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网络实名制立法评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34 次 更新时间:2013-03-1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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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网络实名制既不合国际惯例,也已为世界上唯一的实名制国家——韩国——证明为得不偿失。网络实名制是直接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它通过对隐私权的侵犯间接侵犯公民的安全权,特别重要的是它直接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它也会妨碍反腐事业,使反腐失去第一推动力。如此不顾国际惯例与前车之鉴的立法之所以出台,与家长主义立法观念有关。

[关键词] 网络实名制 利弊 表达自由

网络正成为日益重要的信息通道,网络的“弥散性”——非中心性——为民意形成提供了极佳的技术手段,因此它是大型民主社会得以可能、并臻于完善的技术条件。但是正所谓祸福相依、利弊相随,网络自然也有其弊,因而需要管理;但过分的管理又可能伤及网络自由。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自由的关注。焦点集中在《决定》第6条规定的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由间的取舍问题。[1]下面就网络实名制立法的利弊,作一个分析。

一、国际惯例与韩国经验

互联网本来就是匿名的,或者说,它的好处之一就是能够“匿名”,1993年《纽约客》杂志一幅漫画的标题就是:“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是,匿名自然也为心存不良之徒提供了便利,并籍此侵犯他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对此种利用网络的违法行为,一个自然的社会反应便是网络实名制。

在网络发源地美国早就有网络实名制的呼声,《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以及其他一些美国媒体就曾经考虑要求评论者先注册,提供一些个人信息之后再发表评论,但是效果不佳,没能推得开。即使如此,2008年的一个判决再次引发人们对实名制的担忧。

美国密苏里州49岁的妇女洛瑞·德鲁(Lori Drew)伙同女儿在MySpace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Josh Evans)的男生,对13岁的女孩梅甘·迈尔(Megan Meier)进行骚扰和匿名辱骂,导致后者自杀。2008年,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判定德鲁违反《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触犯了“未经许可访问受保护电脑”等三项罪名,德鲁为此被一审判处3年监禁和30万美元罚款。这是美国、乃至全球第一例因为提供虚假的网络身份而获罪的案件。本案的关键在于,德鲁因使用虚假的身份而违反了 MySpace的服务条款而导致定罪。根据MySpace的使用条款,德鲁编造的假身份等同于她本人“未经授权”地使用这一网站。《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此前只被用于黑客非法入侵案件。为此,美国的很多网民表示,这种判决违背了20年前制定《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的初衷,人们不可能在使用每一个网站时都首先去阅读服务条款。连审理德鲁案的法官也表示,他和其他很多MySpace用户一样,从来没有认真阅读过注册的服务条款,事实上,用户在注册其他网站时也是如此。如果仅仅因为违反了网站的服务条款就将面临刑事起诉,恐怕会人人自危。[2]

不过在美国,网络“实名”还是“匿名”,是网站经营者的自由,属于财权的权能,政府未见强制性规定,也不太可能出现强制性规定。更加重要的是,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立国之基,他们担心网络实名制会对言论自由构成威胁。事实上,网络匿名从一开始就是习惯,也是到目前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世界上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只有韩国,而韩国的经验已经证明,网络实名制是对“网络暴力(cyber violence)”的过度反应,是情绪化的、草率的错误选择。

众所周知,韩国是世界上网络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因此,或许也是最先尝到网络暴力之苦的国家。最早的、震惊韩国的网络暴力事件是“性爱录像带”事件。2001年,女歌手白智英(???)于多年前被其前经纪人兼男友金某偷拍的性爱录影带被金某在网上公开。此举对白智英构成了严重伤害,引发韩国社会对网络暴力的关注。2005年接连发生的“狗屎女”事件和针对韩国著名民主人士林秀卿的网络暴力,是韩国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最初原因。2005年6月,一条宠物犬在首尔地铁车厢内排泄,打扮时髦的狗主人掏出手帕为爱犬仔细擦拭后,竟留下一地的狗粪扬长而去。这一场面被网民用手机拍下后传上网,马上引发起一场声势浩大的追查“狗屎女”运动。在巨大的压力面前,“狗屎女”不得不露面公开道歉,但她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和自闭症,社会转而同情“狗屎女”。同年7月,曾是韩国著名民主人士的林秀卿的儿子在菲律宾参加夏令营时不幸溺亡。一些与林秀卿有政治分歧的人趁机在网上散布恶毒的人身攻击和诽谤。在这一系列的网络暴力影响下,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提出要实行网络实名制。但是为了保护留言者的私隐权,政府允许网民在通过身份认证后,用网名替代真实姓名留言。此后又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先行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3]但是此时社会上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意见并不统一。

