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杏发:网络反腐的政治学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2 次 更新时间:2013-09-03 00:22

进入专题: 网络反腐   政治参与   政治发展   制度吸纳  

齐杏发  

【内容提要】当前,中国的网络反腐呈现出深入发展的态势,其影响不断扩大,也收到一定效果。网络反腐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集体腐败难题,惩治和预防腐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同时也促进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对公民意识的形成亦有帮助。但网络反腐也有明显的不足,它既有自身的局限性,也会引发一定程度的政治不信任,存在着诱发过度政治参与的可能,进而破坏稳定的政治秩序。针对网络反腐的无序状况,迫切需要进行制度规范,从法制建设等方面入手,将网络反腐纳入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发挥其积极作用,防范潜在风险,积累正能量,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发展。

【关 键 词】网络反腐/政治参与/政治发展/制度吸纳

网络反腐是指民众将腐败官员的相关材料在网络上发布,引起网民和纪检系统的关注,并进而查处腐败官员的行为。网络反腐的基本模式是,掌握腐败分子材料的网民在论坛、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腐败官员的相关信息,随后网络上产生大规模的转载、评论甚至恶搞,此后传统媒体介入与网络媒体形成互动,网络举报遂发展成为网络公共事件,最后纪检部门介入,回应网民诉求,调查涉事官员。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网民的急剧增加①,网络反腐正在深入发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反腐更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对网络反腐,需要冷静地思考,既要认识到其对反腐防腐的积极意义,也要看到其不足,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

一、当前网络反腐的状况

(一)网络反腐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首先,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和措施。中共中央在2008年即提出,要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②。2009年则进一步提出:“健全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③贺国强在任中纪委书记期间也曾强调,要充分认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深刻变化,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拓展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④。2010年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⑤在中央的导向下,地方政府也积极跟进,如杭州市纪委在2009年就成立了专门小组监控网络反腐信息,天津市纪委在2010年设置了“网络信息室”,而南京最近已设置专门的网络舆情信息监督员,主动搜集网络上的有关信息,并积极介入,落实反腐。厦门、温州、台州、秦皇岛、株洲等其他地区也出台了不同类型的管理办法和意见。

其次,网络反腐案件能够获得政府部门的快速回应。各级纪检部门对网络举报案件前所未有的重视,各级部门几乎都对网络热点进行了及时回应,大多数发展为网络公共事件的典型官员被查处。无论举报是否属实,均能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很少有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的情形发生。此外,纪检部门对被网络举报的官员的查处速度有较大提高,在大多数网络反腐的案例中,纪检部门在一周内宣布了调查结果。重庆市北碚区前区委书记雷政富在不雅视频曝光后的63小时内被免职并立案调查,而给情人写保证书保证与妻子离婚的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则在网上报料后12小时内被立案调查,地方的回应速度可见一斑。涉案的厅级官员均在如此短的时间得到处理,其他层级涉案官员被查处的速度则更快。总体上看,地方政府在面对网络反腐案件时,反应的速度明显较快。

(二)网络反腐发展迅速

网络反腐近年来迅速发展,网民参与网络举报的积极性明显提高,这已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新现象。在天涯论坛、凯迪社区、猫扑等各大中文论坛上,几乎每天都有全国各地的各级官员的举报信息,微博、QQ群等传播渠道中也布满了各种举报信息。此外,网民参与网络反腐的积极性也空前高涨,转发网帖、参与评论的人数明显增加,甚至有网民开始提出组建中国“网络反腐正义军”,网络反腐正在凶猛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一大批腐败官员被查处。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2月22日的公开报道,2007年以来较为典型的网络反腐案例有52例。其中,2007年2例,2008年4例,2009年8例,2010年10例,2011年11例,2012年17例,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具体见图1)。这一统计结果显示,网络反腐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被查处的官员不断增加。此外,在这些反腐案件中,各级官员几乎都有涉及,52个案例中,涉及的处级以上官员包括1名副部级官员,12名厅局级官员和19名处级官员,呈现出多层次的特点。从腐败类型上看,养情人等生活作风问题、“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等言行失当问题、由多套住房和奢侈品引发的财产问题等占到了相当的比例,其他类型如干预司法或公务员招考腐败等也有涉及(具体情况见图2)。

