻大陆”的口号下,进行了长达21年的军事争夺。1979年后,上述口号先后分别被“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所取代。现在,尽管两岸已经很久没有发生冲突与战争,但两岸仍存在两个相互敌对、相互否认的政法系统,由政治分裂而引发的军事对抗也未结束。

另一种是由于“台独”势力企图使台湾脱离中国而导致的两岸军事对抗。由于不同的历史认知以及对现状不满等原因,一部分生活在台湾的中国人产生了想把台湾从中国领土主权中分离出去的想法。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8年,赞成这种想法的人一度占据了台湾政坛,制造了一系列可能导致“台独”的事变,引发了两岸军事危机与对抗升级,从而结束了从1965年至1995年两岸事实上无重大军事危机与冲突的局面。

军事的根本特性是对政治的从属性。以上两种军事对抗,仅从军事的角度很难区分,但只要稍具政治眼光,区分并不难。毕竟,“战争只不过是政治交往的一部分,面决不是什么独立的东西”,“战争有它自己的语法,但是它并没有自己的逻辑。”②在现实中,以上两种军事对抗随着台湾执政者的统“独”倾向不同呈现十分复杂的组合。总体而言,前一种军事对抗始终存在,但比重呈下降趋势;后一种军事对抗则呈现某种间歇性和阶段性特征。间歇性特征取决于台湾周期性选举的结果,而阶段性特征则取决于特定当权者“台独”倾向与行为的影响度。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性质的军事对抗都可以通过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得以结束。“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③两岸政治纷争的这种性质决定了1949年以来一直持续的两岸军事对抗,虽然在“台独”势力执政期间增加了一些新的诱发因素,两岸及国际环境的变迁、武器装备的高科技化也使两岸军事对抗拓展到一些新领域、衍生出一些新问题,④但是两岸军事对抗仍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发生的,也从未脱离内战的范畴。⑤未来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如果能够建立,其前提是共同承认两岸军事对抗的上述性质。即使依照台湾方面“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的表述,也应理解为是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排除。因此,如果两岸能够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标志着两岸共同承诺和平化解政治分歧,军事对抗将正式走入历史。

然而问题在于,在台湾现行法律制度下,“台独”已经获得了“合法的存在权”,不仅人民团体可以“主张分裂国土”⑥,而且像陈水扁那样的公职人员也可公然主张“一边一国”、推行“去中国化”。尽管他的言行有违“中华民国宪法”关于“一个中国”的规定,但却难以受到追究。“台湾的前途和命运应由2300万人决定”这种似是而非的口号成为岛内无人敢于挑战的“神圣法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将来两岸能够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台独”势力仍会运用各种手段加以干扰破坏。同时,由于周期性选举导致的台湾领导人统独倾向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已经建立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面临“人走茶凉”、“人去政息”的命运。上述情况的出现无疑会增大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建立的复杂性,使结束两岸军事对抗带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当然,不管形势多么复杂,如果未来两岸能够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标志着两岸共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的政治互信已经达到一个更高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台独”势力即使一时难以根除,其危害也有望被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因而,两岸军事对抗也能够基本结束。

 

二、科学实施军事对抗对建立和巩固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具有积极作用

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以和平谈判的方式结束两岸军事对抗,进而为两岸展开其他领域的谈判与合作创造条件的军事活动。提出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体现了中国大陆为两岸人民谋福祉、为台湾地区谋和平的真诚愿望。但也应看到,如果放弃斗争、单纯以合作求和平,和平可能会更加遥远不可及。面对“台独”势力的挑衅,针锋相对甚至最后不惜以升级军事对抗的方式遏制其无理要求,不仅是维护两岸和平正义性、合法性的需要,也能够唤起那些真正热爱和平的人行动起来,为结束两岸军事敌对而斗争。

回顾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议题发展演变的历史,有两个热议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高潮时段,一个是1995-1996年“台海危机”之后,另一个是2008年陈水扁执政结束以后,这两个时间点都发生在因“台独”分裂活动引发的军事对抗或军事危机以后。应当说,这种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实非偶然,而是对刚刚发生的军事对抗与危机反思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定程度的军事对抗对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具有积极作用。

