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霞:农村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关系与妇女自杀

——鄂南崖村调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27 次 更新时间:2014-01-01 10:21

进入专题: 自杀   农村   社会转型  

郭俊霞  



内容提要:以鄂南崖村为例,可以透视农村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关系变迁对妇女自杀的影响。世纪之交之前,虽然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在观念上普遍被人接受,但尚未能广泛体现在婚姻关系实际中。面对男性的家庭暴力、婚外性行为、赌博等,妇女只能“闹离婚”而很难真离婚,不少妇女在走投无路之下选择自杀。世纪之交以来,由于社会流动加剧,妇女有了“逃婚”的现实可能性,加上农民观念的变迁,妇女主动离婚日益普遍且变得容易。妇女在婚姻市场中越来越占有优势地位,农村婚姻关系也变得富有情感性,甚至性愉悦也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在此背景下,婚姻关系再没有导致过妇女自杀。诸种变化表明,农民正从生育孩子、延续香火的传统生活价值中解脱,在以平等及情感为基础的家庭生活中重新寻找归属,大胆追求个人现世的幸福。


关键词:妇女自杀 婚姻关系 农村社会转型


妇女自杀是当前自杀社会学研究中关注相对较多的问题,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一是妇女自杀率的变化。例如,景军等人基于收集的全国自杀数据,认为全国农村妇女的自杀率不断下降,这与经济发展、妇女的流动迁移有着紧密的关系。①刘燕舞则指出了妇女自杀率与离婚率的反比关系。②二是从家庭权力斗争和权力结构中分析妇女自杀的原因。例如,吴飞受西方生命观的启发,从中国经验中的“过日子”概念出发,将妇女自杀行为放在“过日子”的“家庭政治”的权力斗争过程中进行分析。③陈柏峰、刘燕舞、桂华等人则侧重于从代际关系、大家庭及家族等结构性权力关系来展开对妇女自杀的分析。④这些研究对本文都有重要启发意义,但这些研究大多忽视了从农村社会转型过程来看夫妻婚姻关系本身对妇女自杀的重要影响。夫妻关系处在家庭、宗族结构性关系之中,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变化,更能凸显社会结构性关系、权力结构对妇女自杀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妇女的命运有了较为彻底的改变,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不再停留在意识形态口号的层面,而已经是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妇女地位的变化,直接带来了婚姻关系的变化。女人处于从属地位,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这样的时代一去不返。从整体上讲,夫妻关系越来越融洽,妇女在家庭和村庄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本文以近年来在全国多个省农村调查的质性感受为背景,以笔者和陈柏峰等人2008年暑假、2012年年底对鄂南崖村的调研为基础,呈现当前农村婚姻关系的变迁及其对农民自杀的影响。

崖村属通山县闯王镇管辖。通山县位于湖北省东南部,北距武汉市124公里,境内太平山为道教名山,九宫山为道教圣地。闯王镇地处九宫山北麓,距离县城32公里,因“闯王陵”而得名。崖村处于全镇的东端,是距离九宫山最近的村庄之一,有1300多口人。崖村由十个大小不等的自然村组成,其中九个是单姓村,村民宗族意识较强。通山民风淳朴,传统信仰有所保存,村民生活形态受市场经济冲击相对较小;这一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地表保护较好。无论从自然生态,还是社会生态上看,这里都可以说是中国的腹地。然而,就是在腹地地带,在偏僻的山村里,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农村婚姻关系和妇女自杀发生了重大变迁。


一、妇女地位变化的一般情况


新中国成立之初,50年代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带来了一个妇女解放的高潮,其表现包括童养媳自由选择婚姻,大量已婚妇女选择自由离婚,新中国历史性地出现了第一波离婚高潮。这个高潮波及了鄂南崖村,村里有三对夫妇因此离婚。当然,这场离婚高潮不能完全被认为是女性的独立,因为很多离婚不过是男人喜新厌旧。在崖村的三起离婚案件中,有两起属于这种情形。无论如何,女性有了离婚的可能性,并事实上开始有人离婚。然而,贯彻《婚姻法》运动对于女性地位的变化不能被高估,因为此后离婚仍然是非常少见的事情。

人民公社制度在事实层面提高了妇女地位,使妇女在经济上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可能性。人民公社通过集体劳动和按人口的分配制度,让妇女可以走出家庭并有了新的出路。妇女可以参与公共事务,如参加妇联、参加生产队的会议等。虽然他们的积极性不如男人,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也不如男人重要,但毕竟能够走出家庭,走出繁琐的家务,这些对于改变男女不平等状况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集体经济的稳定给公共生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公共生活的直接目的虽然是推进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但间接给了年轻人在社会活动中相遇的机会,这孕育了自由恋爱的气氛。⑤年轻人可以在自由恋爱中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对象。自由恋爱普遍改变了老一代人对待婚姻的态度。婚姻越来越成为年轻人可以参与其中的事情,而不像过去完全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时期,最普遍的婚姻形式并不是自由恋爱,而是“介绍”婚姻。男女双方往往是在亲戚或媒人的引介下见面,但是他们在其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年轻人(尤其是女性)对自己的婚姻有了发言权,这是一个质的变化。但与贯彻《婚姻法》运动一样,其效果不能被过高估计。至少到80年代,子女的意愿能否得到充分尊重,往往取决于父母的“开明”程度。很长一段时间内,围绕着年轻人的婚姻主导权,父母和年轻人之间有着较为激烈的争夺。在崖村, 80年代曾发生过一起未婚女性因婚姻关系问题而自杀的个案。一个女孩在订婚后,又有男青年追求她,于是她想悔婚,但父母不同意,在争执吵架后,这个女孩喝药而死。在闯王镇以及全国各地, 80年代这种事情并不少见,甚至到90年代还偶有发生。这反映了年轻女性还不能完全主导自己的婚姻,他们要受到父母和村庄舆论的支配,尽管她们已经意识到了自己应当成为婚姻的主人。诸多自杀和自杀未遂的实践表明,在很多情况下,她们往往只能以死抗争。

即使女性可依个人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并不意味着婚后她就因此取得了家庭内的主导权,或者就和男性一样对家务有了决定权。事实上, 60年代和70年代结婚的大部分家庭,男性还是掌握着家庭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他们常常发生冲突,冲突往往导致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与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并没有关系。在自由恋爱基础上的婚姻和家庭中,同样存在家庭暴力;就比例来说,自由恋爱、介绍婚姻与家庭暴力也似乎没有相关关系。崖村的一个村民说:“我们这一代人,年轻时打老婆是治理家庭的重要方式。”而恰恰是他们这一代人,婚姻的命运把握在自己手中。

