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烨 韩迪:转型中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曝光于媒体的社会效应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68 次 更新时间:2011-11-02 12:24

进入专题: 社会转型  

颜烨   韩迪  

内容摘要:社会转型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频发的情况比较突出。在媒体现代化进程中,媒体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关注度也日益升温。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频频曝光自有其社会性背景原因。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频频曝光必然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效应,既包括正面积极效应,也包括反面消极效应,但总体上是前者大于后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频频曝光正面讲,能够有利于及时快速处理事故和灾后重建,遏制事态的扩展,也有利于强化政府决策和行政的科学性有效性、领导者的责任和公民的安全意识等等;消极方面讲,也会在公众中产生“放大镜”效应和麻木感,或造成社会恐慌,或由于曝光失实导致社会混乱等等,因此也需要对媒体在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报道方面进行规范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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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是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的简约提法,目前学术界一般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社会转型在社会学上是指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从乡村社会向城镇化社会、从同质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等的转变。[1]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表现为频繁性、重大特大性等特点,因此学界认为我国正跨入“高风险社会”时期。[2]2005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正式提出“安全生产初级阶段理论”,指出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以及各种现实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影响和制约。

安全学界一般从大安全角度把安全问题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含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3]包括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前者主要指人为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灾难,如人因火灾、交通事故、建筑事故、矿山事故等;后者涉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如地震、洪灾、海啸、台风灾害等。当然也有混合性原因引致的事故和事件。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涉及人类生命本身,责任重大,人命关天(古人有“安全为天”之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现代媒体在关注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方面显得格外活跃。各类媒体涉及报刊杂志、书籍、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报道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仍然具有时效性和导向性强、受众广和一定的监督教育功能等特点。

一、转型时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频频曝光的社会背景

社会转型时期,除了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本身的频繁性特点外,还有其他一些社会性的背景因素。

1.相关社会宏观政策法规的有效出台和披露机制的形成。鉴于过去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隐瞒、虚报、拖延不报等不法行为以及对责任者的追究乏力,近年来国家、政府为严密监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和做好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的报道披露政策法规,进行了明确的硬性规定,形成了良好的披露机制。比如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等,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国务院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又如,2003年8月和2004年2月,中央曾先后两次下发文件要求做好突发事件报道,保护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央要求形成了三个层次的信息披露机制:一是每个季度定期举办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二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快报后,通知该局新闻处,组织中央媒体采访;三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与调查的事故,将组织事故现场新闻发布会,及时披露事故救援进展等信息,并常设新闻发布会的披露机制,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状况和形势;还有一些地方部门也分别出台建筑等领域的“安全曝光台”、“安全阳光台”。披露机制的形成,使得过去难以让公众广泛知晓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能够频频曝光于各类新闻媒体,接受公众监督评论。

2.信息技术的加速发展。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新一轮科技浪潮的掀起,使得计算机、电信等技术快速增长,信息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上的流速慢于电子网络媒体。在披露和报道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中,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基地的互联网显得格外活跃。由于它具有便捷迅速、反应灵敏、能够平等交流沟通和及时反馈等特点,在争抢报道头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方面网络的作用和效率大大高于传统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同时信息技术政策的开放,也使得诸如电子服务器的开发与利用、网站的建立与开辟等都不会局限于某一团体或组织垄断中,信息的完全性、对称性和时效性更强更为明显,每天的互联网、手机等新闻信息中难免要报道大大小小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小到一对邻里口角而造成的身体轻度伤害和人格的贬损,大到重特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如矿难、空难、交通事故和台风、地震等,而且各大网站相互转载、粘贴,让人感觉天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一股股往外冒”。

3.新闻媒体的改革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形成。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新闻媒体行业本身也进行着市场化改革。经过10多年的改革嬗变,国内新闻媒体普遍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以质量求发展、以利益为驱动的办报办刊和经营网站的模式,逐步改变了传统的“吃大锅饭”的大包大揽方式,新闻记者直接面向市场、走向社会。这一轮巨大变革使得各大媒体在分与合中不断重组,同时激发了新闻媒体争抢新闻、谋求新颖快速、既求质量又求数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热情。在这样一种局势下,事关人身、财产、环境等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报道的快速反应机制得以形成,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报道在记者群中显现出及时、快速、高效的特点。记者职业的敏感性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也使得大大小小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在媒体频频曝光,暴露无遗。

