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民:日本在甲午海战中粗暴践踏国际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1 次 更新时间:2021-01-2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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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民  


当前,日本在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故意歪曲历史,掩盖事实真相,无视国际法的存在,屡屡挑起事端。回顾往事,日本有着践踏国际法、奉行强权政治的过去。甲午战后,日本曾两度掀起中日甲午战争国际法问题研究高潮,企图通过偷换国际法概念、聘请国际法专家著书立说等形式为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寻找法理依据,为战时暴行进行辩解。但是,这并不能掩盖日军在甲午海战中践踏国际法的行径。


不宣而战——突袭“济远”号

1894年春,朝鲜爆发东学党起义,日本认为发动侵略战争的绝好时机已经来到。一方面极力怂恿清朝政府派兵赴朝,并信誓旦旦表白“我政府必无他意”;另一方面,在中国出兵之前,日本内阁在6月2日通过了以保护公使馆和侨民为借口的出兵提案,6月5日成立战时大本营,在援朝清军到达牙山的同一天,日军先遣队亦在仁川登陆,至6月16日,日本一个混成旅团约7000兵力在朝鲜登陆完毕。在此形势下,7月中旬,清政府命北洋水师运兵渡海,增援驻朝清军。在获知清军增援消息后,日本立即派联合舰队从佐世保港出发,游弋于朝鲜沿海,准备截击中国军舰。

1894年7月25日凌晨,北洋水师“济远”、“广乙”两舰由朝鲜牙山返航回国,7时30分左右,两舰航行至丰岛附近海面时与日本“吉野”、“浪速”、“秋津洲”三艘巡洋舰相遇;7时52分,双方军舰相距3000米时,预有准备的日本军舰突然向“济远”舰开火,“济远”、“广乙”猝不及防,仓促应战,很快因伤相继撤出。而就在双方激战之时,对战事毫不知情的“高升”轮和“操江”号也先后驶入作战海域,立即遭到日本舰队的攻击。结果“高升”轮被击沉,800余清军官兵殉难,“操江”号受伤被日军俘获。这就是史上著名的丰岛海战。

关于发动丰岛海战的责任问题,日本历史学家田保桥洁指出“开战的责任在于日本舰队”。对此,日本“浪速”舰舰长东乡平八郎在7月25日的日记中清楚写道:“上午7时20分,在丰岛海上远远望见清国军舰‘济远’号和‘广乙’号,及时下达战斗命令,7点55分开战。”

日本未经宣战,突然挑起战事,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关于战争何时开始,1864年出版的《万国公法》就已规定:“国家与国家间非先有明白的警告不得开始战斗行为,此项警告或出以宣战之形式,或依一最后通牒而附条件的宣战。”交战双方开战之前,彼此通报对方的军事行动,实为平衡军事需求与人道需求所必需。在战争爆发之前,中日之间通商贸易、外交使节依然保持正常往来,日本在未经宣战的情况下,发动有预谋、有准备的突然袭击,是国际习惯法所禁止的。

日本在朝鲜领海首开战端,亦侵犯了朝鲜主权。根据《万国公法》之规定,“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亦归其管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而他国不与也”。“各国舰船以去岸三英里才可以自由航行,不归他国管辖”。据此规定,日本在朝鲜领海内突然挑起战事,违反了国际习惯法关于沿海国领海主权的相关规定。


违反中立——击沉“高升”轮

上文提及的“高升”轮是属于伦敦印度支那轮船航海公司的一艘英国籍商船,7月17日被清政府租用。该船7月23日从天津塘沽出发运载1000多名清兵赴朝鲜牙山,7月25日上午8时许在丰岛附近海面与日舰“浪速”相遇,在拒绝随其航行的命令后,遭到“浪速”舰猛烈炮击,“高升”轮爆炸沉没,800余名官兵遇难。在此之前,日本海军已经在丰岛海面袭击了中国“济远”、“广乙”号军舰,两国已实际进入战争状态,“高升”轮是在完全不知双方已经开战的情况下驶入该海域的,日本击沉“高升”轮的行为明显违反《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

根据《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如果该船的船主、租船人或船长并不知道战争爆发,或者虽然知道战争爆发,但船长没有机会卸下旅客,则不被认为从事“非中立役务”,交战国不得拿捕或攻击该船,可允许其返回出发港。

“高升”轮出发之前与中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已注明:“如中日之间发生战争,双方一致完全同意该船立即驶往上海,并在上海终止合同。”当日方临检“高升”轮时,船长转达了船上中国官兵“拒绝‘高升’轮当俘虏,坚持退回大沽口”的要求,并表示:“高升”轮出发时两国并未宣战,尚在和平时期,而且在航行过程中也无法获知日本不宣而战,日方应该同意该船回到原出发的港口。但是,日军却完全无视这一合乎国际公法的正当合理要求,反而蛮横地命令“高升”轮船长舍弃船体,“高升”轮还未来得及回答,即遭攻击。

