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5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6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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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需要我们的社会作出什么样的、根本的、不可或缺的变革,才能具备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社会政治条件。

在20世纪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试图彻底回避市场经济的国家中,中国无疑曾经是最执著、肯为之付出莫大代价的国家之一。时至今日,中国虽然踏上了市场经济的不归路,但仍然面临著许多有形的和无形的巨大阻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在中国是不可逆转的进程,中国人对市场经济的选择是义无反顾的选择。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需要我们的社会作出什么样的、根本的、不可或缺的变革,才能具备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社会政治条件。

这样的变革的重要性在於,如果我们不准备满足这样的条件,那么市场经济就无法在中国建立起来,我们费了巨大的周折才作出的对市场经济的选择就可能半途而废。如此看来,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社会政治条件又是些什么样的条件呢?这与人们常常问到的另一个问题相关,这个问题是:中国当今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什么?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可以说是千千万,有政治方面的,有经济方面的,有人口方面的,有资源方面的,还有社会道德和文化传统方面的。有来自本土的挑战,也有来自异域的挑战。但是,我认为,目前中国面临的最大的挑战还是来自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性与落实市场经济的社会与政治条件的缺乏之间所构成的紧张关系所形成的挑战,或者说,是构建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实现由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无限政府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限政府的变革。在我国,从1978年的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到1992年正式宣布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再到1997年前不久正式宣布对公有制进行重大的改造,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已是历史的必然。那么,随之带来的一个新的重大问题是,如何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限政秩序,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而又无法回避的限政时代?又如何解决限制政府的必要与限制政府的难度之间的矛盾?

从早期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的经验来看,人们当初并不知道世界上有个叫市场经济的的东西,没有在宪法和建国时期的任何官方文件中规定要实行市场经济,但是一旦宪法(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用代表制度、宪政、分权制衡和司法独立的方式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有效的限制,即有限政府;一旦市场经济到位,有限政府到位,民主也就水到渠成。对第一波的民主化国家来说,民主只是追授的荣誉,而不是刻意追求的成果。所以在市场经济为一方,与公民的权利、自由和有限政府为另一方的关系中,前者是果,後者是因。仅有实行市场经济的意愿,而没有确立相应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及限政,市场经济只能是空中楼阁。相反,如果承认并保障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等民权和自由权,实行限政,那么,市场经济会自动实现。所以,能否实行市场经济,关键并不在与是否有这样的意愿,而是更在与作为市场经济之因的必要配套条件是否具备。所以,没有限政时代的来临,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成功确立。

让我们先看看市场经济的两个核心要素:财产权、经济自由与有限政府的关系。

一、财产权与经济自由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无非是要创造更多的财富。公民若是没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也就没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创造不出大量的财富。所以,要把创造财富的自由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著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经济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财产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没有经济自由,其他自由可能随时会被剥夺;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都是空话。没有属於每一个个人的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财产权是经济繁荣与效率的关键,经济生活中有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钱比花别人的钱更谨慎。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能够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没有财产权,拿谁的财产去做交易?从这种意义上讲,财产权比市场更重要。常常有人发出这样的诘难:财产权被用来满足私利。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会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是个人受益、大家受益。但交易的前提是个人拥有、占有支配劳动成果的权利。正当地对待一个人就需要尊重他获得一块包括土地在内的私人空间的权利。在这一块空间里他有权利用、支配属於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每个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

民富国强的最有效的法宝就是保障财产权。致穷的最便利的办法是不承认任何属於私人的东西,而致富的最快捷的途径就是为民间的财产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保护。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这意味著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交易的条件,有权说,"这是我的,任何人想动用它必须征得我的同意。"相反,若是财产权得不到承认,若是公民通过辛勤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不断被他人强占或被政府强制充公,那么,他就不可能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的总量只会有减无增,最终民不聊生,乃至饿殍遍野。人们只有在有权正当占有劳动成果时,才会放手创造财富,这就要求政府公开承诺对财产权的保障。对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的剥夺封闭了市场,保护了特权,偏袒了懒惰,禁锢了创造力,从而带来了普遍的贫困和落後,使富国变穷,穷国更穷。在这方面,中国人吃过的苦头不可谓不少,中华文明也因此长期停滞不前。

