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社会协商与社会建设:以区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为分析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9 次 更新时间:2014-07-2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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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立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社会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政府与社会有机互动而形成,其使命就是通过表达、参与和沟通,协调党与群众、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力量的成长以及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是发展社会协商的前提。为此,中国的社会建设,在加强政府社会管理的同时,还应该加强以社会为主体力量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实现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社会协商 社会建设

协商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理性行为,在正常状况下,可以出现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为了区别不同领域的协商,人们习惯从领域出发来界定协商,如军事协商、商务协商、社会协商、政治协商、国际协商等等。然而,本文所要研究的社会协商,并非简单地指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协商,而主要指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旨在平衡国家与社会关系、政府与民众关系的一种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官方文献中,它的源头是十三大报告中提到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报告指出:"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个重大课题。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只有建立在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切合实际,避免失误。领导机关的活动和面临的困难,也只有为群众所了解,才能被群众所理解。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必须有渠道经常地顺畅地反映上来,建议有地方提,委屈有地方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之间,具体利益和具体意见不尽相同,也需要有互相沟通的机会和渠道。因此,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显然,这里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主要是安排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商对话,社会生活中的协商对话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十三大之后的中国发展实践表明:中国发展越是走向纵深,越需要这种社会协商对话。在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今天,社会协商不仅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轴心机制。尽管十八大报告没有明确提"社会协商"这个概念,但不论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来说,还是对中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来说,它的存在与发展都具有内在的必然性。本文将从社会协商的理论逻辑出发,区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探讨中国社会建设的战略布局以及社会协商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一、秩序: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对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来说,秩序如空气一样,是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人类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不仅能够适应秩序,认识和把握秩序,而且能够创造新的秩序,从而创造新的发展。可以说,秩序是人类文明成长的轴心。人类文明的所有成就,无不以尊重秩序、创造秩序为逻辑起点。

运动是生命的本质。有运动,必有交往,因而,交往是生命存在的根本形式。作为一个自然体,人类首先交往的是自然,于是,自然秩序就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首要秩序;作为一个社会体,人类必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社会秩序由此形成。人与自然交往孕育出人的生产活动,人与人交往孕育出人的社会生活,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是决定性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就有什么样的生活。"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①。人在生产与生活中所建立的一切关系的总和,就构成人类赖以存在的社会。所以,人与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与此同时,社会是人的一切关系的总和。这种关系,既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包括人与人的关系。

社会无疑是一个秩序空间,其基础是人的生产与生活,体现为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有机融合。不同族群的语言、信仰、习俗、礼仪等等就是这种融合的产物,起着定位个体、维系族群、创造生产、建构文化的作用。②人的生产与生活,不仅渴望秩序,而且也渴望发展。秩序与发展都是人类生命的本质要求。人对发展的追求是无限的,而对于无限的追求来说,秩序无疑是一个限制力量。为了平衡秩序与发展,并使其成为相互促进的关系,人类就从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出发,建构一个能够在整体上平衡秩序与发展的公共力量,这就是国家。恩格斯认为,国家是源于社会,但同时又高于社会的力量,其使命就是将人类生产与生活因追求发展所产生的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③一方面避免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解体,另一方面使社会所包含的各方面力量都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可能。国家由此与社会相伴而生。

由此可见,国家是社会的产物,没有社会,就没有国家;国家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发展。然而,国家虽然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决定于社会,但它必须作为超越社会之上的力量才能起作用,这就使得国家往往会异化为奴役社会的力量。在这种奴役中,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力量,会将自身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强行地主宰社会,使社会内在的秩序发生变异,使社会失去自我协调与管理的基本功能。人类文明史发展一再证明,表现为极权专制的国家统治,摧毁的不仅是社会,而且包括国家本身,因而都不是常态,自然也不可能长久。④

