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1 次 更新时间:2014-09-2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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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是阐释法律的精神,探寻法学的真谛;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推动法治进程;还有的人认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应当是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事实上,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学界并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我想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于法学家的角色定位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人甚至认为这样的问题大而空泛,离现实显得过于遥远,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我认为,法学家首先应当是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知识分子。“法学家”既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代表着某种社会地位,法学家无论多么出名,地位多么显赫,他也只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不清楚这一点,就很难认识到法学家与法官、政府官员或者律师的社会责任究竟有什么区别。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人与知识分子已经发生分离,法律人不算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没有向知识界提供优秀的知识产品。我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妥当,实际上,法学本身就是思想的产品,也是知识的产品,优秀的法学著作本身也属于人类宝贵知识财富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知识分子,法学家应当尽可能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学智力成果。法学家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一是为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理论上的论证。法学家应当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为各项具体法律规则的拟定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尽管一项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但法律规则的设计最终要落实到权利义务的调整和规范上。立法机关意图实现的价值取向也要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调整和规范予以落实。而权利义务关系正是法学家研究中的核心内容,法学家需要以现行的法律为研究对象,但又不能囿于现有规则,而应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应当从法律发展规律和社会现实需要等角度提出立法的目标,以及完善的方向。二是为司法公正献言献策。比如法学家可以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去确定现行法上所确立的各项法律规则的含义,为裁判者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提供借鉴和参考。法学家还可以通过对裁判者适用法律技术的研究,为裁判者更为妥当地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三是传播法律文化、普及法律知识。中国推行法治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倡导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机制,倡导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素养,培养全体人民对法治的忠诚,为此就必须进一步大张旗鼓地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非常关键。没有法学知识、法律文化的积累和沉淀,没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高度信仰,法治就不可能发展,法治的进程就会迟滞甚至出现倒退。法学家在弘扬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负有天然的职责,法学家应当努力通过讲授和撰写各种论著在社会上不断的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的理念与精神,特别是传播权利的意识与观念,从而为中国法治的大厦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学家提供的理论产品应当尽可能是社会所需要的,也就是说,要符合社会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产生积极的作用。那么,法学家怎样才能更好地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呢?

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把握时代精神。法学家需要顺应历史的潮流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准确的把握时代的脉搏。在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都是中国发展的趋势和必然要求。法学家要顺应这些历史趋势,而不能无视这样的趋势甚至逆潮流而动。要看到改革开放的历史也是一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的历史,要看到在中国变法治理想为社会现实这一历史任务的艰巨性,不能仅凭个人好恶,或一时之偏见,对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视而不见。法学家应当对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与学术良知。法学是一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学问,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工作,都需要法学家的参与,需要法学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思想和主张。因此,法学家思想是否清纯、品行是否高洁,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法学家为社会服务,就是要为社会大众服务,为老百姓的利益服务,要始终关注民生的疾苦,顺应民众的愿望,倾听百姓的呼声,他们的观点应该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学家不是某一社会集团的“代言人”,不能屈从于任何私人或部门的利益甚至压力,而说空话、套话甚至假话,应当坦坦荡荡作人,实实在在做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来不得半点虚假。法学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的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而不能看某个领导的脸色或者某个部门的利益行事。法律与道德本身就是密切联系的,法学家应当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行,心存良善,不惧权势,憎恶邪恶。法学家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怎么可能研究好法律?

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要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和强烈的创新意识。法学家应当始终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要有强烈的国家和民族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努力探索新问题,并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作出科学的理论回答。当然,法学家主要是就法治建设而言提供理论支持,而不应当动辄指点江山,忘记自己的位置之所在。作为法学家,应当了解社会发展的总的规律与趋势,注意观察与了解法治建设的动态过程,敏锐的发现与把握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并且及时深入的加以研究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法学家需要深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深入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开拓进取,不能满足于一孔之见而固步自封。我们身处在信息爆炸的社会,知识更新速度日新月异,正所谓“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法学家要不断追求、不断挑战自我,在这样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中不断超越自我、实现自我价值,学问也才能不断升华。如果满足于陈旧之知识,不及时更新,则势必难以适应时代之需要。

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要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法学研究有着严格的学术规范与学术规律,法学家也要有“板凳坐的十年冷”的精神,坚持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风,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故意违反学术常识,人为制造一些问题,诱发毫无价值的争议,更不能离开已经达成共识的学术平台,自说自话,自弹自唱。另一方面,术业有专攻,法学家不可能通晓各种事务,社会上对法学家也不应提出这样的要求。法学家应当努力追求的是严谨的学问,不应当不甚了了、信口开河,经常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这既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也会降低社会对法学家的信任,有损法学家的荣誉。法学家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独立性,应该有自己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决不能迎合一些时髦的“概念”或炒作,不能仅仅跟在实践后面,仅仅做一些对实务问题的总结而没有任何的分析,更不能以个人的偏见、僵硬的教条、某个领导的好恶,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法治的信仰。

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要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和现实精神,树立正确的学风。法学家应当将自己的研究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深厚土壤,不能无视本土的法治现实而醉心于从希腊、罗马出发。虽然治学需要激情,但不同于吟诗作画,趣之所至,性之使然;尽管治学需要兴趣,甚至很多时候兴趣本身就是一个强大的动力,但满足个人的兴趣绝不是作学问的目的。治学更需要严谨求实,治学的目标就是探索真善美,寻求真理,是要对现实问题从理论上给予回答和解决。法学家应该常怀报国之心,以国家民族的利益追求、以学术的发展为己任,这样才能真正具有一种强大的目标。做学问也是一个长期坚苦的过程,法学家必须踏踏实实、平心静气,不可寄希望于走捷径,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都不可能作出真正的学问,也失去了学问的本身存在的意义。

此外,法学家还要克服一些影响法学研究健康发展的意识与倾向。一是要克服狭隘的“饭碗法学”的意识,不能将学问仅仅看作个人谋取生存的饭碗。法学是为人类、为社会服务的学问,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学各个学科之间,甚至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是法学得以繁荣发展的趋势与必由之路。二是要克服脱离现实、孤芳自赏的倾向。法学不是书法、字画、古玩等艺术,不能将法学作为一个艺术品来欣赏把玩,自娱自乐。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法学家要关注现实,关注实践,致力于解决现实问题,不能为了满足自己个人的一些偏好,而沉浸其中、不能自拔。法学家提供的知识产品不是象牙之塔式的学问,如果法学家撰写的论著写的只是自己或者圈子里几个人才能看懂的部落语言,那是没有多少价值的。

做一个真正的法学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一个坚苦而漫长的过程。他要时刻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并努力践行,我们说的这种责任既是社会对我们的一种要求,也是我们自己实践的目标。不是说只有履行了上述所有的责任才能成为法学家,而是说法学家必须树立正确的方向,一步一步迈向这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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