经济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保障,并为其他自由的扩展提供了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如果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那么,经济自由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基础。凡是损害经济自由的,最终也必将损害到其他自由。国家所有、计划经济与大量的管制及干预之所以是不道德的,是因为它们压制了人们的创造性和自律精神。与大政府孪生的高税收是对财产权的极大践踏。把别人的钱花在无用而有害的事情上,且不对出钱者负责,不仅是没有道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其结果是铺平了通向奴役之路。其结果是铺平了通向奴役之路。就像战争是公开的大规模谋杀一样,滥税是公开的、大规模的盗窃。

自由的市场经济是个人自由的根本维持手段和表达方式,所以经济自由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买卖问题。在自由市场经济下,每天人们根据自己的偏好作出总量上不计其数的抉择,市场本身根据消费者的这种抉择来自动地有效地配置资源。这样的制度允许人们有极端多样化的消费,这种多样的消费方式和口味既推动了社会的多元化,其本身也是多元社会的产物。这种体制满足了人们形形色色的愿望,不论这些愿望多么琐碎,多么粗俗。

财产权得以确立的原因是: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抉择。财产权仅仅是要表明: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人们必须有一定的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空间。他们必须在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中拥有自己的权利领域,而且每个人都还必须学会尊重别人的这一领域。否则,自己的这一领域就会变得不安全。

财产权的正当性还与一项人的根本义务有关,即改进自己的生活、照顾自身的利益。维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进生存的质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责无旁贷。财产权正是履行这一义务的根本手段。财产权与责任密切相关。没有财产就没有责任,或者说,责任就失去了其具体的内含。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生命权则要求人们能够适应在自然界生存。因此,若是没有财产权,人的生命权不过是一句空话,难免要受到那些凭借著暴力而实际无偿占有他人乃至社会之财产者的践踏。对文明人来说,财产权甚至比生命权更重要。生命毕竟只是原始的天成之物,是我们作为文明人所拥有的价值的生物基础。不是生命,而是财产权把人的占有与动物的占有区分开来。财产占有的本能是人性中不可抹煞的部分,任何废除财产的做法一旦成功,只能带来更大的灾难。从法国大革命到二十世纪的许多荒谬的政治尝试,及其毁灭文明的惨烈後果,正是来自对财产及其再分配的重视和对财产权的确立与保障的轻视。所以,财产权是神圣的权利,是不可让渡、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

财产权与人的其他基本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伴生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对财产权反过来构成一定的约束。而财产权的确立又从根本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财产权的牢固程度与一个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繁荣呈高度的正相关。在所有的自由中,经济自由最为珍贵。因为通过经济自由的运用,人们可以互惠互利,可以获得运用其他自由所必需的物质基础。

经济自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自由,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也最为密切。没有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其他自由就很容易被从人们身边夺走。换句话说,其他自由的有效运用某种程度上依赖於人们获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自由。比如说,你要行使言论自由,你可能需要有钱租一个会场,需要印发一些材料。对自由权,尤其是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伸张也意味著必然要求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一个权力太大的政府肯定要以牺牲个人的自由为代价,一个腐败得不到有效制止的政府必然对人们的财产和财产权构成重大的威胁。

财产权与经济自由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自由的市场社会赖以发育的温床。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权利。财产权和自由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则就会被统治者的滥权所践踏。不仅如此,财产权还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蛮的专制方面,财产权也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个人的财产越少,国家的财产就越多,这样个人的自由就越难以得到保障。由於个人在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要仰国家之鼻息,这就造成了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以至失去个人的独立人格,同时也加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没有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国家便成了唯一的老板。於是,不管你名义上有多少政治自由,你还是没有条件去行使这些自由。一位英国已故哲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旦生产资料归於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所以,财产权是有限政府的基石,与无限政府不共戴天。

财产权总是服务於占有者的目的。在产权个人化的社会中,财产权意味著个人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去服务於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产权公有化的社会中,财产被用来服务於政治制度和政治家们的目的。由於政治的功能是让个人的多样化的生存目的服务於所谓的全社会的共同目的,或者说是多数人的、执政一方的、独裁者的目的。这种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数人的乃至是一个人的目的。

在文明的市场社会中,财产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政治法律原则,但决不是一项凭有权人的好恶而可以任意废弃的政策。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是领导者的权宜之计。财产权的界定与保障愈明晰有效,财富的强行再分配的难度就愈大。就算分配者是个平庸无能的独裁者,也难以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财产权越受到保障,损人利己的难度就越大。个人的财产权与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带来民主,但没有财产权与市场,则绝对不会有民主。前者虽不是後者的全部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财产权的逐步确立是同步发生的。

