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治: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领袖、群众与社会矛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21 次 更新时间:2013-04-16 10:15

进入专题: 政治发展   领袖   群众   社会矛盾  

李景治 (进入专栏)  

摘要: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处理好领袖与群众、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领袖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要求党组织进一步强化民众在选举中的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影响力,听取人民群众对党内选举工作的意见。领袖们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冲突的激化,这就要求领袖们必须具有崇高的使命感、平常的功名心和强烈的责任意识。领袖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这要求领袖在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与群众的相互沟通机制,健全人民群众的权利与利益表达机制,逐步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完善社会管理和矛盾化解机制。

关键词:领袖; 群众; 党政主要负责人; 社会矛盾; 权力观; 群众观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一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的不稳定。对此,中央及各级政府采取了各种解决措施,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处理好领袖与群众、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并由此导致了一些干部思想观念淡薄、理论认识模糊及政府管理体制建设滞后。因此,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理论,加强体制与机制建设,处理好领袖与群众、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也就要求领袖们应当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群众观。

“领袖”是一个使用比较广泛但内涵和外延又相当模糊的概念,一般而言,它可以界定为国家、政府、政党以及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的领军人物。但本文拟借用美国著名学者伯恩斯在其《领袖论》一书中所使用的“政府领袖”的概念,以政治领袖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又以广义的领袖为视角,即不局限于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而是广泛涉及中央和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

领袖们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他们依据法律组建政府、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成为国家的统治者、领导者,成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领袖”。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也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人,从西方学者的“主权在民”到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国家观都承认这一点。洛克在其著名的《政府论》中指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和“委托人”,他们把国家权力“委托”给国家领导者,但这种委托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撤销”并归还“委托人”,“由他们重新交付给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安全和保障的人”[1]。领袖们是人民群众选出的“代理人”,他们代表人民所以才拥有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因此,马克思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人”[2]12-13,而领袖们则是为其服务的“社会公仆”[2]12和“勤务员”[2]57。在这里,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用和授受关系是十分明晰的。“在代理人追随团体的意义上,代理人可以被称为代表;如果在团体追随他们的意义上,他们又可以被称为领袖。”[3]

然而在现实中,领袖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并非如此地简单明确。尽管领袖是人民群众的“代理人”,但他也是国家权力的掌控者、社会权力的化身,这使其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人民群众则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整体概念,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现代化大公司”的“董事长”,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往往是分散的个体,是“现代化大公司”的“持股散户”,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领袖和人民群众这一对矛盾中,领袖无疑是矛盾的主导方面。

领袖具有双重性,他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代理人”,而另一方面又是国家权力的掌控者。当他们淡化乃至忘却了作为人民“代理人”的身份,而强化乃至只记得自己是国家权力的掌控者时,领袖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会失衡,乃至扭曲;在权力的行使中,人民群众权利与利益被侵犯的现象就容易发生,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就会因此而激化。

为防患于未然,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中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于领袖的制约以及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其核心是领袖必须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诚然,各国的国情不同,具体的做法也存在差别。但是,国家元首、中央和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都必须由相关范围内的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却是共性的。选举既涉及国家和政府的领袖,也涉及议会民意代表,民意代表既是被选举者,也是选举人,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政府领袖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选举是选民对领袖们的一次总评价和总“报复”,即选民用选票来肯定或者否定原来的领袖,选择新的领袖。凡在执政期间无端侵犯选民权利及其切身利益的领袖,都会遭到选民的“报复”,甚至因此而下台。所以,领袖们对人民群众、对选民应怀敬畏心理,即不管其执政理念如何,都必须顺应民意,至少不能侵犯选民的权利和利益。这样,领袖与人民群众、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就趋于相对平衡,从而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冲突。此外,舆论监督,包括媒体和民间组织所推出的针对领袖们的民意调查,在制约领袖的行为举止、权力运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关于支持率的民意调查,是任何一个领袖都不能忽视的。人们从中可以看出政府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的受欢迎程度,也可以看出领袖和人民群众相互关系的好坏程度。

