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79 次 更新时间:2013-12-2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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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编者题记 

 

风雨兼程,人大法学与共和国同行;甲子轮回,逝者如斯,吾辈今日缅怀和憧憬。五零年代,国之初建,百废待兴。吾人奋发,领风气之先:引介苏联法学,涵养学术人才,刊行法学注疏;尽心竭力,鞠躬尽瘁。国家与法权理论、国际法、民法、刑法等学科蹒跚起步,初见端倪。十年浩劫,重创法制。七零年代末以降,吾法律人重拾奋发之气,借开明治理之机,续前辈之学,建开国家法制,涵养邦之栋梁。中国法制建设之实践,在宪制、民事、刑事、经济、社会等领域,皆见吾人之身影;中国法学理论之开创,亦在人大法学之先领。济济多士,克广德心。烝烝黄黄,不吴不扬。时值学院六十之庆,君子有酒,嘉宾式燕;兴之所致,手舞足蹈;呈此专栏,岂不乐哉!经验表明,学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有可能形成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派或流派。本文所说的“学派”是指具有相同的基本立场、相似的研究方法、整体性的研究风格,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传承性的学术团体。从某种意义上讲,学派的形成是学术成熟与发展的客观标志,既是学术共同体自觉意识的表现,也是推动学术研究多元化、中国化的内在动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六十余年的曲折发展,中国法学无论是在知识产出的数量上还是整体学术水准上都有显著改观,各种学术团体、学术思潮百家争鸣,推动着中国法学在较高层次上的持续发展。尽管人们对中国目前是否存在成型、成熟的法学学派或流派持有不同看法,但有可能达成的共识是,推动中国法学学派或流派的形成,既是学者开展学术研究的努力方向,也是学术团体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新中国法学研究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和参与者之一的人大法律人,在六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创造与积淀智识与传统,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学术风格,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1]蔚然大观。尽管“人大学派”的表述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同看法,但这既是对人大法律人六十年学术研究历史的客观凝炼,也是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典型缩影,更饱含着对中国法学未来发展的深切期许。

 

一、人大学派的形成与发展

自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至今,人大法学已有六十年的历史。人大学派伴随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诞生、发展而逐步形成,伴随中国法学的成长、成熟而不断呈现自己的特色,日益丰富其学术内涵。

(一)人大学派的学术传统

人大学派的形成具有多样化的学术渊源,不同学术传统的合流为人大学派的诞生提供了充足的思想积淀。

中国人民大学的历史可追溯至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陕北公学是中共中央直接领导创办的一所革命大学,创立的目的在于造就“革命的先锋队”,为抗战输送人才。当时,陕北公学中并没有法律系的设置。1939年,华北联合大学在陕北公学的基础上组建成立,联大下设“法政系”(后改为法政学院),至此才有了早期的法律教育。194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将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泽东青年干部学校合并成立延安大学,解放后曾担任第二任人大法律系主任的何思敬教授成为延安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思敬教授被毛泽东称为“有正义感、有勇气、有学问”的“全国第一流的法学家”。应当说,陕北公学、华北联合大学、延安大学的法律教育并没有形成规模和体系,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学术传统所产生的直接影响是比较有限的,但是它奠定了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基础,这一良好传统和以老一辈学者为代表的人大法律人立学为民、正直奉献的精神传承至今,培育和感染着一代代的人大法律人,成为人大法律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在人大学派学术传统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朝阳大学的法学传统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私立朝阳大学在法学界享有“法学模范”、“中国最优秀之法律学校”的赞许。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中国政法大学和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人大初建时设立的八大系科之一,具有朝阳法学背景的一些学者和学生接受了新中国法学教育理念,但原有的知识背景依然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早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些教师中,有些是来自于朝阳的学子,分布在法理学、国家法学、法制史、民法等学科,也有一部分教师转入其他专业、院系及从事行政工作。[2]至于朝阳学子转入法律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则更多,他们遍布全国的法学院校,对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人大学派最早参与了新中国法学教育、法学体系的建立过程,而苏联法学产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同时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中介扩大了苏联法学在中国的影响。