4.社会转型时期民主的增长、开放平等理念的深入、法制意识和公众知情权的提升。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较,随着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转型时期整个社会显现出公众民主意识的极大增长,开放意识和平等处事意识不断深入人心,法制意识和公民知情权逐步提升,主要的模式是逐步由城市人群带动乡村社会发展,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约制,因此对于任何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遮掩”、“隐瞒”、“私了”等等作为都显得过时。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不信邪,越来越成为中国公民民主精神的重要特质。这样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更加有利于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信息的披露和曝光。

二、转型时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频频曝光于媒体的社会效应

学术界对媒体功能的研究有很多理论。如哈罗德·拉斯维尔的“三功能说”(环境监视、社会协调、社会文化传承)、赖特的“四功能说”(环境监视、解释与规定、社会化功能和提供娱乐)。[4]由于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负面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媒体在披露报道时与平时报道一般性新闻就有所不同,事故曝光报道后的影响也不一样。下面我们从正反两方面功能进行分析:

(一)从社会正功能方面分析

1.有利于冲破个别正式渠道对消息的封阻和误报,能使事故得以快速澄清和处理,以避免更大的损失。新闻媒体曝光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有时能够达到信息快递、反馈及时、事故处理果断的最佳效果。比如,在2001年广西南丹矿难中,地方政府一些官员和矿主相互勾结,采取非法手段,隐瞒真相、封锁消息达10天,直到记者冒死前往矿区采访才逐渐使真相大白于天下,随后自治区党委书记带领调查组前往出事矿区,抓紧时间进行处理,查清已经死亡人数,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5]又如,2003年SARS疫情肆虐之时,国内一些医学专家本着对人们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超越和打破个别官方的虚假报告和误漏统计。事件是2003年4月8日,美国媒体《时代周刊》就率先刊载了一篇题为《北京遭到SARS袭击》的文章,在全球引起轩然大波。该文引用了一封署名北京301医院军医“蒋彦永”的信。信中披露当时的中国卫生部长新闻发布会上言论失实。文章激起了全球对中国北京SARS疫情的关注;世界卫生组织视察员根据来信加强了对北京的考察,并特意检查了信中隐瞒疫情的医院;中国中央政府也开始加紧制定防治策略。[6] 再如2004年6月6日,北京大安山煤矿发生塌冒事故,造成10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北京各路媒体纷纷赶往大安山采访,但是采访受困。《中国安全生产报首都安全周刊》6月12日以《大安山煤矿塌冒事故积极实施救援,消极面对媒体》报道此事。随后,这篇文章被新华社动态清样转载。8月1日,北京市分管工作副市长向媒体深表道歉。[7]也还有其他很多案例在通过正式官方渠道多方申诉无求之后,当事人或受害者可能借助媒体进行申诉,这样的事例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和一些网站中多有可见。这些都是媒体率先如实报道、勇敢曝光,然后引起公众和政府的密切关注并及时采取可行措施控制了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案例。

