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普:上帝与永恒法——论基督教神学中的普遍主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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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基督教是西方普遍主义传统的成熟形式。柏拉图主义、斯多葛主义和保罗的因信得救说,是基督教普遍主义的主要思想来源。一神论、上帝统治论、人人皆上帝儿女的观念、救赎论、至善论和唯实论等,是基督教普遍主义的主要表现。基督教普遍主义为突破狭隘的族群意识、确立普遍的人类意识开辟了道路,并为中世纪初、中期的政治统一和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做出了贡献;但也同时给基督教带来了两极化、不宽容、喜好扩张和圣战的特性。

【关键词】基督教 普遍主义 一神论

西方文化从古希腊起就孕育了一个独特的普遍主义传统。基督教的兴起既是希腊文化中普遍主义因素的产物,又是西方普遍主义传统成熟的标志。之所以说它标志着西方普遍主义传统的成熟,其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基督教是一种超越民族局限性的世界性宗教,它的一神论、救赎论、上帝统治论等是普遍主义的典型的神学形式;二是基督教神学作为一种普遍主义的思想体系不仅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而且成为广大民众根深蒂固的普遍信仰;三是基督教的普遍主义随着教会组织的发展而被制度化了,并且极大地影响和塑造了西方历史的进程。揭示基督教普遍主义的来源、表现、影响和实质,对于深入认识西方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基督教形成中的普遍主义因素

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当时,促使它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世界帝国的存在,斯多葛学派所极力宣扬而逐渐增长的世界大同和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精神,哲学家所教诲的精神神性的概念,流行的希腊神秘思想和东方宗教中不死的学说以及犹太有人格的上帝的理想,这种理想在形而上学抽象的观念无能为力的条件下,能够唤起宗教精神。"[1](P148)这就是说,基督教既是时代的产物,又是东方的希伯来文化和西方的希腊-罗马文化相融合的产物。希伯来文化主要体现为犹太教,而影响基督教的希腊-罗马文化主要是斯多葛主义和柏拉图主义(特别是新柏拉图主义)。这种融合,既是西方文化伴随罗马帝国的扩张而传播的结果,更是基督教向希腊-罗马人传播的过程中不得不吸收借鉴他们原有文化的结果。因为,基督教要想使哲学思维水平比较高的希腊-罗马人相信其教义,抵制住哲学家和政论家们的攻击,就必须利用他们熟悉的哲学理论和概念为其教义进行论证和辩护。于是,这种情况就促成了宗教和哲学的结合。这种结合使基督教显得既是通俗的,又是精致的;既是东方的,又是西方的;既满足了一般大众对信仰的需要,又满足了知识分子对理性的需要。这恐怕是它能够战胜众多地方宗教的原因之一。

基督教胜利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破除了犹太教的特殊神宠论观念和犹太律法的限制,从而摆脱了狭隘的民族局限性,使基督教最终成为一个普世性的宗教。犹太教的特殊神宠论只把以色列人视为能够获得上帝恩宠进入天国的选民,而外邦人不仅无法进入天国,而且如要信奉犹太教还必须接受和遵守犹太人的割礼、斋戒等律法和习俗。这些观念和习俗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犹太教在其他民族中间的传播,成了犹太民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一道鸿沟。根据《圣经·新约》的记载,基督教的创始者、人类的救世主耶稣就曾试图突破这种特殊神宠论观念。比如,他说:"我又告诉你们,从东从西,将有许多人来,在天国里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一同坐席。"(《圣经·马太福音》)这实际意味着,能够获得上帝恩宠进入天国的不只是以色列人,还可以是其他地方和其他民族的人。