(三)网络反腐的有效性较高

实践表明,网络上报料的内容,总体上是比较真实的。特别是2012年以来的众多网络反腐案件中,大多数被证实内容属实,或基本属实,只有少数被澄清是失实举报。有些举报一度被认为是失实举报,但最终仍被证实为属实,如深圳市人大代表、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综合党委书记陈醒光境外赌博案件等。在2012年的所有重大网络举报中,只有涉及国家能源局局长和兰州市市长的两起举报被证明为不实举报或“纯属污蔑”,其他均被查实。这说明网络反腐的质量较高,举报人举报的信息大多属实,弹无虚发,反腐的实效性强。此外,经过网络曝光并最终演变为网络事件的涉事官员,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调查,且大多数最终被证明有罪并受到惩处,在52个典型网络反腐案件中,除了极少数被澄清为不实举报的案例外,大多数案件中的当事人轻则被免职撤职,重则移交司法机关,甚至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总体来看,网络反腐体现了较高的有效性,已俨然成为一把悬在贪腐官员上方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很多腐败官员已谈网色变,网络反腐的影响正在不断扩大。

图1 2007年以来典型网络反腐事件增长示意图

图2 2007年以来典型网络反腐事件涉案类型图

二、网络反腐的积极意义

网络反腐是新时期反腐的新形式,它对预防和惩治腐败,推动中国的政治清明和政治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一)网络反腐对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直接意义

首先,网络反腐能够破解集体腐败难题。集体腐败是新时期腐败的一个鲜明特点,局部地区的集体腐败不容小觑,危害非常严重。广东省纪委副书记丘海就曾指出,腐败主体从个体向群体演化,腐败行为的“有组织犯罪”特征日趋明显,“一查一串、一端一窝”⑥。由于集体腐败具有“集体互助”的特点,查处该类案件往往难度较大,串案窝案频发是当前反腐的难题之一。此外,处于集体腐败圈的官员,即使想反腐败,也往往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甚至成为“反腐”的对象。由于集体腐败的存在,清廉官员存在很大的压力,他们不敢轻易举报。在有些举报案件中,出现了举报不成反被报复的情况,地方领导干预纪检工作进而打压举报人的事也屡有发生,河北省前人大主任程维高案就是典型案例。

破解这种集体腐败的困局,网络是重要的工具。因为集体腐败产生和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是腐败集团内部形成一个封闭的暗箱操作的系统,外面的力量难以介入,而作为内部的成员,也难以突破这一系统⑦。网络则是撕破这张腐败大网的利器,它能够吸引无数网民围观,形成扁平化的舆论场,无形中对举报人形成了保护网,使集体腐败圈中的清廉官员敢于挺身而出与腐败斗争,进而破坏集体腐败赖以滋生和发展的基础。网络反腐使监督无处不在,腐败官员人人自危,他们之间的猜疑和防范显著增强,抱团腐败的难度大大提高,只有做到清正廉洁,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所以,网络反腐的深入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集体腐败的根基,树立社会正气。

其次,网络反腐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推动党风政风好转。反腐是惩治不法官员的重要手段,反腐的最终目的是使官员能够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一心为民。正因为如此,党非常重视将预防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并突出强调注重预防,国家还为此专门成立了预防腐败局。而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在于增加腐败分子被惩处的概率,增大腐败行为暴露的风险。因为官员在选择是否腐败时,总是会权衡腐败收益及被发现的概率,一旦认为被发现的概率较大,官员往往会更加谨慎⑧。