2008年10月,连续因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赞成派最终占了上风。当年9月8日,韩国艺人安在焕自杀于车中,怀疑死因是不堪高利贷压力,而著名演员崔真实被传是高利贷放贷者,因此网上出现不少指向崔真实的恶毒言论,更有人将恶言矛头指向其一对年幼的子女。10月2日,崔真实自缢身亡。警方怀疑针对崔真实的网络暴力是其自杀起因之一。10月3日和7日,又相继发生了变性艺人张彩苑、同性恋模特儿金智厚自杀事件,两人生前都曾受到网络恶意留言和歧视的伤害。网络暴力接二连三引发的悲剧,导致社会舆论转向,不少人转而支持网络实名制,韩国政府趁势提出“网络实名制”的方案。[4]从此,网络实名制在韩国正式推开。2009年4月,韩国互联网实名制的范围扩展到每天访问人数超过10万的153家主要网站。时至今日,几乎所有韩国网站都要求网民在注册和评论前必须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但是不久,意想不到的事便发生了。

2011年7月,韩国一家著名门户网站和一家社交网站被黑客攻击,约有3500万名网民(接近2010年韩国总人口4800余万的73%)的个人信息外泄,包括名字、身份证号码、生日甚至地址。这一因网络实名制引发的灾难性事件引发韩国朝野对网络实名制的反思。2011年12月29日,负责管理电信业的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KCC)在提交给韩国总统李明博的2012年业务计划中表示,将从2012年起逐步废除已经实施了4年多的互联网实名制。这表明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实行互联网实名制的国家间接承认,网络实名制失败了。[5]

不过,实名制的立法还在,网络实名制法律的“死刑”判决有韩国宪法法院完成。2010年,互联网用户孙某等人以实名制条款侵犯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为由向韩国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法院做出裁决,9名法官中有8名法官认定网络实名制违宪。据此判决,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将在5年后废除。[6]

二、网络实名制利弊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韩国是民主国家,它的实名制立法是有充分的民意基础的。2008年一份家庭访问显示,近80%的韩国民众支持网络实名,其中不乏经常上网的年轻人。崔真实自杀事件以后,韩国的网络上还出现了支持互联网实名制的签名运动,韩国影视表演演出艺人工会曾经发出呼吁,希望“使恶意留言引起的受害程度降到最低,并体现网络民主主义”,政坛甚至准备起草一部《崔真实法》,以加强对“网络污蔑罪”的控制,以及强化网络实名制。

韩国政府的立法目的——防止网络暴力——是逐步推进的,立法也逐步“收紧”。2005年9月,韩国信息通信部举行听证会,提出在大型门户网站实行有限实名制,并要求网民在这些网站的留言板发表回复时有义务使用实名。当时,相关官员在解释这一政策时,措辞十分谨慎,表示此举是为了“减少以匿名进行诽谤等副作用”,并强调“为了不损害网络匿名性的正面作用,制定细则时会把持平衡”。2006年,韩国政府着手制定《促进使用信息通讯网与信息保护法》修订案时,已经开始准备扩大涉及网站的范围。到2007年2月,信息通信部的官员在描述即将实行的网络实名制时,语气已经不同,称该法律的目的是为“净化网络文化”,以及“大力治理最近成为韩国社会问题的恶意留言和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现象”。[7]