不过,真正对突破犹太教的狭隘性起关键作用的人是使徒保罗,经过他的艰苦努力,基督教才逐步接纳不遵行犹太律法和习俗的异邦信徒,使它成为一种超越民族局限的普遍性的宗教。保罗曾明确宣称:"人得救,并不是靠遵守《律法》,乃是信耶稣基督是永生上帝的儿子。"(注:中文版《圣经》的译文是:"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参见《圣经·加拉太书》,这段话被概括为"因信称义"。)[2](卷3,P772)他把耶稣称为是拯救全人类的救世主,而不只是犹太人的弥赛亚;他还把耶稣说成是唯一的王,并因此被罗马皇帝尼禄定为死罪,为主殉道。保罗的这些思想显示了他的全人类意识,他的超越民族、国家、传统、习俗等狭隘性的普遍精神。这些意识和精神为基督教成为世界性宗教开辟了道路,也为基督教成为一种普遍主义的思想体系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之所以能成为普遍主义的宗教,从理论来源上讲与柏拉图主义和斯多葛主义有着最直接的关系。这两种哲学不仅是当时最流行的哲学,也是最具普遍主义性质的哲学。斯多葛派的世界国家理想与基督教会企图建立统一的基督教世界的梦想自然是不谋而合的,而作为世界理性的自然法也被后来的基督教神学家们很轻易地就改造成了上帝用来统治整个人类的普遍理性。至于基督教宣扬的天国与俗世的对立,就简直是柏拉图主义的永恒理念世界与虚幻现实世界对立的一个通俗版本。

柏拉图的普遍主义在新柏拉图主义的主要代表普罗提诺(Plotinos又译:柏罗丁)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并对基督教神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普罗提诺把柏拉图的最高理念也称之为上帝,并把这个上帝称之为太一。他说:"绝对的统一支持着事物,使事物不彼此分离;它是统一万物的坚固纽带,它渗透一切有分离成对立物的危险的事物,把它们结合起来,化为一体;我们把这个绝对的统一称为太一,称之为善。它不是某个东西,不是任何一个东西,而是超乎一切的……它是宇宙万物的中心点,它是道德的永恒源泉,它是神圣的爱的根源--一切都围绕着它转动,一切都以它为目的。"[3](卷3,P189)在他那里,太一(上帝)既是结合一切对立物的纽带,也是一切存在物、一切对立和差异的源泉,整个宇宙就是出自太一的流射物;不过,太一或上帝本身却是没有对立和差异的绝对的一,是排除了杂多和分歧的一,是超越一切存在的无因自成的一。这种把普遍性的"一"视为独立的绝对实在的观念,实际上是一种哲学化的一神论,它与基督教的唯一的神--上帝是如出一辙的。(注:奥古斯丁就曾认为柏拉图主义者对上帝的看法是正确的,并说普罗提诺是最理解柏拉图的人。)[4](上卷,P500)至于他关于太一、精神和灵魂的三位一体的思想(注:普罗提诺认为,精神(nous又称"纯粹思想")是太一(上帝)的影子,是太一对自己思想的思维,而灵魂又是精神的产物或摹本。)[1](P138~140);[4](P412~416),更与基督教的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说有着直接的关联。

当然,从基督教神学的角度对柏拉图主义进行吸收和利用,主要是通过教父学家特别是克莱门(又译:克雷芒)和奥利金实现的。正是通过克莱门对柏拉图主义的吸收和利用,才"使基督教神学成为一种哲学,使基督教的灵性方式能够与理智性的论证结合在一起";同时,这也标志着基督教神学表达方式的转变,"即由对《圣经》的历史事件的记忆向意义构造的转变"。[5](P244~245)这种转变影响到奥利金,并通过奥利金影响到了整个基督教传统。