网络反腐,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惩治腐败官员,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对其他可能腐败的官员形成巨大的威慑,起到防范腐败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科技非常发达的情况下,摄像录音等取证设备已经家庭化,腐败官员的腐败行为被取证的概率非常大。加上在网络反腐蓬勃发展的形势下,掌握证据的人员可以随时将腐败行为散布到网上,这意味着官员被置于全程监督之中,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大大增加,官员在腐败前势必要反复斟酌。所以,网络反腐一方面对已腐败的官员产生惩治作用,同时对未腐败或轻微腐败的官员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使他们不敢腐败、不想腐败。此外,网络反腐在时刻监督着官员的言行,对推动党风政风的好转也有明显帮助。在笔者对2007年以来网络反腐的典型案件的梳理中发现,2007年因出言不逊等言行不当原因而引起事件有1起,2008年也是1起,2009年为4起达到高峰,2010年为3起,2011年减少为2起,2012年此类事件则已绝迹,网络反腐对官员行为的威慑作用显而易见。

(二)网络反腐有利于政治进步

首先,网络反腐可以有效抑制腐败,有助于保持党的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政治持续稳定。腐败问题是威胁党生死存亡的重要问题,十八大报告把对反腐败的认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反腐倡廉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⑩由此可见,只要是能推动反腐深入发展的,都有利于中国的政治进步,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网络反腐在这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网络反腐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巩固政治制度的效果,这从宏观层面上看是对政治制度的一种间接支持。

其次,网络反腐对纪检系统提高反腐效率也有促进作用。如果按照西方政治学的观点来看,官僚机构往往天生具有反应迟钝等体制性问题(11)。而纪检部门也是按照科层制建立起来的官僚机构之一,虽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学的视角来分析政府官员,但中国也历来重视官僚主义的问题,纪检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官僚主义作风等问题是不争的事实。在网络出现之前,少数纪检部门有时以种种借口拖延办案,民众对此亦有不满,但由于零散的民众难以集体发声表达意见,纪检工作的效率难以提高。网络反腐的出现,则将各地纪检部门的工作状况暴露在社会公众视野之内,一些长期积压的问题一下子突出出来,纪检部门面临提高办事效率以适应反腐的发展需要等直接压力。如2008年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信函实名举报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锋,举报后两个月无音信,但后来改为网络举报,36小时内获得了回应(12)。此外,在网络反腐出现之前,由于考核机制等方面的缺陷,少数纪检部门也存在着一定的不作为倾向,特别是在面临疑难案件时。网络反腐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将纪检部门的工作曝光,这将倒逼他们一丝不苟、认真办案。而纪检部门工作效率的改善,对反腐具有重要意义,毕竟纪检部门是反腐的中枢,只有纪检部门高效运转起来,反腐才能真正落实。

再次,网络反腐是保障公民参政权的重要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的重要渠道,是与代议制和基层民主自治相并列的一种重要参与方式,是中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按照哈贝马斯(Jorgen Habermas)的公共领域理论,在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都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既对政治权力具有批判性,但同时它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13)。按照这种理论分析,网络反腐正是公民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网络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体现,民众积极参与网络反腐,体现了公共领域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执政合法性。

最后,网络反腐有利于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为中国的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奠定基础。现代公民是国家的基础,是政治发展的基础条件,公民的意识状况等直接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14)。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现代公民意识形成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15)。网络反腐在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网络反腐的深入发展,最关键的一环是无数网民的转发或评论,亦即广大网民的参与,没有这种参与,网络报料可能石沉大海。此外,网络举报人已经不限于利益攸关方,普通网民可能基于正义感或各自的专业知识自愿发动举报,如在温州考察团公费旅游的事件中,举报人的材料来源于在上海地铁拾到的环保购物袋,因材料过于夸张遂发到网上。网民的这些参与是一种不讲报酬以事实为准绳的理性参与,其参与动机主要来自作为现代公民的责任感和反腐爱国的使命感,是热爱国家、信任政府的重要体现,网络反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参与政治协助治理的过程,这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养成大有裨益。此外,大多数的网络反腐事件中,绝大多数的网民能够遵纪守法,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反腐,这体现了一种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也有利于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

三、网络反腐的不足之处

在看到网络反腐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网络反腐的不足之处,不能过于夸大其作用,甚至认为其可以替代传统的反腐渠道。