但是结果怎样呢?相关调查证明立法目的并没有达到,实名制并未管住网民的“恶意”。2010年4月,实名制实施近3年后,韩国首尔大学一位教授发表了《对互联网实名制的实证研究》成果,该成果显示,在实施网络实名制之后,网络上的诽谤跟帖数量从原先的13.9%减少到12.2%,仅减少1.7个百分点。由韩国网络振兴院和信息通信部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实名制实施两个月后,恶意网帖仅减少2.2%。[8]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更指出实名制一些出乎意料的负面效应,总体上网络实名制得不偿失。宪法法院指出,要想事先限制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力,需要反映其公益性,但实施互联网实名制后,违法留言非但没有明显减少,反而出现了用户逃避到海外网站的现象,以及国内外运营商受到不同待遇的现象等。互联网实名制阻碍了用户自由表达意见,没有身份证号的外国人很难登录留言板,此外,留言板信息外泄的可能性增大,从这些因素来看,这一制度的不利影响并不小于其公益性。[9]这一结果其实早已被居于少数地位的韩国反对网络实名制的温和派人士所预见:“网络实名制即使实行了,说不定也会导致另一种的暴力。”[10]实名制起码对公民的三大权利构成潜在的威胁:隐私权、安全权、言论自由权。

在实名制下,网民被迫将个人信息告之网站,本身就有损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它对隐私权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存而不论。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实名制增加了公民信息外泄的概率,这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同时,增加了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风险,从而侵犯公民的安全权。这个安全风险来自两个方面:政府与非政府的社会主体。政府利用公民信息侵犯公民安全的潜在威胁是显见的。虽然即使不依靠网络实名制所带来的“便利”,政府完全有能力侵犯公民安全;但是,网络实名制给政府带来侵犯的便利也是一望便知的。至于非政府的种种个人与组织,网络实名制给侵权者所带来的便利就更加清楚。因为如果没有网络实名制的便利,侵权者很难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而利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安全。一位纽约网友表示,他曾经在一个有关枪支管制的博客上使用真实姓名发表看法,事后竟遭到多次威胁。假如没有实名制,侵权者就很难发出此种威胁,更很难实施实质的侵权行为——他找不到对象。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也是值得注意的。当年韩国政府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初衷之一是保护民众隐私,显然,2011年7月份的用户隐私大量泄露是一个绝妙的反讽。此次事件大大刺激了民间和舆论对网络实名制的批评,也促使韩国一些网站转向。几家门户网站事后表示,网民在注册时登记的身份信息,将在注册后被删除。中国互联网前不久也遭遇大量网站账号密码被盗并泄露事件,如果这些发生在实名制后的中国,后果可想而知。[11]应当指出的是,在政府与网站信息管理能力薄弱、甚至网站公然出卖公民信息以谋利的情况下,实名制给公民隐私权和安全权造成的潜在风险陡增,而这恰恰是中国的现实。

担心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侵犯是民主国家反对网络实名制的主要理由,而此并非杞人忧天。据韩国首尔大学教授的一个研究显示,以IP地址为基准,网络实名制前后,网络论坛的平均参与者从2585人减少到737人,[12]减幅达71.5%。如果采用前文首尔大学教授的研究成果,将其中减少的1.7个百分点的“诽谤跟帖”减去,则正常跟帖量减少近70%。诚如韩国人认为到的:“互联网实名制导致的自我审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网上的沟通。”韩国政府之所以赞成网络实名制,一个目的正是通过网络实名制来“管理”对政府不友好的评论和批判。“哪个国家政府都是这样。”[13] 应当指出,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伤害与国家的民主化程序成反比,民主化程度越低,则政府利用实名制来限制言论自由的可能性就越大。韩国如此,中国应更加令人担忧。至于采用“‘前台匿名’和‘后台实名’” 相区分就可以防止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的看法,[14]看来是太过乐观了。

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就当下的中国而言,网络实名制增加了反腐的难度。理由是,当下中国的反腐主要靠网络举报,实名制增加了举报者受报复的风险,从而降低了举报积极性,使中国的反腐失去“第一推动力”。这一点有充分的实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副厅长孙立泉说:“近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职务犯罪)线索70%是由群众举报的。”广州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说,广州“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八成靠举报”。干了24年举报工作的孙立泉副厅长甚至认为,“严格地讲,腐败案件100%都是群众举报的。有人将纪委移送的案件、侦查机关自己深挖的案件,不算作是群众举报,其实,追根溯源,也是源于举报。”[15]有资料显示,随着网络的普及,近年网络举报数量增长8倍。[16]网络举报的剧增加上日常网络媒体提供的反腐信息,相信网络已经成为中国反腐的主要工具之一。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必然增加反腐者的风险,从而使他们望而却步。[17]笔者担忧,在如此严峻的反腐形势下,如果失去网络匿名提供的便利,贪官的安全成本将大大降低,并因而带来新一轮的贪腐狂潮。