2.有利于政府加强应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科学合理决策,巩固和强化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措施和设施的整改和完善。传播学中的“议程设置论”认为,大众传播活动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即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强化该话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而“沉默的螺旋”假说也有三点:舆论的形成是大众传播、人际传播和人们对“意见环境”的认知心理三者作用的结果;经大众传播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延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这种环境认知带来的压力或安全感,会引起人际接触中的螺旋式扩展过程,并形成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8]基于上述假说,如果新闻媒体加大对事故、事件的报道可以引起社会关注、政策调整等一系列正向变化。这一方面教育意义最为深刻的是2003年针对SARS疫情的频频曝光报道。中央在确知SARS疫情的严重性后,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诸如问责当事领导者,制定和启动紧急预案,加强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制定颁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成立国务院和地方非典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在全国形成政府领导牵头、专家介入攻关、群众全面动员抗击非典的科学决策机制和运作机制,形成一层抓一层的责任制,畅通信息网络,利用各类媒体真实公布当日各地疫情,充分保证决策时信息有效、信息及时、信息全面,并形成强大的新闻舆论压力,最终抑制了疫情的扩大,取得重大胜利。也因此在面对2004年禽流感突发事件中各地顺利过关。2004年北京密云发生元宵“灯展踩踏事件”被大篇幅报道和曝光,事故责任人得以惩处,为此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五一、“十一”等黄金周未雨绸缪,利用媒体发布旅游安全预警,要求各地政府各级领导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旅游地点、设施、餐饮、交通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少发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事实证明成效是显著的。再如,近期网络媒体持续披露的校园血案事故,一些记者在调查中也总结了校园安全问题存在的诸多隐患,譬如安全设施缺损、保安人员不足、心理健康教育滞后、安全监控系统缺失等管理和教育方面的问题,同时也看到了引发校园暴力、校园血案的一些社会环境和社会心理、个体心理方面的原因。[9]这些报道都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作者和学校进行合理科学决策,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措施和手段。像2003年频频报道的广州“孙志刚事件”、成都“李思怡悲剧”等直接关涉个体生命价值的人身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就引发了国家、政府从以人为本的高度,改革和摆脱传统滞后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作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要求,加强决策和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于2004年废止国家“收容遣送办法”、修改“治安管理条例”等,这些都基于社会转型时期对于安全工作的发展要求重新进行了制度调整;推行的“质量万里行”、“安全生产万里行”、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告”等也是关注国计民生的安全策略,是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各大媒体对2004年11月陕西铜川陈家山(死166人)、2005年2月辽宁阜新孙家山两起几十年罕见的特大煤矿瓦斯爆炸矿难的连续报道,也使得中央决心投资30个亿改造国有煤矿安全设施,并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临时更将换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3.有利于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大力推进,强化领导者、管理者的责任意识。随着在2003年SARS的暴发流行中中央在强化领导责任意识方面所进行的“大动作”导致“问责风暴”的掀起,和一些高层领导的去职,媒体也毫不留情公开发布和披露,各行业、各地方官员在后来应对SARS、禽流感、煤矿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方面都不敢有丝毫懈怠,在责任意识方面毫不含糊,有的领导还亲临事故现场一线和医院慰问走访。2003年重庆井喷事故、衡阳“11·3大火”事故,2004年安徽“奶粉中毒”事件、北京密云“2·5”踩踏事件、吉林室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浙江“5·12”特大交通事故、河南大平矿难,2005年初辽宁阜新特大矿难等等事故的频频曝光和连续报道都在提醒着领导者、管理者如何加强责任意识,如何从马克斯·韦伯所称的“道德伦理”到“责任伦理”的强化。[10]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在安全工作方面诸如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安全生产、消防、劳动保护等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并对之不履行职责所负责任和应承担的处分甚至法律责任。随后出台的《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在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检验检测检疫的审定、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责任者应该承担的责任。重庆首创高官“问责制”,而2004年上半年仅四川一省,就有6个市厅级干部引咎辞职,如因成都市公交车接连发生数起交通事故辞职的,自贡“3·31”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直接责任者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后董事长引咎辞职、总经理等5人涉嫌犯罪等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被媒体喻为“风暴”的问责制从上到下、由远及近刮来,面不断扩展,力度不断增大,“风暴”过处,领导干部感到震撼,广大群众拍手称快,[11]媒体更是连篇累牍披露报道。所有这些案例都展现了传播学“议程设置论”和“沉默的螺旋”理论假说的功能。

4.有利于普通公众安全意识的提升和社会抗逆能力的增强。媒体在披露报道时与平时报道一般性新闻就有所不同,需要从教育导向功能角度出发,对公众的安全意识提升和社会抗拟能力的增强应该有所启迪和帮助。一般来说,直接在现场感受过某一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群众更有可能增强这方面的安全意识,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但媒体在提升整个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方面具有它独到的作用,它通过细致情节的描述和分析,传播和扩散这种危机意识,使整个社会的抗逆水平得以提高,确保往后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做到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未雨绸缪,培养公众良好的心理素质。[12]事情真相的揭露和曝光,其实也有利于整个社会成员参与和介入,筹划对策,有利于群众、专家、政府的三方互动,从而完善社会自我修复机制。同时,媒体在披露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过程中,也有利于向广大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5.有利于相关学术研究更全面地深入。关于安全问题的学术研究除了研究者采取质的研究方法,或进行实地考察和实验研究外,能够有效地利用各类媒体,对其所报道和披露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进行宏观的、总体的归纳总结和统计分析,可能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会发现其中一些带有普遍规律性的东西,反过来反馈给政府决策层,体现咨政功能,反馈到社会民间中去进行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因为实地现场考察和实验研究只是某一方面、某一个点、某一次事故的研究,难免要以偏概全。同时,有关安全问题的学术研究也需要与时俱进,在关注理论前沿问题的同时,更需要借助便捷的媒体关注现实中的前沿重大安全问题,需要借助媒体来研究社会转型时期安全问题与传统的安全问题有何区别,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改进安全防范措施、安全保障技术等,使得学术研究在服务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实践中得到更深入的发展。附而言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涉及多学科的综合,在安全学、危机管理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伦理学、安全人机学、安全工程学等方面尤其表现得突出。