(一)网络反腐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网络反腐的持续性无法保证。网络事件具有发生快,传播快,消失快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网络公共事件往往很快会消失,而被新的网络事件所替代(16)。由此,网络反腐存在重大缺陷,即无法持续地追究涉事官员,一旦时间拉长则会淡出网民视野。从近年来的网络反腐事件看,除了“周老虎”等少数事件由于当事人与网民激烈争论并不断制造新的热点而延续了几个月之外,大多数网络反腐事件均在数天内结束。这其中既有官员被及时查处,也有少数官员在事件暴露后采取拖延战术,或者暂时进行停职等处理“避风头”,但最终不了了之。网络反腐在面对此种情形时,往往无能为力。

其次,网络反腐具有偏离法制轨道的倾向。在网络反腐中,也出现过以讹传讹、民意审判的问题,以网络舆论要挟司法审判,或者自行开展“网络审判”。如在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中,个别网民通过“网络通缉”、“人肉搜索”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相片、手机号、父母住址,并将发布到网络上,不少网民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了持续的骚扰和羞辱,随后还发展成为网络虚拟审判等网络暴力事件。在2010年的吴艺珍案中,也曾经出现网络团队操纵民意,企图干扰司法的现象(17)。这些做法严重偏离法制轨道,违背了法律精神,也使网络反腐暴露出其危害性。政治学者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曾指出,“公众舆论作为趣味的仲裁者是危险的,作为真理的仲裁者则是不可接受的”(18)。此外,网络反腐容易冲击程序正义进而影响法制。在网络反腐事件中,由于网民强大的舆论压力,往往迫使纪检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做出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以迎合网民需要。正是这种舆论压力,容易将反腐的程序正义扭曲,而程序正义是正义的重要保证。

再次,网络反腐的对象有很大的选择性。网络事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题材往往具备轰动效应或娱乐效应,这就决定了网络反腐的主要针对对象大多是高官或消费奢侈、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的官员,其贪污的财产和腐化事实往往已经大到娱乐化的程度,如有多少个情妇,戴多少万元的名表,或有数十套住房等。网络反腐的这种特点,注定了其主要只能针对部分官员,那些作风低调的“聪明”官员,或者是腐败行为难以升级为网络公共事件级别的官员,则往往能逃过网络反腐的利剑。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反腐只是对部分官员的反腐,在反比较典型的腐败官员的同时,容易放过更多地以其他形式腐败和不炫富的腐败官员,而后者才是腐败的主要群体。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网络上的举报信息铺天盖地,但引起网友关注并最终发展成为网络公共事件的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并且由于信息等方面的限制,网络反腐的对象也大多局限在厅级以下官员,网络反腐的选择性缺陷暴露无遗。

最后,网络反腐缺乏制度保证。这一方面导致了网络反腐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纪检部门在面对网络举报时可以介入,也可以不介入,是否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纪检部门的态度,如果他们对这些举报信息不采取行动,除非事件本身影响足够大,引起社会轰动,否则网络举报的结果就有可能不了了之。另一方面,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益都可能受影响。从举报人方面而言,虽然网络具有匿名的属性,由于科技手段的发达,实际上在大多数时候举报人的身份非常容易暴露。特别是很多被举报人掌握着公共资源,这为他们查清举报人提供了很大方便,由此容易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等隐患。就被举报人而言,由于网络举报具有不严谨性,频繁的网络举报可能影响和干扰自身工作,被举报人的权益也受到影响。此外,各类删帖公司等非法网络公关机构可能参与其中,使网络反腐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网络反腐存在一定程度的政治风险

首先,网络反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纪检部门的不信任。虽然从总体上看,网络反腐的发展是对制度信任的结果,即网络反腐体现了民众对政治系统吸纳网络民意有足够的信心,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对纪检部门的不信任含义。相对向纪检部门等的举报而言,网络反腐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网络舆论的力量给纪检部门施压,倒逼他们介入,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的是对纪检部门独立反腐的不信任。此外,网络反腐是一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这种参与越深入越有效,在一定程度上越衬托出此前纪检部门的不作为,从而再次增加对纪检部门的不信任。而纪检部门是政治系统的重要部分,对他们的不信任,也有可能诱发对整个政治体系的不信任。

