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切入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6 次 更新时间:2014-02-10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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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披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组织专门力量修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组建或者改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实施方案。今后中央企业的董事会将会直接选聘和管理中央企业的经理层,中央企业的治理结构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这篇文章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工作报告,其中所包含的信息非常丰富。其实,中央国有企业的改革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第一是投资方向改革,这涉及中国的产业政策;第二是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它涉及国有企业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管理结构设计问题;第三是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它涉及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把这些问题混淆在一起,那么就很难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有清醒的认识。

国有企业投资方向改革涉及中国的产业政策,因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最终决定权。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变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和比例,进入或者退出某些产业,但是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的改变,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因此,这项改革可能会在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中加以体现。国有企业管理模式改革则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现有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引导下,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作出重大改革。组建统一的投资公司,可能会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重要选择。未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很可能变成一个庞大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选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非金融性的国有资产,而大量金融性的国有资产则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加以管理。最有可能选择的管理模式是,由国务院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组建若干特大型的国有投资公司,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然后吸收民营资本,从而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同组建混合型的股份制企业,按照修改后的《公司法》从事经营活动。国家大型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股东,将会承担选择董事会成员、监督混合型企业经营的艰巨任务。

这样的改革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将会成为法律上的障碍。按照现有的国有独资公司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监督机关授权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职能,部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这就为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披露出来的大量腐败案件充分说明,如果不尽快改革这种监管模式,那么国有企业将会出现更加严重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组建国有大型投资公司之后,投资公司将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的遴选工作,而不能直接向混合型企业派驻经理人员。其次,董事会如何遴选公司的总经理,总经理与董事会之间是何种关系,所有这些在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大型国企的总经理,通常被视为一种政治上的决定,而不是一种商业上的考虑。从已经组建的混合型企业治理情况来看,由于国有股比重相对较大,因此,代表国有股的董事会通常会选择那些富有行政工作经验的人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而这样一来,又会回到传统国有企业管理的老路上去。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组建混合型的企业,是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难题。

可以这样说,国资委负责人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向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晰的改革路线图。国有企业各个层次的改革环环相扣,最终落实到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环节,必然会改变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任命董事会成员和公司总经理的做法。改革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由公司的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将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抓手。

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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