军事对抗对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积极作用,不仅表现在机制建立前能够激发人们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以防止军事对抗的需求,还表现在机制建立后为谋求和平红利,同时也为避免发生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军事对抗而不断强化彼此遵守机制的愿望,从而起到巩固机制、强化和平的效果。这里发挥作用的其实有两种信任,即积极信任与消极信任。

根据动机与来源不同,信任可以划分为积极信任与消极信任。所谓积极信任,就是有情感的信任,即相互认同、自愿承担的信任,通常能给施信者带来正向收益。A与B达成某种安排,A与B都确信,他们各自遵守这种安排的收益将大于其成本,而且A与B都清楚地知道对方的上述判断,这样A与B就建立了基本的互信。而消极信任,则是一种被动与被迫的信任,往往是处于外在压力、权力不对等、制度和结构的压力而“不得不”信,常常与惩罚等消极后果相联系。A不允许B做某事,并声称一旦B做某事,将施以某种惩罚,B清楚地知道A的立场,并认为如果做了某事,A将履行诺言,B就对A产生了消极互信。⑦消极信任大致相当于威慑。

就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而言,积极互信表现在双方对机制建立以后和平红利的期待和追求,消极互信则表现为两岸为避免“台独”引发冲突而自觉显现出反对“台独”、遵从机制安排的愿望和行动。或许有人以为,这样对台湾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更多地表现为大陆对台湾单方面的军事威慑。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首先,相比较而言,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肯定更多地表现为对大陆军事行为的约束。因此,就军事安全而言,台湾方面其实获利更多。其次,如果两岸商谈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特别是在此后可能达成的和平协议中,相信两岸将不仅就结束两岸军事对抗,也将就结束两岸政治分歧进行更为深入具体的讨论与规划。这也就意味着,在“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过程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例如,何谓统一、何谓“台独”、何谓现状,以及国家统一前台湾当局拥有什么权利等等,是需要双方平等商谈才能确定的。这不仅可以更好地消除误判,也为台湾方面通过两岸平等协商保留和维护自身的政治权益提供了可能。而军事安全互信机制一旦建立,两岸将因为彼此在政治、军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清晰、行为更具有可预测性而受益,也同时平等地受到机制约束。总体来说,军事方面对大陆的制约一般会更多一些。政治方面互有制约,只是向度不同。对台湾方面可能主要表现为必须放弃和反对“台独”,对大陆方面可能主要表现为在国家统一前对台湾方面权利地位必须给予“合情合理”的接受,从而在政治军事各方面使台湾的安全环境得以改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上述不对称性特征,源自于两岸力量的不对等、两岸军事对峙的高度政治性以及两岸关注议题的差异性。⑧因此,除非执意坚持“台独”有理,否则不会产生所谓单方面的“不公平感”。最后,持这种看法的人完全抹杀了大陆为追求与维护两岸和平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60多年来两岸绝大部分时间并没有发生战争,大陆作为实力对比较大的一方,对维护两岸和平始终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为什么一提到和平的威胁时就指责大陆,而讲到和平的成就时就不把它归功于大陆呢?如果两岸开战,受害的岂止是台湾!正因为认识到这一点,中国大陆率先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面对不断增长的“台独”威胁,大陆始终坚持民族大义、血浓于水,尽可能从政治、经济、文化、对外关系等领域中寻找突破口,而把有限的军事行动作为最后选择,从而不断发展聚集赞成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力量,为开创2008年以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难道这不是中国大陆对两岸和平的巨大贡献吗?