二、基督教神学中的普遍主义表现

把上帝视为唯一的神(一神论),是基督教普遍主义的最主要的体现。犹太教把上帝耶和华看作是犹太人的神,尽管它对犹太人来说是唯一的,但并不是整个人类的神,并且犹太人也不否定其他民族神的真实性。基督教在创立时期,曾拼命反对各种偶像崇拜,竭力宣扬上帝是世上唯一的神,其他宗教的神都不是真神,都不可信。它要求信徒只能信奉它所信奉的上帝,禁止信奉任何其他的神灵。凡后来皈依基督教的信徒们,都必须完全抛弃原有的信仰,与原来信奉的神割断联系。"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圣经·申命记》)这句在《旧约》中记载的耶和华对犹太人的命令,在基督教中成了对一切人的命令。基督教的一神论通过柏拉图主义对上帝的绝对性和神圣性的哲学论证,最终使这一宗教成了真正的一神论宗教。(注:这里讲的一神论不同于基督教史上的唯一神论(Unitarianism),唯一神论反对三位一体说,准确的译法应为"上帝一位论。无论是三位一体说,还是上帝一位说,都只是基督教一神论的不同表现形式。三位一体说只不过强调上帝有三种不同的存在形式,或三个位格--圣父、圣子、圣灵,其本体实质上还是一个,即上帝。)从历史上看,所有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宗教,而大多数民族宗教都是多神教,少数信奉一神的民族宗教并不是真正的一神教,因为它们并不否认其他民族神的存在。但是,自从基督教这个真正的一神教兴起以后,这些民族神和多神教就开始面临灭亡的威胁,上帝这个唯一的真神就开始取它们而代之。在这个过程中,上帝被基督教神学家们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位。例如,在教父学家奥古斯丁那里,上帝就被说成是至高无上的和绝对神圣的;他不仅是独立于时间和空间之外的永恒存在,而且还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和命运的支配者;他有绝对的统一性、绝对的智慧和意志,并从而有绝对的自由;他希望什么,就干什么,他的决定不容更改。[1](P163~165)在这样至高无上、全智全能的上帝面前,自然是没有其他神存在余地的。因此,可以说,基督教传播和壮大的过程,就是不断地与各种多神教和各种民族神斗争并不断消灭它们的过程。这种斗争的形式既有传教士的说教和布道,也有十字军的刀剑和殖民者的枪炮。

宣扬上帝对世界的普遍统治(上帝统治论)是基督教普遍主义的又一表现。基督教不仅声称世界上只有一个神--上帝(耶和华),而且认为这个上帝是全人类即各个民族共同的最高统治者,他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也是共同的。中世纪最大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宣称,整个宇宙都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他称之为永恒法。他认为,"所有受神意支配的东西都是由永恒法来判断和管理的……一切事物在某种程度上都与永恒法有关,只要它们从永恒法产生某些意向,以从事它们所特有的行动和目的"[6](P107)。人类是与其他一切动物不同的理性动物,他们既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又支配着其他动物的行动,因此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他把这种理性动物所参与的永恒法叫做自然法,它是人类制定人法时必须依据的出发点。自然法是普遍的,它同人的自然倾向相一致,其内容包含一切有利于保全人类生命的东西,和一切反对其毁灭的东西。但是,仅有自然法和人法还不够,由于它们没有涉及人的最终目的,也无法规范人的内心活动,从而也不能惩罚和禁止一切恶行,所以还需要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6](P106~115)这里的神法,实际就是上帝通过圣经和教会提出的有关道德或立法的种种特殊规定。这就是说,在阿奎那那里,所有人的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都是由上帝的普遍理性所规范的。这虽然隐含着某种人类平等的意思,但它只是在人的生存这一底线和人的最终目的的要求这两方面是平等的,至于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就如整个宇宙是个有高低之分的等级秩序一样,也是有上等人和下等人之分的。(注:他认为,就像自然界中低等生物受高等生物支配一样,在人类社会中也存在着支配和从属关系,即"才智杰出的人自然享有支配权,而智力较差但体力较强的人则看来是天使其充当奴仆"。参见《阿奎那政治著作选》,P98,商务印书馆,1963。)

把个人视为超越特殊群体的普遍存在,宣扬人人皆上帝儿女的观念,也是基督教普遍主义的重要表现。基督教这一观念暗含的目的之一,就是想让个人摆脱原有的族群归属,进入教会这一更大的普遍性群体。当然,它也蕴含着每个人都有同等价值和尊严这一具有近代色彩的个人主义信念。在《新约》中,就记载有耶稣不重视个人对家庭义务的言论,如他说:"凡为我的名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父亲,母亲(有古卷添妻子--引者注),儿女,田地的,必要得着百倍,并且承受永生。"(《圣经·马太福音》)因此,当耶稣对一个人说:"跟从我来,那人说,主,容我先回去埋葬我的父亲。耶稣说,任凭死人埋葬他们的死人。你只管去传扬神国的道。又有一人说,主,我要跟从你。但容我先去辞别我家里的人。耶稣说,手扶着犁向后看的,不配进神的国。"《圣经·路加福音》应该承认,超越狭小的共同体,融入更大的共同体之中,这是人的一种进步,是人的社会性的一种发展。但是,基督教宣扬的这种普遍主义观念,在中世纪却被异化成了社会至上的观念:以神的名义所代表的普遍性(即社会),反过来成了压迫个人的借口,个人及至他的家庭都被集体或社会所吞噬。所以,沃尔特·厄尔曼(WalterUllmann)说,在中世纪,盛行的是"集体主义的观点--所有个人的躯体都是可以、也都要死亡的,而不能死的则是法律的观念、良好秩序的观念,是这些观念保持着社会和国家的统一,因而这些观念将是永存的"。于是,"个人是如此渺小的部分,个人的利益轻易地成为了敬献在公共利益和社会自身这一祭坛之前的牺牲品。对于社会来说,再也没有比侵蚀和削弱那个使社会联合为一体的基础,即信仰,更危险的事情了"[7](P50~51)。中世纪之所以会轻易地虐杀一个批评正统信仰的人,甚至是仅仅在信仰上持不同观点的人,其认识上的深层原因就在于此,即个人是微不足道的,整体(社会)就是一切。