“高升”轮被日本军舰击沉的消息传出后,清政府总理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何意该国忽逞阴谋,竟于本月二十五日,在牙山海面,突遣兵轮多只,先行开炮,伤我运船,并击沉挂英旗英国商船‘高升’轮船一只,此则衅由彼启,公理难容。”消息传到英国,英国舆论哗然,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英国驻华公使在得知消息后,致电英外交大臣,认为日本在中日双方仍就划区占领问题进行谈判期间,公然击沉“高升”轮,其行为是非法和无耻的。英国驻日公使也向日本外务省提出了严重抗议。

英国远东舰队司令海军中将斐利曼特得知此消息后,一方面致信日本联合舰队司令责问:“‘浪速’舰的行为是否奉司令官之命,还是征得司令官之同意?”一面去电责问日本海军省:“中日倘有战争之事,则当预先照会各国,然后各国按照万国公法,不使轮船载中国兵马,今日本并无照会英国,则英国之‘高升’轮船自应载运中国兵马,并无一毫背理之处。日兵无端燃炮轰击,以至全船覆没,船中司事均遭惨毙,是何理耶?明明见有英国旗号,而肆无忌惮一至如此!将于中国为难耶?抑于英国为难耶?请明以告我。”

与此同时,斐利曼特致电海军部并建议:“我方应要求立即罢免并拘捕‘浪速’号舰长和那些在两国政府谈判期间指挥军舰卷入事件的高级官员,若不遵从,我应被授权实行报复。最重要的是,应当做些事情以弥补大英旗帜所遭受的侮辱。考虑到此种野蛮屠杀,还应督促交战国在战争中信守人道。”

此外,击沉“高升”轮事件发生在丰岛西南方向,位于朝鲜岛屿蔚岛以南约1海里,即使按照当时国际通行的3海里领海制度,此海域也属于朝鲜领海。日本在朝鲜的领海范围内临检、攻击英国商船,既是对朝鲜主权的侵犯,也是一种破坏中立的行为。


惨无人道——射杀虐待战俘

按照国际法,在战争进行过程中,交战国的军队应遵守相关的战争法规,尽可能保护战争受难者,如失去战斗力的伤者病者和海战中的落水人员等。例如:1864年在日内瓦订立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第6条规定:“伤病的军人应该受到接待和照顾,不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该公约批准后不久,一般均承认有将其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必要。1866年在瑞士召开的国际会议上,曾草拟了一个包括15条规则的国际公约,拟将上述1864年日内瓦公约适用于海战,虽然该公约未获批准,但作为1864年公约的签字国,日本方面应该明白上述规定作为习惯法可适用于海战。可以说,19世纪,俘获国对战俘给予一定的人道待遇已得到普遍承认。但日本军队在甲午海战中的诸多行为,与上述国际法的规定相去甚远。

一方面,日军射杀遇船难人员。在“高升”轮被击中沉没后,许多清军官兵落入海中,此时日本军舰不但不施以援手,反而向已失去抵抗能力的落水者射击,完全违背了1864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适用于海战的法律精神,是公然蔑视和违反国际法的暴行。搭乘“高升”轮的德国退役军官汉纳根事后回忆:“我看见一只日本小船,满载武装士兵,我以为他们是要来拯救我们的,但悲伤得很,我是想错了,他们向垂沉的人们开火。”被营救的“高升”轮大副同样提到:“我被救上小船后,船上的日军向海面上的中国人乘坐的小船打过两次排射。对此,日本军官解释说,他奉命要击沉那些小船。”1895年2月,在威海防御战中,北洋海军鱼雷艇队从威海港北口突围而出,沿着海岸线向西航行,其中一艇触礁搁浅,艇上7人全部登岸,但在陆上遭日军拦截。在盘查未果,挥手放行的情况下,日军士兵从背后开枪,将7人全部射杀。

另一方面,日军虐待战俘。在丰岛海战中,北洋水师所属“操江”号被日军追击途中搁浅,船上83人被日军俘获,几天后由日本“八重山”舰押送至佐世保军港。据同时被俘的丹麦人弥伦斯回忆说:“午后2点钟,上岸之时备受凌辱,……船近码头即放汽钟摇铃,吹号筒,使该处居民尽来观看。其监即在码头相近地方,将所拘之人分作二排并行,使之游行各街,游毕方收入监,以示凌辱。”在作战过程中,日军宁肯就地消灭俘虏,以免增加安置的麻烦和负担。据目击者称:“1895年1月30日威海南岸炮台之战,清军战败溃逃,有10余人被日兵捉住,被一个不留地全部杀掉。”

在整个甲午战争的过程中,日本军队不仅在海战中违反战争法规,在陆上战争中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更是罄竹难书。对于日军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行为,日本军事当局乃至日本政府一清二楚,但他们一方面尽力封锁消息,使之不致造成舆论影响,一方面大作表面文章,进行掩饰和正面宣传,以给西方国家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日本军队在战争中是完全遵守国际公法的。日本的这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做法,确曾奏效一时,蒙蔽了不少西方人士和记者,但纸里究竟包不住火,铁证如山的“旅顺大屠杀”剥掉了日本的“文明人皮”,使日本军队粗暴践踏国际法的行为在世人面前暴露得一览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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