承认军事对抗对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具有积极作用,并非出于对武力的迷恋,而是基于把军事对抗作为争取两岸和平的一种手段,并且善于恰当运用这一手段为基础的。具体地说,必须符合《反分裂国家法》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反分裂国家法》关于运用军事对抗等非和平方式遏制“台独”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一是被动原则。《反分裂国家法》中关于“底线”的三种情况,都是大陆方面不可能主动去做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台独”的“分裂事实”或“重大事件”在先,才有“非和平方式”的问题。⑨二是把军事对抗作为最后选择。所谓“非和平方式及其他一切必要措施”,并非仅指军事手段,还可能包括政治、经济、对外关系等制裁措施,而且一般应在这些方式都无明显收效的情况下,才不得已使用升级军事对抗的方式。三是把军事对抗作为达成和平统一的手段。《反分裂国家法》把采取非和平方式的及其他必要措施的目的,归结到“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未出现以前曾使用的“完成中国的统一大业”⑩。这表明即使采取“非和平方式”,也不是要一举完成统一,而只是逼迫台湾当局接受“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大陆就会停止武力行动,届时两岸还是要回到谈判桌上来。换句话说,用武目的不在于统一而在于反分裂。四是有理、有利、有节。有理就是要确实符合《反分裂国家法》关于“采取非和平方式”的规定,力争获得国际国内舆论支持。有利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军事对抗的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军事对抗的策略、方式、方法、范围与强度,确保行动效果。有节除了在目的上表现为以对抗求和平之外,还表现在对平民和外国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的保护,尽可能不伤及无辜。

 

三、积极倡导有益于台海和平的新型军事安全战略

未来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能否建立以及如何建立,取决于各方在台海地区奉行什么样的军事安全战略。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战略必须服从政略。对于政治对军事的这种决定作用,克劳塞维茨曾经有一段名言:“政治家和统帅应该首先作出的最重大的和最有决定意义的判断,是根据这种观点正确地认识他所从事的战争,他不应该把那种不符合当时情况的战争看做是他应该从事的战争,也不应该想使他所从事的战争成为那样的战争。这是所有战略问题中首要的、涉及面最广的问题”。(11)

2008年以来,两岸共同选择了一条和平发展之路,和平发展已经成为台海各方共同追求的目标。然而,仅仅怀有和平的愿望是一回事,能够把和平的愿望落实到所有政策特别是军事安全战略指导和具体的行动上又是一回事。能否主动适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创造并奉行有利于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型军事安全战略,是考验各方是否真诚为台湾地区谋和平的试金石,也是未来能否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关键。这种新型军事安全战略的基本特点是:把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为根本目标,既要关注如何赢得战争,也要关注如何通过战争赢得和平,还要关注如何防止已经建立起来的和平转化为新的战争。

依靠军事实力谋取优势、赢得战争是传统军事战略的主要关注点。不仅立足应对最困难、最复杂、最严峻的情况需要依靠军事实力,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巩固两岸和平同样必须基于实力。两岸之间的互信,说到底仍是基于两岸实力对比和利益判断而产生的一种互惠关系。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两岸军事敌对问题,尽管不单纯是军事实力的较量,但离开实力作基础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将无法建立,即使建立了也不能有效运行。所以,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并不是对发展军事实力的否定,更不是要结束军事斗争准备。

问题是,在两岸和平的价值日益凸显、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为各方政策选择的新形势下,那种单纯依靠军事实力谋取绝对优势,或者以为只要能够有效实施战争,那么对方就会适时认输,而后续和平就会自然降临的想法,变得越来越失去合理性。如果说,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是政策的工具的话,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本身就是政治,同时也是一项基本政策的新形势下,战争就只能作为实现两岸和平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准备和实施战争必须以为两岸中华民族赢得更好的和平为根本出发点。

不仅如此,与上述对和平的追求相适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还要求这种新型军事安全战略必须担负起解决如何把当前两岸和平的良好局面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的问题,防止已经建立起来的和平局面朝夕之间付诸东流。因此,通过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创造两岸和平,是这种新型军事安全战略必须担负的重要使命和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述标准检视各方在台海地区的军事安全战略可以看到,尽管当前都不可能放弃实力政策,但在如何对待和平问题上,还是表现出一些差异。