财产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民主,同样需要宪政、法治。财产权的确立还催生了法治。在没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了。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於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政府唯一正当的、合乎道德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的权利,即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没有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必将落空。任何立法机关可以用多数票表决的方式剥夺公民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的政体决不是自由政体。可以说,基於财产权对人的生存和人类文明的重要性,任何剥夺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法律即是即非正义的法律,是恶法。若财产权只停留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而不变成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就会导致统治者与有产者的无法无天。财产权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即为了保障财产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所以,财产权事关政治正义。事实上,财产权本身就含有正义的观念。个人可以获得、占有任何他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对每个人是同等的。因此,广义上的财产权包括个人的选择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其才智的自由运用。只有公平地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政治制度。没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

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宪政民主才能把全面的、法律意义的财产权变成现实。在前市场经济社会只有事实上的、没有法理上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的占有不是基於权利或法律,只是基於习惯和默许。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类文明的基石具有超法律的性质,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财产权的法律。对财产权的尊重应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财产权作为普遍的、平等的权利否定了财产的专有权。这意味著社会中的财产不能为一个人、一个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权力机构垄断享有。个人可以享有专有权的对象只能是他的能力、他的劳动、他的运气。如果一切财产及其权力归於一,那么,奴役就近在眼前。所以,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充分承认、尊重、保障属於每个人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要想使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就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对政府的性质、职能、权力、行为方式和规模进行严格的限制,即实行有限政府。

总之,要实行市场经济,就把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保障清清楚楚地写进宪法和法律里,落实在行动上,就要求一个权限与规模受到这些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二、公隐私开与私隐公开

根据相关性原则:一切人类事务必须对相关者公开。以这一原则为准绳,可以把人类活动分成两大领域,一个是仅与自己或周围少数人相关的领域,即私人领域,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是私人事务。一个是与一定地理区域内所有成员相关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是公共事务,如国家大事。

在人类和中国历史上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两个领域并没有用法律规定明确的界限。往往是统治者的私凌驾於国家的公,国家的公又凌驾於臣民的私。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主权得不到保障。私就是属於公,故必须对"公"公开。"公"是统治者的私事,天下的事也就是帝王的事,与普通的民众无关。

在公与私的关系方面,用公隐私开来概括非市场社会,用私隐公开来概括市场社会,也许最恰当不过了。公隐私开的政治逻辑是,封闭的政治与无限的政府。私隐公开的政治逻辑是,开放的政治与有限的政府。私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只要自己知道就行。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事务作则必须对所有的人"公"。为了防止以权谋私,统治者之私中的一部分(如个人收入)也必对公众"公"。私隐公开意味著政府应当尊重公民个人的"隐私",公民则对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乃致参与权。公的领域是经常动用强制的领域,私的领域是自愿的领域。自由的历史就是抵制政府权力进入私人领域的历史,把政府的权力赶出私人领域的历史。

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公私观念一直把兴公灭私看作是国家富强的秘诀。於是,"私"被彻底逐出了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生活乃至语言文字。但其结果不是使得中国人更加崇公,反而更加重私;不是使中国变得更加富强,反而使中国更加贫穷,并最终迫使中国走上了市场经济的改革道路。市场经济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下的公私观念。市场经济完全承认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它不要求牺牲人的正当利益。

传统的尊公灭私的公私观之所以注定行不通,就在於公与私的关系不是势不两立的。然而,公私也不是二元平等的,而是以私为依托的。两者不是谁消灭谁的问题,而是相互协调的问题。既然每个个人都对自己的生存承担了不可取代的责任,他就有权利为自己的生存谋取必要的利益。公的重要,不在於抹煞私人利益及取缔属於私人事务的领域,而是在於它能代表众人之私,实现众人之私。背离众人之私的"公益"只能是一己之私。故公来自私,私是公的本位。这也正是公民应当享有参政权和议政权的正当性来源。应当承认,公私之间会存在某种冲突,甚至是剧烈的冲突。即便如此,对公主要的威胁是统治集团的自私,不是普通个人的自私。