当前,中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领袖与群众的关系被一些表面现象所模糊、乃至扭曲。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领袖形成了错误的权力观,忘却手中的权力是谁赋予的,应该为谁服务。一些领袖因个人权力过分集中而往往独断专行、为所欲为,甚至违法违规,侵犯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切身利益。但由于所谓的政绩,这些领袖能够得到上级领导的赏识,仍然可以继续当官,甚至不断升官,而社会对他们的批评、群众对他们的意见似乎并不起作用,也不影响他们继续当官、升官。出现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的选举制度还不够完善,人民群众没有充分机会使用手中的选票对他们提出批评、警告,乃至罢免。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它能否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能否充分体现国家权力的授受关系、人民群众与领袖的“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关系。虽然中国的选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但距离这一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选举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选举民意代表。在中国,就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二,选举政府官员。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不直接选举政府官员,政府主要领导人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是代表民意进行选举,但毕竟不是直接选举,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选举制度。同时,在一些地方选举中,没有把“有序性民主”和“自主性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候选人的提名到候选人的正式确定以及进行选举都是在相关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这虽然有利于保证选举的有序性和行政班子换届的稳定性,但代表的“自主性民主”和广大民意却难以充分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中国的选举形式未能直接而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在领袖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使一些领袖们错误地认为决定其升迁的不是人民群众的选票,而是上级领导的赏识———民意只是参考,选举仅仅是走过场。这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常常表现为只注意博取上级领导的赏识,而忽视群众的意见,甚至有些人认为只要有上级领导的支持,就可以保官升官,人民群众的意见、看法并不重要。因此,他们敬畏的是上级领导而非人民群众。这样,他们掌控和运用权力时很容易导致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的局面,而这恰恰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索。

在中国,党委书记是党政领导班子的“班长”、“一把手”,但党委书记是由党内选举产生的,人民群众无权直接参与,而为此征求群众意见的机会和平台也很少。这就使得人民群众进一步远离了权力的中心,国家权力的授受关系以及“社会主人”和“社会公仆”的关系也被淡化,甚至变得模糊起来。

中国各级各类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基本上都采用任命、聘任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让人民群众特别是本部门、本单位的群众有机会直接参与这项工作。长期以来,这项工作都是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而且选拔干部的决策权又集中在少数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手里,人民群众、本单位本部门的群众鲜有机会直接参与。这就难以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主人”地位和作用,模糊了权力的授受关系,也助长了一些干部一心博取领导赏识而忽视群众意见的错误行为。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从根本上端正领袖们的权力观,使其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人”,而自己是“社会公仆”;使其真真切切感受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其职责是运用好手中的权力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为此,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进一步增强人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试点并逐步推广基层政府领导班子直接选举工作,其指导思想是,使人民群众有权直接选择、决定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政府官员任免,让基层官员真切地感受到他们的升迁是由人民群众决定的,从而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人”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领袖们的“社会公仆”意识,把被模糊、乃至被扭曲了的权力授受关系、领袖与群众的关系重新恢复过来,真正做到官敬民,而不是民畏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4]52,这项工作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已广泛进行试点。同时,中央强调“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5],我们应遵照这一原则,积极试点并逐步推广基层政府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工作。第二,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影响力。要创造有利条件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例如,让人民群众参加对候选人的民主测评以征求其对选举的意见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民主测评的结果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公开,民主测评的内容应更加丰富多样,可增加主要候选人支持度和满意度的情况、候选人的家庭财产等内容以供人们作投票参考、测评的主体可以多元化,既有上级机关组织的民主测评,也允许媒体和民间组织就上述内容进行测评。职能部门干部的选拔既要多听取本单位、本部门群众的意见,也要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4]52已收到实效,应在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试点推广。第三,进一步听取人民群众对党内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所执掌的是国家权力、社会公共权力,这种权力的授予源自广大人民群众。各级党委书记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其如何运用权力不仅关系党和国家的命运、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的兴衰成败,也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切身利益。因此,我们不能把各级党委换届、选举或者换人视为纯粹的党内事务而在完全缺乏群众的参与下进行,应当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使广大人民群众有充分的机会、有合适的渠道参与党内干部的选举和选拔任用工作。人民群众既应当享有相关的知情权,又应当拥有必要的参与权。党内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候选人的确立,不仅要征求党内的意见,而且要广泛征求党外各界人士的意见;不仅要征求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意见,也要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要真正做到党内选举出来的领导干部也为人民群众所拥戴。在这个问题上,党内的意见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应该是协调一致的。例如,法国社会党为了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当选的领袖同样受到党外群众的拥护以备战2012 年的大选,便在 2011年党的领袖选举中邀请党外群众参与党的领袖选举。这在欧洲政党乃至世界政党历史上都是一个首创。正是通过这样的选举,不仅奥朗德当选为法国社会党的领袖,而且出乎人们意料地战胜萨科齐当选为法国新一届总统。因此,在党内选举中广泛听取和吸收党外群众意见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领袖们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冲突的激化,这就要求领袖们必须具有崇高的使命感、平常的功名心和强烈的责任意识。中国的多数领导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具有一定的使命感。从宏观上,他们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党的理想和奋斗目标而努力拼搏;从微观上,他们要通过自己的工作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大发展。领袖具有崇高的使命感是值得肯定的,一个缺乏使命感的领袖就不是好的领袖、甚至不配被称为领袖。一个具有功名心、上进心的领袖在工作中总是力求比别人做得更好、更加出类拔萃,因此他既能成就辉煌的事业,又有更多的升迁机会,这本无可厚非。但作为领袖,必须时刻保持平常的心态,具有平常的功名心。功名心过分强烈就会急功近利,好事反而会变成坏事。只有当使命感和功名心相互协调一致,即做好工作的愿望和争取上进、升迁的愿望相一致时,这种功名心才是正常的、健康的,才具有积极意义。如果一个领袖的功名心过强,而又缺乏使命感,他往往就容易变得急功近利、沽名钓誉,甚至会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为了所谓的政绩而不惜侵害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切身利益,这样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显然是错误的。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每个领袖都应具备的责任意识,也是中国传统“官德”的重要体现。这就要求领袖在施政的过程中要时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要地位,要把改善民生时刻挂在心间。