6.有利于新闻媒体本身的反应性改进。笔者在长期的观察了解中发现,由于媒体责任机制的逐步完善,近两年媒体报道曝光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比以前有所改进:一是更注重客观真实性,不像2002年某报报道江西“万载烟花爆竹爆炸事件”那样任意夸大伤亡人数,造成新闻的轰动效应(当然报道不实也因为当事组织和当地政府掩盖、阻挠有关);[12](P120-121)二是更加理性化,不盲目冲动,一般是弄清事故真相再做详细报道,即便没有完全弄清楚,也不糊弄公众,可能会在文章后面附上一句“事故正在深入调查当中,我们随时跟踪采访报道”;三是更加遵纪守法,要求不能立马曝光的、略带保密性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一般能够遵守新闻纪律不做大肆炒作,待官方权威有个正式说法后再行披露。当然,也不能否认个别媒体的赶潮流、炒作性和趋利性(因此媒体的管理机制、责任机制、法制化建设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四是更加注重与政策性和学术性相衔接,这与目前很多新闻工作者的学历层次高、知识储备多、专业性较强而又亲临一线现场有一定关系,有的新闻工作者本身就兼跨学术领域或政府领域,善于与专家学者、政府官员进行交流、沟通和对话,因此他们善于在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专题报道中作更深入全面的总结、提炼,找寻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使得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曝光从感性描述上升到理性抽象,更加有利于学术研究和政府决策。

7.有利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充分形成。当然这一点意义与前面几点比较起来,是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披露曝光后的“远效应”和“慢效应”。一方面如前所述,社会法制化和民主化的发展有助于营造披露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频频曝光于媒体,反过来也促进了法治社会和民主社会的充分发展,使得大家能够依托媒体对相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进行平等、协调性的沟通交流。

综上所述,这些正功能都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对来说,第一、二条正向效应可以看作是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披露曝光后的“直接效应”、“近效应”或“快效应”;第三、四条可以看作是“中程效应”、“中等效应”;而第五、六、七条则是“远效应”和“慢效应”。

(二)从社会负功能方面分析

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曝光可分为正面真实报道和虚假歪曲报道两类情况。虚假歪曲报道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必然带来一系列恶果,而正面真实报道也同样难以避免一些消极性后果,不妨简要分析:

1.有可能使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在公众心理中既具有“放大镜”的效应,也会产生麻木感和“交往匮乏症”。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各大媒体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频繁曝光和披露,已经使得广大民众反而觉得目前社会上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比较改革开放前更为突出和频繁了,这就是媒体披露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在人们心目中产生的一种“放大镜”效应。的确,从统计分析来看,社会转型时期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增长而略有增加,但是,我们也应该以经济总量为基数进行对比,改革前的经济总量远不如现在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目前人均年收入1000美元,原来不过200美元),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率与经济总量增加有可能成正比,但经过一段时期的安全技术改进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有力落实,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率会随着经济的增长有所回落,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率就在开始下降。

在放大扩散效应的另外一面,就是人们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频繁曝光会产生一种麻木感而熟视无睹。也就是说,现代媒体大篇幅报道和曝光安全生产事故以促进事故处理的效率和便捷的同时,传媒的麻醉作用也在进一步加剧,加剧了当代社会多元与差异主体间的“交往匮乏症”,导致公众对公共生活、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处理的参与度降低,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处理政策措施和机构的认同度降低,由麻木、交往匮乏到对公共合法性危机。[12](P122)麻木的感觉还可归结为“恐惧诉求”理论,过度的宣传反而可能引起公众心理排斥,达不到报道目的。