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⑤虽然它以强力为基础,有消极的一面,但从积极的角度讲,国家是人类追求秩序与发展所形成的伟大创造,既是秩序的力量,也是发展的力量,其基础是社会,其使命是维护、保障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任何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都必然要创新社会秩序体系,深化社会建设。因而,社会建设是国家内在的使命,其现实任务就是创造合理的社会秩序,保证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⑥在正常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不论是君主专制政体还是民主共和政体,国家都力图从社会现实出发,建立一个既能使社会发挥作用,又能保障国家地位、发挥国家作用的关系。以中国传统帝国为例。尽管中国传统帝国是君主专制国家,但中国传统的治国之道从一开始就很明确:国家乃集家而成,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所以,治国要护本。唐太宗由此悟出的治国之道是:"治国与养病无异也。病人觉愈,弥须将护,若有触犯,必至殒命。治国亦然,天下稍安,尤须兢慎,若便娇逸,必至丧败。"⑦所以,不论国家多强,都不能替代社会。实际上,失去了社会力量,国家力量再大,也是独木难支;相反,如果国家能够和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国家就能借社会之力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需要国家的运行能够与社会内在秩序相协调,并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协调与发展。历史与现实一再证明:真正强大的国家,都是在这方面有积极建树的国家。

但在前现代社会,由于人的独立与自主有限,所以,基于人的生产和生活所构成的社会无法形成对国家的自主性。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缺乏内在的制度性安排,往往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进入现代,随着人的主体地位的逐渐确立,社会真正成为决定国家的力量,获得了稳定的自主地位,从而在民主条件下与国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关系。市场经济使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基础和制度条件。社会对国家的相对独立,也就同时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相对自主⑧。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使社会独立性与自主性有了制度性保障,于是,体现为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社会自治成为现代国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这意味着在现代化和民主化的条件下,社会建设的力量,除了国家,还有社会本身,在一定条件下,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更为基础和根本。为了区别这两种力量在社会建设、社会秩序建构中的作用,本文将从国家角度出发,基于国家权力建构社会秩序的努力,视为社会管理;相反,从社会角度出发,基于社会自身力量建构社会秩序的努力,视为社会治理。虽然两者出发点不同,但它们实际的运行,都离不开对方,换言之,不论社会管理还是社会治理,都内含有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只是各自的逻辑不同。因而,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是完全能够互动与合作的。

本文之所以要区别基于国家力量的社会管理与基于社会力量的社会治理,是因为在现代化的条件下,人们生产和生活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秩序体系,比任何时候都迫切需要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共同作用。这与现代化条件下,人的生产与生活处于三重对立统一状态有密切关系:其一是独立与依赖的对立统一。现代化给每个人创造了独立自主发展的空间,人们不仅离开乡土,而且离开传统的家庭,成为自由的劳动者和社会个体。然而,这种自由是以失去自然与家族共同体所提供的生存保障为前提的,因而,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内在依赖,并在这种依赖中不得不接受政府的一定规范与限制。其二是多元与一体的对立统一。伴随着市场化以及个体化而来的一定是社会利益的多元分化。多元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特性。然而,这种多元趋势之所以能够持续进行,并能在一定条件下给社会带来活力与创造力,是因为这种多元是在现代国家一体结构中展开的。创造一体化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使命,体现为主权、宪法、制度、市场与认同的一体化。国家建设不能创造与维系一体化的现代国家体系,社会的多元分化就可能成为分裂与解体国家的力量。其三是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对立统一。进入21世纪,市场的力量加上日益强大的网络力量,使得每个国家与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卷入全球体系,它们的生产与生活的诸多领域被全球化,要么成为全球体系的一个环节,要么被全球模式化。全球化不可抗拒,但完全全球化则可能使特定的国家与社会失去内在的独立性与生命力。因而,在顺应全球化的同时,各国也都努力维护和开发本土化的资源,以维护国家的民族特性、文化力量以及制度优势,以激发特定民族的创造力和贡献力。

这三重对立统一,使人处在既需要社会又需要国家之中;使不论是社会还是国家,要有所作为,都必须以对方的有效作为为前提。这决定了创造新的生产与生活秩序的社会建设,仅仅依靠国家或社会的单方面力量,或者说仅仅遵循国家或社会的单方面意志是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促进相应的发展,就必须同时依靠国家与社会的双重意志与双重力量的共同努力。从国家出发,国家将通过社会管理创造社会秩序;从社会出发,社会将通过社会治理创造社会秩序。两者的合力是社会建设的基础与动力。社会管理就是国家基于法律、公共权力、政策、资源作用于社会所创造的社会秩序,是国家积极组织社会、服务社会以及协调社会的过程与行动。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差别不在于是否有政府在其中起作用,实际上,不论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管理,都不能没有政府的作用,而在于社会治理中的政府作用,是基于社会的需求而形成的,社会管理中的政府作用,则主要是基于国家或政府对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形成的。

