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琦:法的确定性及其相对性——从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2 次 更新时间:2014-04-07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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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  

 

内容提要: 法的确定性由法的外在确定性和内在确定性构成。法的外在确定性指法为人类提供秩序化的、有序性的社会生活。法的外在确定性是法的功能所在 ,是法的首要价值。这是由资源稀缺这一事实所决定的。法的内在确定性指法自身的确定性 ,包括法作为社会规范以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为特征 ,以及法以行为为对象。法的内在确定性是法的外在确定性得以实现的前提。法的确定性的相对性在法的外在确定性和法的内在确定性两个方面都存在着。这是由人的需要的某种不确定性、客观世界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并存、法实现确定性的能力的有限所决定的。法的确定性问题同时涉及了关于法律的三个元问题。

关键词: 秩序;法的确定性;规则;权力;相对性

 

引言

一、稀缺与对秩序的需要

二、秩序与法律的外在确定性

三、法的内在确定性之一:法作为社会规范的属性

四、法的内在确定性之二:法以行为为对象

五、法的确定性的相对性

六、法的确定性所致缺陷及其补救

结语

 

李琦,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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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研究》2002年0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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