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公私两个领域之间公私不分、以公压私、化公为私的界限模糊的状态,为私人领域从公共领域的分离与独立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市场经济的正当性、可行性来源於它认为人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动物,并完全承认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承认"我"与"私"的正当性是约束"私"泛滥与"我"膨胀的最有效、最正当的途径。市场经济意味著市场中的商业行为要依据法律,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为也必须依据法律。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基於公私的区分,公共权力的作用应该被严格地限定在公共领域;而且在私人生活方面,个人通过各种联合和结社,基本上可以管理好自己的日常事务。国家不能代替个人处理私人事务。例如,不能通过宪法或法律规定,谁与谁应该结婚,或是谁应该抽某个牌子的香烟。立宪国家不应介入公民的道德事务,不能逼迫人们去追求美德,不能规定及强制实行某个道德目标。宪法、共和都是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是规定和控制纯私人性的行为。

市场经济为公民提供了经济上的独立以免受国家权力的绝对支配。公共利益是在特定的制度架构内追求个人利益的产物。私益之和便是公益。但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所刻意追求的私益之和,却未必是公益。而刻意追求公益的结果往往只会有益於特殊利益。在自由的市场之下,私人的利益会造就公共利益。促进公共利益往往是政府扩大其权力和规模所援引的理由,但这会瓦解正常的市场秩序。公益只能是私益的和谐组合,脱离了私益便无公益。国家只是公民的集合,除公民的个人利益,国家自己没有特殊的利益。所以,公共利益要求的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和范围,而不是相反。国家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不受限制,就不免会破坏市场秩序的自主与完整。宪法正是勘定国家权力的界限以确保其不被逾越的最权威、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也只有具备了上述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才能解放和保护个人及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营造出最适合经济发展和财富增值的政治制度环境。

那么,在市场经济下,怎样划分公与私的界线呢?对每个人来讲,"私"包括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个人自由又包括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即追求财富、创造财富的自由,也就是谋利的自由。而私人领域由私人自主支配的空间构成,它的存在是要为个人追求其正当的的利益造就一个受保护的空间。而涉及每个成员的利益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就构成了公共领域。它是为了实现私而出现的,它是私的派生。公的确象黄金一样可贵,但私却象粮食一样必不可少。黄金之所以可贵,就在於它在必要时能换来大量的粮食。公之所以有价值,就在於它能服务於众人的利益。公益要么作为私利之和,要么作为实现少数人之私利的工具。公益的立足点在於在公私利害之一致。一旦为公就须废私,为私不免害公£最後公私两亡。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就是有公无私的後果。

政治只发生在公的领域,及公共机构如政府、政党,而不发生在私人领域,如家庭、人际关系、市场等。政治进入私人领域就会造成泛政治化和权力、职能、规模及行为方式不受限制的政府,如"文革"期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合乎於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野。国家是由公共权力机构组成,靠公众的税收来维持的。政治是一项应该受到严格限制的活动,即管理受到严格界定的公共事务。社会则是由非公共性自治团体组成的。其在性质上之所以是私的,是因为这些组织的建立是为了满足一些公民个人的需要,由自己负担的,而不是服务於全社会的目的。在这种"公-私"二分法的基础上,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责任被严格地限制在公共领域。在那些公民能够自我管理的领域,如经济、社会、家庭、人身、文化艺术、宗教、伦理道德、个人嗜好与审美偏好等属於私人领域,因而是非公共的、非政治的、私人的,政府则不能随意插手。

在政治领域,传统政治哲学认为,好的体制拥有献身於公共利益的统治者,而坏体制则造就以权谋私的统治者。现代政治哲学认为,一个好的体制具有适当的制度化机制,既能满足、又能控制那些自私的人们,而坏的体制则无法做到这一点。"私人领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领域。在纯粹的私人领域,公民有"隐藏"私人秘密的权利,公共权力不应过问。促进公共利益往往是政府扩大其权利和规模所援引的理由。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障则必然要求对公共权力加以必要的、有效的限制。可见,对"私"的承认必然要导致对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方式上作出实质性的、明确的限制。私可隐,公要开。公共事务的处理要向民众公开,公共职位的产生要向社会开放,公共权力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开与透明,是有限政府的基本要素,是对政府的有效限制,从而使非法、不当的政府行为无从藏身。所以,公共事务的是否公开透明,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公共权力部门能否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以及其决策是否有决策充分的透明度,这两者对责任制度和法治至关重要。没有充分的信息和透明度就为欺诈、不公平的待遇和腐败提供了机会。是否能获得准确的信息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效率和竞争能力。只有市场活动的参与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才能维持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有关经济的情报、有关特定市场的状况、有关政府的意图和行动对企业计算风险和潜在的回报都关系到企业的成败。透明度则改进了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准确性,降低了交易成本,是经济效率的关键所在,也是使政府更负责及制止腐败的有效途径,是使市场免受任意干预的有效手段,使得政府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经济管理。对经济发展的有效管理,不仅限於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而且涉及到制度和规则,其作用是为公共和私有企业的行动提供一个可预期的透明的架构。