必须指出的是,从英文的字面上看,"治理"(governance)与传统所说的"统治"(government)差别不大,它们本质上都需要通过政府实现。虽然治理离不开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治理"的轴心就是政府。从现代政治逻辑来看,治理的轴心完全可以是社会。其理由有三:其一,在民主的条件下,政府的统治权力是基于社会民众的授权而形成的,必须尊重社会的意志。其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赋予社会自主配备资源和创造生产的能力,市场体制与市场法则成为政府必须尊重的对象。其三,在现代产权结构下,生产的组织者不是政府,而是社会,于是,社会成为财富创造的主体。政府的财政从根本上讲是基于社会购买政府的保障与服务而形成的。基于这三个理由,社会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同时,也完全可以从自己的内在需求与意愿出发,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社会治理由此形成。所以,治理理论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N.Rosenau)指出:"更明确地说,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或者至少被它所影响的那些最有权势的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然而,政府的政策即使受到普遍的反对,仍然能够付诸实施。……因此,没有政府的治理是可能的,即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规章机制:尽管它们未被赋予正式的权力,但在其活动领域内也能够有效地发挥功能。"⑨

强调社会治理的现代意义及其重要性,丝毫不否定社会管理的必要性与意义。这是因为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国家与社会始终是相伴相生的。现代化使这种相伴相生进入到既各自自主又相互依赖的理性状态,所以,在创造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它们始终是共同发挥作用的。从国家出发的社会管理,不能没有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同样,从社会出发的社会治理,不能没有政府的参与和引导。正是通过这种双向运动,才能在复杂的现代社会建构起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并保障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社会秩序。这种双向运动得以共存并产生合力的内在机制就是社会协商。

二、协商:社会建设的轴心机制

党的十三大虽然提出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任务,但没有"社会建设"的意识与概念。十三大报告将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主要是为了有效开辟利益表达与沟通渠道,疏解日益强烈的利益分化和利益表达所带来的压力,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党的十五大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框架下,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在此之前,"综合治理"曾出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强调国家机关应与人民群众联合治理社会治安。五年之后,党的十六大第一次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管理""民生"这两个概念,并在表述上将其列入政府职能范畴。再过了五年,2007年的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建设"这个概念,并将其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一起共同构成"四位一体"的国家建设框架。社会管理与改善民生是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自然也就成为政府职能的核心内容。围绕着"社会管理",十七大提出了三个概念,即"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系"。其中"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核心,"社会管理体制"限定在基层,而"社会管理体系"虽被提到,但没有展开。十八大更加全面深入地部署社会建设,首先,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体制"概念,并将"社会体制改革"全面列入改革议程;其次,全面勾画了"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的取向与使命:"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另外,十八大报告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多的领域运用"治理"这个概念,出现了"国家治理"、"社区治理"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等。从"治理"概念运用的范围和领域来看,"治理"更多地体现为主体的自治性,如"国家治理"的主体是国家本身,"社区治理"的主体是社区本身,"全球经济治理"的主体还是全球经济本身。

综合上述对党代会报告文本考察所形成的历史分析,"社会建设"意识、概念、任务与战略体系的形成,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呈现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民主法治所带来的个体与社会权益体系的逐渐凸显,以及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国家建设的全面深化和展开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因而,十五大以来,每一次党代会报告都在"社会建设"上有新认识、新提法和新战略。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个发展过程呈现出这样的明显趋向:在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问题上,国家日益从单方面的行动,走向与社会共同的行动,这其中包括民众、社区、社会组织等等。例如十七大报告就明确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然而,客观地讲,到目前为止,社会建设依然是以国家主导的方式展开的,并没有将社会本身作为一个主体力量。虽然相比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多了许多"治理"的概念,但总体基调依然是国家主导社会建设。这其中有理论和观念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中国国家建设的现实逻辑不是一下子就能改变的。今天的中国,既是改革开放发展所形成的中国,更是1949年之后基于社会主义建设逻辑所形成的中国。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快速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迈向现代化,国家通过计划经济体制将全部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统合在国家体系之内,单位体制将这种统合延展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角落。这种统合一方面限制了社会自我管理体系、自我服务体系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也阻断了社会自我成长的进程,从而形成了国家单一力量组织和管理生产和生活的局面。改革开放之后,基于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以及政社分开,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行,社会成长获得了新的动力与空间,各类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社会机制开始发育,社会逐渐有了自主地位和作用于国家与政府的力量。然而,社会成长所凝聚的力量、组织和机制,目前尚未达到能够有效化解国家主导的局面。尽管如此,还是应该承认,在社会建设方面,作为主导方的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社会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组织和机制的独特作用。

