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宏科:法律拒绝阴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5 次 更新时间:2013-10-2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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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宏科  

 

在真善美的领地上,决不允许阴谋藏身;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任何阴谋都会成为法律的大敌。一切执法司法活动都必须跟阳光一样充满温暖、毫无偏私,这样的法律才能带给民众福祉,也才能被恒久信赖。

法乃公器,尺度既在法条律令间,也在各人的道德良心中。实现司法正义必须保证法律规范公平公正,执法者更须光明磊落、坦荡无私。法律决不允许掺杂进任何阴谋诡计,否则,不论是司法的制度构建还是执法者的自我修持,都不会有好的结果。这个道理,秦帝国用他的败亡史诠释得非常清楚。

秦国能从群雄称霸的战国乱局中杀出一条血路,固然有族群性格、地域特征等因素起作用,但最重要的原因是胜于制度之选择。秦国从孝公开始即启用商鞅积极推行变法,基本方略是用法制治国理政。后世历代君主励精图治,施政纲领虽略有调整但坚持法治的道路始终没有偏离,正是靠着这种先进的制度作支撑,秦帝国才能不断开疆拓土,从一个蛮荒小国逐步发展壮大,最终横扫天下吞并六国,建立起前无古人的大一统帝国,应当说,秦的崛起过程中,法治道路居功至伟。

按理说法治是最可靠的制度,也是最长久、最值得信赖的制度,即使在制度、文化、观念多元发达的今天,法治也被认为是最为合理的制度。相较于人治而言,法治具有绝对的道德正当性和制度优越性,取法治、舍人治几乎是中外数千年历史反复证明的一个真理。但为何在秦帝国,坚持法治反倒出现了一个迅速败亡的诡异现象呢?

历史告诉我们,秦国在政权更迭时出现了一个巨大的政治阴谋,那就是胡亥与赵高、李斯三人合谋的沙丘篡权。三人矫诏逼死合法继承人扶苏后,使得秦朝第二代的政权完全建立在一个阴谋之上。虽然秦帝国仍然坚持了法治道路,但当法治与阴谋裹胁在一起后,便失去了应有的理性,偏离了惩恶扬善、秉持正义的正确方向。沙丘之谋前,法律是帮助秦缔造统一帝国的有力武器,沙丘之后则变成了推动秦政权迅速灭亡的毒剑,出现了成也法治、败也法治的吊诡局面。

为什么一场政治阴谋能使得法律显现出截然不同的两张面孔呢?

首先是法治的功能发生扭曲。胡亥作为最高统治者,他通过阴谋攫取本属他人的政权,执政后他无法采取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治理国家,主要精力和心思用于巩固自己的政权,防范他人反对。史载胡亥为了消除政治隐患杀戮无数。法治在胡亥眼中早已荡然无存。

其次是法治的执行者心理变得猥琐。秦国政坛最重要的两个人物一是李斯,一是赵高,二人恰是沙丘阴谋的策划、制造者。胡亥继位后他们的主要心思是掩盖自己的阴谋,维护家族的爵位和俸禄,强国富民的政治报负早已无迹可寻。他们把法律变成讨好皇帝、打压异己、鱼肉黎民的工具,推行极度苛酷的法令,几代秦公坚守的法治道路和法治精神丢弃殆尽。

三是民众对法律的立场完全改变。商鞅“徒木立信”使民众看到上层在法律问题上信守诺言,开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自觉服从法律,“行之十年,秦民大悦”,整个国家具备了良好的规则和秩序。当六国还是一盘散沙的时候,秦国迅速崛起。而当胡亥适用极度苛酷的政策后,法律摇身一变很快变成了暴政的帮凶,以至于“刑者相半于道”,道路上行走的人居然一半是犯人。这种状况下老百姓怕法律、恨法律、无时不刻地希望政权倒台,老百姓已经完全站在了法律和政权的对立面。

在“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的绝望中,民众情绪最终激化成大泽乡起义,使得秦朝的历史二世而斩。法乃公器,亦是仁术。法治必须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之上,必须实现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双重功能,法律的这一立场必须是清晰的、坚定的,不受到任何羁绊。但如果与阴谋裹胁在一起,法律的功能必然发生变异,司法就会成为阴谋的帮凶甚至杀戮的工具。于执法者而言,执行法律必须出于公心,内心坦荡无私,一旦暗藏着个人的阴谋,其对法律的解读和操作就会颟顸错谬,法律很可能成为追逐私欲的狰狞面具或权力斗争的兵戈刀剑。

虽然后世不曾有过沙丘之谋这样的极端恶行,但阴谋对法律的侵蚀和危害无时不在,对于今日的司法活动而言,假手法律实施的政治投机是阴谋,用人治手段侵蚀法律威严是阴谋,基于部门保护和既得利益群体偏袒的立法也是阴谋;对执法者而言,侦查中基于邀功请赏目的实施的刑讯逼供是阴谋,审查起诉中放弃公平正义的偏听偏信是阴谋,审判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屈从于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涉都是阴谋,而那些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的行为无不隐藏着深深的阴谋;对当事人而言,恶行猖狂,冤情不救,以及案件中的程序不公、实体不正、诉讼拖延可能都使法律陷入阴谋之中。许多不公正的案件背后,都或明或暗地有一只黑手在挥动。尤其是许多涉法涉诉上访的案件,当事人无助的泣号声中,我们能感受到形形色色、无法撕破的阴谋在飘荡。

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胡亥显然没有这个底气,所以他只能把法律变成暴政的工具。可惜任何正义的法律都不愿也不会为暴政服务,正如英国政治家约翰·弥尔顿所说:“最高的法律准则应该是人民的安全,而不是暴君的安全。法律可以帮助人民反对暴君而不支持暴君反对人民。”对执法者而言,执法的过程必须是追求正义、守护善良的过程,法律人的内心必须是纯净的、澄明的,不接受任何的私心和引诱,更不许被一些非正义的因素劫持、绑架。古罗马法学家杰尔苏说:“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指出:“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在真善美的领地上,决不允许阴谋藏身;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任何阴谋都会成为法律的大敌。一切执法司法活动都必须跟阳光一样充满温暖、毫无偏私,这样的法律才能带给民众福祉,也才能被恒久信赖。

出处:法制日报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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