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让每个法官独立审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5 次 更新时间:2013-03-1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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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进入专栏)   刘长  

当我们逐渐削弱了院长和庭长的审批权后,我们是不是又把审批权交给了审判长?这种制度值得尝试,但不宜成为长远发展方向。还是应该尊重每个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南方周末:看了福田法院改革方面的材料后,你的基本评价是什么?

陈瑞华:总体感觉算是近年来一个难得的改革。近几年中国整个司法改革,处于“低迷时期”,从高层到基层法院,很多改革处于停滞状态,福田的改革,我觉得有一些新意。

第一,它保障了审理权和判决权的一致性,原来是由院长、庭长审批,现在由一个审判长负责的合议庭来负责审理并作出判决,实现了审理权和判决权的合二为一。

第二,改革区分了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院长、庭长最多只能算是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只能负责管理法院内部的人事、财政等行政工作,司法裁判应该交给亲自办案的法官和合议庭来处理,改革解决了过去存在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合二为一的现象。

第三,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职业化、专业化。若干个合议庭、若干个审判长都有各自专业的分工,而且都经历了严格的遴选,有助于培养一批专业化的职业法官,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裁判的专业化,而专业化程度一旦提高便可以提高效率,更容易贯彻法律的意图、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近这两年,司法改革走入了一个误区,过分强调司法的社会化,过分强调司法的和谐价值,这本身有其合理之处,但不能因此偏离了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因为司法改革总体方向还是要专业化、精英化,同时保障法院尤其是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

福田现在出现了这样一种改革,我本人带着非常喜悦的心情:这说明南国还是有敢大胆创新的法院和法官,相对于全国其他地方来说这是一缕春风,让人感觉到耳目一新,对整个司法改革产生了一些希望。

南方周末:地方法官职业化改革有不同做法,你曾观察过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深圳盐田、北京石景山等地),能不能比较一下这些模式的异同?福田在前者基础上是否有进步?

陈瑞华:我觉得总体上大同小异,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是走职业化道路。遴选审判长的时候提出一些严格的条件,一旦组建了一个团队,就负责处理某个类型的案件。我最早在六七年前到深圳盐田法院考察过,他们当时称作“主审法官”,福田现在称作“审判长”,其实就是名称的不同。

他们的共同点是把法院的审判权全部交给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构成审判权的主体,把院长、庭长的裁判架空,使其不再拥有审判案件的权力。与此同时,审判长和主审法官要领导合议庭(有些地方叫做主审法官办公室),合议庭下设若干的法官、法官助理和速记员,那么这样的一个合议庭就拥有相对独立的裁判权。

还有一个共同点是给了主审法官(审判长)很大的权力。审判长不仅负责合议庭经过合议处理的案件,其他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或者带着人民陪审员审判的案件,他也要审批,这就确定了一种制度:审判长(主审法官)负责制。权力大了,责任也增加了,这是它的一个基本特征。

路是一步一步走的,福田法院在六七年前盐田法院的基础上,又做了改革。不能简单说是重复,因为盐田相对地处偏远,人口、地域、规模要小一些。福田就属于一个大区,在南方最开放城市的中心地带,这个改革的影响力值得肯定。

南方周末:这些地方法院的不同职业化改革,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陈瑞华:我六七年前就关注盐田法院,当时给了很多数据,我也做了调研,有这么几点印象深刻。

第一是效率提高,专业化的分工大大提高效率,解决了人浮于事的现象。比如说过去法院有三四十个法官有审判权,现在有一半的人有审判权,由审判长和主审法官负责,现在一半的人可以做原来两倍的工作。

第二,有数据表明,主审法官和审判长负责制这样的制度搞了以后,确实审判质量提高了,主要标准是上诉率下降,上访申诉信访的现象大幅下降。

第三,法官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意识提高,主审法官和审判长定期要考核,还要进行新一轮遴选,不是终身,是两三年。所以很多主审法官和审判长如履薄冰,过去懒散的状态一扫而光。

第四点容易被忽略,审判长和主审法官负责制最根本的好处是,减少了腐败。原来好几十个法官审案,监督成本太高。现在一个法院一二十个审判长和主审法官,我给你很大的审判权也给你很大的责任和压力。

有的院长就说,我就盯着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一举一动,如果案件出问题,我就进行责任倒查,这样就加强了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责任心,减少了裁判权的滥用和腐败现象。

南方周末:以福田法院审判长负责制为代表的这类改革,有什么局限性?

陈瑞华:任何改革都不是绝对完美的,我从6年前就发现一些问题,现在问题依旧存在。

第一,原来我们担心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但是现在的审判长也不一定亲自参与每个案子的法庭审理,对于本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的案子,他却拥有审批权。

这里面,让人感觉莫名其妙——当我们逐渐削弱了院长和庭长的审批权后,我们是不是又把审批权交给了审判长?这个审判长照样是对一些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分离,仍然是没有解决。

第二个,我担心未来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发展下去也成为法院内部带有行政级别的官员。我们强调法官之间是平等的,合议庭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的投票权、表决权。而现在在审判长负责制下,审判长有那么大的权力,两名法官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怎么可能跟他平等地分享审判权?

所以我认为,这种制度值得尝试,但不宜成为长远发展方向,还是应该尊重每个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第三,目前,大多数审判长都是由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担任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的较为少见。我担心,这样下去的话,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还是不能享有独立审判权,且难以有出头之日。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化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南方周末:福田的改革对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能否带来一些启示?

陈瑞华: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还是应该走让每一个法官有独立自主审判权的道路,首先在“谁能做法官”这样一个层级上,严格把关考核,对他的道德品行、专业技能还有审判经验,进行综合考量。一旦遴选为法官,要保障他有独立、平等的审判权。

最大的问题是,不能让院长、庭长过多地干预审批案件,没有这条,要在法院内部做到独立、公正审判是不可想象的。

福田法院的改革我认为这是一次可贵的探索,当前的赞美也好,担忧也好,都是基于一些初步的印象做出来的,有待于深入的追踪,观察它的数据,比如上诉率增加还是下降,上访申诉信访现象是增加还是下降,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增加还是下降了,尤其是作为司法制度消费者的律师,他们在这种法庭中是受到尊重了,还是恰恰相反呢?

我们可以拭目以待,有些结论不宜过早地下,要对改革给予关注,这种改革的精神本身就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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