“公共政策制定者能够制定政策、建立制度来满足公众的需要,实现公众的目标,在这个范围内他们是有所作为的。”[6]因此,领袖运用国家权力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同时,也可以从中实现个人的理想抱负。人民群众的最基本诉求就是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切身利益不受侵犯和促使自身的福利不断得到改善。从这一视角来看,权力和权利、领袖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关系既相互一致,也存在着矛盾。当领袖对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比较淡漠的时候,领袖和群众的关系就会恶化和扭曲,尤其是当一些领袖过于强化使命感和功名心、甚至为了谋求更大的政绩而不惜侵犯人民群众的权利,乃至牺牲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时,这无疑会加剧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因此,只有处理好使命感、功名心和责任意识的相互关系,才能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领袖在政绩观、发展观方面走过弯路,为历史提供了深刻的教训。急于求成是导致其决策失误的关键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发展目标上看,急于建成社会主义和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苏共领导人赫鲁晓夫曾提出二十年建成共产主义的“宏伟”蓝图,最终历史证明,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从发展方式看,只求速度,不讲质量;只注重钢、煤、粮、棉等几大指标,而不顾社会的综合发展; 只抓生产,不注意繁荣市场和改善民生;只讲为共产主义而奋斗,不讲当前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后,“连生产为了满足消费”这样的道理都被忽视了。毛泽东早就说过,党和国家的领袖制定政策时要坚持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头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的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7]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领袖为了早日建成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不自觉地用自己的主观意志代替群众的愿望,急于推进农村的全盘集体化和工商业的国有化,其结果不是促进而是阻碍了社会发展。如苏联的全盘集体化政策不仅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直接导致了20 世纪 30年代的大饥荒。由于错误的政绩观、发展观致使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不注意改善民生,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西方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也与日俱增。这无疑是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改革开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纠正上述错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不仅经济迅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社会与文化繁荣兴旺,而且民生不断改善,这是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的成就。但令人遗憾的是,错误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清除,而是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方面,表现为过分强调GDP 增长。一些干部把本地 GDP 的增长同个人政绩直接挂钩,并与同类地区之间相互攀比,上级领导对干部的考核、选拔标准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把“GDP增长”这一因素放在首要的位置,结果是各地区各部门不惜一切代价促进 GDP的增长。另一方面,表现为政绩工程泛滥成灾。一些领袖们为了给自己树碑立传,为了给社会尤其是上级领导以工作能力强、水平高、成绩显著的好印象,更是为了给个人的升迁创造有利条件而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催生本地“泡沫”经济。他们不顾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实际财力和具体需求,盲目盖大楼、修广场、拓展道路、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等,甚至一窝蜂地建国际大都市、世界城市、国际金融中心、国际商务中心,其结果是劳民伤财,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债务急剧增加。这其实是在变相坑害当地的老百姓。

