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峰:思想史视域中的共同体与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4 次 更新时间:2014-05-0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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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峰  

 

【核心提示】共同体的规范原则不能构成共同善的最终根据,共同体成员约定俗成的规则也不能构成人们行动的最终根据,因为它们之间总是会产生一种人们自以为正确但相互之间冲突的情况。

 

在古希腊,正义意味着城邦共同体的成员应该遵守城邦法律与规范,这种法律与规范使得共同体稳定有序。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表达了一种社会秩序原则,它本身显示了一种价值取向。正因如此,柏拉图在《普罗泰戈拉篇》中隐含地表达出“敬畏与正义成为城市的秩序原理和友谊的连接纽带”,“正义是国家内部人民之间的纽带”。

由此可见,古希腊人是在城邦政治共同体中思考正义原则的,城邦构成正义得以存在的载体。在柏拉图看来,只要每个人的德性向善,正义城邦就会出现。而亚里士多德指出,人是政治的动物,每个人只有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才配享有人的资格,取得公民身份。

 

现代性造就流动共同体

近代以来,在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下,工业革命的推进使得社会现实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逐步分化为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领域,并且彼此之间相对独立。西方这种现代化进程促使现代性问题产生,前现代社会的整体性不复存在。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社会风险的出现消解了原来传统权威共同体的稳定性,开始朝着临时共同体的方向发展。资本逻辑下的社会生存成本,决定了每一个成员要根据自己的需求而加入共同体,无论这种需求是物质利益抑或精神的。我们把这种共同体形态称为流动共同体。在理想形态的意义上,流动共同体的临时性决定着其成员自愿加入、自愿退出,成员之间相互平等、互相尊重。人们决定加入某个共同体都是基于理性选择,在比较个人与共同体的力量中,朝着有利于自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策略选择。也就是说,在通过加入共同体而获得更强的抵抗社会风险的能力,使自己的生活成本降低而不是增加的时候,个人就会选择成为共同体的成员,充分利用共同体资源改变自己的生存处境。

人们主观上希望处于一个秩序井然、能够体现正义原则的共同体作为生活的场域,在其中人们彼此相互承认、互相尊重,彼此承担责任与义务。如果这个共同体能够满足复杂多样的现实需求,就会促使人们产生身份认同意识,但是,实际情况果然如此吗?

 

生活世界异化阻碍正义共同体形成

市场经济锻造了人的算计能力,人们从个体的私利出发,选择一条能够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生存道路。如果每个人都以同样方式进行选择活动的话,最后博弈的结果是大家只有通过妥协,才能在这个基础上实现每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是说,当每个人依照理性选择自己的生活,达成具有生存正义、发展正义的共同体时,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从理论上说的确如此,但现实却并不支持这样的论点,因为现实社会更多受到货币与权力的操纵。哈贝马斯认为,系统侵入生活世界,生活世界被殖民化,人不再是人本身。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使得人严重异化,失去本性。“每个人都千方百计在别人身上唤起某种新的需要,以便迫使他作出新的牺牲,使他处于一种新的依赖地位,诱使他追求新的享受方式,从而陷入经济上的破产。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面找到他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满足……他的贫穷随着货币的权力的增加而日益增长。”这种颠倒改变了人的处境,如果人们接受这样的现状,也就是接受和承认产生这种异化现状的制度,并使这种制度合理化。

因此,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反思和批判,消除这种货币与权力对人的操控,使人能够从这样的生存状态中摆脱出来。马克思认为,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货币与权力寄存的载体,私有制使人的境况变得越来越糟糕。“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尽管私有制本身也把占有的这一切直接实现仅仅看作生活手段,而它们作为手段为之服务的那种生活是私有制的生活—劳动和资本化。”只有当人们认识到自己的处境,产生摆脱现实困境的思想自觉时,变革行动才可能发生。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张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改变无产阶级的贫困状况。哈贝马斯则主张通过沟通与协商的方式,重新构建生活世界,消除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与殖民化。

 

正义与善观念在共同体中统一

金里卡指出,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是主权的承担者,它的意志和利益确定着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它使人们共享一种共同的民族语言、文化与民族身份。正是这种“共同的历史感、共同的疆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公共制度,公民们觉得自己共同归属于一个特定的社会,因为他们使用同一语言、拥有同一种历史。他们共同参与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就依赖于这种共同的语言,而制度彰显和固化着这种共同的历史;并且,在面对不确定的未来时,他们视为自己的生活机会息息相关于社会和制度的持续存在。公民们可以在这个意义上共享民族的确定性,而不必共有同一种种族血统、同一种宗教或者同一种善观念”。可以说,这种共同的归属感构成民族身份的基础,同样构成了公民身份的基础。

每一个共同体都不是预先给定的自洽之物,也不是简单的抽象物。它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这种形成条件和基础构成了共同体存在的现实根据,共同体的正义原则也需要不同正义观之间的碰撞,以形成一种共识。这说明,共同体的规范原则不能构成共同善的最终根据,共同体成员约定俗成的规则也不能构成人们行动的最终根据,因为它们之间总是会产生一种人们自以为正确但相互之间冲突的情况。为什么共同善之间会产生冲突?因为受到社群文化传统的不同影响,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宗教信仰、经济收入等因素影响,使得人们对正义持有不同的观点与看法。试图通过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过滤掉这些因素是不现实的,人们在现实生活之中,常常根据不同情况选择自己认为适合表达正义的观点。这就使得正义与共同体之间不仅有着相同之处,同时存在着差异。我们只能从实际生活呈现的情景之中,寻找一种既能体现正义又能使差异获得统一的原则,这将构成我们审视和承认共同体的根据。与此相应,公民身份可以被视为一种调试剂,它既可以显示共同体是否正义、秩序井然,又能够显示共同体的共同归属感是否有利于增进成员对公民身份认同,共同体是否具有凝聚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社会共同体与公民社会认同研究”(11BZX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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