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化制度被废除,妇女重新回到家庭,村庄公共生活领域中逐渐很难见到妇女的踪影,除了村妇女主任象征性地出现在村庄政治舞台上。但经历新中国三十年的妇女,早已接受了男女平等的现代宣传,早已不知“三从四德”是何物,她们不再只是家庭中男人的附庸,而逐渐成为家庭的主导。分田到户以后,妇女成为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和家务的主要安排人,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由妇女而非男子来当家作主。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家庭结构日益变小,核心家庭成为主流,妇女有机会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男女的性格差异使得妇女当家的家庭能够快速致富,因为妇女在性格上惯于精打细算,善于操持家务,而男子则往往好逞一时之勇,喝酒赌博费尽家财。这样,明智的男人也乐于让女人操持家务。⑥这一时期,尽管妇女很难在村庄公共生活中有所作为,但在家庭事务中,尤其是家庭日常事务中,显然已经占据了支配地位。

到90年代,农村适婚青年中,男性远多于女性,男子因找不到对象而打光棍变得非常普遍,且在山区更加严重。这在崖村附近的一个村里表现得异常突出。这个村庄处于地势较高的山上,交通非常不方便,因此很少有姑娘愿意嫁进来,村里男子只有3 / 5左右可以娶到媳妇,其他人则只有打光棍。男女比例的不平衡,使得婚姻关系中女子的地位越来越高,而男子及其家庭往往只能委曲求全。这样,婚姻关系中男子及其家庭出的彩礼日益攀升。在崖村一带,目前彩礼已经涨到了3~6万元,而2000年时彩礼才8000元左右。当然,彩礼的快速增长,也与2000年后年轻人普遍外出打工而有了经济能力有关。除了彩礼攀升以外,为了娶媳妇,很多家庭可能会提供更优惠的条件,最典型的是建楼房。在崖村,建房子以前是年轻一代夫妻婚后的事情,现在越来越变成了婚前男方家庭的事情。而且,年轻的媳妇进入男方家庭后地位越来越高,在大家庭中不用承担家务,相反自己的家务常常由婆婆承担。

90年代以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年轻人大量外出打工,年轻妇女亦是如此。这使得以周围几个村庄为基础范围的通婚圈的维系日益困难,村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地区甚至跨省婚姻。在这种婚姻形态下,女性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享有较为完全的婚姻自由。一方面,外出打工的年轻人选择跨地区婚姻,他们在婚姻中便不遵循地方性规范,而倾向于遵循现代的男女平等原则。而且,由于跨地区,这种婚姻常常不够稳定,嫁入的年轻媳妇稍不满意就可能选择“逃婚”。另一方面,外出打工也让已婚女青年有更多的选择,她们可能选择离婚或外出打工而“逃婚”来应对不成功、不满意的婚姻。离婚对农村男性却是致命的,因为结婚的成本太高,再婚的花费是一般家庭所无法承受的。在当前崖村的婚姻市场上,离婚的妇女可以找到初婚的男子,而离婚男子再婚的情形却不多见。这样一来,一旦妇女将离婚作为武器,男子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则必然下降。

总结来说,当前中国农村妇女的地位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她们也许还很少积极参加村庄的政治和公共事务,但她们在家庭中常常占据主导地位。她们在农业生产中是主劳力,在打工经济中更是赚钱的主力。针对她们的家庭暴力几乎已经消失,而且从前那种认为“打老婆有本事”的舆论也已彻底改变,人们普遍认为“拿老婆撒气的男人没出息”。可以说,新中国在短短几十年,几乎彻底改变了数千年来男尊女卑的格局,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不再是意识形态宣传的空话,而是农村婚姻关系的现实。


二、世纪之交前的家庭暴力、闹离婚与妇女自杀


村民们感觉,世纪之交前后,村里的夫妻关系似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80年代夫妻之间吵架甚至打架都非常普遍,而90年代后这种现象日趋稀少,到今天几乎消失。崖村最后一起因夫妻冲突和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妇女自杀发生在2001年,而改革开放以来第一起离婚案件发生在1999年。这不是偶然,诸多现象表明世纪之交前后婚姻关系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

村民至今对十多年前村里的夫妻冲突记忆犹新。一个村民说,在他关于童年的记忆中,至今还储存着邻居伯父暴躁的吼声、伯母低沉的哭泣声以及堂姐慌张的叫喊声。伯父母之间偶尔的争议往往会使矛盾升级,最终酿成家庭暴力。那时,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诱因有很多,婚外性关系也许是其中最严重的一种。那时,男性如果有婚外性行为,他的妻子会在家中哭闹,但最终家庭会在父母、族人的劝告和对男人的警告中慢慢平静下来。女性一旦越轨,几乎一定会遭遇家庭暴力,而且这种家庭暴力还不会得到村民的同情和支持。赌博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另外一种情形,由此带来的家庭冲突十分突出。常常是妻子阻止丈夫参与赌博,或者在丈夫赌博输钱后唠叨。这些不但可能让输钱后的丈夫更加心烦,还会让丈夫在众人面前丢面子,引起丈夫的剧烈反弹,因此殴打妻子。妇女说闲话导致的暴力事件不多,但也偶有发生。在古代,说闲话是女性被“七出”的理由之一。世纪之交前,崖村这种观念仍然很强,人们认为妇女说闲话是丈夫没有“教育”好,因此给家庭带来了耻辱。丈夫为了保护家庭的名声,用公开的暴力手段来训诫自己的妻子。这种训诫暗示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像大人训诫小孩一般。婆媳冲突、孩子教育上的意见不统一、妻子违背丈夫意志等几乎各种原因在世纪之交前都可能导致家庭暴力。

世纪之交前崖村的家庭暴力,与男性要求在家庭中的权威有关。那时人们并没有完全接受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他们认为女性“犯错误”是需要教训的,而丈夫有这个教训的权力。男人认为在家庭中他们是作主的,妻子应当服从他们的决定。但是经历了新中国平等教育的农村妇女已经不是封建时代的妇女了,她们意识到了自己与男性的平等地位,因此要求在家庭事务中与男性分享权力。然而,世纪之交前的男性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和女性是平等的,大男子主义是普遍存在的通病。频繁的家庭暴力导致妇女频繁地“闹离婚”。80年代的村干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处理这些闹离婚事件。

结婚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离婚就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两个人平时生活在一起吵吵闹闹,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妇女经常嘴上说要离婚,但几乎都只是策略,到真要离婚的时候,她们却往往不再提。村里很多妇女都提过离婚,但1999年之前没有一起离婚。50年代贯彻《婚姻法》运动时崖村曾有三起离婚事件,之后的第四起离婚事件出现在1999年。世纪之交前,人们没有接受离婚的观念。当两个家庭结为姻亲时,从年轻人开始互相认识到女子嫁入男家,中间是一整套具有公开性的礼仪在维系着。因此,要离婚并不是一件个人的事情,必然会受到夫妻双方之外力量的介入和干涉。