中国是一个大国,规模巨大,情况复杂,发展相当不平衡。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通过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创造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多样性发展格局。统一的中央政府和自主的地方政府的有机结合创造了中国全面进步和发展。⑩这个成功的实践要延伸到社会建设,就应努力创造统一的国家主导与积极的社会担纲有机结合的局面。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局面,而应该创造国家主导、社会参与格局与社会担纲、政府协助格局双向运行有机结合的局面。其实,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与现实都表明,不论是古代国家还是现代国家,所有成功的建设和发展,都是确立在拥有强大的社会力量和成熟的社会自我组织和治理体系之上的。传统的中华帝国如此,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也莫不如此,即便是走过弯路的德国,二战之后的成功也与其强大而成熟的社会力量作用密不可分。(11)这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社会是人的生产和生活的源与本,国家无论如何,在逻辑上都不过是社会的产物,其使命不外是保护社会,弥补社会之不足。所以,只有立足社会之本源的国家,才能得以健康成长,并创造巨大的文明成就。中国发展到今天,不仅有了自己的理论、制度与道路,而且有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发展空间,因而中国发展的下一步,关键在于能否使社会成为支撑国家全面发展的本与源。这决定了当下中国社会建设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使社会力量凸显,成为能够担纲的力量;第二,从国家主导的单向社会建设结构向国家主导与社会担纲的双向社会建设结构转化。为此,我们应该在培育和建设社会管理体系的同时,重视社会治理体系的培育和成长。

前面分析充分表明,社会管理体系的建构与运行要真正推动社会建设,就必须同时发育社会,并催生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与成长。这意味着社会管理的过程应该是促进社会发育和社会治理体系成长的过程,与此同时,社会治理体系成长的过程也应该是政府管理与协调社会生产和生活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换言之,社会建设必须在社会管理体系与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成长的过程中展开,不仅需要政府管理社会能力和社会自治能力的全面提升,而且需要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有机统一。从中国的政治逻辑来看,能够同时提升政府与社会治理能力,并促进它们协调、合作和融合的有效机制,就是社会协商。从这个角度讲,社会协商无疑是中国社会建设的轴心机制。

从社会建设角度看,社会协商就是国家与社会在建构与维护旨在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社会秩序中所形成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这与在国家层面展开的政治协商不同,它是在社会层面展开,其主体不是政治协商中的各政治与社会力量,它是执政党、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形成的协调与协商。因而,社会协商所创造的效应是双向的,对国家或政府来说,社会协商将为社会有效参与政府的社会管理提供机制和平台;对社会来说,社会协商将为政府顺应民意、关照民情、提高社会自治的能力与水平提供机制与平台。由于社会协商所产生的效应同时关照到国家与社会,关照到政府管理与公民参与,因而,它同时具有政治体制与社会体制的特征,其建立与健全自然也同时具有促进社会建设和政治发展的效应。

三、界面:社会协商的公共空间

社会协商,既不简单是在社会领域展开的协商,更不是在国家层面展开的协商,而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围绕着建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而展开的协商。因而,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互动是其存在的前提,而这种互动所形成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交流与互动的公共空间,则成为社会协商的公共空间。本文将这种公共空间视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共享的"界面"。