1949年12月6日,政务院在《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中指出: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先进的建设经验,并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为了培养新中国法律人才,人大法律系教师不仅翻译了苏联的诸多法学教材,还聘请了十多位苏联专家直接讲授。值得注意的是,苏联专家在翻译的帮助下直接教授人大法律系的教师,再由法律系教师教授中国学生,其间经历了一个知识的转型。以成立于1950年8月的国家法教研室为例,为了更好地理解苏联专家的讲义,教研室理论联系实际,制定了详细的研究步骤:首先,主讲教员要在掌握苏联专家讲义的精神实质和科学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讲授提纲;其次,将教学提纲在教研室预讲,由教研室组织集体讨论;最后,教员之间相互旁听,努力改进教学。[3]这一方法不仅有利于使苏联的理论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同时促进了法律系教师之间的相互学习,并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

(二)人大学派的早期发展(1950-1978)

从1953年开始,人大法律系的法学教育目标开始明确,强调法学研究与教学的主体性,力求实现苏联法学的中国化。1953年后教育部推出统一的法学课程,规定法律系开设的课程中增加中国部分,如《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等,开始注重课程体系中的中国元素。当时法律系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尽管我们所用的教材以苏联的经验与提纲为依据,但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与苏联不同,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完善。经过三年左右的知识积累,基本完成了苏联专家手把手、边教边学的过程,讲义的编写重点开始从苏联部分逐步转向中国部分。[4]从1956年左右开始,法律系各教研室组织了一些力量来编写各门课程的讲义。国家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国国家法的讲义”(初稿)在出版社公开发行。供校内参考的刑法讲义(初稿)已经出版,民法讲义(初稿)开始分章印行,劳动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讲义(初稿)也在此间出版。[5]各教研室虽然写作经验不足,但充分发挥集体力量,充分讨论,集体编写,力求理论同实际相结合。这些讲义(初稿)的完成使法律系在原有教学基础上大大地前进了一步,对于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新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1954年宪法的实施和立法工作的加强,以中国法律、中国问题为研究对象具有了可能性。1958年后,人大法律系开始建立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课程体系,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据统计,除了未付印的教材、译稿和资料外,从1958年至1962年,法律系自编教材和教学大纲27部,翻译教材和教学大纲2部,专著12部,自编参考资料和文摘43种,翻译参考资料和文摘26种。此外,各教研室教师都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发表,并且有比较多的合作作品或教研室集体作品。例如,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有孙国华、郭宇昭、周雅合写的《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国际法教研室集体合写的《现代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民法教研室有佟柔、杨大文合写的《十年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刑法教研室集体合写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的初步检查》,等等。这些论文固然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研究的水平,对新中国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人大学派的形成而言,这种集体合作的教学、研究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形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学术成果,人大学派以其独有的面貌发出了中国法学的时代新声。

(三)改革开放后的人大学派(1978-)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人民大学恢复重建,人大学派重新活跃在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的舞台上。这一时期,人大学派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1979-1994年法律系时期和1994-2010年法学院时期。前一时期恰值改革开放之初,五六十年代成长起来的学者们极为珍惜来之不易的历史机遇,努力拼搏,辛勤耕耘,推出的学术成果影响力持续至今,得到学界的充分肯定和尊重。这一时期产生的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著名法学家,如著名民法学家佟柔、著名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家孙国华、著名中国法制史学家曾宪义、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王作富、著名经济法学家潘静成、著名诉讼法学家江伟、程荣斌、著名物证技术学家徐立根、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郭寿康、著名婚姻法学家杨大文、著名外国法制史学家林榕年、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刘丁、著名战争法学家朱荔荪等等,他们作为本学科的奠基人之一和重要参与者,很好地扮演了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学教育体系的角色,在我国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中留下了浓重的笔墨。

后一时期,人大学派在各个法学领域迅猛发展,以开放的心态、国际的视野参与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法学发展进程。老一辈法学家继续以饱满的热情笔耕不辍,态度之严谨、成果之创新均为时代之先。新一辈的中青年学者茁壮成长,日益成为当代法学界的翘楚。这一时期取得的成绩在不同层面上反映了人大学派的学术影响力和贡献,也促进了人大学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人大学派的学术贡献

六十年来,人大学派与新中国法制建设、法学教育、法学发展同步而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贡献和成就彰显了人大学派的学术风格与社会责任,也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大法律人不断创造新的辉煌,不断践行立学为民的崇高使命。

