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庚:“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46 次 更新时间:2023-01-3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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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庚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  无论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否成功,都无法否认或掩盖国有企业某些弊端。有些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失败教训不是源于私有化本身,而是源于其他。即使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往往多以垄断利润的形式出现,以牺牲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福利为代价,存在“与民争利”问题。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行政垄断倾向,决定了国企改革在市场竞争领域依然是“国退民进”的市场化方向。公有制和私有制本是经济学中性概念,也不是对立命题,均为经济发展的选项。但如果把公有制和私有制加以政治意识形态化,并简单地与社会制度挂钩,则才是违背发展规律的!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而是背后的传统意识形态。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国进民退   国退民进  公有制  私有制


近期拜读了A先生的文章《为什么要坚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下简称A文)和B先生的文章《评所谓“国进民退”》(以下简称B文),[1]本不想加以评论,但鉴于社会上还存在已经不是问题的问题,为避免学界误读以免混淆国企改革方向,故还是谈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一、如何看待国有企业私有化现象?


A文认为,“私有化在全球实践的结果却是成功的经验不多失败的教训不少。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持续衰退、拉丁美洲‘新自由主义神话’的破灭和当前的这场愈演愈烈、百年不遇的资本主义大危机,使私有化的神话的光芒黯然失色”等。

对此,笔者以为,首先,作者忽视了世界各国私有化的前提和背景。之所以世界各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掀起大规模的私有化浪潮,主要源于国有企业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腐败浪费严重、普遍亏损等固有弊端的显现。世界各国的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均存在上述弊端,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私有化是否成功,都无法否认或掩盖国有企业的某些弊端。也就是说,不能因为私有化的一些失败教训,就反推国有企业的成功或普遍存在的合理性,否则就是陷入逻辑悖论。而恰恰说明有些私有化的失败教训不是源于私有化本身,而是来自于其他因素。[2]

其次,私有化更多地表现出成功的经验。无论是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均表现出成功的经验。中国经济之所以高速增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国民经济中渗透了私有化因素。从中国国内来看,愈是私有化程度高的地区,经济愈发达;反之,经济愈不发达。对此,谁也无法否认。至于原苏联东欧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在私有化过程中,虽曾有一些失败教训,但很多国家已经走出“经济衰退”,实现经济复苏,发展潜力巨大。而且,如前所述,私有化虽有一些失败教训,但很多情况下不是源于私有化本身,而是来自于其他因素,比如政府决策、私有化实施的方法和手段、当地的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等因素。更为重要的是,有些失败教训恰是源于过去国有化比重过高所留下的后遗症,在私有化过程中显露出来,从而成为私有化过程所应付出的成本与代价。在国企改革方面,有时候渐进式改革虽然没有激进式改革表现出明显的失败教训,但可能因此在某些方面给未来发展留下更大的隐患。中国对此应当引起重视。

再次,就此次美国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来看,有些人认为这是私有化的恶果。其实,市场经济伴随着经济危机是经济发展周期性规律的表现,而美国这场金融危机则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一个周期性规律的表现。金融衍生产品的高度发展在法律或政策的稍加疏忽或漏洞均有可能引发危机。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才更有可能引发这场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这场金融危机必然波及全球,而对于朝鲜等某些封闭型国家连“沾光”的机会都没有,[3]但并不能因此而断言朝鲜等国的国有经济就好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私有经济。中国的现实就足以印证,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主要对于广东、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外向型经济依赖比较大的地区冲击较大,但对于相对落后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影响有限。[4]但能否因此就断言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好于私有企业比重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历史已经多次证明,经济危机是市场经济的周期性规律的表现,但谁也无法否定以私有企业为主导或私有企业较多的市场经济。西方国家在历次经济危机中,通过不否定市场机制且又逐步强化内生于市场的国家调控作用以及国际间的调控与合作等不断地化解危机,从而在每次经济危机之后以更高的起点螺旋式地向前发展,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稳定性和发展性。而这恰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向后来的以市场为主导而又内生于市场机制的国家调控的必然结果。

因此,如果因私有化的一些失败教训或此次金融危机等,就简单地肯定、否定或对立公有制和私有制未免过分仓促与草率。而且,私有化成功与否仅是衡量与评价私有制和公有制的一个标准,在其背后,还涉及到制度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民主、法治和人权等。这些岂非用私有化成功与否来简单衡量私有制和公有制?