当妻子遭遇家庭暴力后,女方先会回娘家住上一段时间,并通过他们双方家里人的调解,试图使矛盾得到缓和。通常情况下,只要丈夫的过错不是特别大,“明事理”的父母不会一味袒护女儿,他们会劝说女儿夫妻之间有矛盾是一件像吃饭一样正常的事情,彼此都必须让步,这样才能过好日子,并劝她早些回夫家。妻子回娘家,也会给丈夫及其家庭带来压力,左邻右舍会来问询原因。一般情况下,无论引起矛盾的原因在哪一方,邻居们都会批评丈夫施加家庭暴力不对,要他快些把妻子接回来。村庄中绝大部分的夫妻矛盾都是这样得到消解的。有时,妻子的娘家人也许会觉得女婿做得有些过分,这种情况下,他们会到女婿家声讨或者在女婿去接妻子时教训他。大多数情况下女婿会在岳父母面前认错,请求原谅,矛盾也就平息了。但有时岳父母不满意事情轻易了结,这时可能需要双方村干部出面才能平息,这样家庭暴力就成了村庄的公共事件。

崖村的老支书程国强印象最深刻的一起纠纷是,一对夫妇经常吵架,丈夫动不动就把妻子打得鼻青脸肿,妻子每次找村支书都说要离婚。支书调解了很多次,每次说和后丈夫还是打老婆。最后有一次,支书很愤怒地说:“你真是不离婚不成了?好!我就给你开证明。”那时候离婚要村里的证明。这位丈夫看村支书动了真格,于是哀求支书维护其家庭完整,并保证以后不再殴打老婆。他的妻子听说真要离婚,也不免有些恐惧,最终原谅了丈夫。说来也巧,此后夫妻之间真的没有打架了,似乎一下子变得很恩爱。现在夫妻俩在县城水泥厂上班,每次遇到老支书他们都非常热情地留他到家里吃饭。他们总是说,要不是支书,他们的家庭早就散了。

世纪之交前,崖村确实有家庭散掉了的,不过不是由于离婚,而是由于妇女的自杀。在崖村及附近的一个村庄中,笔者收集到了11起妇女自杀的案例,除了两起发生在2001年,一起发生在2011年外(与夫妻关系无关),其他八起发生在80年代和90年代。在调研中,当我问起妇女自杀,村民都说80年代妇女自杀非常多,但就是时间久远,记不得具体案例和情形。下面是具体的案例:

案例1:杨某, 80年代自杀,当时30多岁。因为丈夫有婚外情,吵架后喝农药自杀。

案例2:张某, 80年代自杀,当时30多岁。因为丈夫对家里的事情不太照顾,为家务事与丈夫扯皮,吵架后喝农药自杀。

案例3:余某, 80年代自杀,当时20多岁。与丈夫吵架后自杀,具体原因不详。

案例4:杨某,1989年自杀,当时30多岁。丈夫有婚外性关系问题,她与丈夫扯皮,吵架后喝农药自杀。

案例5:杨某,1989年自杀,当时40多岁。丈夫有婚外性关系问题,成天在外面玩,家里有很多矛盾。她与丈夫吵架后自杀。

案例6:成某, 90年代自杀,当时40多岁。丈夫有婚外性关系问题,还对她施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她遭遇家庭暴力后喝农药而死。

案例7:王某, 90年代自杀,当时30多岁。一次与爱人吵架后喝农药自杀。

案例8:赵某,1998年左右自杀,当时37岁。老公对她挺好,不让她做事。男的结扎了,性能力不强,她因此怀疑丈夫有婚外情,想不通而吃老鼠药自杀。

案例9:成某,2001年自杀,当时40多岁。她长期怀疑自己丈夫有外遇,一次扯皮后喝农药自杀。其实她丈夫很老实,并没有婚外情。在世时,两人总在一起,一刻也不离开。

案例10:朱某,2001年自杀,当时30多岁。她长期遭遇丈夫的殴打,女方亲族和村干部调解了多次,但每次只能管一段时间。在一次家庭暴力后,村干部未能及时处理,她就喝药自杀。

案例11:王某,2011年年底自杀,50多岁。王某的丈夫早就死了,她与同村村民朱某有婚外情,朱某的妻子与她吵架,说破了婚外情并辱骂了她。她羞愧而自杀。

在80年代至90年代长达20年的时间里,崖村的妇女因为家庭暴力、丈夫的婚外性关系等各种因素而不断闹离婚,但她们却没有一个真正离婚的。相反,她们却因为难以忍受家庭暴力、丈夫的不忠行为、丈夫的不顾家而不断选择自杀。这至少说明,那时离婚还不是人们应对家庭矛盾的选项。在闹离婚中,村干部的调解有很多说辞,比如丈夫虽然有缺点,但也有很多优点;日子会一天天好起来,忍忍就过去了;离婚后妇女不好做人,“前娘后母”很难做。但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要为子女考虑,离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一个老干部说:“调解闹离婚的案件最重要的是要把后果摆清楚,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家庭失散、儿女流离。”在现代人看来,离婚也许是新家庭组建的开端,但那时崖村人考虑的却是,离婚意味着儿女无依无靠,这就是家庭失散。而正是因为考虑到子女,妇女才不会选择离婚,而闹离婚常常只是她们争取平等、鞭促丈夫的重要策略。当这一策略失效时,丈夫屡错不改时,婚姻关系的问题才真正摆到她们面前。

婚姻关系是一场斗争,不过斗争的目标不是消灭敌人,而是要达致美好的家庭生活。如果这一目标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来退出斗争。不过,这是现代人的思维方式,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新的婚姻来追求美好的家庭生活。对于新世纪之前的崖村村民来说却是另一回事。他们很难接受离婚,因为他们对美好家庭生活的理解不仅仅停留在婚姻上,而与婚姻之后的生育孩子密切联系在一起。婚姻的目的就是为了生育,生育的目的在于传宗接代,这是生活意义的来源,对于妇女尤其如此。她们通过对子嗣的期待和展望获得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并使得自己安身立命成为可能。⑦孩子因此成为解除旧婚姻关系的严重障碍。因为孩子,世纪之交前的崖村妇女不可能通过婚姻关系的解除和重组来获得家庭幸福。在那时的人们看来,家庭幸福的道路只有一条,如果这条道路走不通,人生的美好愿景都将不复存在。当不能通过婚姻关系中的斗争获得美好家庭生活时,人们就很难有生活的其他希望和意义,因此选择自杀就变得可以理解,它是绝路上的解脱。

当然,尽管孩子很重要,与传统社会相比,世纪之交前崖村妇女家庭幸福的观念还是有了很大的改变,那就是感情因素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长。婚姻关系不再仅仅为了生育孩子,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很重要。年轻妇女可能因为孩子而不会选择离婚,但其前提是能够建立或重建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即使希望不大也值得去争取,这也是很多妇女在遭遇无数次严重家庭暴力还继续忍受的根本原因。然而,一旦丈夫让她们彻底失望,停留在婚外性关系中不愿拔出,或无节制地使用家庭暴力,对妻子没有一点体贴,夫妻感情达不到期望的最低状态,就会导致妇女绝望而自杀。当然,有时丈夫偶尔表现出与妻子感情期待不一致,极端的情形下,甚至是妻子想象出的不一致,敏感而对感情有较高期待和要求的妻子也可能负气自杀。