同时,错误的政绩观和发展观还将不可避免地扩大和激化社会矛盾。正常的发展需要合理的征地、合法的拆迁,相关的群众为此进行必要的协助也是应该的。但在现实中,拆迁、征地往往是在错误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指导下进行的,不仅违反国家的规定、违背国家的发展计划,而且对于被征地、被拆迁的群众未能给予合理的补偿。当群众不愿意被征地、被拆迁时,一些地方政府采取非法的乃至暴力的手段进行强制执行。一些贪官污吏和不法商人相互勾结,以开发为名对国家和人民群众进行财富掠夺,这既坑害群众,又危害国家,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的“上访”频繁发生。与此同时,盲目的开发往往造成环境破坏、生态恶化和可耕地面积的急剧减少,进而影响经济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有评论说:“热衷制造‘泡沫’的干部,不是认识上出了问题,也不是能力上出了问题,说到底是丢掉了基本党性、丧失了起码的政德。我们正处于发展转轨期、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执政兴国靠的是求真务实,实功虚做只会让发展陷入停滞、问题不断积累、矛盾更加尖锐。”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政绩观。对一个领袖的工作评价,或者领袖对自身工作的要求,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领袖们不仅要有使命感、功名心,而且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必须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8]要下工夫扎扎实实地改善民生,解决群众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当然,群众面临的不少问题都需要通过改革开放和发展去解决。因此,要坚持以改革开放推动发展,否则就难以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两者是互为因果的。领袖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政绩观,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能为了所谓的发展和政绩损害乃至牺牲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切身利益。

其次,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发展不能竭泽而渔,不能以牺牲环境、过度耗费能源为代价。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展新能源,开发新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与民争地、与民争利的发展方式,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山川、湖泊的污染问题。这就要求切实保障农民、渔民、牧民的生产安全,努力化解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8]。

最后,要努力克服领袖的“发展冲动”。如上所述,每个领袖都怀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功名心,然而强烈的使命感和功名心往往导致领袖的“发展冲动”,即对发展缺乏深思熟虑或在决策的过程中违反集体决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结果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甚至激化社会矛盾而导致社会冲突。因此,领袖有必要不断加强理论修养、作风修养和心态修养,努力抑制和克服“发展冲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社会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有些矛盾更是难以避免。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为群体性事件以致影响改革与发展,损害国家与群众的利益。为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是正确处理领袖与群众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矛盾的主导方面是领袖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群众观,要真正尊重群众,深入了解群众,密切联系群众;要“坚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9],妥善处理与群众相关的各种利益问题,要谨慎而科学地运用权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一,进一步加强领袖与群众的相互沟通机制。今天,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各种信息不仅总量庞大,而且传播迅速,不准确乃至错误的信息也会迅速蔓延。现实中,很多社会冲突都是由不准确或错误的信息在群众中传播而造成的。因此,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媒体、信息平台及时地向社会公布相关的信息,尤其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例如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地质灾害、工伤事故等情况。对于党的方针政策、政府的工作重点,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例如当前进行的事业单位、文化体制、医疗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更要进行充分宣传。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会有得有失,在多数群众受益的同时,难免有少数群众受益少、受益慢,乃至不受益。对此,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要如实向群众解释清楚,防止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因偏听偏信而盲目采取不理智的行动。领袖要学会运用媒体、网络(包括微博) 同人民群众进行直接沟通,既向社会传递信息,也从社会获取信息,了解社情民意和人民群众的诉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官民相通。

领袖要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胡锦涛曾就党群关系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8]因此,领袖要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尤其是群众的疾苦和诉求以及对政府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为改进政府的工作提供扎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依据;要深入社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科学发展、科学管理的水平。领袖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涉及群众权利和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当前,中国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而且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领袖不能只关心所谓的大事,而忽略群众利益的“小事”,更不能轻易动用行政手段乃至强制手段解决问题,这种做法往往事与愿违,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二,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的权利与利益表达机制。总体来看,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与利益的意识还比较薄弱,而且具体手段又比较少,渠道也不十分畅通。一旦遇到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群众往往“不知所措”,“上访”似乎成为他们维权的唯一方式。但实际上,通过“上访”维权不仅成本高,而且速度慢。急功近利的地方政府官员和不法商人不等“上访”有结果,就迫不及待地进行强征、强拆,而群众则只能无奈地采取极端的手段进行反抗,有的“以暴制暴”,有的被迫以自杀自焚进行抗议。因此,完善群众权利与切身利益的表达机制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各级党政机关、尤其是基层党政机关要尽快建立健全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其一,激活传统的信访机制。党政主要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肯于放下手头的工作,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阅读群众来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二,建立相应的督办制度。领导的批示不能机械地层层批转,最后不了了之。批示涉及的问题是怎样处理的、结果如何,都应向主要领导汇报。主要领导也要监督、检查相关问题的解决。其三,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信访工作要改变衙门作风,走出机关大院,把工作平台推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在征地、拆迁、重大工矿事故现场等容易产生矛盾、争议的地方设立信访流动工作站,以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直接向有关领导反馈前沿信息。其四,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工作,积极主动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