(一)对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贡献

在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上,人大学派无法被绕过,无法被取代。如前所述,早在建国之初,人大法律系就担负起苏联法学中国化的重任,成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1950年代,人大法律系教师在苏联法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中国的立法实际,出版刊行了一系列教材和讲义。例如,人大法律系教师编写的国际私法教材曾是我国外交系统出国人员的必带书目,还被耶鲁大学等著名大学法学院收藏。1980年开始,司法部、教育部开始组织全国政法院系骨干教师统编各学科教材,人大法律系教师全面参与。从1980年8月至1982年10月,参编教材21种,撰稿者计31人次,其中主编5人,副主编9人。其他的主编、副主编也多有人大法律系的教育背景。时至今日,法学教材的编写日渐自主,种类和层次也多种多样,但人大学者编写的教材一方面注重学理探究,注重法学基本知识的传授,强调基础理论的系统性,另一方面也注重中国自身问题的把握,注意把握立法、法学研究以及国际学术发展的最新动向,以其科学的原理性、深厚的基础性和高度的前沿性而保持着重要的学术影响力,形成了一整套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材体系。

人大学派对中国法学教育的贡献不仅在于为国家输送了大量法律人才,还在于传授着一种先进的法学教学方法,传播着一种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

早在1950年代,人大法律系就形成了大课、“习明纳尔”、辅导相统一的教学方法。大课是中心环节,“习明纳尔”和辅导紧紧围绕大课进行,为大课服务。“习明纳尔”(seminar的音译)是在系统的大课讲授后用来复习的有效方法,作用在于检查学习、加强复习和应用,在巩固教学效果上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6]在互联网兴起之后,因特网又成为重要的教学工具。目前,人大法学院共建成国家级精品课程四项(民法学、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北京市精品课程六项,建设了中国民商法律网等二十余个具有教学与研究多功能的学术网站,充足的网上资源使人大法学院的教学改革和教学成果能够与更多人分享。

在法学教育理念上,人大学派倡导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学生是教育之本,是学院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培养人才方面,人大学派不遗余力,坚持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以深入浅出的方式把基础和前沿知识传递给学生。同时培养其基本法学素养,训练其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思维分析现实问题,形成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体现宽容和尊重规则的意识,提高法律职业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二)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

人大学派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首先表现在广泛地参与立法、提供各种决策咨询。新中国法制建设初期,由于人大法律系在中国法学界的特殊地位,人大学派直接参与了宪法和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如1950年代,国家法教研室的许崇德、董成美被借调到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资料编辑组工作,吴家麟、王向明、蒋碧昆等也参与其中。改革开放之后,人大学派对国家立法的参与更为广泛。如许崇德参加了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的起草修改、1982年《宪法》的修改工作;高铭暄则全程参与了我国刑法典的历次起草工作,为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和出台作出了重要贡献;关怀1979年参加了《劳动法》的起草,1981年参加了《工会法》的起草;赵中孚自1979年起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的起草工作并担任副组长。1986年,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颁布,其立法过程包含着佟柔、赵中孚等学者的学术贡献;郭寿康全面参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是我国唯一一位参与了几乎全部重要知识产权立法的专家。人大学者参与的立法数量之多、层次之高难以充分列举,其特有贡献是,能够准确把握中国实际需要,及时把握国际学术发展动态,并将二者恰当地结合。

人大学派除了为国家法制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人才之外,还培训了大量的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例如,从1988年起,根据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决定,人大法学院与国家法官学院合作举办高级法官培训班、进修班,开始了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此后还对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各级各类机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成为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基地。

人大学派在普法宣传教育中也是一支重要力量。人大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孙国华教授是到共和国最高讲坛—中南海讲课的第一人。截止目前为止,人大法学院教师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共有15次之多。这既是对人大学派学术影响力的嘉许,也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倡导尊重法律的良好风气。