三、世纪之交以来的逃婚与离婚


在鄂南崖村,改革开放以来第一起离婚案件发生在1999年,在此之前的1997年村里发生了一起逃婚事件。1962年出生的程某,长期对妻子施加家庭暴力。最严重的时候,他将妻子绑在房内的床头椅上殴打,全村人在门外敲门阻止都无效。村民们说他妻子平均三天要挨打一次,因此身上常年有淤青的痕迹。1997年,实在受不了家庭暴力的李某,与村里另外一个同样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妇女相约外逃。她们最后逃到了苏北,并在那里重新成家,现在日子过得不错,而程某的日子则越过越不像样子。妻子逃走后,程某外出打工带回一个四川妇女,不久这个妇女因病而死,之后他一直打光棍,“家也不像一个家”。村民议论说,他是活该受罪。

崖村的村干部说,自从这起逃婚事件发生后,村里的男人似乎一下子变得文明起来,此后家庭暴力事件很少发生,到今天几乎已经消失。他们说:“说来也奇怪,以前的家庭暴力经常导致妇女自杀,这没有使大家得到教训,两个妇女一外逃,大家似乎突然醒悟了一样。”也许并不仅仅是逃婚事件教育了村民,而更多因为逃婚事件是婚姻关系的一个标志性反映。在世纪之交前后,婚姻关系确实发生了重要变化。可以说,逃婚只是离婚的前奏。这起逃婚事件之后,不再有其他逃婚事件发生,但离婚的事件越来越多。显然因为离婚越来越多,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因此没有必要再去逃婚了。

1999年第一起离婚案件至今在13年内崖村就发生了11起离婚案件,而崖村几乎是镇里离婚率最低的村庄。据邻近高湖村的支书说,高湖村十年来至少有20起离婚案件发生。2000年前后,离婚数量普遍增加,而增幅之大确实比较惊人。离婚增多直接与农民大规模流动、外出务工有关。其实,逃婚得以发生,也直接与社会流动相关,因为社会流动给了农村妇女躲避家庭暴力的可能性。社会流动至少从两个方面促成了婚姻的不稳定和离婚的发生:一是因为社会流动导致夫妻分居,使夫妻感情疏离,婚外情容易发生,并由此导致离婚;二是外出务工使农民的生活不再局限在狭小的村庄文化氛围中,他们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外界诸多现代性的观念。家庭和儿女不再是外出农民生活的全部,他们不会再为家庭和儿女牺牲全部,而是逐渐学会了“爱情”、“体贴”等等。这些都导致他们在家庭、儿女与爱情、体贴发生矛盾时,选择爱情和体贴。在这种背景下,离婚越来越多。当离婚增多并逐渐被人们接受时,农村妇女若遇到难以逾越的家庭矛盾,自然会选择离婚,而不再需要通过自杀来解决问题。尤其是外出打工的妇女,由于有了更多选择,更可能选择离婚来应对不满意的婚姻。我们来具体看看崖村的七起离婚案例:

案例1:程某,40多岁,1999年离婚。他的婚姻由父母包办,妻子很贤惠,比他聪明。女方婚前有意中人,但在家族、父母的压迫下嫁给了程某。订婚后她多次想摆脱,但没有成功,家族的人说要讲“家族信誉”,“这门婚事是牛粪也要吃下”。他们婚后生了一个女儿。程某为人比较糊涂,夫妇经常吵架,程某还动手打妻子。程的妻子曾向村干部诉苦:“能否和他一起生活下去不一定。如果他能改,我这一生就不算数,跟他过。”但程某还是隔三岔五殴打老婆。后来他们的女儿因病死亡。程妻不再有牵挂,于是坚决离婚了,这是村里第一起离婚个案。离婚后她就与丧妻的意中人结婚了。

案例2:徐某,40多岁,2002年离婚。徐某是个木工,在县城里做事。他妻子比较开放,与村里几个男人偷情。徐发现后与妻子吵架,妻子就离家外出打工,在外面又找了一个,于是回来离婚了。离婚后徐某在县城找了一个36岁的妇女。妇女人不错,家庭条件也不错。但结婚不久,徐就对人说:“他做我老婆不行,我要离婚。我完全不想和她做那个事,左看不顺眼,右看不顺眼。”不久又离婚了,与一个28岁的妇女同居。他还对人讲:“你看我这个老婆,又年轻又漂亮。以前那个,除了做饭洗衣,不会干别的。”熟悉徐某的村民说,这个与他同居的女人可能会调情一些,所以徐某喜欢。

案例3:程某,妻子徐某,夫妻都是30多岁,2004年离婚。他们结婚三个月后就离婚了。徐某说与丈夫性生活不和谐,说程某“没有用”。双方现在都已再婚。

案例4:朱某,30多岁,2006年离婚,有一女。他在外打工,不务正业,喜欢打牌赌博,脾气也比较坏。妻子认为他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知道心疼她,对她关心体贴不够。一次妻子生病时朱某未能仔细照顾,这让她非常失望,因此坚决离婚。

案例5:程某,30多岁,2006年离婚。妻子“很漂亮但不洋气”,也很善良。程某在外找了一个“小姐”,据说她曾是全县“最红”的“小姐”,比较有钱。于是程某就与妻子离婚,娶了这个“小姐”。程某与这个“小姐”以前就谈过朋友,曾在一起打工,后来甩了她,她后来做了“小姐”。她现在有钱、打扮时髦,通过重新接触,程某觉得她女人味十足,在性方面水平高,于是不顾家人反对坚决离婚再娶。

案例6:程某,近30岁,2008年离婚。程某对妻子百依百顺,但妻子就是没有好感,老是吵架回娘家去,要求离婚。有一次,程某拿刀去她家,要死在她家,妻子说她没有志气。程某到县城妻妹工作的地方去找妻子,被妻妹叫来的“混混”砍伤。最后程某只好同意离婚。据说,妻子要求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觉得程某性能力不行。村民觉得程妻婚前“有问题”,因为她婚后无故流产了两三次。

案例7:朱某,30多岁,2008年离婚。妻子在结婚两个多月后便提出离婚,起诉书上讲“仓促结婚,了解不够,感情不和,且夫妻生活不和谐”。妻子私下跟村民讲,说丈夫不能满足她的性要求,具体原因是“阴茎太小”。

案例8:程某,30多岁,2009年离婚。丈夫在外面打工,逐渐嫌妻子很土,于是在外找了一个。据说,现任妻子18岁就开始在外做“小姐”,存了50多万元。现在结婚已经生了一个儿子。