在经济领域,实行公平、充分的竞争,取消多余的管制,使规则和制度高度透明化是理所当然的。许多国家在反腐败方面都有复杂而严格的法律,但是这些规则难以实施,因为许多私下的、内部的规定还没有公开。

在发展中国家,预算往往缺少透明度,许多税收项目在预算之外,而且许多支出也未被列入预算,如军费支出常常得不到立法机关的审查。充分的信息和较高的透明度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和费用,但是自身也会带来更大的责任。如果会计、审计制度软弱无力,预算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监督,加上不严格的、不透明的、不受监督的批文或采购制度加剧了腐败,导致公共投资使用不当。在这方面,公共舆论可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信息现在已经成为决定社会和经济变迁步伐的关键因素之一。竞争性的市场经济通常要求经济行动者能够获得相关的、及时的和可靠的信息。信息越难获得,可信度越低,那么不确定性和风险就越大,因此,就会造成资金和人力的损失与浪费。

在所有国家中,政府都是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有关於经济状况的某种特定的市场状况以及有关於政府政策和意向的信息对於投资者对风险的计算都极具参考价值,而且这些信息要么由政府提供,要么也是应民间要求才会公布於众。政府通常有正当的理由来隐瞒一些类型的信息,如关於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经济信息,或会造成经济震汤的信息。重要信息的过早泄露会导致政府政策的失效,如官方对汇率的调整。除这些特殊情况外,由政府在以下三个方面提供充足的信息和更大的透明度将不无益处:一是有助於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效益,二是有助於预防腐败,三是在分析、计算和接受政策选择信息方面的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信息与透明度还关系到经济效率。经济效率要求有关政府政策和行动的信息可供获得,而且经济决策的主要程序,例如预算都应该是相当透明的。经济效率也要求公众有机会对经济政策制定的过程发表评论,施加影响,当然最後一个方面受到特定国家的政治传统以及政治参与现况的限制。无论如何,扩大在政策制定方面的透明度对於提高经济效率十分重要。就与政府自身的关系而言,信息与透明度对改进与提高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水平关系更大。

当在政府的决策不受审查、不可争论、不向社会公开的地方,腐败的危险、公共资源(包括外援)被滥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地增加,透明度不是控制腐败的充分因素,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却是一个必要的因素。封闭的决策有助於增加政府决策失误的风险和出现负面反应的风险。若是在决策之前社会上有公开的和充分的讨论,那么,不仅会改进政策设计,而且也使得政策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市场的竞争性都要求有多种渠道来获得相关的信息。

总之,公开私隐要求政府的活动范围只能局限在"公"的领域,不能任意进入私人领域。市场经济给政府规定的位置是仲裁人,政府的责任是公平、有效、和平地解决社会中的冲突。现代社会的发展,显得可供国家插手来干预人民私人生活的领域和借口越来越多。尽管国家是必要的,但要确保人民有能力自力而不致过度依赖国家。国家不过是社会的工具,国家的权力及其运用不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冲突。没有公私分立、私隐公开,就没有有限政府。

三、实物名分与权利自由

在人类社会从非市场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过程中,学者们常常归纳出这种转变过程中的一些特点,如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称为是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英国的法学家梅因认为,是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上述两种转变也许可以部分地适用於中国,但我认为,有一种转变是中国所特有的,这就是由实物名分到权利自由的转变。