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网络平台的作用。媒体有责任伸张正义,为人民群众说话; 媒体有权利披露各种违法乱纪、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的人和事;民众有权利向媒体反映情况。对此,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也无权封锁消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人民群众有地方说话、有地方讲理,才能真正形成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因此,领袖应当积极支持媒体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越来越方便。他们可以利用信息网络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揭露贪官污吏的罪行以及种种违法乱纪的现象。对此,领袖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当然,也应对媒体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从表面上看,批评的声音多了,人民群众的议论多了,社会似乎比较“乱”,但只要合理规范、正确引导,社情民意就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民众情绪就有机会得到释放。这既有利于领袖们及时了解情况、改进工作,也有利于化解社会危机、缓解矛盾冲突。因此,领袖不要总喜欢陶醉于表面的稳定和平静,要始终有危机感和忧患意识,清醒地意识到表面的稳定和平静有时隐藏着巨大的社会危机。

第三,逐步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一般而言,社会矛盾多因利益冲突而引起和激化,因此领袖要正确地调整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以推动利益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国家、集体和个人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利益主体,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过去曾有、现在依然存在,将来也不会消失。但现在的利益关系与过去不同,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因而协调和处理这些利益关系的方法、手段、机制也要与时俱进、有所创新。

随着中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的形成和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群体日趋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也日益复杂化。如果再简单地照搬过去的方法来处理当前的利益关系,显然是行不通的。作为一种精神倡导和价值取向,强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无疑是正确的,而且也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但用行政手段处理这些利益关系显然就不合适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处理应主要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辅之以行政手段。市场手段就是指按照市场的原则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例如征地、拆迁的补偿金应该根据市场的原则确定,不能用行政手段人为地压低或抬高;又如劳资双方、就业者和用人用工单位也要根据市场的情况,通过协商来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法律手段,就是指依法办事,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合同规范相关的利益关系。利益各方要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规范与此相关的各种行为。一旦合同签订,利益各方就要照章办事,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违反者就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在合同签订之前,利益各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各级政府及其领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积极推动法制的完善和各种协商机制的建立、健全,运用行政手段推动利益各方及时签订合同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亚当·斯密曾对此给予积极评价:“保存一国内部各个阶级与团体之间那个已经确立的平衡,虽然有时候它像似妨碍政体进行一些在当时也许是很流行且很受欢迎的改革,然而,它实际上却有助于整个国家体制的稳定与永存。”[10]

当前,随着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利益的个体化和利益表达的个性化也越来越突出,过分强调个体利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例如,在依法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不时会遇到一些“钉子户”,他们提出了远远超出国家标准的补偿金额和条件,并由于这些金额和条件无法得到满足,他们便拒绝搬迁,从而影响了国家工程的正常进行。如何处理好这类问题一直是地方政府及其领袖们的一个难题,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对此,地方政府及其领袖要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要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媒体了解事实真相,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即使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依法强拆,也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并主动邀请媒体、社会各界和相关群众代表到场监督执行。既要防止执法者采取违法违规措施,也要防止相关群众采取不理智的行动,并做好各种应急预案。事实证明,很多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个案、小事处理不当激化了矛盾而引发的,并最终演变成社会关注的大事。因此,领袖们对群众的“小事”决不能轻视。

第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矛盾化解机制。社会矛盾总是客观地存在并随时可能激化。如何化解矛盾既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时时考验领袖们智慧和能力的现实工作。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如加强社会管理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司法裁判机制,其原则是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防止矛盾的扩大和向上级转移,从根本上解决大规模越级“上访”的问题。完善的社会管理是维护群众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的可靠基础,也是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冲突、实现社会稳定的制度保障。各类社会中介组织、民事调解机构、劳动仲裁组织以及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和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都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以不同的方式调解社会矛盾,而且广大群众在面临矛盾时也可以寻求这些组织的帮助。同时,领袖们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要正确对待民告官、群众告政府的行为。司法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不偏袒官、不打压民,真正承担起官民矛盾、政府与群众矛盾仲裁者的角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要发挥监督功能,以保证司法公正,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到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可以通过社会调解、乃至司法裁判解决的,是可以在当地而用不着越级“上访”就可以解决的。这样,社会矛盾才能得到及时缓解,社会环境才能持久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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