就中国大陆而言,早在2005年台湾形势紧张动荡之时,就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反分裂国家法》将打击目标聚焦于“台独”,将使用武力的目的止于反分裂而非国家统一,标志着中国大陆的军事安全战略上实现了向以武力为工具、以和平为目标的转变,从而使《反分裂国家法》实实在在地成为一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保障法。2008年两岸关系发生重大积极性转变以后,中共进一步明确提出“实现和平统一首先要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12)的论断,多次郑重呼吁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同时,大陆军方多次对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表示积极开放态度。上述主张和做法标志着中国大陆的台海军事安全战略在实现以和平为指向的转变后,进一步把抓住机遇、主动作为、创造条件、巩固和平作为其重要内容。中国大陆在台海地区军事安全战略的上述两个转变,实现了战略与政略的高度结合,为军事服从政治、军队服务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相比较而言,2008年至今6年多来,虽然两岸合作交流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政治互信也逐步加强,但面对中国大陆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多次呼吁,台湾地区、美国在台海地区的军事安全战略仍然固守僵持对抗的老调,始终未向创造更为坚固的和平迈出一步。台湾方面虽然把“有效吓阻、防卫固守”的军事战略调整为“防卫固守、有效吓阻”,但在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问题上态度消极,甚至以各方面条件不成熟加以拒绝。美国方面虽然历来声称希望两岸和平,也认识到利用军售维持两岸军力平衡已经越来越不可能,但仍不时以对台军售干扰台海和平。同时,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已成潮流的新形势下,美国关注的重点已从防止两岸冲突转变为防止两岸和解走得太快。上述美台军事安全战略指导充分暴露了“只经不政”、“和而不解”政策的局限性,也让人们进一步认清了其对和平的真实态度。如果美台上述军事安全战略不改变,无论中国大陆态度多么真诚,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只能是空中楼阁。

总之,敢战方能言和,但却不一定善和。缔造两岸和平是一项创举,需要登高望远的智慧与想象力。缔造两岸和平是一场竞赛,需要以实力为后盾。缔造两岸和平是一门学问,需要专门的研究与设计。缔造两岸和平是一项事业,需要勇气、担当与执着。缔造两岸和平还是一种心理重建,需要理解、宽容甚至一定程度的侠义与慷慨。为此,两岸中国人以及国际社会都有责任以史为鉴,把握当下,改进政策,共同搭建起这个支撑两岸永久和平与亚太地区安全稳定的桥梁。

 

注释:

①类似说法参见台湾当局近年来公布的“国防报告书”以及防务部门领导人谈话。

②[德]克劳塞维茨:《战争论》(上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译,解放军出版社1964年,第731、732页。

③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社北京2008年12月31日电。

④比如,“承诺放弃使用武力”问题、导弹部署问题、台湾武器采购问题等,都是1949年以后两岸分隔初期所没有的,也是其他内战国家少见的,表明两岸军事敌对领域之广、程度之深。

⑤内战是一场在同一个国家内两个或更多的政治团体之间的战争,内战可能为争夺国家政权而进行,也可能由于一部分人要求把某一地区从国家中分离出来成立新的国家而发生。参见俞正山主编,《武装冲突法》,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42-43页。

⑥由于2008年台大法官第644号解释宣告“人民团体法”中“不得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的规定违宪,“立法院”初审通过删除“人民团体法”第二条“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规定。参见《台“人团法”删“不得主张分裂国土”条款》,《台海网》,2011年5月17日。

⑦积极信任与消极信任的区分得到尹继武启发,并参考了唐永胜、徐弃郁论述。参见唐永胜、徐弃郁著:《寻求复杂的平衡:国际安全机制与主权国家的参与》,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12月,第27页。

⑧笔者曾经把国际间建立信任措施区分为对称性与非对称性两种,并提出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具有非对称性特征。参见史晓东:《“建立信任措施”视角下的两岸军事安全关系问题探讨》,《台湾研究》2011年第1期。

⑨黄嘉树:《中国新领导核心对台政策的调整与新意》,中国评论新闻网,2006年3月24日。

⑩这是2001年2月21日《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的表述,参见《人民日报》,2000年2月22日,第3版。

(11)[德]克劳塞维茨:《战争论》(上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译,解放军出版社1964年,第31页。

(12)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社北京2008年12月31日电;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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