要说明"界面",就必须将其与现代民主理论中的"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publicspace)概念区别开来。对于何谓"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因规范理论与经验观察的差异,有不同的界定且令人难以把握。相比较而言,德国社会学者克劳斯·埃德尔在《理解公共领域》一文中表达的比较清晰:"所谓公共领域,乃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块空间。它既不是一种政治制度,也不是一种社会制度,而是一种场合(instance),由此观察这些制度,沟通其意义(尤其是其合法性),而其方式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批判的。因此,可以把公共空间描述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空间。在这块空间里,一些言说者变成一群公众;而传媒则使得这些言说者即使没有一群公众在场也能被听到。大众传媒将公共空间转变成具有专门功能的公共沟通系统,确保了公众中的沟通能够持续,处理任何可能提出的论题。这种观念包含了分析上独立的两个要素:一种特定类型的行动,就是公共言说,一块使这种言说及其向其他行动者转播成为可能的空间。这两点要素是理解各种经验性和理论性公共领域观念的关键所在。"(12)基于这种界定,可以提炼出"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三大基本特性(13):其一,它是不同的私人个体为评说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聚积而形成的公共空间;其二,它与舆论媒体紧密互动,从而成为公共舆论的空间;其三,它力图成为独立评说和评判公共权力与各类制度的公共力量,虽活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但又力图超越国家与社会,力图成为国家与社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所以,这个公共空间又被称为"第三空间"。西方学者所讨论的协商民主就是以这样的"公共空间"为背景展开的。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既是"公共空间"理论的创造者,同时也是"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的倡导者,他将公共领域中的交流与沟通作为协商民主得以运行的机制和基础。(14)

显然,本文所考察的社会协商,不是存在于这种公共空间之中,尽管它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而是存在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相互延伸并交集而成的公共空间,其公共性首先体现为国家的公共权力和社会的公共力量能够同时参与其中;其次体现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协商共议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与社会问题;最后体现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对这个空间的共建、共有与共享。由于这种公共空间处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之间,同时又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能够共有、共享,所以,它实际上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保持互动、形成有机联系的共同"界面"。对国家来说,它是国家和政府深入社会、深入民众的工作界面;对社会和民众来说,它是社会与民众对话公共权力、整合和表达公众利益、引导国家和政府服务社会的工作界面。通过这个界面,国家与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够得到社会的协同;同样,通过这个界面,社会与民众的社会治理能够得到政府的配合。在中国的政治逻辑中,这种"界面"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人民民主,强调人民拥有当家做主的权力,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其二是群众路线,强调政府与官员必须深入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目前,这种"界面"在中国主要有三类:一是党、政府与基层社会互动所形成的界面,即基层群众自治。二是党、政府与各类人民团体互动所形成的界面,如工会、工商联、妇委会、青年联合会、留美同学会等等。三是党、政府与人民群众互动所形成的界面,其典型代表就是影响很大的"民主恳谈会"。第一种界面,既是社会协商的空间,也是基于自治所形成的公民协商的空间(15)。由于基层自治受到单位(如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或社区规模的限制,这个"界面"所形成的社会协商,不论在议题上还是在影响的范围上,都是比较有限的,所以,这个界面更多地用于"公民协商"。第二种界面,虽然党和政府对其有一定的主导作用,但其根在社会,因而,在实际的运行中,它既是社会相关力量参与政府的渠道,也是政府影响和协调社会相关力量的渠道,具有"双重代理"的功能和地位,(16)因而,是值得开发的社会协商领域。例如,工会既是进行劳资协商的空间,也是政府、劳方、资方共同协商的空间,因而,只要其组织规范、功能完善,不论党与政府,还是劳方与资方,都可以借助工会来协商解决一些重大的利益与政策问题。第三种界面是这些年发育起来的、比较纯粹的"社会协商"空间,因为它就是党、政府与社会为了商讨事关双方和全局的问题而形成的商谈和沟通机制。以温岭市温峤镇"民主恳谈"的实践为例,恳谈和协商的内容既包括政府管理社会的议题,如发展经济、学区校网调整等,也包括社会自我管理和发展所形成的议题,如村道拓宽、村庄规划调整等。(17)所以,民主恳谈会"实际上是政府决策的公开听证会,官员和公民的平等对话会,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18)。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发展历程表明,上述三个界面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是依次逐一显现出来的,而且这个过程与中国改革开放的逻辑紧密联系。基层群众自治作用重要性的显现,首先在农村,它与农村土地承包之后农村社会的权力关系和治理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有关;(19)其次在城市,与城市经济体系改革对传统单位体制的冲击直接相关。各类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作用重要性的显现,则与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行之后新社会阶层涌现及其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活动方式的变化有直接的关系。而以"民主恳谈会"为代表的第三种界面的发育和成长,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对政府民主决策提出更高要求有直接关系,其内在动力是:日益自主的个人与社会力图制度化地参与政府决策过程,表达意愿,维护权益。从这三个层面递进式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改革开放越是在更深的层面理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对能够衔接和协调其关系的共享界面的需求越是迫切。但是从总体上讲,目前这种界面的基础比较薄弱,既有的界面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以"民主恳谈会"形式出现的第三种界面为例,它既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发展,也可以被视为是对既有界面的一种补足。实际上,在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基础机制就是村民自治,而"民主恳谈会"的出现,并不完全是村民自治本身发育成熟的产物,而是为了党和政府实践村民自治本身所蕴含的基层民主。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发展历程能够证明这一点。它经历了三个阶段:发端于干群关系改善的需求;发育于民主决策功能的开发;成型于决策听证会形式与机制的出现。(20)所以,"民主恳谈会"的总体取向是协调干群关系,扩大民众参与政府决策范围,而不是村民自治本身的发展,虽然"民主恳谈会"对村民自治有客观上的促进作用。可见,"民主恳谈会"的出现与村民自治本身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和运行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国家与社会之间界面发育不足、运行有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建设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的视角和理念出发,缺乏社会治理的视角与战略。社会治理不能发育,社会管理不仅增效困难,而且面临的压力会更大,久而久之,社会建设就可能陷入僵局。相反,如果社会治理能够发育,社会管理的压力就会缓解,国家与社会的界面就可能得到发育和拓展,从而为社会协商提供广阔的实践与运行空间。这种态势无疑能够创造出良性的社会建设和发展格局,既能增效社会管理,也能促进协商民主,更能紧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创造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的真正合力。