二、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效率(效益)?


A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对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和制度创新,中国的国有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明显提高。事实证明,国有经济效率低下的论断完全是站不住脚的”。B文认为,“国有企业能够实现高效率。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看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过时的”等。笔者以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之所以世界各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掀起大规模的私有化浪潮,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能因为中国或新加坡等有些国家部分国有企业效益好,就推论国有企业效益都好,更不能因此而否定国有企业整体效率低下的不争事实;也不能因为私有化的一些失败教训,就反推国有经济效率高。

其次,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国有经济从来不占主导地位,也就是说,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主要不是来自国有经济,而是来自私有经济。即使西方发达国家历史上曾掀起过国有化运动,比如法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在近60年的时间里进行过3次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英国从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开始大规模私有化之前,经历了两次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等,但国有企业的比重在该国国民经济中仍占很小的一部分。比如英国在1974至1979年经过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后,国有企业也才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即使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法国,到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的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5]至于美国、日本等国国有企业的比重就更少了。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程度如此之高,而国有化比重如此之低;而在国有化比重如此低的情况下,依然掀起了私有化运动,就足以验证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谁的贡献愈大?即使新加坡国有经济比重较高,也没有超过私有经济,更何况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尚不具有普遍性。再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来看,当国家持有的资本比例通过私有化而下降时,企业的效率就不断地提高。事实证明,即使在公私混营企业中,只有国家在其中持有10%--30%的资本比例,而企业经营管理大权由私人担当,这样的企业经济效率才有可能充分地发挥出来。[6]

再次,从原苏联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来看,这类国家在建国初期表现出的较高发展速度,往往与计划经济体制初期合理性因素的发挥、历史上朝代更替初期“太平盛世”的历史轨迹以及战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时期领袖魅力等因素有关。但这种现象仅是暂时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导致经济发展滞后,而不是某些人别有用心地认为是私有化造成的。至于这些国家私有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失败教训,乃是长期以来国有经济比重过大所留下的后遗症,或是私有化措施和方法等因素,而不能简单地将其责任归咎于私有化,更不可低估这些国家发展的后劲。此外,对于仍抱以国有经济为绝对主导的朝鲜和古巴等极少数国家而言,现实已不言自明。如果这类国家仍不思变革,最终将可能重蹈原苏联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训!

又次,从中国来看,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等弊端已是不争事实,这也是中国之所以改革开放及其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每年流失500亿元;而进入90年代,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7]虽然有些学者认为,2002年至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销售收入从8.53万亿元增长到18万亿元,年均增长16.1%;实现利润从3786亿元增长到16200亿元,年均增长33.7%。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上缴税金1.77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4.5%。[8] 也有学者认为,2009年公布的中国2008年500强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8.2万亿元,占全部收入的83%;实现利润总额为1.2万亿元,占全部企业利润总额的86.6%。[9]但是,总体而言,我国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往往不是来自纯粹的国有企业,而多来自国有控股企业,其经济效益的改善更多地不是取决于“国有”成分,而是得益于“私有”成分的渗透和行政垄断因素。即使纯粹的国有企业,其经济利润多是来自行政垄断因素。严格而言,我国国有企业如果除去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等垄断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再除去每年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国有企业几乎没有利润可言。[10]更何况国有企业是利用纳税人大量钱财累加的,其与私有企业同比例的投资相比,由于投入产出的不对等性,即使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效益也是极其低下的。[11]总之,国有垄断利润往往是以牺牲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福利为代价,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即使像新加坡或其他一些国家存在部分国有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形,也多是如此。更何况新加坡作为城市经济体还不具有普遍性。


三、如何看待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兼容关系?