例如,财产与财产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中国却很少有人提及它们之间的差别。财产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或者说,是实物。而财产权则是空空汤汤的权利。有财产的人未必有财产权,有财产权的人未必有财产。乍看起来,财产权好像完全是多余的东西,然而,财产权不论对那些有财产的人,或可能获得财产的人,或者说,对每个人都有著极其重要的意义。没有财产权,有了财产,也可能会丢掉。有了财产权,不论是已有的财产,还是在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都有了保障。按照名分的概念,占有财产的正当性不在於占有者是一个人,而是在於这个人的名义身份。当一个人的名义和身份改变了之後,他的财产也要或益或损了。"抄(没)家(产)"的概念最能说明这一点。当一个人的政治身份改变之後,如从权臣变成乱党之後,怎么剥夺他及其家人的财产、乃至生命不仅不过分,而且最正当不过了。所以,属於特定人的名分与属於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後者正是中国有史以来所一直缺乏的。

在传统的中国,没有权利的概念,只有"名分",即名义与身份,它充其量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初级的权利,根本不是每个人都有的根本的、不可让渡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根本就没有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即使是後来引进的"权利"概念也只是从具体的与实物有关的"利"来理解"权","权"能带来"利"。占有财产、对财产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相对的权利,是由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名义和身份所决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由个人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人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而是由这个人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权利。所以,在中国,财产及其权利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范畴,而不是一个法理的、逻辑的、规范性的范畴。直到本世纪之前,所有权这个概念在中国汉语的字典里是不存在的。即使在本世纪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所有权不仅不包含任何个人的权利,而且只专指国家拥有一切财产的权力。

这种从实物的角度来理解权利的思路与原来作为"正当"的"权利"有著根本的不同。另一方面,在中国,权利和权力由於在发音和字形上的共同之处(相近之处),经常在使用中产生混淆,世界上的另外一些地方,权力与权利则是根本对立的,根本没有混淆的余地。一旦混淆,即意味著强权即是真理。相应地,在中国的传统中,法律基本上是惩罚和教育的工具,而不是界定和保护权利的工具。

由於在中国的文化、政治和法律传统中没有权利的概念,所以,中国人身上有根深蒂固的重财产、轻财产权的观念,不知道用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就没有财产权的概念。当一个人的财产受到、尤其是受到官家的侵害时,他无法、甚至放弃用权利来捍卫自己的财产,而是变著法、用另一种方式来补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一个农民可能会在上午乖乖地把钱交给来摊派的村干部,然後,在夜晚,去盗割一段电线变卖之後来补偿自己上午的损失。如果这个农民有财产权的概念,如果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障,他就可以去抗拒村里的非法摊派来保护自己的财产,而用不著晚上去盗窃他人的财产来补偿。由於财产权概念的缺乏,在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财产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者,而这些受害者同时又会用某种手段去侵害他人的财产。再比如,在目前,一方面,一些商人用钱去收买某些政府官员以换取商业上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这些政府官员摊派索贿的对象,如果有了财产权的保障和公平自由的商业环境,它们既没有必要把钱花在收买政府的官员身上,同时又凭借著法律对财产权的保障来抗拒非法的索贿和摊派。

中国人对实物的贪恋和对权利和自由的轻视决不仅止於财产,在权力问题上更是如此。如果说,贪恋财产而抛弃财产权的主要是农民和市民的话,那么,贪恋政治权力而放弃参政的权利则更常见於商人和知识分子群体中间。在中国,越来越多的新富们把大笔的钱花在跑官、行贿,或是试图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上,而很少考虑自己作为一个群体中的一员,以及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公民所应当具有的参政的权利。而学而优则仕则更是中国知识分子特有的中国特色。很多人作学问,并不是为了学问本身,也不是为了用学问服务於社会,而是拿学问作为换取政治权力的筹码。多少年以来,做帝王师是一代代中国高级知识分子的最高理想。为了达到这一梦想,他们不仅放弃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且扭曲自己的观点和人格,甚至冒著杀身之祸的危险。如果让一个士人来选择是做私塾的先生,还是做帝王的教师,我不知道有多少人会选择後者,但这个比例一定很高,不过,在我看来,私塾的先生是站著的,帝王的教师是跪著的,至少在人格和心理上都是如此。