案例9:朱某,30多岁,2011年离婚。她打工的地方跟老板有关系。自己老公不是很勤快的人,好吃懒做,喜欢玩,妻子于是要求离婚。

案例10:李某,30多岁,2011年离婚。老公脾气比较坏,好赌博,喜欢喝酒,发酒疯后打老婆,因此家庭困难,妻子于是要求离婚。

案例11:程某,20多岁,2011年离婚。前妻是外地人,比较善良。程某在外面打工,做中层管理的,找了个大学生,于是与妻子离婚,但他现在还没有结婚。

崖村的11起离婚个案都属于本地婚姻,这不像邻村高湖村的很多跨省跨地区婚姻更不稳定。离婚在崖村曾被当作一件非常痛苦、非常没有面子的事情,是家庭生活中的禁忌。尽管妇女常常以闹离婚作为一种策略,但是真正的离婚却是他们不敢想象的,因为孩子是他们绕不过去的,因此离婚后的再婚并不能达致完美的家庭生活。对离婚的恐惧甚至曾经导致悲惨的恶性事件。80年代,高湖村有一对年轻夫妇,丈夫在外做泥瓦匠,妻子结婚后想离婚,但丈夫不同意,讲了很多好话也无效。丈夫最后说:“你要改嫁,我就不活了,那你也别想活。”于是,他弄了个炸药包,让夫妻俩同归于尽。

如今不但离婚早已被接受,而且越来越变成一个私人生活和夫妻感情问题。崖村11个村民的12次离婚中,只有三次是男人要求离婚,原因都是喜新厌旧;另外九次都是女性提出的,其中有一起既与家庭暴力相关,也与感情有关;其他的都直接、间接与夫妻感情、体贴有关,其中至少有四起直接与性生活有关。离婚中,女性越来越成为主动方,而且女性离婚后,由于婚姻市场上男多女少,再婚一般都不成问题,因此男方似乎越来越成为离婚的受害者。男性离婚后大多很难再婚,而妇女在离婚后,很快就可以再婚,甚至可以找到未婚男人。案例5中,程妻离婚后,一个村干部就曾想劝说她嫁给自己未婚的大龄弟弟,但她没有同意,因为她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还没有恢复信心,不想立即考虑再婚问题。在男性弱势的格局下,离婚可以被当作抵抗家庭暴力的方式,但这只是个案;女性借离婚对“感情”、“体贴”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则是普遍现象。案例4中朱某妻子的离婚理由最能体现这一点,她因生病时丈夫未能体贴照顾而坚决离婚,这在新世纪之前的崖村是不可想象的。不但如此,妇女还可以借助优势地位掌管家庭事务,从而提高自己的现世生活质量。案例7中朱某的妻子在结婚后的两个多月里居然在玩乐中花掉了小家庭的5000多元钱。

崖村的离婚案件中,有四起直接与性生活有关,而且至少有两起在离婚起诉书中提及了性生活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不能否认,过去的离婚案件也有与性生活不和谐相关的,但在如此偏远的村庄里,当事人将性生活问题大胆提出来还是让人非常惊诧。在传统的观念里,人们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性行为的目的更直接是为了生育。除了生育之外,性是高度禁忌的,性的快乐是被禁止的,尤其对于女性,谈论性都会被视为淫荡行为。而当前的实践表明,在这些妇女心里,性愉悦已经不但是重要的问题,而且是离婚的正当理由。这几个妇女都曾在外打工,据村民估计,婚前应该有性经验,但他们的丈夫并没有因为“贞洁”问题而不满,相反却是她们因丈夫的性能力弱而不满。50多岁的村支书在向我们讲述上述案例3时,非常气愤地说:“女方在说谎,男方再婚以后还生了孩子,怎么会性能力有问题呢?”看来村支书与案例中女方对于性能力的看法不同。在村支书看来,性能力体现在生孩子上,如果能生孩子,就说明性能力不存在缺陷;而妇女则认为性能力要反映在性愉悦上,这样“阴茎短小”也是性能力不行的表现。农村妇女追求性愉悦,并在离婚中站在非常正当的立场上将其提出,这表明她们的观念确实发生了巨大变化,她们越来越关注个人现世的幸福生活。当然,不只是离婚的妇女这样,两个喜新厌旧、主动提出离婚的男性也有同样的出发点。

总之,种种迹象表明,婚姻关系中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已经不可能发生,农村婚姻关系越来越变得富有情感性,尤其是妇女对男性提出了许多感情和体贴方面的要求。然而,婚姻关系似乎不会停留在夫妻感情上,而要走得更远,性愉悦已经被部分妇女在离婚中站在非常正当的立场上提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导致的妇女自杀,根本不可能发生。


四、婚外性关系及相关观念的变迁


在崖村,近三十年来婚外性关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村内的婚外性关系日益减少,男性因在外打工而发生性关系日益增多,这主要是指嫖妓。年轻人的经常性外出增多,势必使村内人口减少,人际交往的密度降低,婚外性关系因此减少。村民们说,因为现在在村里搞婚外性关系可能破坏别人的家庭,因此一般人都不愿意这样。由于婚姻关系中感情因素的增多,婚外性关系会使婚姻关系更加脆弱,这反过来使村民对熟人社会内部的婚外性关系更加谨慎。与此同时,村民们说,在外打工的已婚男性中,80%的有嫖娼经历,甚至经常嫖娼,他们常常因此存不了钱。在家的妻子知道这些也不会过于苛责,事实上大多数妻子也知道丈夫嫖妓。很多妇女不愿意丈夫在外嫖娼又赔钱,因此只好跟着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尽管她们中的许多人不喜欢打工生活。即便这样,还是有一部分男人会去嫖娼,因为嫖娼已经在外出务工男人中形成“风气”。很多同乡聚在一起,大家酒一喝,就会高论“到人间一趟,一起去开荤”,然后真的去“实践”。不过,嫖娼在村庄内部尚未获得正当性,这些外出务工的男人回到村里,并不敢公开宣扬自己或他人的嫖娼经历,村庄内的伦理观念还对他们有较强的作用和影响。

在婚外性关系变化的同时,人们对待婚外性关系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首先体现在男性对女性婚外性关系的苛责越来越轻,普遍出现对妇女的婚前性关系不予苛责的现象,甚至一些家庭男性已经不敢对女性的婚外性关系进行苛责。这种变化还体现在女性对男性婚外性关系的苛责往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女性对男性有感情的婚外性关系的苛责越来越严;另一方面,女性对日益增多的男性不带感情的婚外性关系,又少加苛责。