四、政党:社会协商运行的支点

基于区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所形成的视角可以看出,社会协商,既是实践与深化中国协商民主的关键,更是整体撬动中国社会建设的杠杆。通过社会协商,社会管理能够深入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中心,与此同时,社会治理也能够凝聚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形成社会建设的合力,从而创造出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共强、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格局。社会协商这个杠杆要真正撬动中国的社会建设,就必须有一个支点,这个支点就是党的领导。它体现为党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服务体系以及党员体系的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国家的领导核心,也是中国社会的领导核心,不论是国家建设还是社会建设,都离不开党在其中的独特作用。但由于党长期扮演着革命党的角色,有意识地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实践还比较有限,所以,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还处于转型之中,尚未形成良性的结构关系。在基层社会,其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在社会管理中,党与政府一体,党常常扮演政府管理者的角色,运行政府管理的职能;其二,在社会领域,党在失去了单位制依托之后,党发挥其核心作用的组织条件受到很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党在社会与民众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在这样的情形下,虽然党的文件强调社会建设要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但社会建设中党的领导仅仅体现为党委的领导,并没有体现为党作为社会建设的主导者与实践者所应该发挥的作用。这既不利于党的建设,也不利于社会建设,因为这种情形使得社会建设实践往往将党的因素放在视野之外,要么熟视无睹,要么视其为影响社会自治发育的力量,以掩耳盗铃式的思路来推进社会建设,即力图建构脱出党的工作场域的社区自治与社会服务。最终的实践证明,这种努力所产生的实际成效是有限的。但是,也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不加强党创新建设工程,全面理顺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使党真正成为既能超越国家,又能深入社会的领导力量,并发挥其以民众为根、以社会为本、以国家为用的角色与使命,简单地强调党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也是不利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

所以,本文认为中国社会建设必须发挥党领导的独特作用,而党的领导要成为真正的社会建设推动力,就必须根据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需要进行全面的创新和发展。社会协商为党的领导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的体制空间与活动舞台;反过来,党的有效领导所支撑的社会协商,将使党的资源真正成为主导和推动社会建设的关键性力量。这既是理论问题,也是战略问题,需要正视和关注。

社会协商通过党的领导这个支点来撬动中国社会建设的战略逻辑表明,党的领导要真正成为支点,就必须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并取得成效:

第一,党融入社会大众,担当社会中坚的使命。党的根基在社会和民众之中。长期以来,这种根基是基于单位体制来保证的。但随着单位体制的松解、社会流动的加速以及社会分化的深刻,党在社会与民众中的根基也逐渐薄弱,以至于在许多团体、许多活动以及许多社会事件中,看不到党的组织,感受不到党的作用。这大大影响了党对社会的整合和协调能力。党不能有效整合与协调社会,党就无法成为社会自治的主导力量,结果,党只能更多地作为超越社会的力量来管理社会,而其所借助的往往不是自身的组织,而是其作为执政党所拥有的政治和行政资源。虽然党在这种管理中还有一定的力量,但其管理无法深入到社会的深处,因而,无法真正创造社会的内在秩序。这种状态如果长期存在,那么党的领导力和执政力所具有的实践效用和影响力就会逐渐减弱。这是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要进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建党与群众关系的重要原因所在。党融入社会大众,不是简单地与群众融为一体,更为重要的是能够真正成为群众和社会的中坚力量。这就要求党融入社会大众的过程,应该是凝聚社会大众的过程,是服务和引导社会大众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旦形成,社会治理体系也就有了生长的动力与保障。为此,党必须重塑其组织形态,形成新的组织布局和功能体系,以保证其在日益民主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社会中拥有强大的组织力量和组织影响,从而在担当起社会中坚的使命的同时,促进社会自治体系的发育和成长。

第二,党再塑组织形态,重构共识的组织基础。党融入社会,不仅需要观念、态度和行动,更需要新的组织布局、新的功能体系、新的工作形态以及新的党务干部。这一方面与党所面临的社会和群众已经发生深刻变化有关,另一方面与党长期以来是以革命党的逻辑来定位和运行有关。在这变与不变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之中,党的组织与党的工作无法有效渗透到社会与民众的生活与观念之中。这在削弱党对社会影响力的同时,也直接削弱了社会认同的权威体系和信任体系,而这两个体系正是创造社会共识所需要的基础。社会共识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是社会团结的前提。共识、和谐和团结是社会协商能够有效运行的社会前提与精神基础,而社会协商正是通过强化社会共识、和谐和团结来撬动社会建设的进步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表明,任何社会要提升其社会共识、和谐和团结的水平,除了需要文化与政策基础之外,还需要特定的组织基础,如社区、教会、政党、阶级等等。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凝聚社会共识、达成和谐和团结所需要的组织基础中,党的组织最为根本,也最为关键。为此,党的组织应该努力成为社会认可和信任的组织,成为能够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力量。虽然中国共产党就是依靠社会高度认同、信任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威和影响力赢得民众、赢得政权的,但时至今日,由于主客观原因,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的基础与资源与当年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今天的中国社会建设又迫切需要党的这方面优势能够重现与保持。这正是今天中国共产党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能力、执政能力和组织体系建设的原因所在。应该说,重建党的组织形态,使党成为社会共识的组织基础,已成为社会建设所迫切需要的战略基础。

第三,党超越政府行政,协调国家与社会利益。党要成为社会共识的基础,除了需要赢得社会的认同和信任之外,党在基层社会的工作和活动,必须在机制上超越政府行政一体化结构,在策略上超越对政府行政资源的依赖,从而成为既能表达国家和政府意愿,也能凝聚和表达社会利益的领导力量。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其中的深意就是要求党能够超越政府行政,在全局的高度协调国家与社会。对于社会协商来说,这种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既是社会协商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社会协商能够拓展和深入的保障。对于社会建设来说,党超越政府行政,就意味着党能够摆脱政府行政的羁绊和牵累,发挥其独特的政治使命和组织功能,同时,也解放了政府,使政府能够依法履职,自主运行,服务社会。由此,社会建设就可以形成四大力量推动的格局:即党的力量、政府力量、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基于这四大力量,借助社会协商机制及其所形成的界面平台,中国的社会建设就能创造出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共存与合作的良性局面。

五、结论

社会建设应社会发展而起,其使命就是使社会在发展、变迁与转型之后,能够重建、保持社会内在协调、稳定与一体的秩序体系。因而,社会建设不仅需要国家的力量,而且更需要社会的力量。没有社会参与,国家力量所建立的社会秩序是没有内在生命力的,其存在与运行成本一定很高,而实际效益却相当有限。任何社会秩序之根都在社会,不论源于社会,还是源于国家,都必须有社会的源与本。因而,社会建设仅仅依靠党和政府所推行的社会管理是不够的,也是不全面的,它需要社会力量的主动参与和配合。这就需要社会治理体系的确立和健全。社会协商虽然是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但其对社会主体性的肯定以及对社会参与的激励,客观上对社会治理体系的成长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基于区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之上开发和运行社会协商,社会协商就能成为全面撬动中国社会建设的重要机制与杠杆。