与"抄家"概念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传统中国政治所特有的"招安"。"招安"是统治者拿作为实物的权力换取反叛者抵抗的权利,用牺牲一点点实物,如官位、薪俸换取王朝家天下的安泰,以致於真让人惊叹其商业头脑的精明和政治头脑的高明。"招安"的做法之所以每每收效,显然是在被招安者眼里实物比权利重要,从而使来自民间的限制政府权力的努力成功地化为乌有。而被招安者也从奖赏到的权力中洋洋得意。不难看出,长久以来,中国人对以实物名分换取自由权利的交易的合理性达成了高度的共识,而且都认为自己从中受益。如果历史可以重演,如果中国人把对财产、权力等实物的执著转换成对权利和自由的执著,那么,我不知道中国今天是个什么样子。

由於贪恋实物而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同时也就意味著放弃了对别人的财产权的尊重。不尊重别人的财产权,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也许可以使自己一时富有起来,然而由於没有财产权,他不仅可能会丢掉从别人那里抢来的财产,也许连自己原来的家业也会赔上。正如我们後来所看到的那样,一个没有财产权的社会只能是一个财产极度匮乏、人人自危的社会。近现代的现实主义革命与以往的起义、叛乱、乌托邦革命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即这种革命的目的是争取属於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属於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利和自由是属於每个人私人的东西,不经过奋斗是不可能达到的。不为每个人取得包括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在内的平等权利的革命,不是真正的革命。为达到争取同等的权利和自由的目的的革命是未竞的革命。以争取他人财富的"革命"至多是一场"起义",或者是一场动乱。这样的"革命"的参加者也许会因为通过暴力手段获得他人的财富,但丧失的却是包括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土豪的家被抄了,田地被分了,其受益者也许会得到一些财产,但决不会成为巨富,当这些财产被消耗掉之後,或者被"公共化"之後,他也许比以前更穷了。在中国历史上,最有感召力和蛊惑力的口号就是去用暴力获得别人的财产,所谓"均贫富,等贵贱"。人们习惯於把革命的目的就是争取实物名分而不是争取自由、权利,是消灭个人财产权而不是相反。财富能争取到一点,但却以丧失财产权和经济自由为代价。所以,在中国,改革作为第二次革命的必要性就在於它的目标是争取包括财产权、参政权在内的权利和经济、政治方面的自由。

探讨由实物名分向权利自由的转变有著极大的现实意义。对实物名分的注重显然是无限政府的重要基础,政府用实物和名分来换取社会放弃对政府无限扩张的倾向的抵制。而权利与自由是市场社会和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没有这一转变就无法确立权利和自由,就无法权力有限政府,也就无法建社会。

四、聪明的人与聪明的制度

记得小时候常常读到,中华民族是勤劳、勇敢、智慧的民族。改革开放以後,随著大批的学子出国留学,中国人聪明的结论不断得到新的证据。许多人认为,中国人和犹太人是世界上两个最聪明的民族,此话绝非空口无凭。中国人有举世羡慕的商业才能,尤其是在中国以外的地方发挥得更为淋漓尽致。大至科学"大业",中国的中学生们捧回了一座座奥林匹克竞赛奖的奖杯,海外的华人科学家也取得了一项项骄人的科学成就,乃致诺贝尔奖这样的殊荣也不乏有华人问津者。小至烹调"小艺",尽管中国传统上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中国的饮食文化比任何联邦制国家的多元政治都更加丰富多彩,而且美味绝伦。更让中国人骄傲的是,是五千年不曾间断的中华文明,绵延不绝,举世无双。中国人没有非凡的智慧绝对不可能取得这些挂一漏万的成就。

中国人的聪明似乎不容质疑。但是我们至少可以问一问,中国人是否在任何一方面都聪明,还是只是在一些领域聪明,在另一些领域不那么聪明。或者在一些领域有无数的小聪明,而不具备大智慧。如果中国人在每一方面都聪明绝顶,大智大觉的话,为什么中国人在近代长期被动、挨打,为什么长期跳不出充满暴力和血腥的治乱循环的怪圈?为什么经过漫长的五千年,中国至今仍是个发展中国家?而被只有几百年历史的国家,甚至几十年历史的国家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上远远地甩在後面?从上述问题看,中国人在聪明的同时一定还在另一些地方不够聪明,缺乏大智慧,甚至是十分糊涂。如果把这些领域找出来,至少对中国人重新认识自己的聪明是十分有益的。

