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训:法官的德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8 次 更新时间:2013-12-15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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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训  

 

法官的德行不仅左右着每一个具体案件的结果,并通过这每一个凝结着法官德行的案件展示出司法的社会效度,而且最终成为浇筑司法正义大厦的基石,也当然成为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招牌。

 

法治时代,法庭是最后的说理场所,法官是纠纷的终结者。在法庭上,法官的基本套路是引条据律,以理服人。不过,即便一些法官的判词已经做到深入浅出,法律的精义并非每个草民都能心领神会。所以,理想的判决还需要动之以“情”、辅之以 “德”。正如孔子所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个道理连“雷老虎”都明白,所以其常把“以德服人”挂在嘴边。当然,“雷老虎”能闹明白的道理,不一定众人都明白,或者,明白道理是一码事,揣着明白装糊涂是另一码事。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无自制力的人,为情感所驱使,去做明知道的坏事。譬如,某地集体失德的法官们,岂能不知德性为何物?

孔子的话也同时告诫人们司法公信力如何才能练成。法律教义佐之以国家强制力,容易形成司法权威,但司法权威绝不等于司法公信力,正如法官的威仪并非法官的威信。司法权威说到底是一种话语权表征,法官的威仪也多半需要借助于身上的法袍,而司法公信力和法官的威信实乃靠德性慢慢浸染,非一朝一夕所能造就。

众所周知,法庭不容亵渎,法官亦需威仪,然而,法庭不必打造成为神秘的圣殿,法官亦非个个都要学影视剧中的包拯,做不苟言笑的黑脸尊神。不过,包拯不畏权贵、刚直不阿、秉公办案的德性倒是需要现代法官深刻领悟,并以此为鉴,逐步净化良心,培植具有时代感的德性,即融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道德品性、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在本文中,法官的德性实指法官的道德,说白了就是法官的良心。在我国,虽不存在法官仅凭良心的自由心证制度,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官所面对的每一个案件亦都是良心案。良心歪了,案子一定不正。甚至法官们的私生活失了德性,不仅毁了自己,还会影响整个司法的美誉度。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德性中尚存有真伪两种不同的道德谱系。正如柏拉图所言:“人的灵魂里面总是有一个较好的部分和一个较坏的部分。”法官群体乃至法官个体的道德谱系中往往可以解析出主流道德或称真道德与非主流道德或称伪道德。真道德乃法官为“官”乃至为“人”的立命之基。持真道德者必忠于司法职业,忠于事实,视当事人为“病人”,本着治病救人的良心办案。持伪道德者,高兴时,可以明地儿满嘴正义,糊弄当事人,暗地儿巧取豪夺,原被告通吃;兴致不高时,则摆出河北某地办证“民”警“让人不寒而栗”的嘴脸,让你饱尝“门难进、脸难看”的滋味。

此两种道德谱系之间博弈的结果往往决定着一个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否。而一贯持有伪道德谱系的法官,则惯于游走在法律罅隙中,基于为物质或者案外其它情节收买而出卖道德情操(良心);或者干脆趁人不备并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法突破法律的框架从而现实化其伪道德对一切主流道德的终极游离。君不见,在一些司法腐败事件中,某些法官既不顾及“人情、天理”,亦不顾及“国法”,或者戏弄法律的尊严,或者在法律的框架下玩弄道德。令人担忧和需要警醒的是,处置不当,这将会成为倾轧甚至推翻司法正义大厦的黑暗力量。

那么,法官该如何面对道德?“当代道德话语最显著的特征乃是它如此多地被用于表达分歧”,以致道德有时会成为泥潭或者迷思,只有深陷其中的人才会体味“难以自拔”的滋味。

法官若要拨开审判中的道德迷思,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培植法官的职业精神。要让法官时刻铭记法官职业是社会上最伟大、最神圣的职业,容不得半点玷污与亵渎,因为法官的腐化所侵蚀的不是法官个体,而是民众对正义的期许以及代表这种正义的司法公信力。法官摆脱司法过程中的道德羁绊,“去道德化”不失为一种可能路径。为此,培养法官法律职业精神和品性莫过于使其养成法治国文化精神,虽然法律终究无法脱尽道德的胎记,甚至有时“虽可能是法,为了获得服从,却是太卑鄙的法”,然而法律一旦形成文化,就因其兼具主流道德内核成为可以信赖因而被遵守的“理性”,故此,法律形式的建立有利于法官的理性化建设。至于如何才能做到,恐怕不是走走过场就可以。

而法律文化守成中一个重要的品性是“人文情怀”。“人文情怀”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确昭示着人类生存的终极意义,而在中国也早已被“呼喊”成显词,但我以为,“以人为本”绝不是高悬在街头或者涂抹在墙壁上的宣传式的“高调”。“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旨在于彰显法律的“人性化”,弘扬法律的道德情怀。当然,法律至上必须成为法官恪守的信条。这也是“形式理性”和“法定主义”法律思想的要求。

其次,培养法官“实体正义”的思想。“正义乃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当然,与道德的“并不需要用法律规范加以贯彻和实施”相较,“当人们提出正义要求时,从很大程度上来讲,这些要求则是向那些有权力凭借以制裁为后盾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手段控制人们行为的人提出的”。法官就是拥有“规范手段和控制力的人”。但是在法官那里,因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正义的操纵”又变得极为容易,因而“正义的缺失”变得极为普遍。美国的一项研究中,45%的法官认为,公平的惩罚是不重要的。可见,正义观的养成对于法官个体成长而言显得那么重要,对于普通民众的安全感的增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亦至关重要。

“人文情怀”、“形式理性”、“实体正义”都是一种美德,最终又会落位于道德的领域。通过对道德谱系的体察或许有益于对法治国时代的法官品格的审视。笔者虽不支持当下中国语境下“法官造法”,但是亦无法否认审判过程难免烙上法官的印记。可以说,相似案件审判结果之所以“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不同”的法官“在审判”或者同一个法官在“不同”情绪状况下“在审判”,因而加注了不同的道德因素而已。

可见,法官的德性不仅左右每一个具体案件的结果,并通过这每一个凝结着法官德性的案件展示司法的社会效度,而且最终成为浇筑司法正义大厦的基石,也当然成为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招牌。当然,提倡认真对待道德,并不是要简单地赞成“德治”甚至是否定“法治”,恰恰相反,提倡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道德”问题,呵护我们的司法感情,是为了更好地推行法治,构建更为和谐有序的美好社会。

出处:《法制日报》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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