(三)对建构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贡献

理论观点的前沿性、代表性是判断一个学派形成与否的重要标志,作为一个规模较大的学术团体,人大学派在各学科都有或曾有过代表性人物与学术思想。例如,佟柔关于民法调整关系的观点,认为民法“本质上是调整当时社会中商品关系的”;[7]孙国华认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8]曾宪义论证了中国传统法的“一统性”与“多层次”性,提出“应慎重使用民间法一词”;朱荔荪论证了古代中国战争法的人道观念和价值;许崇德认为“宪政就是依照宪法而实行的民主政治”;[9]高铭暄认为“在目前中国的国情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10]等等。在法学研究的传统领域中,人大学派总是以其敏锐的学术洞察力、深厚的学术涵养、开放的学术胸襟提出和论证具有说服力的理论,这些理论大都成为通说或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而在传统法学领域之外,人大学者开拓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研究领域,如曾宪义的“台湾法”研究、法史学家张希坡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对革命根据地的工人运动、劳动法、经济法、刑法、婚姻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面均有专门著作。又如王利明的“民法典体系化研究”、余劲松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研究、朱景文的“法律与全球化研究”、刘春田的“知识产权基本范畴研究”、史际春的“经济法学科地位的理论论证”、陈卫东的“司法改革理论体系化研究”、张志铭的“中国法律体系建构及其法律解释理论”、范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等已经成为人大学派的重要学术特色。

人大学派对构建新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性贡献,还体现为推进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与中国经验的双重维度下,中国法学研究面临着汲取人类法学经验、提炼本土法治元素的新挑战。作为中国具有代表性的学术团体,人大学派在法学研究的本土化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一,实现研究对象的本土化,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例如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特点和途径的研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对社会主义宪政的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等。其二,实现概念与内容体系的本土化,实现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化。如对人权理论的研究突出中国传统中的人权要素,批判地吸收西方人权学说;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以中国政治和法律制度框架为基础,倡导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根据,倡导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区分的物权法律关系等。其三,实现研究方法的本土化,体现法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坚持范畴与体系的统一、政治与法律的统一、评述与借鉴的统一、阶级与历史的统一。其四,实现研究成果的本土化,认真、严格地开发中国法学知识,推动中国法学发展和法治进步。如在社会转型时期,倡导建立符合国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倡导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为解决刑事司法痼疾,首倡引入保释制度,成功引进证据开示制度等。人大学派历来重视理论的解释力与改造力,倡导研究的规范化,努力实现对象、范畴、方法、体系、理念、领域的协调统一。

在法学研究的平台上,人大学派还搭建了一个重要的学术发表平台。1986年,人大法律系在《学员之家》(法律版)的基础上创办了《法律学习与研究》双月刊杂志。1993年后,《法律学习与研究》更名为《法学家》,截至2010年8月共发行121期,已经成为一份厚重、开放、前沿的法学理论刊物,既是老中青法学家的论坛,也是培育未来法学家的园地,在海内外享有颇高知名度和美誉。

(四)对中国法学走向世界的贡献

尽管法学研究中“民族的就是世界的”这一论断尚存值得辩驳的空间,但毋容置疑的是,如果不能形成具有本土解释力和改造力的理论工具和学术传统,必然无法立足于世界法学之林。只有以拥有立足于本国国情并依赖本国文化背景产生的原生法学理论为前提,中国法学才能真正走向世界。因而,人大学派所追求的法学研究本土化本身就是对世界法学的贡献。

但是,人大学派不会满足于此。人大学派以其特有的优势,大力推动中国法学界的国际交流。首先便是“请进来”,请来了大批外国法学名家,介绍国外法学的最新进展,同时也让他们了解中国法制,研究中国法制。如2000年12月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即是典型一例。人大法学院已经启动了新一轮法学院国际化计划,将通过多方面举措提升法学院的国际化程度,努力建设一所国际一流的法学院。

中国法学走向世界,一重含义是交流,另一重含义是输出我们的学术成果。人大学者们以学术交流的形式与世界法学前沿保持紧密联系,通过英语、德语、法语、日语等外语写作,或者将著作译成外文、在SSCI期刊和国际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的形式,向世界介绍中国法学的发展动态,分析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问题。走向国际的不仅是学者和学术成果,还有青年学生,他们通过国际学术交流访问、国际性组织机构中实习工作等形式,展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的成就。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中国法学前沿》)是人大法学院与高等教育出版社共同编辑出版的英文法学学术期刊,是我国唯一国际公开发行的英文法学类学术刊物,在国际法学界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和好评,正在成为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法学公开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三、人大学派的学术特色