也许在这里很难把这些领域一一理遍,但至少从上面的由实物名分到权利自由的转变这一脉络中可以找到一些线索。我们不难发现,在以实物换权利、以名分换自由的交易中,普通的中国人贪了小便宜,耍了小聪明,吃了大亏,上了大当,而长期不自知。我个人以为,中国人的聪明更多的是体现在私生活中。在琴棋书画、在诗词歌赋、在饮食的制作中、在日常交往中。即便在这些领域,有些时候与其说聪明,不如说滑头;与其说聪明,不如说世故;与其说聪明,不如说犬儒;与其说聪明,不如说没有远见,缺乏大智慧。另一方面,在公共领域,中国人的聪明和智慧却有严重的欠缺。有时作贱到不把自己当人的程度。即使是知识分子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也更愿意把自己当作受他人所用的"才",而没想到把自己当作自己的主人,自己支配自己的命运、自己是自己的目的、自己为自己而活著的个人。

20年前,中国恢复了高考,其理由是"人才青黄不接,国家需要人才",我也深为自己有机会能站出来让国家挑选感到骄傲,因被国家当成人才而感恩不尽。对"人才"的观念从没有任何质疑。20年後,当我从电视片中再次看到、听到恢复高考的这一理由时,我突然间产生了一种疑惑:如果国家不需要人才,那么,就可以不恢复高考吗?就不需要青年去学习、去受教育了吗?或者说,如果这一理由成立,如果受教育不是每个青年独立於国家的权利,如果国家感到人才充足或是过剩,或是培养的人才有问题,那么,就像曾经发生过的那样,高考就可以随时被堂堂正正地终止了吗?当时最流行的比喻是,"伯乐与千里马"。难道每个青年活著的目的就是去充当国家马厩中的"好马"吗?如果国家不需要"马"了,青年成为"马"的机会也就丧失了。如果自己把自己当马的话,别人根本就没有必要把你当人。这里国家被看成了至高无上的人格神,而作为人才的个人不过是供其骑乘的好马。然而,如果个人仅仅是"国家"(其实是统治者)的工具,那么个人的自由、尊要好人格怎能得到保障?这种以国家的需要为最高的需要,以国家的理由为最高的理由的这种国家主义观念早在数世纪前就已被驳得体无完肤,而在今天的中国仍在大行其道。如果20年前这一观念无可厚非的话,那么,我们今天还能如此坦然地重述、坚持这一观念吗?如果个人仅仅是抽象"国家"的工具,有限的政府还有可能吗?还有必要吗?

也许中国人真的聪明、智慧。但是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很少有人把这种聪明和智慧大规模地集中用於去探索建立有限政府的途径。也许在另外一些地方,人们远不如中国人精明,但是,他们把最稀缺的智慧用在了最宝贵的地方。早在公元前的世纪,古希腊的智慧就发现,享有绝对权力的政府是变态的政体,靠用政府的力量来消灭私人财产来实现正义的想法是愚蠢的念头。早在13世纪,就找到了用法律来限制王权、在17、18世纪的旧大陆和新大陆的一些国家实现了市场经济及与之相配套的有限政府。而在离21世纪还有短短几年的今天,我们仍然在为是否要实行市场经济争论不休。连那些最坚定的拥护市场经济的人在鼓吹市场经济的时候也不得不支支吾吾、吞吞吐吐,谈到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时,更是腰不直、气不壮。由於中国人在一些最重要的领域没有表现出大智慧,落後的中国与聪明的中国人之间的尴尬就毫不令人惊讶了。

中国人向来以精於商业核算著称。从历史上看,中国人的政治头脑也不简单。尤其擅长钻营与厚黑。但是,对不同政治制度的不同成本却从未用其商业头脑作过认真周密地核算,以致世世代代吃尽无穷的苦头、付出无尽的代价而不自知。在本世纪30年代,《吾土与吾民》的作者林语堂先生就指出,中国人只期待仁慈的领袖而不关心构建捍卫其权利与自由的制度,以致於有千千万万这样的事例:"人民围著一位刚刚离任的,坐在轿子中的长官,跪在地上,眼里浸满了感激的泪水。这就是中国人感恩戴德最好的证明,是中国官吏所施恩惠的最好例子。人民只知道这是恩惠,不知道这是中国官吏们应该做的事。"他还发现中国人对无限政府与暴政的宽容与耐心就像中国的景泰蓝一样举世无双。不知道这种宽容与耐心是出自大度,还是出自无知。如果是出自?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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