A文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获得成功的一条根本经验”。B文认为,“国有企业不能与市场机制兼容的看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过时的”等。

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存在国有企业及其国有经济,从这种意义上理解,国有企业或公有制当然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但如果把市场经济理解为一种竞争经济,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就竞争领域而言,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缺乏兼容或兼容不足。

依市场之一般原则,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同属市场竞争的主体,平等对待,让市场优胜劣汰。也正如B文所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相互促进中谋求双方共赢,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共同发展’”。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失灵的幽灵无时不在,主要存在两个缺陷:

1、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人的本性在于只有给自身追求利润时才更有可能发挥最大的潜能,而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并不直接拥有产权,法律和道德在人性的驱动下,国有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往往假借“全民”的名义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试图构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问题。这仅是具有相对意义。相比较出资人模糊不清而言要进步许多,但无法根本解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因为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国资委无论作为政府机构还是作为特设事业机构均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依然存在假“全民”名义而行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全民”的代议机构人大应有地位尚未落实的情况下。[12]同时,在国资委名义下的各类国有企业在公权力的干预下变相地关联交易时有发生,其独立性备受质疑。因此,A文所认为的“这些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自主的市场交换关系,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财产权、人力资本和经营权益上的明显区别”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同样,对于B文所提及的国有企业如同私有企业也可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治理的搭便车问题”以及“预算软约束问题”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2、国有企业存在行政垄断倾向。由于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的,无论政资分离还是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都难以逃脱政府的“魔掌”。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政府也不应当放任国企不管,否则就是放弃了股东的权利义务。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与行政权力存在天然的联系,也就必然容易滋生垄断现象,国有企业的弊端就是政府失灵的具体体现,尤其在中国法治化程度不高、行政权力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13]因此,A文认为“垄断作为一种市场结构状态,与所有制形式并没有直接关系”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不可否认,私有企业也存在着垄断现象,而且正如A文所言“在当今世界,私有企业的垄断要比国有企业的垄断多得多”。但是,千万不要忘记“私有企业的垄断要比国有企业的垄断多得多”的国家恰是私有企业为主导的国家,而国有企业本身就很少,而这些恰恰允许私有企业大量存在、却依然成为世界经济发达的国家,必然有其合理性。反之,国有企业的垄断要远远高于私有企业的垄断恰是在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国家,这就不难理解长期以来为何中国、原苏联东欧等国家行政垄断现象如此严重。

无论国有企业的垄断,还是私有企业的垄断,均是市场经济的天敌,但是国有企业天然地与行政权力牵连,有着行政垄断倾向。因此,如果从企业数量绝对比例来看,无论私有企业为主导的国家还是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国家,国有企业的垄断要远远高于私有企业的垄断。也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的垄断存在着制度设计的天然不合理性,而私有企业的垄断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有其经济规律性。进而言之,由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与行政权力的天然牵连,故法律规制更难,尤其令人尴尬的是,在以国有企业垄断为主导的国家恰是法治化程度不高的国家或地区,导致反国有垄断难上加难。而私有企业的垄断往往通过法律能够有效地加以规制,尤其在以私有企业为主导的国家或地区,因为法治化程度较高。也正是从此种意义上说,我们更应当“大加鞭挞、横加指责国有企业的垄断”。

由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多非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行政权力的因素,再加以法律难以有效规制,故国有垄断利润多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而这种“与民争利”,本身就是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情,从而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国有企业的弊端就是典型例证。再从B文来看,国有企业凭借其行政垄断身份,“更容易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而不是单纯基于银行对企业规模的偏爱。如果商业银行基于对企业规模的偏爱而产生信贷支持,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但问题是,国有企业的规模更多地不是来自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来自不合理的行政垄断。国有企业不合理的行政垄断规模加以行政权力的阴影所形成的不合理信贷支持不但延缓或阻碍了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化改革,而且还进一步“挤压了私人企业的生存空间”。