六十年来,人大学派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风格,成为特色鲜明的学术共同体。总体而言,人大学派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学术特色。

(一)研究立场以学术理性的坚守为基础

在学术研究中,人大学者始终把握学术自由与问题意识的平衡,以尊重现行宪政体制为出发点,立足国情、倡导学术自由。这种理念使人大学派整体上形成了学术风格厚重稳健、务实谨慎,不偏狭、不激进,理性、建设性重于批判性、解构性的风格。

人民大学早期取法苏联,从诞生之初,人大学派便接受系统的马列主义法学的教育,并把它体现在学术与教学过程之中。当时所选用的教材是苏联教材,如法理学叫做“国家与法权理论”。以孙国华、谷春德、吕世伦等为代表的研究团队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史等领域的研究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形成了系统的、影响深远的成果。

当然,学术研究上的建构性学术风格并非意味着人大学派缺乏反思与批判,也不意味着人大学派单纯附庸于政治现实需求。客观而言,人大学派从不缺乏批判的思想与独立的精神,只是这种批判精神建立在建设性与建构性的态度之上。例如,曾在20世纪50年代,人大学者们进行了“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的讨论;在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时,郭寿康主张适当情况下可适用外国法,这在当时还是一个难以突破的禁区,但他的建议在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得到采纳,1986年《民法通则》的有关章节也吸收了他的学术观点。人大法律人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治学报国、立学为民的情结萦绕于人大法律人心头,他们对于国家与社会总是抱持理性、建设性的学术立场和态度。

(二)研究目标以中国问题为出发点

在学术研究中,人大学派一直以中国问题的解释与解决为自身研究的基本出发点,试图以此发展出中国自身的法学理论体系。早在1952年,当时的政法委员会根据董必武的意见,给人大法律系致信专门谈到“更好地求得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革命实际的结合”。[11]如何将外国法学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并实现其中国化,成为中国法学研究者不能回避的历史使命。最近十余年来,法学界的中国意识逐渐觉醒并日益增强,这股思潮迅速崛起,俨然成为强势话语。一些学者提出要研究中国的问题,构建中国的话语。这些学者分享着共同的问题意识,那就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寻找并坚守消失的主体地位,力图打破一百多年来西学东渐的学术格局,摆脱对西方法学话语和学术资源的片面依附,以中国为中心,以中国问题意识为出发点,构建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

人大学派一直努力把握中国社会的真实问题,研究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独有问题,汲取中国法制历史的有益经验,梳理分析中国法学研究者的论述,而非动辄征引外文著作,生硬地比较借鉴,忽视制度背后的价值与事实。以中国法治自身问题为对象,提出有解释力的理论假设,如此才能充满浓厚的中国气息,形成中国的法学学派。人大学派始终倡导从问题出发的研究方法,将问题意识和研究方向始终置于中国当代的背景之中。

例如,佟柔的“商品关系说”已经成为经典的中国民法理论;曾宪义十余年来一直推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即将出版的十卷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丛书,标志着传统法律文化理论的体系化;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是刑法学理论体系化的标志性成果等。关注中国、关注现实问题的学术传统,也深刻影响着中青年的人大法学学者。例如王利明致力于“民法典体系化”与物权法理论体系的建构;陈卫东致力于通过司法程序改革治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刑事司法痼疾;范愉致力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研究风格上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主;胡锦光致力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等。

法学中国化逻辑的自然结果就是重视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这既是法学研究专业化的表现,也是中国问题意识的反映。早在1990年代初,人大法学院就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于1993年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每年从全国数百万个案例中精选出400多个有代表性的判决,分别用汉字简体、汉字繁体、英文出版,每套达1200万字,对于宣传我国法制建设、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丰富高校案例教学具有重要意义。在教学中,人大学派一直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法,开设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系列案例课,编写了案例的教材,还出版了《判解研究》、《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刑事法判解研究》等多种连续出版物,对中国社会所存在的问题结合法学的一般原理加以分析,凸显了中国法治和法学发展的自身需求和特色所在。