2.有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和社会秩序紊乱。社会心理学关于社会传染理论认为,当有的成员做了某件通常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事,其他人也会倾向于去效仿他;激动的群众的行为具有传染性,就好像感冒流行一样。社会心理学称这种现象为社会传染现象,包括模仿、从众等心理。比如2002年媒体报道天津“艾滋病患者扎针”事件,有的媒体就制造一种虚假信息在蔓延,[13]在社会上产生“一传十,十传百”的扩散效应,在津、京、冀地区一度产生了社会恐慌心理,弄得许多市民不敢使用公用电话亭。目前在中国,相对来讲电视新闻的受众面比较报刊杂志和网络来可能更广泛些,因此电视媒体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报道比较其他媒体应该慎之又慎;但电视媒体曝光要稍慢于网络披露,这样也会形成一些“迟效应”,使政府的事故处理工作做在前头,避免曝光后引发更大的社会紊乱。

3.有可能导致以身试法罪犯的模仿。这其实是社会心理学上关于社会学习理论的一个具体表现,也表现为效仿现象。这尤其体现在个人人身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财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方面的治安事件,如网恋血案、绑架诈骗、持枪抢劫银行等案件。当然这里面不单单是因为媒体披露报道以往事故而被后来罪犯模仿,还由于现代影视过多放映“警匪片”、“枪击片”等等。因此笔者认为,媒体在报道曝光此类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描述事故本身的经过,更重要的是要报道披露党和政府、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攻破、抓获这些罪犯的以及量刑程度,给以身试法者以震慑的压力和威力。至于涉及一些公安侦破技术的内容可以保密不报道,避免产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负面效应。

4.有可能诱致责任单位(组织)甚至家庭的崩溃解体和经济效益损失。这里面明显的案例是1996年“三株常德事件”。当时湖南常德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人因服用“三株口服液”致死的一审判决,三株公司不服上诉。但媒体已经大篇幅地报道“三株常德事件”了,不久,三株公司在湖南乃至全国从包销迅速下降为零售,进而导致这个当时号称中国最大保健品的企业陷入全面瘫痪,导致10亿元损失和10万员工下岗,三株公司岌岌可危。[14]学界认为,这是因为责任组织(单位)与媒体沟通不够,同时没有借助媒体给广大公众一个正式的、权威性的说法,对于死者的死因没有很好地说明和解释(也可能并不是口服三株液而致死的)。[11](P69)再如空难交通安全事故的连续报道和披露,旅客产生恐惧心理而使航空业陷于疲惫,经济效益滑坡等。至于因媒体报道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而导致当事人家庭的解体的情况不太多见,但也不是绝对没有。

5.有可能诱致媒体信誉危机和新闻工作者的变故。这方面主要原因归咎于报道媒体本身的新闻道德和误报、滥报或其他政治性、经济性目的的结果。如新华社曾经通报,2003年6月发生的山西繁峙矿难造成38名矿工不幸遇难,然而最早一批赶到事故现场的记者中,有11人(其中新华社记者4人)接受了矿主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贿赂,他们作出了死2人、伤4人的虚假报道。事件真相披露后,舆论哗然,这一小撮人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新闻记者的声誉。对11名新闻工作者分别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处分。[15]

三、结语与建议

总体上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曝光于媒体的正功能大于负功能,能对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起到推动作用。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尤其是人为责任引发的事故进行曝光的目的最主要的有:一是依法追究当事责任人的责任,利于责任制的推进;二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升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做到不引发事故、事故面前有备无患;三是利于推进安全问题的科学研究、科学预测、科学决策和安全预警机制、体制的建立,避免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对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出现的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至于领导者、管理者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遮掩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等,可能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个人政治利益角度考虑,就是采取隐瞒、少报等手段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或者为了更大的政治升迁;二是从社会或地区安全稳定利益角度考虑,即封锁事故消息,避免引发更大的社会混乱和恐慌。不管怎么说,隐瞒、虚报、延报等作为,一是违法的,二是不符合现代社会民主发展的要求,是传统官僚主义和粉饰太平的政绩观在作怪。事件的曝光恰恰更有利于广大民众知情参与处理问题,大禹治水的经验是“疏”而不是“堵”,越堵越容易累积成社会问题的总爆发。[16]