基督教普遍主义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救赎论。按照基督教的教义,上帝创造了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他们居住在伊甸园中;由于他们违背上帝的禁令偷吃了智慧树上的果实而犯下原罪,最后被上帝逐出伊甸园,使他们终身劳苦方能生存。人类就是因自己的始祖所犯的罪,因此一生下来就都带有原罪,并且这种原罪还使人无法自我拯救。但是,上帝是仁慈的,他并没有抛下人类不管,而是通过自己的独子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为人类赎罪,来拯救人类。然而,基督教自形成之初就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基督应该拯救什么人,是整个人类,还是整个基督徒,还是有什么特殊性质的人。如果拯救所有人,包括有罪的、不道德的人,那就失去了基督教扬善抑恶的初衷,教士的传道也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拯救有什么特殊性质的人,比如犹太人,那么上帝对其他人就会失去吸引力。如果凡是基督徒都可以得到拯救,这虽然能吸引人皈依基督教,扩大基督徒的队伍,但也仍然无法解决基督徒中的善恶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坏人只要成为基督徒就可以得救的话,那么基督教也会失去道德的光辉和感召力,它只会吸引那些有犯罪动机的人,而被真正有道德的人所抛弃。基督教神学中,除了三位一体问题即神的位格问题以外,这恐怕是它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了。这也是在救赎问题上形成各种理论的原因之一。一般来讲,在救赎问题上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普救论(Universalism)、预定论和因信得救论。(注:普救论主张基督的救赎是普及全人类的。该理论最早由早期教父克莱门、奥利金等提出,后成为新教教派之一--普救派的理论。普救派形成于18世纪后期,1779年,墨累在美国的麻省格洛斯特创立普救派教堂,1785年举行首次普救派大会。巴鲁是普救派中影响最大的领袖人物,他反对三位一体、基督神性、人类堕落、基督救赎、地狱永刑等传统教义。1803年,在巴鲁的主持下,普救派制订了《温彻斯特认信文》,内容主要有:上帝是全人类的天父;上帝之子耶稣基督是人的灵性导师;《圣经》具有上帝的启示;各人之罪都将得到公正处理;所有人的灵魂最终都将回归上帝的怀抱。1961年,美国成立一位论-普救派协会(UnitarianUniversalistAssociation)。预定论反对普救论,认为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得救,人的得救与否不在于个人的信仰或善行,而是上帝预先决定的,只有上帝拣选的人才能得救。预定论在保罗那里即有表述,他曾说:"(上帝)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圣经·罗马书》)奥古斯丁进一步发展了这种理论,宗教改革时期,加尔文继承了这种理论。因信得救论又叫"因信称义论",认为只要信仰上帝,就能获得拯救。这一思想最早也是由保罗提出的(这显然与他的预定说是相矛盾的),宗教改革时期,路德发展了这一理论。)然而,不管是所有人都能得救,还是只有信仰上帝的人或被上帝拣选的人才能得救,基督教的救赎理论都包含着十分鲜明的普遍主义倾向,那就是:"所有的人不论信教与否,最终都由上帝来决定其是否被救赎或受永罚,整个人类的命运掌握在上帝手中。"[8](P25)这自然是坚持一神论的必然结果,也是上帝统治世界的必然体现。上帝对人类世界的统治不仅体现在拯救人类的福音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有罪之人的惩罚中。这是由于,"从神学角度论,永罚所体现的对罪的憎恶与蔑弃比主张所有的人最终都能得救更能表现救赎的普遍性,因为只有永罚和救赎的对立统一才能充分彰显上帝的公义与慈爱,救赎本身才更有意义"[8](P25)。