在世纪之交前,人们对待男性的婚外性行为非常宽容,而对待女性的婚外性行为却非常苛刻。大约在90年代中期之前,如果男性有婚外性行为,他的妻子常常会在家中哭闹,但最终家庭会在父母、族人的劝告和对其丈夫的警告中慢慢平静下来。那时,如果妇女不原谅丈夫的婚外性行为,闹得“太过分”,人们反过来会责怪妇女“没完没了”。一起80年代的婚外性行为纠纷可以反映这一点。妻子发现丈夫有婚外性行为,并当场撞见,妻子大哭大闹要求离婚。村干部被请来调解纠纷。让人诧异的是在调解会议上,受伤妻子的父亲居然说:“只要他顾家,你就不要再闹了。”在场的其他上年纪的人还举了很多例子来安慰这位受伤的妻子。这些例子大约说:“某某人在外‘玩’了一世,他家里人什么时候管过?他还不是一样家庭幸福,儿女很好。”

这种调解的场面放在现在不可想象,这实际上反映了两代人对于婚姻关系和家庭幸福的不同看法。年轻的妻子越来越看重感情,因此才会在发现丈夫的婚外性关系后大哭大闹声称离婚。但老一代的人,包括她的父母都劝她不要过分。在他们看来,男人有点这种“荤事”不算什么,重要的是顾家就行了。他们不过于谴责婚外性行为,但是他们谴责那种为了婚外性关系而不顾家庭的人,尤其强烈谴责那种有了婚外性关系就抛妻弃子的男人。而在80年代以前,妇女可能对男人的性行为更不加以谴责。在80年代的一起家庭纠纷中,一个年轻的媳妇向村支书“投诉”她的婆婆:“当大家都知道了丈夫的婚外性关系,婆婆居然责怪我大哭大闹,说‘家丑不可外扬’,她从来就没有谴责自己的儿子,没有说儿子的半句错。”而这位婆婆年轻时丈夫就有婚外性关系,她并未出面干涉。也许老一代的妇女确实是这样想的:只要丈夫顾家就可以了。可以说,在世纪之交之前,尤其在80年代,年轻的妇女对丈夫提出了更高的感情要求,越来越难以接受他们的婚外性关系时,她们可能因此而自杀;然而,村庄的主流想法还是和传统时代一样,并不过多干涉男人的婚外性关系,而只是要求他们顾家。

在世纪之交前,人们对女性的婚外性关系要求特别苛刻。已婚妇女一旦有婚外性关系,倘若没有在村庄中公开,丈夫也许还不会直接以暴力报复,因为他毕竟不愿意大家知道妻子的婚外性关系。但毫无疑问,丈夫一定会寻找机会报复,他会将怒火发在其他事情上,妻子最终会经常性地遭遇家庭暴力。村庄里没有公开的婚外性关系不过是公开的秘密,村民都知晓,但大家谁也不会在公开场合谈论。在那些妻子有婚外性关系的家庭中,很多丈夫脾气很暴躁,常常为一点小事对妻子施加家庭暴力,因为他们不想让大家知道家庭内的丑事,所以不会公开因婚外性关系而殴打妻子。而一旦妻子的婚外性关系在村庄中公开,丈夫公开地以暴力殴打、羞辱妻子几乎是一定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帮他在村庄中挽回面子,同时他的暴力不但不会遭到村民反对,还会得到大家的同情和支持。

村民们对未婚女性的婚外性关系要求更加苛刻,尤其是在80年代,这常常导致发生婚外性关系的未婚女性自杀。崖村附近一个村子里1990年就有一起这样的女性自杀案件。李某在未正式谈恋爱、未结婚前便与本湾一男青年发生了性关系。在被父母和村民发现后,她因感到没有脸面而自杀。自杀行为本身表现了当时村庄地方性规范对婚前性行为的高度否定态度。世纪之交前,发生了婚前性关系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上会大为跌价。在具体个案中,她们要么只能远嫁外地,在本地婚姻中她们常常得不到正常价位的彩礼,或者难以与同龄的男青年婚配。

9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人们似乎突然对女性的婚外性关系要求不再苛刻。已婚妇女一旦有了婚外性关系,丈夫常常不但不敢对她施加家庭暴力,甚至“连重话都不敢说”。由于婚姻市场上女性占优势地位,很多个案中,当妇女有了婚外性关系,丈夫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她不提出离婚就行;在这种性关系被公开后,丈夫常常还反过来求妻子不要离婚。崖村的光棍汉程某与村里的一位已婚妇女保持婚外性关系达四五年之久。已婚妇女的丈夫知道此事,但他管不了妻子,也怕妻子离婚,因此对她的婚外情不加干涉。这位妇女曾经提出离婚,丈夫只好请来很多村民劝她不要离婚。这位妇女的婚外性关系直到2002年程某外出打工才结束。在崖村的另外一起个案中,一个妇女有婚外情,同时觉得自己的丈夫不懂感情,不体贴,不知道她的病痛,因此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想离婚后改嫁。丈夫同样只好搬来村干部左右劝说,才使她暂时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男人为了保住婚姻,不但不敢过于干涉妻子的婚外情,甚至当妻子因为婚外情“逃婚”时,只有苦苦等待妻子回心转意。一位村民曾与村里的一个已婚妇女维系了三年的婚外性关系,还曾将她带出去打工同居。这位妇女的丈夫曾给村干部打电话哭诉,扬言要将“奸夫淫妇”两个同时“干掉”。村干部劝告他说,那个男人不务正业,他们在一起不会长久,他慢慢等待,她最终会回心转意的。这位丈夫听了村干部的劝告,在等待了一年多以后,他的妻子打工回来。在双方家人的劝说下,这位妻子与丈夫重修旧好,丈夫无条件原谅了她的背叛。

我们可以看到,在崖村的婚姻关系中,男性已经变得弱势,他们对妻子百依百顺,甚至不干涉她们的婚外性关系。为了保住自己的婚姻,他们不可能再像从前一样对妇女的婚外性关系保持苛刻的态度。不但如此,人们对婚前性关系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婚前性关系而自杀,这在今天已经不可能发生。在社会观念变化和婚姻市场男女不平衡的状况下,过去对婚前性行为绝对否定的地方性规范很难再维系。发生了婚前性关系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上不会再跌价,非处女和处女已经没有什么差别,有婚前性关系的女性也可以得到同样多的彩礼。从前面的具体离婚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便丈夫知道妻子婚前有性关系,他们还是苦苦哀求妻子不要离婚。甚至婚前曾在外做过“小姐”的女性,也可以在本地通婚圈中结婚。在崖村,大家知道村里至少有六位女性曾在外做过“小姐”,她们做“小姐”几年后也会结婚,其中有四个在本地结婚,有一个嫁到了武汉,还有一个嫁到了贵州。她们没有因做过“小姐”而在本地婚姻市场上有任何跌价。