其次,网络反腐有架空和弱化纪检部门的负作用。由于网络反腐起到了比传统纪检部门更直接更有效的作用,这势必使民众对纪检渠道的信任和依赖降低,转而更多地依托网络来解决反腐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使纪检部门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认为,一旦人们选择了某种体制,由于适应性预期等因素的存在,会导致该体制沿着既定的方向不断得以自我加强。人们做了某种选择后,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并难以改变(19)。如果制度化反腐不能结合网络时代的发展需要主动出击,而是被一个个成功的网络反腐事件牵着鼻子走,久而久之会使纪检部门处在非常尴尬的位置,最终存在着被架空和弱化的风险。而实际上纪检系统是反腐的制度化力量所在,反腐的主要工作是靠纪委来进行的。数据显示,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20)。一旦纪检系统被弱化甚至瘫痪,反腐败工作就容易在制度层面受到破坏,进而给反腐增加新的难题。

最后,网络反腐具有诱发政治不稳定的风险。亨廷顿(Huntington Samuel P)认为,现代化过程中民众急剧扩大的政治参与要求与相对落后的政治制度之间的矛盾容易诱发政治不稳定(21),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在于提高制度的吸纳能力,同时防范民众政治参与要求的过度扩张,两者同样重要。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反腐的快速发展,使民众政治参与的效能感前所未有的提升,进而产生了日益提高的反腐要求。当前,绝大多数网民为网络反腐叫好,然而,颂扬与批评有时候其是一纸之隔,一旦他们意想中的进一步的网络反腐要求得不到落实,或者既有的网络反腐势头减缓,则很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政治不满,此种倾向尤为需要关注。如果网络民意肆意发展,有可能使民众的反腐热情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并导致反腐最终走向失控。

四、网络反腐的制度吸纳

网络反腐是新媒体时代的新产物,对推动反腐工作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其有自身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因此迫切需要从政治发展的高度,以历史的眼光,进行制度层面的反思与跟进。

(一)历史比较分析

在人类历史上,网络媒体虽然是第一次出现,但新的传播渠道出现而导致的反腐模式和方法的改变并不是第一次,传播媒介的发展推动反腐模式创新实际上早有先例。如19世纪20年代美国“扒粪运动”(muckraking)后政府的应对,就是在大众传媒发达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如何进行反腐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22)。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南北战争后的美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加,进入所谓的“镀金时代”。但与此同时,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历史转型时期的美国,经济政治社会领域均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美国走到了其历史的关键时刻。就在此时,随着报刊这一大众传媒的普及和影响扩大,美国新闻界发起了著名的“扒粪运动”,以几乎全民参与的方式,毫不留情地直指美国一切阴暗面、丑恶面。罗斯福政府在面对这种来自民间的挑战时,及时进行了回应,并对政府的反腐机制进行了深刻的变革,出台了《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等多部法律。由此美国走上了政治较为清明的时期,实现了政治发展和国家繁荣的双赢。

从新中国的历史发展上看,顺应政治生活的需要,尊重民意进行制度上的创新也早有先例。创立于新中国初期并延续至今的信访制度便是典型。信访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和维护人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方式,是由中国共产党针对人民来信众多的情况,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并进行了制度层面的规定。因其适合中国国民心理和文化特点,至今经久不衰(23)。将信访纳入制度化渠道后,它不仅没有冲击到政治系统,反而有效地维护了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行,在新中国的各个历史阶段都发挥了独特作用,堪称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发展和民众呼声,及时进行政治创新的经典。