基督教普遍主义在伦理问题上主要表现为至善论和价值一元论。基督教之所以强调神法的重要性,就是要强调伦理道德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强调伦理道德的重要本身并没有多大问题,关键是基督教宣扬的道德不仅是禁欲主义的道德,而且被视为唯一的价值体系。基督教神学家宣扬,上帝是至善至美的存在,人类的最高目的就是同上帝的融合,人的最大快乐和永恒幸福就是同上帝融合时的快乐和幸福。但是,这种融合在不完善的现实世界中是不能实现的,而只能在来生或天堂才能实现。他们把灵与肉对立起来,认为只有宗教信仰的精神生活才是有价值、有意义的生活,而满足肉体欲望的世俗生活则是无意义的甚至是罪恶的生活。奥古斯丁关于天国与俗国的对立实际上是灵与肉对立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他那里,尘世生活无非就是参拜上帝、追求至善的旅程。人要实现同上帝即至善的融合,只能靠对上帝的爱,而爱是最高的德性,是所有其他德性的源泉。只有爱上帝,才能使所谓异教的德性变成真正的德性,否则那不过是"华丽的恶德"而已。[1](P166~167)阿奎那虽然缓解了一点灵与肉的尖锐对立,对尘世的生活有了较多的肯定,但是他仍然把尘世的幸福看作是实现天堂幸福的手段。他按照事物完善的程度,把宇宙视为一个渐次优越的等级阶梯,而上帝则是这个阶梯中最完善的即至善的最高存在,是一切其他不完善的存在物趋向的最终目的。在他看来,人追求至善就在于实现他的完善性和最大幸福,而这只有在放弃世俗的东西并专注于沉思和认识上帝时才能实现;不过,对上帝的最高认识靠的是直觉,这又只能得之于来世。总之,在中世纪神学家那里,只有基督教的道德才是唯一的道德,只有基督教的上帝才是唯一的至善;并且只有至善才是唯一的价值标准,而只有追求至善才赋予人生以意义。这是典型的价值一元论或价值普遍主义。

基督教普遍主义最精致的表现是经院哲学的唯实论。经院哲学把普遍主义思维方式的缺陷发展到了极致。它首先把宗教教义视为不可怀疑的真理,然后再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和符合他们目的的希腊哲学体系论证其真理性。因此,它不是从现实或实际出发,而是从教义和信条出发;它关注的不是经验的世界,而是超验的世界,如上帝、天使、圣灵等等。著名的经院哲学家安瑟伦曾根据柏拉图的共相脱离个别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思想,对上帝这一超验存在的真实性提出了一种本体论的证明。这个一直到康德时期都仍然有效的经典论证,是一种从上帝的概念中推出上帝存在的典型论证。这一论证体现了唯实论的基本思想,即把共相(概念)视为实在,视为先于事物而存在的更原始的实体。这是一种柏拉图式的唯实论。按照这种唯实论的思维路向,其结论必然是:越是抽象的,就越是实在的;越是普遍的,就越是现实的。因此,对上帝的崇拜,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对普遍性的崇拜。