除此之外,崖村还有两位女性一直未结婚,她们的身份是“二奶”。1976年出生的朱某与一个老板在一起,一直在老板的厂里打工,供给两个弟弟读书,并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那个老板60岁左右,2002年曾开车来村里玩过,村民们说看到了一个细节:一次出门时,老板拉她的手,但被她打开了。朱某的父亲是傻子,母亲患有精神病,家里非常贫穷。村民对她的“二奶”身份既鄙视,也同情。1972年出生的程某最初被她父亲单位的一个领导勾引,后来这个领导调走时,她还在镇上打过胎。这位领导一直不允许她结婚,并给钱她在隔壁镇上开了一个照相馆。她没有与人结婚,一直维持“二奶”身份。与十数年前因婚前性关系的自杀相对比,“二奶”的出现确实让人感到婚姻关系变化太快了。

总结来看,婚外性关系及相关观念的变化明显,传统的性伦理日益瓦解。一些家庭丈夫对妻子的婚外性关系越来越不敢苛责,更加不用说像以前一样对她们施加家庭暴力了;妇女的婚前性关系也日趋变得正当。同时,妇女对丈夫在外打工时的嫖妓行为也不会过于苛责,但对有感情基础的村内婚外性关系却非常在意。这一方面反映了男女日趋平等,另一方面反映了感情在婚姻关系中确实越来越重要。在这种背景下,因婚外性关系而导致的妇女自杀,既不可能发生,也难以理解。


五、婚姻关系及妇女自杀变迁的价值意涵


综上而言,世纪之交前后,农村的婚姻关系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几乎消失,针对家庭暴力的村庄舆论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妇女因家庭矛盾而自杀的现象几乎消失。

第二,妇女闹离婚的现象逐渐消失,离婚已经被村民们接受,因此妇女有勇气也可以通过离婚来摆脱自己不满意的婚姻。

第三,在夫妻关系上,夫妻感情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被村民所看重,农村妇女开始在乎丈夫的体贴;一些村民走得更远,开始将性生活和谐、性愉悦当作追求的目标,开始出现妇女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出离婚的现象。

第四,婚外性关系及相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家庭丈夫对妻子的婚外性关系越来越不敢苛责,妇女的婚前性关系也日趋变得正当;妇女对男性婚外性关系的态度则凸显了感情的因素。

这几种变化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关关系。家庭暴力的减少、离婚的增多与妇女自杀的减少之间存在着同步关系,都是妇女地位提升的结果,因为妇女地位的上升使得离婚日益成为村民所共同接受的应对不满意婚姻的方式和出路。而妇女和男性地位的平等,是夫妻感情日益重要的前提。不过,现代生活方式下的农民没有仅仅停留在夫妻感情上,而是进一步提出了性生活和谐与性愉悦的要求。与此同时,由于婚姻市场上男性地位日益弱势,人们日益对女性的婚外性关系和婚前性关系不作苛求。在这种背景下,妇女的自杀率迅速下降。婚姻关系和妇女自杀的种种变迁,根源在于当前农村生活形态和社会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打工经济的兴起、社会流动的普遍化、婚姻市场上男女性别比例的变化都起了重要作用。

婚姻关系和妇女自杀变迁的背后,是农民生活价值的变化。婚姻的意义,正如费孝通所说,在于确立双系抚育。“抚育既需双系,而双系的抚育却并没有自然的保障,因之人们得自己想办法,用社会的力量保证生出来的孩子不但有母而且有父,于是有婚姻。”⑧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关系中经济合作的因素占据主导地位,而感情的因素几乎不被重视,因为抚育使得婚姻关系承载着巨大的压力。“抚育本身是一件相当繁重的事务,基本上是柴米油盐的经济工作。夫妇间先把这些基本事务打发开了,才有讲求兴趣相投的资格。换一句话说,若是一个社会生产技术很简单,生活程度很低,男女在经济上所费的劳力和时间需要很多的话,这时社会里时常是走上偏重夫妇间事务上的合作,而压低夫妇间感情上的满足。再换一句话说,夫妇之间可以偏重感情生活的发挥,但必须是在一个生活程度较高的社会,其中具有各种设施可以减轻他们抚育的责任以及经济上的劳作。”⑨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传统农村社会,自然不具备重视夫妻感情的条件,因此夫妻感情受到礼俗的压抑。

在传统时代,人们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在于延续后代,更在于传宗接代。婚姻的传宗接代意义是儒家文化赋予中国农民的。强调传宗接代必然导致中国的家庭结构是父子轴的,它对夫妻轴构成了排斥,因此夫妻感情不可能自然发展。只有在家庭关系中轻视夫妻关系,重视父子、兄弟关系,才能着力维护家族和宗族等血缘群聚,因为只有家族和宗族才可以应对农耕社会的大部分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家族的规模较大,几乎是农耕社会人们唯一可以依赖寄托并从中获得庇护的社会组织。这样,家族的延续、维护以及家庭之间的和谐融洽无疑非常重要,这些都不是自然情感所能维系的。因此,儒家礼俗就通过弱化夫妻之间的自然情感,加强父子、兄弟之间的自然感情来维系家族共同体。儒家礼俗将父子、兄弟之间的血缘关系符号化,劝导人们孝亲敬祖,建构祖先崇拜,逐渐将家族发展成了宗族共同体,而宣扬传宗接代并将其内化为农民的意义系统则是建构祖先崇拜、形成宗族的必要手段。

当传宗接代成为农民的生活意义系统,每个人都是生在祖荫下、长在祖荫下,并通过延续祖荫的努力来赋予短暂的肉体生命以永恒的意义。⑩这样婚姻关系自然就服务于生育,而生育也不仅仅是生物性的本能,更主要是人追求永恒生活意义的社会行为。当婚姻关系的目的在于生育时,其中的感情也就不重要了。在崖村,我们看到老一代的农民中,很多人夫妻之间谈不上有什么感情,但还不是过一辈子。老一代的村民常常说:“我们结婚的时候没有感情,也不懂得感情。结婚以后就是生儿子、过日子,没有感情还不是一辈子。”当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时,性就更加没有独立地位,不过服务于生育而已。夫妻间的性行为,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延续血脉的,除此以外没有更多的意义。性的快乐是被禁止的,或者至少被耻于谈及。尤其对于女性,谈论性无疑会被当作淫荡行为。当然,我们也可以说“礼教吃人”,说儒家思想剥夺了妇女的生活幸福,这固然有道理。但我们也得承认,在生产力落后的农耕社会,也许这种状况是很难避免的。在几乎所有的农耕社会中,婚姻选择没有完全自由的。即使有个别自由的,也不过是在限定范围内的自由。