从比较中可以发现,一个制度能否有效应对政治发展中的新事物,对其自身而言非常重要。美国政府较好地借鉴吸收了新闻反腐的成果,既尊重新闻记者的积极贡献,及时查处腐败案件,又迅速进行制度层面的跟进,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结果不仅安全度过了大转型时代可能恶化的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混乱,而且为美国以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实现了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就中国而言,面对民众异常高涨的参与热情,将信访行为及时纳入制度渠道,出台了相关条例,保护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有效地维护了政治稳定,同时实现了制度发展。如果没有这些正确的应对,后果不堪设想。就美国而言,可能在完成城市化的同时步入全面的寡头政治时代,少数政客及与之结盟的大财团可能进一步控制国家,美国可能倒在大国崛起的历史之路上;就中国而言,如果不正视和引导民众的信访热情,则可能使民众对新生政权很快心生疑虑,一旦被尚未肃清的敌特分子利用,会给当时的中国政局留下不稳定的隐患。

(二)网络反腐制度吸纳的可能性

将网络反腐纳入制度渠道是完全可能的。

首先,网络反腐的逻辑基础是建立于对政治系统的信任,这为制度吸纳提供了基本前提。反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倒逼纪检部门,甚至地方政府的含义,但大多数民众的网络反腐,总体上是建立在相信政治系统、尤其是中央政府能够回应网民的反腐要求这一基础上,其实质与传统的信访仍然较为类似。在很多网络反腐的信息传播中,民众的诉求往往是希望纪委部门、上级部门能看到不法官员的腐败信息,在很多举报的网帖中,其开头也是指向各级纪委部门,这充分说明了网络反腐的逻辑基础是对政治系统的信任。网络反腐虽然具有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属性,但毕竟不是反制度化政治参与,其针对的重点是腐败官员而非政治制度本身。网络反腐的这一逻辑特点,决定了其能够像信访一样,被纳入到制度框架。

其次,网络反腐并没有突破和否定传统反腐。网络反腐虽然声势浩大,但其实最终仍然是由传统反腐渠道介入后才有结果的。严格意义上说,网络反腐本身并不能惩治腐败官员,由网络反腐推动的纪检部门的介入,才是腐败官员最终倒台的根本原因。在有些网络反腐案件中,网络甚至可能仅仅提供了一些线索,传统反腐渠道进行深挖,才使不法官员落入法网。如在著名的“天价烟”事件中,网民只是提供了零星的反腐线索,最终是在纪检部门的深入调查下才有明确结果的。网络举报事件曝光后,大多数网民期待的也是当地的纪检部门介入处理,而不是自设公堂搞“集体执法”。因此,在网络反腐案件中,反腐的主体仍然是纪检部门,广大网民只是在反腐的各个环节中的信息搜集和传播方面作了贡献,它既没有也不可能取代传统的反腐渠道。所以,从总体上看,网络反腐不仅不否定传统反腐,而且在实质上是对传统反腐的一种补充。网络反腐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其能够被吸纳到制度渠道内,与传统反腐一道,构建起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框架。

(三)网络反腐制度吸纳的必要性

从历史比较分析和可能性分析的角度可知,可以将网络反腐纳入制度渠道。当前的现实背景,也迫切需要将网络反腐制度化,以顺应政治发展的时代脉搏。网络反腐是新时期中国政治发展中的新现象,它是民众通过网络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对部分网民而言,甚至是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方式。毋庸讳言,网络反腐已经成为当前民众参与反腐的重要渠道,在新华网最近一项“你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调查中,75%的人选择用网络曝光,而选择通过信访、审计等官方渠道的不足10%(24)。亨廷顿认为:“一个政治制度能否对那些提出新要求的集团所使用的新的政治手段加以吸收、缓和并使之合法化,实际上是对这个制度的适应性的一种考验”(25)。网络反腐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是否能将之很好的纳入制度渠道,考验着我们的政治系统。

