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发展混合所有制需要四种力量联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0 次 更新时间:2014-06-04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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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泽 (进入专栏)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在经济改革中提出的命题。然而,此后的实践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深度市场化”,进展并不如人意,整个改革也处在一种“胶着”状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为明确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那么,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如何使民营资本进入“铜墙铁壁”般的垄断性行业和特许经营领域?

在我国1527.84万户的企业中,除已经建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关各种资本外,就独资企业的资本而言,主要为3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民营独资企业——民营资本,外商独资企业——外商资本。加上非企业形态的企业内部职工股本,共有4种资本力量。这4种资本力量要实现联动。

第一,应当瞄准现有国有企业,吸引民、外、内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深化国企产权改革。

当前,国有企业及其相关的国有资本,是中国最重要的资本力量。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尚未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的,仍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0%左右。即使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绝大多数也依然是国有控股,一般参股的较少。在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引入非公资本,当前主要在“子企业”这一层,而中央企业母公司则寥寥无几。

在113家中央企业中,只有中国联通、中国商飞、上海贝尔、南方电网、核电科技集团等8家母公司初步实行了产权多元化。105家中央企业母公司尚未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占中央企业母公司总数的93%。即使这8家母公司,恐怕也并非真正吸引民间资本,而是吸引其他的国有资本,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去甚远。

因此,国企改革要瞄准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尚未形成混合所有制那部分企业的“半壁江山”,吸引民、外、内资本进入,形成混合。除少数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行业的国有企业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外,多数国有企业,包括涉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不宜采取“绝对控股”。如确实需要控股的,可以采取优势控股或有效控股的方式。对于大多数不需要国有资本控制而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参股的形式,即由民营资本控股,或者是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由民资经营。

针对国资委系统内中央企业母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寥寥无几的情况,要使中央企业母公司应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重点环节。而国资委所属系统之外,尚有大量国有资产,如铁路系统、金融系统、烟草系统、教育系统、文化产业系统等,也应改造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二,要立足于现有民营企业,让国、外、内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过去十几年,学术界多聚焦于将国有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而对民营独资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重视不够。

第三,立足于现有外资企业,让国、民、内资本与外商资本融合。在这方面,应关注国际上从事跨国并购的外商资本力量。近年来,随着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由传统的“新设投资”向“跨国并购”转变,并购投资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但仍不理想。利用跨国并购方式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第四,立足于企业员工,实行员工持股。企业员工参股是上世纪90年代末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近10年来,这一改革方式被“淡化”,有些地区的员工持股遭到批判。现在,各类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虽然各类企业员工拥有的私人财产数目不大,而且其私人财产也不可能全部用来参与企业资本混合,但由于人数众多,也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未来,民营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有4条“路径”。

第一条,开放“管理服务外包”。由民营企业组建高质量的经营管理团队,去分包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就像现在酒店管理公司一样,虽不改变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关系,但通过“管理外包”渗透进去,推动垄断行业“经营管理权变革”。

第二条,开放“特许经营权”。结合中国的实践,实施垄断行业特许权经营制。其实质是由民营企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民营企业经营公共服务部门业务,获得收益,并承担商业风险以及相应维护性投资责任。

第三条,开放“新建项目产权”。这实际是在不触动原有产权格局情况下实行“增量变革”。可以是部分注资,如电力、电讯、铁路、民航、邮政等领域,每年都要新上一批重大项目,过去多由国企去建,现在则应鼓励民营资本注资。也可以联合整体进入,如国家将发放若干民营商业银行牌照,民营企业资本可以联合起来申请办民商银行。

第四条,开放“垄断企业存量格局”,让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可以是由民营资本向现有的国有企业注资,使民营资本“参股经营”;也可以把国有企业向非公有企业整体或大部分出售,使民营资本“控股经营”。当前,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垄断性行业虽然有非公资本进入,但总的来看,规模还是偏小。下一步,应当在增量资产和存量资产两个方面,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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