80年代,甚至到90年代时,虽然农村妇女的平等意识倍增,对丈夫也有了感情方面的要求,但她们最多只能通过闹离婚来争取平等,争取丈夫的感情和体贴,而很难通过离婚来追求家庭幸福。因为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她们仍然认为幸福只有与家庭、与儿女联系在一起才有可能。村民都这样认为,于是普遍不接受离婚,极个别离婚是村庄舆论的对象,是大家所瞧不起的。也正因此,在那个时代,多少妇女在无法争取到丈夫的关爱、体贴和感情的情况下,坚韧地忍受丈夫长年累月的家庭暴力,甚至忍受丈夫旷日持久的婚外情。如果她们从来没有接受过现代平等观念和爱情的理念,那还好;但她们有了爱情的理想,而又没有将自己的生活意义从家庭和儿女中解放出来,因此就格外辛苦。崖村的王某就是这样一位女性,她的故事既让现代人感到悲伤,又让现代人领略传统中国妇女的无私。

王某70年代经人介绍与丈夫结婚,应该说结婚时她对丈夫还是比较满意的。但婚后丈夫嗜好暴力的本性显现出来,经常殴打王某。生第一个小孩时,王某就开始与丈夫闹离婚,但父母和村干部都劝说她看在孩子的份上,她心一软就没有离婚。一拖便就又有了两个小孩,就更加不可能离婚了。几次遭遇家庭暴力后,她都有了死的想法,但总是放不下孩子。有一次实在是无法忍受,心一狠喝了农药,但最终被抢救过来。孩子慢慢长大,不断想离婚、想自杀的她更下不了决心,于是想等孩子成人再与丈夫分居。可是等孩子长大后,又要为孩子结婚操心。等到孩子们都结婚后,又有了孙子,事情更多,也更需要她的照料。她一拖再拖,一辈子就这么在家庭冲突和家庭暴力中过得差不多了。王某年轻时也有自己的懵懂爱情,婚前有不少青年追求她。无奈造化弄人,她嫁给了现在的丈夫,婚后她也不断对丈夫寄予爱情的希望,但总是失望。在我们访谈时,村里在场的年轻人也很难理解王某如此混过了一生。对于他们的疑问,王某轻描淡写地说:“这一忍,还不是过了一辈子?”

老一辈妇女中像王某这样的很多。村里两个妇女因丈夫有外遇,也闹过离婚,但后来不闹不管了。那些更多接受现代观念的妇女,在那时无法通过新的婚姻去追求幸福,只能在家庭暴力、丈夫的婚外情中过得异常痛苦。她们的现代观念在闭塞的山村里缺乏实现的基础,也许就宁为玉碎不为瓦全,选择了自杀。到底是“玉碎”好还是“瓦全”好,谁又能说清呢?60岁的老支书说:“如果能忍耐,一辈子也慢慢过了。人要想得开,你管也管不了。婚外情又少不了什么,又缺不了什么。现在城市里不都有婚外情?世界上不明不白的事情很多。年龄大了,自然会收心。如果她们非要去较真,最终还不是弄个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在传统时代,女性的人身关系依附于男性,女子出嫁之前依附于父亲;出嫁之后就依附于丈夫;一旦夫亡,就只能依附于儿子。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她们的人生意义也依附于男性,她们尤其需要从子嗣身上去寻找人生意义,通过对子嗣的期待和展望获得人生的意义和价值。正因此,感情和性在女性那里并不重要。没有夫妻感情,没有夫妻性关系的愉悦,照样也是有意义的人生。

90年代以来,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崖村的年轻人不断外出打工,大家逐渐脱离了村庄生活,城市和工业化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农业型生产生活方式之间的时空错乱让他们感受到了心理上的巨大反差。他们自认为接受了现代性的“先进理念”,开始对村庄中的一切不以为然,他们接受的是现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性自由的观念。因此,对她们来说,家庭暴力是不可接受的,感情和体贴是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是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于生育和小孩的部分。为了感情和体贴,她们坦然以离婚重组家庭的方式去追求。在这种氛围下,村民们也从整体上接受了夫妻感情作为家庭生活的重心。与过去不同,当前农村开始出现了中青年夫妻之间的亲密景象。过去夫妻之间不好意思在公开场合表现出来的亲密,现在则已成为普遍现象。他们也都愿意在子女成家后单独生活,享受夫妻共同生活的快乐。

由于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一些年轻女性在生活中将现代性的“先进理念”发挥到了极致。她们不但对地方性的信仰和习俗不以为然,甚至嗤之以鼻,将家庭生活的传统意义也彻底颠覆。她们是彻底的个人主义者,是敢于追求个人幸福的新女性,不仅是婚姻的幸福,她们还要继续前行,要大胆追求性愉悦和性方面的幸福。她们已经很难认可婚姻关系的目的在于生育,生活的意义在于家庭。对于她们来说,个人现世的幸福比一切都重要,没有现世的幸福就没有人生意义。当既有的婚姻和性关系限制了个人幸福时,她们可以毫不犹豫地离婚。离婚成为随意的事情,妇女自己对婚姻的控制和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说明她们的人生意义已经发生了改变:从依附男性获得生命意义到实现自我定义生命意义,妇女完成了自我主体性的建构。11这种主体性的建构不仅仅是个人独立地位的获得,还是新的人生意义的获取。而在新的人生意义语境中,发生在过去的那些妇女自杀行为,变得似乎越加难以理解,越加没有价值。

由此可见,婚姻关系中的诸种变迁意味着当代中国农民生活意义的变迁。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从传统的婚姻关系中走出来,并从生育孩子、延续香火、服务于家庭的传统生活价值系统中解放出来,在平等、体贴、以爱情为基础的家庭生活中重新找到归属,开始大胆追求个人现世的幸福。她们可以追求分属不同意义系统的幸福,这种幸福可以是富有感情的平淡生活,可以是个人事业的成功,也可以是消费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然而,对个人现世幸福的追求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解放自己的同时,一不小心可能迷失了自己,伤着了别人。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当农民在个人现世的幸福中寻找生活的价值时,他们真的可以找到吗?在这样一个现代的社会里,什么才是他们的生活价值?他们如何才能找到属于自己的生活价值?这些都是有待回答的问题。


*本研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300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CSH004)资助。


注释

①景军、吴学雅、张杰:《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②刘燕舞:《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1980—2009)——兼与景军先生等商榷》,载《青年研究》2011年第6期。

③吴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117页。

④陈柏峰:《死亡想象与道德建构——家事纠纷中农村妇女自杀的个案呈现》,载《乡村中国评论》第2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刘燕舞、王晓慧:《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研究》,载《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桂华、贾洁:《家庭矛盾中的妇女自杀》,载《妇女研究论丛》2010年第5期。

⑤参见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⑥贺雪峰、郭俊霞:《中国农村弱势群体状况研究》,未刊稿,第4章。

⑦杨华:《妇女何以在村落里安身立命?》,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8缉,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杨华:《隐藏的世界:农村妇女的人生归属与生命意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⑧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⑨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146页。

⑩许烺光:《祖荫下》,台北:南天书局2001年版。

11王会、杨华:《规则的自我界定:对农村妇女主体性建构的再认识》,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郭俊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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