网络反腐如未能纳入制度渠道,其危害显而易见。网络反腐是政治发展过程中的新现象,对政治系统而言,它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则有利于推动政治稳定和政治进步;如果处理不好,则可能将网络反腐推向政治发展的对立面,使网络反腐的指向由腐败官员转向整个政治系统,进而给政治稳定带来不确定性因素。将网络反腐进行制度吸纳,在制度范围内依靠制度推动网络反腐,还是被网络民意倒逼去不断查处官员,其性质完全不同,前者说明政治系统在主动反腐,其立场是欢迎民众参与反腐并最终要基本根治腐败问题,而后者则可能被解读出其他意味。当前,中国民众的心理正在经历大的转型,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在建构政治信任中的作用正在下降(26)。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网络反腐采取简单抵触的态度,或者冷漠对待,则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群体所利用,整个政治系统可能被置于网民的对立面,这种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轻则危机政治信任,重则影响到执政基础。当前,网络上已经出现了类似的苗头,在很多网络举报的跟帖中,均出现了煽动性的言论,企图将民众反腐败的爱国热情导向对整个党和政府的不信任,用心极为险恶,对网络反腐进行制度吸纳已刻不容缓。

此外,网络反腐具备自身独特优势,使其进入制度化反腐渠道非常必要。网络反腐的门槛很低,参与网络举报的成本低廉,只需上网发帖即可,而作为参与的普通网民,只需要通过转发、评论等简单操作,即可实现对网络反腐的参与,这些都大大提高了民众参与反腐建设的积极性。由于网络反腐的成本低廉,会相应的使网络举报非常容易出现,全方位的反腐更有利于将腐败遏制在萌芽状态。网络反腐还有利于将社会的力量和智慧吸纳进来,形成群策群力的反腐格局,让腐败分子陷入人民的汪洋大海之中。毕竟纪检部门不是万能的,其掌握的信息和技术水平都存在有限性,而民间则蕴藏了巨大的能量,发动民众参与到反腐进程,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在经典的“周老虎”事件中,正是摄影专家等各类民间专家的参与,推动了事件的发展和真相的揭露。

(四)网络反腐制度吸纳途径

面对汹涌澎湃的网络反腐,需要因势利导,及时进行制度吸纳,引领以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主的民间反腐力量向着理性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进一步提升对网络反腐的认识。在宏观指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网络反腐问题,充分认识其对新时期反腐败的重要意义,进而考虑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的反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7)。放眼全球,发达国家中几乎没有网络反腐现象,印度等少数发展中国家虽然有网络反腐,但其影响力远远无法与当前的中国相比,可以说,网络反腐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反腐方式,也是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方式。在这种背景下,需要落实十八大精神,从国家反腐战略和政治发展的高度,对网络反腐进行战略层面的反思和准确定位,进一步提升认识。只有在认识上充分意识到网络反腐的潜在影响,网络反腐进入制度化渠道才有可能。

第二,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带有基础性,要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在总体上将网络反腐纳入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反腐新体系。目前中国虽然在互联网领域有基本立法,但大多数关于网络安全和网络侵权方面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尚未有网络反腐的专门立法,有关网络反腐的程序制度、网民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网络舆论的监管制度等方面尚未有任何权威性的规定,网络反腐呈现出一定的无法可依现象,政府往往进退失据,而网民也可能行为失范。在网络举报中,调查处理程序的启动尚无明确规定,网络反腐事件的受理、查处和反馈并无明确的程序规范和期限规定,各地全凭自己的方式办理,地方领导对网络反腐的态度对是否能取得效果有直接影响(28)。此外,在网络反腐中还存在着该向谁索取进一步的举报资料,网络平台是否有义务保存举报资料,应该向谁反馈调查结果等明显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一是要明确政府在网络反腐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网络监管行为,尊重和保护好公民的网络反腐权,如建立网络举报法律制度、网络反腐程序制度等;二是要明确网民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其网络言行的边界和应遵守的准则,引导和规范网民的网络反腐行为,促使其合法理性地发表言论;三是要明确门户网站等各种社会化网络平台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不法网站通过操纵举报信息牟利,同时非法掌握网络反腐主动权。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建设,使网络反腐能够与现有的反腐机制相衔接,成为新时期反腐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要搞好网络硬件建设,构建官方的网络反腐信息搜集平台。为适应网络科技发展的需要,中国也初步建立了网络举报的网络平台,但与声势浩大的网络反腐比较起来,影响甚微。现有的网络反腐中,举报人的网络举报,大多依托各种门户网站或微博等传输渠道,而较少向纪检部门进行网络反映。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当前网络反腐要借助于制造网络热点这一特点决定的,但同时也与纪检部门的反腐平台相对缺乏密切相关。中国虽然也有一定体制内网络反腐渠道,但影响力远远不够,也没能引起广大网民的普遍关注,以至于很多网民将网络反腐直接等同于网上发帖举报。为此,有必要建立起全国联网、安全保密便捷的网络反腐平台。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宣传鼓励网络举报人在进行网络举报的同时,也到纪检平台上进行反映,且到纪检平台上的举报视为与传统举报具备同等效力的举报,这样吸引网民到纪检平台反映问题,最终过渡到纪检平台成为网络反腐的主要网络平台。此外,还可以发挥网络的时空优势,开通并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的反腐信箱,公布远程视频现场举报的方式方法等,畅通反腐的信息渠道。总之,通过网络平台建设,使网络举报成为纪检部门的重要信息源,提高打击腐败官员的针对性。