至于媒体曝光安全事故的负面消极功能,我们可以作如下建议:

1.加快新闻立法,尽快出台国家《新闻法》,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披露报道作出相应的法理规定。这方面我们与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呼吁是一致的,但我们在此强调两点,即对于任何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曝光报道必须遵循两条:一是规范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报道的程序和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所强调的那样,笔者将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原则归纳为:因势利导,讲求时效,实事求是,不肆炒作,遵纪守法。[17]尤其在事故伤亡人数披露方面一定要准确,因为这是区别一般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和对当事责任人量刑的依据;二是切实依法保障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前者是对新闻工作者职业素质的要求和法律责任的强调,后者是对政府及其官员、责任单位、当事人的道德要求和法理制裁。

2.加强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信息透明度,完善媒体平等介入和事故信息管理的联动机制,增强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12](P131-133)由于政府官员的压制和封锁消息而使媒体披露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不实造成后果的如前述江西“万载事件”;还有就是媒体炒作的谣传如天津“艾滋病扎针事件”等突发事件,像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同级或上级政府应该主动站出来,介入事故、事件前沿,召开富有权威性的新闻发布会,让所有具有资格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公平介入报道,尤其是国家级权威媒体要争取“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尽快澄清事实,如实披露,力辟谣传,避免负面影响的继续扩大,挽回经济损失和责任组织(单位)的声誉。在平时,要强化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的联动机制,媒体与政府、责任单位、公众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媒体要以政府的数据统计、事故调查分析为主导,媒体与政府部门进行纵向联系,同时相关的政府部门之间、媒体与媒体之间也应该加强横向的联系,力求信息真实、准确并且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尤其要防止事故、事件报道中一些媒体打“时差战”造成政府工作被动的局面。

3.转型时期媒体在披露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内容方面应适当地有所侧重。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人的趋利性进一步增强。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系统”的发达侵蚀了人的“生活世界”,使得人们的“生活世界内部殖民化”,[18]再加上中国传统的人伦信任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迫需法理信任的替代,但转型时期许多法律尤其是涉及市场监管、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方面的法律还比较滞后,由此形成社会的“制度洞”,[19]因此媒体应该在规范市场经济建设方面作出自己更大的贡献。笔者建议,往后披露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在内容方面,媒体尤其要重点曝光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医疗医药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自然灾害方面的事故。

总之,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披露报道也始终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依靠民主机制,公开如实报道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关注民生安全,通过新闻的正面报道和宣传,力促全社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改善安全设施,创新安全管理机制和体制,使整个社会呈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天人合一的和谐局面。

参考文献:

[1]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J].中国社会科学.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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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Social Effects of Safety accidents and gusty happenings Exposed to the Open Media in Transforming China

YAN Ye1 HAN Di2

(1.The Advanced-study Center of Safety-Production of China, North-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Beijing,101601; 2.Chinese Newspaper Office of Safety-Production, Beijing 100028)

ABSTRACT:The problem of safety accidents and gusty happenings happened frequently is not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ing with each passing day. In the processing of media modernization, Media are focusing on safety accidents and gusty happenings day and day. Accidents are their characteristic and there are various social backgrounds on their exposure to the open media. Therefore, there must embody a certain of social effects including positive and negative ones, and the former ones are more greatly than the latter. The exposures are positively benefit to settle the accident speedly and timely and keep them within limits, to enforce the government to make policies and administrate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to strengthen leaders’responsibility and citizens’safety consciousness.etc; The negative of exposure leads to the effects of magnifier and apathetic sense, or leads to social mob and social panic, or leads to social chaos because of false exposure.,etc. so we must regular media reports on accidents.

KEY WORDS:Safety Accidents; Gusty Happenings; Exposure; Media; Socail Backgrounds; Social Effects

出处:《东北师大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3期。

[作者简介]颜 烨(1969—),男,湖南衡阳人,社会学硕士毕业,现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高校华北科技学院(中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副教授级,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与应用、转型社会学、安全社会学研究;韩迪(1979— ),女,天津人,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安全生产报社记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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