(三)知识脉络以多样化的法律文化传统为背景

从法学知识的传统看,人大学派的背景与渊源是多元的。1950年时,人大学派主要以苏联法学为蓝本。苏联法学属于大陆法系的一支,这又从内容、方法、体系上确立了大陆法系的知识脉络地位。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大法学院对外学术交流的广泛开展,一批中青年学者走出国门,到国外著名大学法学院深造,给具有多样化学术传统的人大法学院增添了新的学术风格,推动了法学研究方法和内容的多样性,实现了以大陆法系为知识背景和学术谱系的转型。坚持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价值观,倡导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与知识背景,确立多样化的知识脉络,力求使人大学派学术研究保持体系完整、概念清晰、逻辑严谨,同时还能保持适度的开放性。

(四)研究方法以文本和规范为中心

从研究方法看,文本和规范在人大学派的研究方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从整体上看,人大学派的研究是围绕文本和规范展开的,尊重宪法和法律,尽量避免那种抛开文本而高谈阔论式的研究风格。这种围绕文本和规范的研究进路,某种程度上可谓是法教义学立场与传统的回归。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知识体系,就在于它是从法体系内部来观察、分析法律现象,而不是像其他学科,如政治哲学,是对法律现象的外部观察与理解。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目的之一在于理解和阐释权威文本。在持这一学术立场的研究者看来,面对法律文本,探析文本背后、文本之上、文本之内与文本之外的价值与事实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前提。这种围绕规范、尊重文本的法教义学立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大法学的基本风格与方法。在其哲学基础上,这种研究风格的实质是尊重规范的思维与方法,它与客观性、确定性、建构主义等价值紧密联系。

一般而言,部门法的研究者较之纯粹理论法学的研究者更为重视和强调文本与规范,而在所有法律部门的研究中,恐怕宪法学研究容易忽视文本,容易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价值之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是,人大学派在这方面恰恰表现出迥然不同的特色。坚持以法律文本为中心、以规范分析为特征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法学研究者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也是迈向规范化与专业化的学术研究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

与这一研究方法相对应的是,“释法”思维而非“修法”思维在人大法律人中更为普遍。当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之时,尊重实定法的逻辑思维结果就是谨慎地对待法律的立、改、废,在规范与现实发生冲突时,采取解释与修改并重的立场,只有二者的冲突严重到在法律文本的含义范围之内无法获得有效解决之时,修法才是优先选择。面对从“立法时代”向“解释时代”的转变,人大学派开始建构法律解释学的体系与程序,希望通过立法与解释并重的模式,探求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道路。

(五)研究取向以基础原理为重心

在研究取向上,人大学派普遍重视基础原理的探讨,力求以学科的基本范畴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使人大法学的发展始终建立在浓郁的文化与基础原理之上。毋庸讳言,当代中国法学的基础较为薄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足。人大学派一方面关注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力图夯实理论解释力的基石,是人大学派孜孜以求的研究目标。经过几十年来的探索,人大学派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体系性的学说观点,或处于中国法学的通说地位,或成为探讨中国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流派。以原理为重心,一方面是从中国法治实践中发现原理,另一方面是从国外制度和理论的比较借鉴中转化原理,同时也对法律制度的技术性问题保持足够的重视。

在基础原理的研究中,人大学派最重要的成就莫过于建立起各部门法的学术话语与体系,以其对法学学科发展规律的宏观把握,对部门法学科的准确定位,形成和完善各专业学科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国法学的体系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如1987年,潘静成、刘文华主持编写《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1993年编写了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系统地探讨了经济法基本概念、范畴与学说体系,率先构建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1989年程晓霞的《国际法的理论问题》是系统地阐述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著作等。在很多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中,人大学派还凭借自己特有的优势,准确地把握世界法学发展动态,在差别中寻找共性,开展原理性的总结、提炼和探索,及时吸取对中国法学学术体系发展有益的经验。在各个部门法领域,人大学派都有代表性的原理性论著,有些学者学术观点的引用率名列前茅。或许,也只有这种基础原理的研究才能保持较为长久的生命力,更有现实解释力和历史穿透力。