第四,要培养精干的网络反腐专员。网络反腐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手段与方式与既往的反腐有较大区别,新时期的反腐工作也对纪检人员提出了挑战。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培养既立场坚定原则分明对政策法规熟悉,同时又精通网络、对网络传播充分了解的新型反腐官员,这类官员需要具备综合的网络处理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掌握网络舆情搜集技术。因为他们需要持续监控网络舆情,搜集来自于论坛、QQ群、SNS社区等各个渠道的相关信息,防止信息被删或篡改,在必要时,通过查询IP地址等方式尽量联系上举报人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最终整理反腐线索并输入系统。二是精通网络舆情信息管理。信息搜集上来后,需要统一管理系统里面的腐败线索,并将鱼龙混杂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使之与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一道,成为纪检部门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三是擅长网络沟通与交流。网络反腐专员需要在各个阶段对网民进行准确恰当的回应,既能满足他们的希望,不至于打击民众的积极性,又能恰到好处保证网络反腐的稳定有序进行。总之,通过精干的网络反腐专员的培养,实现民间反腐与权力反腐的良性结合与互动,共同推动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

注释:

①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截至2012年9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5.5亿人。参见孟蕊:《互联网发展信息与动态》,2012年9月,总第82期。

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人民日报》,2008年6月23日。

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9年9月28日。

④谭浩:《贺国强考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工作》,《人民日报》,2009年11月19日。

⑤《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10年1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⑥陈良飞:《广东“廉政风暴”:近40天查处5名高官一年来数十厅官落马》,《东方早报》,2012年12月3日。

⑦薛刚:《“涉入”与“知情”:集体腐败道路上分离的两点》,《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1期。

⑧胡鞍钢、过勇:《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4期。

⑨(1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⑩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7日。

(11)竺乾威:《官僚化、去官僚化及其平衡:对西方公共行政改革的一种解读》,《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4期。

(12)张国:《徐州市一区委书记被网友曝光“一夫二妻”》,《中国青年报》,2008年9月1日。

(1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35页,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14)李小群:《公民意识与法制国家的构建》,《江淮论坛》,2009年第5期。

(16)李彪:《网络事件传播阶段及阀值研究——以2010年34个热点网络舆情事件为例》,《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10期。

(17)谭剑、陈晓虎、傅琰:《网络反腐走到“十字路口”:群体极化现象亟须引导》,《半月谈》,2010年第11期。

(18)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一科学知识的增长》,第50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

(19)刘汉民:《路径依赖理论研究综述》,《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6期。

(2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20日。

(21)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4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社,1989年版。

(22)Cornelius C. Regier, The Era of the Muckrakers. Chapel Hill, 1932, p. 195.

(23)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信访?》,《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24)杨玉华、蔡敏:《网络反腐:喝彩背后的期许》,《浙江日报》,2012年12月15日。

(25)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89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

(26)丁香桃:《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问题的人学解读》,《求实》,2012年第9期。

(27)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28)杜治洲、任建明:《我国网络反腐特点与趋势的实证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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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政治学研究》2013年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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