至于B文所言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改变了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政企不分、政资合一的局面”,很显然是一种盲目乐观、只看“标”而不看“本”的一种观点,依然没有走出“国家所有权的神话”。这就不难理解为何西方发达国家国有财产出资人既可以是专设机构,也可以是政府各职能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等,因为这些均不是主要的,关键是这些国家有着准确的国有财产市场定位及其较高的法治化水平。而在我国,由于国有财产市场定位尚未完全到位,以及缺乏较高的法治化水平,在此前提下,无论如何谈论国有财产的出资人、国资监管、国企治理等,往往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难见成效。


四、国有企业的市场定位:“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


在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在哪里?笼统地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存在于私人无法或难以自治的领域。具体来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何谓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不是由某个政府、某个利益集团或少数人决定的。依民主法治要求,既然国有企业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财投资的,理应由“全民”的代议机构加以审批,并决定资金投向、用途及其收益分配等。[14]或许有人从效率的角度加以抵制,但效率损失的背后更多地体现决策的科学性及其长远利益;即使所谓的“效率损失”也是民主法治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与代价。任何制度的构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而且,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来看,政府通常不指望国有企业的利润作为支持财政预算的工具。许多国有企业甚至被允许长期亏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政策性亏损。[15]这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史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趋势就足以明证。比如美国自二战以来,国家投资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领域等。

除此以外,对于后发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了赶超经济发达国家,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不够,还需要运用政府的产业政策有意识地扶持或淘汰某些产业,从中可能需要一些国有企业。[16]但这都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的。对此,日本、韩国等国家比较成功。

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凡是市场机制遭受严重破坏的时期如经济危机、世界大战等,则是国家干预经济程度较高的时期,也就是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高的时期。比如在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时期,美国政府加大了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先后建立了一批国有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这在欧洲许多国家也是如此,比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尽管如此,西方国家在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时,依然时刻警惕政府失灵的幽灵。即使在经济危机或战争时期,西方国家也没有放弃市场机制,国有企业仍占很小比重,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危机或应付战争的需要。比如英国在1974至1979年经过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后,国有企业也才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即使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法国,到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的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17]至于美国、日本等国国有企业的比重就更少了。一旦市场经济社会恢复常态后,国家就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恢复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把战时或经济危机时期的大量法律、政策及其措施予以废止,包括清理大量国有企业。比如美国就把战时建立的国有企业多数清理完毕。至于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全面国有化已经证明失败了。

从中国来看,虽然1979年到2009年,国有经济比重由90%以上降低到1/3左右,但仍达到1/3,远远高于国际水平;而且,2009年公布的中国2008年500强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331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66%。[18]由此可见,我国国有企业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尚未彻底实现市场转型,国企改革在市场竞争领域依然是“国退民进”、“还权于民”的方向。但“国退民进”绝非一概否定公有制,对于非竞争性领域、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以及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等,国家依然保持控制力;对于诸多金融危机等经济危机或战争等特定因素破坏市场机制时,国家也会必要地介入经济领域。[19]这些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于中国而言,除了考虑到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外,还要考虑到后发型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适当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历史上的产业政策经验,基于产业政策等因素,国家需要一定程度地会介入部分竞争性产业,以起到宏观调控和引导扶持作用。但这具有暂时性、阶段性和周期性,而非长期的。


五、尚未了结的话题


公有制和私有制本是经济学概念,既不是贬义词也不是褒义词,而是中性概念;两者也不是对立命题,均为经济发展的选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十四章中提到,“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0]当今社会公司法人所有权即是典型例证。马克思也曾经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21]他也曾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比喻为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随着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当今世界出现了所有权社会化趋势。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已非传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所涵盖,已经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所有制,即公司法人所有权。它在很大程度上既克服了传统私有制的缺陷,也解决了传统公有制的困惑。[22]对此,列宁在特定时期也认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公司的社会化企业特性,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一种从完全的竞争自由向完全的社会化过渡的新的社会秩序”,“生产社会化了,但是占有仍然是私人的”。[23]在列宁看来,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开始从私人生产让位于社会化的生产。[24]不管他们是从什么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但至少认为他们均认识到了公司的社会化企业特性及其意义以及生产的社会化趋势。以今天的市场经济眼光来衡量,这恰是传统私有制和公有制所无法完全涵盖的。