(六)研究成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世界与现实世界相融合,一直是人大学派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既表现为理论以实践为基础,不做脱离实际的学问,不写无根基的文章;也表现为理论成果能够有效地转化为实践成果,有力地推动实践发展。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莫过于人大法学家积极参与国家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几经曲折,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在这一过程中,立法是法制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动力。面对社会对法律的迫切需求,人大学派关注法律体系基础性原理与实践理性问题,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问题作为研究课题。[12]推动立法是人大学派的重要时代使命,也是其不断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或许正是因为人大学派有机会深入参与立法,也就有机会更为准确地把握中国法制建设的现实问题,更为深切地理解中国法律与法治发展道路的独特性,这也为准确阐释和适用法律提供了背景,为人大学派的整体学术转型奠定了基础。

在社会转型时期,人大学派通过各种形式服务社会,无论是合作研究、学者挂职还是开办律师学院,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积极履行法学院的社会责任,强化社会服务,推动理论成果向现实的转化。理论研究难免枯燥,但通过通俗的形式提升公众法治素养、增强权利意识,则是回应社会转型、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

 

四、人大学派的未来

六十年风雨兼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学派的发展史浓缩了新中国法学的发展史。六十年的历史清晰地显示,国家兴,则法治幸,则法学幸。人大学派与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同步而行,在国家法治发展进程中,人大学派始终立于时代前沿,引领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这得益于时代的推动,得益于人大法律人立学为民的精神传统。

六十年来,人大学派的成果蔚然大观,自成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际,面对法制环境的变化,人大学派的学术特色与知识系谱也会发生一些转变—这种转变本身也是人大学派开放性学术传统的要求。人大学派将更加注重中国法制实践的总结与反思,继续保持中国法学的学术主体性,建构综合性的法学方法论体系;关注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突出独立的学术品格;从深邃的纯粹思辩理论转化为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扩大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从主要以立法为导向转变为立法与解释并重的法治运行机制的研究,推进法学研究的精细化、方法的纯熟化;从以大陆法系知识为主转变为兼收并蓄、突出中国问题的本土法学风格;从已经趋于成熟的学科和学术体系出发,加强学科交叉和学术研究的专题性、问题性;从宏观理论的体系化向微观、综合理论的体系化方向的转变等。

总之,人大学派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学术共同体,它从属于中国法律人这个更大的共同体,因此,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我们既要强调人大学派的学术特色,也要强调中国法律人的共同理念和价值目标。人大学派的形成与发展依赖于中国法律人共同体,需要分享学术共同体价值。同时,通过人大学派的学术活动,继续丰富这一共同体的内涵与价值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未来的中国法律人将面临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学术研究的多样化、社会发展的法治化、区域与世界的一体化的几大趋势。人大学派不能满足于过去的学术成果,也不能陶醉于自身的学术风格,应该采取更加开放、理性与宽容的学术立场,认真思考“后60年”的发展路径,需要谋划人大学派发展的新的知识增长点。人大学派需要坚持“立足于中国、具有国际视野,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的学术风格,将自己置于法治发展的新坐标体系之中,继续提升研究方法的综合性、研究立场的建设性、学术功能的引领性以及学术价值的实践性,不断推动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和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体系化进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注释】

[1]“人大学派”是对人大法律人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法学研究的方法、成果与学术风格的一种概括与提炼,是法学共同体中的一种学术派别,而不是指一般性的学术评价概念。

[2]如法理学有尹平(刘文俊)、林景仁、柴钟麟、孙国华、刘家驹、谢会皋等,国家法有周嵩峰(李笃诚)、王向明、谭叔辩、刘新(刘道荣)、董琦、葛家瑛等,法制史有郝正宇等;刑事法有孔钊(贾日章)、王舜华、陈士正、周亨元等;民事法有唐世儒、关怀(关家驹)、赵中孚、郑立(郑云仙)、王镕、陈逸云(王显泽)、田学成、李景森、胡金书等;刑侦方面有周惠博等,系办公室有徐卓世、曹重三等。参见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东方出版社2001年增订版,第125

[3]参见《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1950年第一学期工作发展报告》。

[4]参见法律系1955年《关于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问题的总结》。

[5]《法律系大力编写讲义》,载《人民大学周报》,1957年4月15日。

[6]参见刘经宇:《中国人民大学的“习明纳尔”》,载《人民教育》1951年第5期。

[7]佟柔:《民法的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规的关系》,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8]孙国华、黄金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载《法学》1996年第1期。

[9]许崇德:《宪政词辩》,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10]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第四稿),第44页。

[12]其代表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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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2010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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