从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到党的十八大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历时二十五年,虽然都处于改革开放的大逻辑之中,但经历了两个经济与社会形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这说明社会协商是中国内生的要求,不仅符合中国的政治逻辑,而且符合中国的社会结构与运行方式。与二十五年前相比,今天强调社会协商,已不仅仅是政治建设与政治民主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成为社会建设与治理的内在需求。社会协商要同时担当起政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的任务,其着力点不在于社会协商体制与机制的确立,而在于发育社会,建构社会治理体系,并使之成为党和政府推进社会管理的配合机制和合作力量。社会治理能够与社会管理互动与开展合作,必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党、政府与民众之间形成能够共存、共享的界面。社会协商需要这种界面,同时社会协商也能促进这种界面的发育和拓展。正如存在于陆地与大海之间的沙滩界面创造了自然界的和谐之美、浪漫之美一样,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基于社会协商所形成的互动、合作和协商界面,也将给中国发展带来和谐之美、整体之美。中国社会建设需要这片沙滩,而且只有形成了这片沙滩,中国这样超大规模的社会才能真正走向和谐、稳定与一体。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68页。

②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用"社会系统"来概括这样的秩序,他在《社会的结构》中对"结构化"理论的阐述,提供了类似的论证逻辑。吉登斯认为:"社会理论中的根本问题,即'秩序问题',就是要解释清楚,人们如何可以借助社会关系跨越时空的'伸延',超越个体'在场'的局限性。"由此,他进一步认为:"所有的社会系统,无论其多么宏大,都体现着日常社会生活的惯例,扮演着人的身体的物质性与感觉性的中介,而这些惯例又反过来体现着社会系统。"在这"结构化"理论逻辑中,吉登斯认为,社会结构与秩序是在人的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而正是这种结构与秩序安排了人在时空中的位置与角色。任何社会一旦有了这样的秩序系统,人的生产和社会生活也就能正常进行,人与社会也就因此得以延续。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结构: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李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第101-10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0页。

④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有常态与变态之分,其标准就看是否顾及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以创造优良的生活。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2~13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⑥秩序是社会的根本,在社会发展的任何时候,建构社会秩序都应该是社会建设的根本与出发点。福山面对后工业社会所带来的社会的大分裂,就明确提出要重建社会秩序。他指出:"适合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规范被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所打乱,而在业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社会为了重新规范自身,就不得不奋起直追。"然而,重新"形成一套合理规范,这并不是一个自动的过程",既需要社会行动,也需要政府作为。"通过个人和社区分散的相互作用,社会秩序是不会简单地得到重建的;重建社会秩序也需要通过公共政策。这意味着政府方面既要采取行动,又无须采取行动。"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3、340、341页。

⑦(唐)吴兢编集:《贞观政要》第一卷,论政体二。

⑧具体体现为国家对社会的统治与管理,必须超越特定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而应该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整体需求。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1~158页。

⑨[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⑩参见张军、周黎安编:《为增长而竞争:中国增长的政治经济学》,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该书多篇文章讨论了地方分权对中国发展的价值与意义。

(11)[德]何梦笔:《市场经济中社区的作用》,见[德]何梦笔主编:《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庞健、冯兴元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90~438页。

(12)[德]克劳斯·埃德尔:《理解公共领域》,见[英]古拉德·德朗蒂编:《当代欧洲社会理论指南》,李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2页。

(13)"公共空间"理论的主要代表哈贝马斯的有关论说,能够为理解公共空间的特性提供帮助。他指出:"由于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批判'的领域,这也就是说它要求公众对它进行合理批判。只要新闻媒体这样一个工具的功能有所转换,公众就完全能够接受这一挑战。借助于新闻媒体,政府当局已经把社会变成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事务。"而"作为私人聚积以迫使公共权力在公共舆论面前获得合法化的场所,这个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又是相分离的。"于是,"政府当局的受众变成了其对立面"。参见曹卫东选译:《哈贝马斯精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9~60页。

(14)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

(15)林尚立:《建构民主:中国的理论、战略与议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81~394页。

(16)参见韩福国:《民营经济制度变迁中的工商联:组织的双重代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17)台州市委宣传部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浙江省台州市民主恳谈创新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2~43页。

(18)郭宇宽:《聚焦浙江县级市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南风窗》2004年2月18日。

(19)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20)景跃进:《行政民主:意义与局限--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启示》,《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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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高校社会科学》(京)2013年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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