然而,纵观世界历史,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把经济学意义上的公有制和私有制赋予政治意识形态意义,教条式地曲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把公有制和私有制简单地与社会制度挂钩,以“有色眼镜”看待私有制,从而使其发生绝对分野和对抗。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国有企业不同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路径,不仅表现为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而且国有企业治理存在着更多的政治干预与计划经济的色彩,因而暴露出更多国有企业诟病,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经营效益低下、“官商结合”带来的权力寻租和损公肥私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的异化以及“权贵资本”等。

这一点在A文和B文中同样表现得淋漓尽致。无论A文还是B文均先入为主地把公有制与社会制度挂钩,并以其优越性为前提,再来看待私有制,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偏见,同时也陷入了逻辑悖论。比如A文认为“如果生产资料被私有化了,被少数私人和私有利益集团的垄断占有了,那么,就不可能形成社会主义民主,而只能形成垄断资本占主导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姑且不论此话正确与否,依此逻辑推理:就好像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化水平很高一样;也似乎今日的朝鲜等国社会主义民主化水平很高一样;就好像国有企业利润均惠及于民一样,殊不知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也有可能流入少数私人和私有利益集团手中,而且这种“盗用人民名义”且在没有制约下的国有财产流失更为可怕!尤其在法治化水平不高的情况下。

如果说A文和B文认为新自由主义对公有制或国有制存在着一种“制度偏见”,“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那么,A文和B文把经济学意义上的中性词汇“公有制”和“私有制”上升为政治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概念,并简单地与社会制度挂钩,视“私有制”或“私有企业”为敏感话题,同样也犯了教条主义错误。

“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本不是最重要问题,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国情进行经济发展的选项而已。但如果把公有制和私有制加以政治意识形态化,并简单地与社会制度挂钩,则才是违背发展规律的!因为很容易以政治眼光非理性地看待经济问题。或许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财产市场转型、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社会平稳转型均有所启发。


(说明:原文发表于《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后对该文稍略做了一些修改)



注释:

[1] 张宇:《为什么要坚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张晨:《评所谓“国进民退”》,载《国有资产管理》2010年第1期(下同)。

[2] 即使私有化可能存在着一些自身缺陷,还存在着与公有化相比较总体孰优孰劣问题,因为任何制度构建均不是完美的。

[3] 笔者在此无意赞美金融危机,而是意指金融危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周期性规律表现而已。当然,我们希望通过市场机制和国家调控监管作用把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及其危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它就如同人身上的疾病一样。

[4] 李昌庚:《回归自然的经济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85页。

[5] 参见史树林、庞华玲等:《国有资产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482--490页。

[6] 佟福全、范新宇、王德迅著:《西方混合所有制企业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7] 张先治主笔:《国有资本管理、监督与营运机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8] 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9-08/10/content_11854779.htm

[9] 曲伟:《60年发展:中国创造震惊世界的奇迹》,载《光明日报》2009年10月30日版。

[10] 周天勇主编:《现代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出资人制度与大企业国际竞争力》,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11] 也就是说,如果让民间资本来运营,在同比例投入情况下,将比国有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并给消费者带来福利,从而节省更多的财政开支。具体参见李昌庚:《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

[12] 李昌庚:《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

[13] 李昌庚:《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

[14] 李昌庚:《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

[15] 史树林、庞华玲等:《国有资产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476页。

[16] 这种类型的国有企业一旦完成历史使命后,一般均还权于民,国家逐步退出该领域。

[17] 参见史树林、庞华玲等:《国有资产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482--490页。

[18] 具体参见曲伟:《60年发展:中国创造震惊世界的奇迹》,载《光明日报》2009年10月30日版。

[19] 前已述及,这种情形的国有企业更多是暂时的。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史足以验证。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8页。

[22] 李昌庚:《公司:社会化企业命题》,《河南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3]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中文第3版,第593页。

[24] [英]约翰.斯科特著:《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徐崇温主编,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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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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