三、基督教普遍主义的影响和实质

基督教普遍主义的兴起深刻地改变了西方文明的面貌,影响了世界历史的进程。它宣扬的一神论为突破狭隘的族群意识、确立普遍的人类意识开辟了道路,并为中世纪初、中期的政治统一做出了贡献;它包含的博爱意识对废止奴隶和农奴制度起了促进作用,并且是救济贫苦穷人的慈善事业的精神动力。不过,对西方文明发展影响更为深刻的地方,是它在塑造西方法治传统方面的作用。西方社会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起就形成了一定的法治理想,所以沃特金斯说:"就对于法律之下的自由这一概念的强调而言,现代世界直接继承自古代的希腊和罗马。"[9](P1)但是,古希腊-罗马社会就像大多数其他古代社会一样,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并不明显,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存在独立的仲裁者,因此政府的行为还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基督教兴起和教会组织出现以后,在西方逐渐形成了二元社会观和与此相关的二元社会结构,彻底改变了古代单一结构的社会观念。除了法律概念以外,这一新的观念被沃特金斯称之为是"塑造西方文明特色最为重要的力量"[9](P19)。它对原有的权威结构模式构成了挑战,对国家垄断公共事务的职能提出了质疑;它使人们对政府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和监督有了制度保障,从而使政府至高无上的权力有了"有组织的社会良心"的约束,井有可能使所有的人类行为(包括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于是,基督教的人性二元观(灵与肉)和社会二元观(天国与俗国、教会与国家)与古代的法治思想相结合,终于实现了古代社会无法实现的理想--政府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统治,并接受社会的道德指导。[9](P36~37)

尽管基督教在建立超族群的团结和为现代法治奠定基础方面有着不可否认的贡献,但是,靠虚幻的上帝来维持这些目标一开始就存在着不足,那就是:它并不是团结和法治的真正坚实基础,而仅仅是一种虚幻的有时又会是疯狂的精神纽带。这一纽带一开始就带有不宽容的性质,而这种不宽容在后来的宗教裁判所和十字军东征中发挥到了极致。宗教裁判所表现的是基督教对内部异端的不宽容,而十字军东征表现的则是对外部异教的不宽容。1099年,当十字军攻入耶路撒冷后,城中的7万回教徒尽被杀戮,残存的犹太人被赶入会堂中活活烧死;妇女们被刺杀致死,吃奶的婴孩被拖着脚从母亲怀中拉出丢下城墙,或者把他的颈子撞石柱直到断裂;有些人被折磨数天再焚以烈火,街上随处是成堆的头、手和脚……[2](卷3,P824)这种屠杀异教徒的暴行,不单单是基督徒一时的兽性发作,在《圣经·启示录》中描写的末日审判,就早已表明了基督教对异教的残暴态度(注:《启示录》的作者扬言在末日审判时要用残酷的手段屠杀人类的三分之一,参见《圣经·启示录》。),也早已预示了基督教普遍主义的不宽容本质。

基督教的这种偏狭和不宽容的特点是其一神论的必然结果。崇拜一神,就必然把自己认定的价值和真理视为唯一价值和唯一真理;更为重要的是,维护这种唯一价值和真理的热情,会常常转化为否定其他文化价值和真理的救世热情和传教热情,并从而使一神教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张冲动。换句话说,一神教既然断言整个世界都是由它那唯一的神所创造和统治的,那就自然不能允许其他的神存在,也就是不能容忍其他文化价值体系存在;而且,为了完成它的神还没有完全实现的统治,它的信徒们会把传教或圣战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因此,一神教必然是善恶两极化的、不宽容的、扩张的和好战的,因而也必然是难以与其他宗教(异教)和平相处的。它对一的强调,必然要排斥多;它对普遍性的崇拜,必然要蔑视特殊性;它为了实现一神的天下,必然要扩张甚至圣战;它为了达到至善的天堂,必然要制造极恶的地狱。

实际上,帝国也好,宗教也好,都是在人与人之间的有机联系或普遍联系发展不足的情况下,弥补这种联系之不足的一种纽带。当人们之间真实的普遍联系还不够发达的时候,或者说当个人的普遍性还不够发展的时候,为了维持这种联系,人们就会用虚假的普遍性来冒充真实的普遍性,用强制压迫式的联系填补自由平等式联系的空缺。换句话说,上帝实际上代表着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的一种深刻的社会性精神需要,这种需要在现实中已经产生并与人的生存密切相关,但现实的条件又决定了这些需要还无法真正得到满足。基督教的普遍主义就是现实中人的普遍性或社会性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又发展不足的产物,是人刚刚突破狭隘共同体而产生的普遍联系需要因现实的普遍联系不足而无法满足的产物。结果,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纽带的匮乏或脆弱就可能需要用暴力和信仰的纽带来加固。当然,发达的、真正的普遍联系应该是不依赖于帝国和宗教的联系;帝国和宗教所代表的普遍性只能是普遍主义的虚假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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