三、网络实名制是否必要

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立法理由大致可以归纳为:第一,网络安全,“信息流动应该以安全为前提,一旦失去安全的护翼,信息流动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18];第二,发展经济,网络实名制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可以法律形式来保障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19]这一理由其实是第一条理由的延伸,网络安全了就可以用网络促进经济发展。时下中国网络安全确实有许多问题,例如网络诈骗、诽谤、制造假新闻、随意删帖、关门网站等等。但是不是维护网络安全就一定要实行网络实名制呢?回答是否定的。

上述将网络安全与网络实名制立法直接关联的思维其实是建立在两个误解之上的。一是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两分,二是在此基础上认为现实世界的法律不适用于网络世界。关于网络世界,一个影响很大的观点是将互联网当作与现实世界无关的“新世界”:“互联网早已不仅是一个‘个人媒体’,而是一个‘网络社会’——这里有‘公共空间’如博客空间、社交空间;也有‘私人空间’如个人电子邮件。个人空间不受限制,而公共空间需要立法。而且,没有无限制的自由,人肯定是社会的人,自由是相互给予的。”这里暗含着一个判断:“网络公共空间”不是“社会公共空间”,“网络公共空间”还无法可依。一个更为直白的说法是“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20]然而,这是一个误解。网络从来就不在“法外”,网络世界只是一种新形态的“现实世界”,除了网络的特殊问题外,“现实世界”的法律都对它有效。例如,最常见的网络暴力形态:诽谤、污辱人格,最常见的网络犯罪:诈骗,这些都只是犯罪(侵权)手段的变化,网络只是成为新的违法工具,原来的刑法、民法都可以适用。就如当年韩国反对网络实名制的人士所言:“现在的互联网环境上的犯罪能在法律框框内充分地解决,只要特意调查的话,追踪、处罚等事是很容易做到的。即使实施了实名制,要求各人对自己在网上写的文字负责,那也只是个人的责任而已,却过份对人与人之间作出牵制,除了限制言论外看不见别的意图。如果真那样做,谁还愿意在网上留言呢?世界本来就是可怕的,哪里会有坏人们在网上安安份份地留言?”[21]

至于针对网络特殊性的安全问题,我国不是没有法律。早在2000年,人大就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且此法律不可谓不严。现在网络安全的主要问题不是立法的不足,而是现有的法律没有很好实施。以网络实名制来解决网络安全,实在是一种缺乏长远与综合考量的简单、直线式思维,它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已经为韩国的经验所否定。网络实名制立法也是一种“赖政”式思维,将网络安全归咎于匿名制,而没有检讨执法者自身的“不作为”。如果有网络暴力就需要实名制,那么,是不是因为存在“现实世界的暴力”,就需要人人把性名、身份证号码都贴在脸上呢?

四、余论——为什么会有“逆潮流”的网络实名制立法?

在世界上唯一一个国家的网络实名制破产以后,中国“逆流而上”,成为世界上唯一的“学韩”国家。相信在2017年韩国网络实名制寿终正寝后,中国将成为世界上唯一的网络实名制国家。[22]对此,我们就有理由追问:是什么促成了此种非理性立法?

首先当然是缺乏保护表达自由的宪政理念。中国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他甚至说“利用假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23] 2004年,“价值中国网”率先实行全站注册用户实名制,成为中国第一家全站实名制网站,紧随其后的、也是实名制要求最严的是各高校的BBS。我们要问,率先实行实名制的为什么是这些“评论性”网站,而不是卖假货、欺诈的商业网站?显然,中国实名制针对的是政府所不喜欢的网络言论,这一点也可以进一步从官谋的一系列“导向”中看出。[24]进一步看,上述网络实名制的条款放在《决定》中本身就显得很突兀,因为该《决定》的标题已经明确了《决定》的目的是“网络信息保护”,但是网络实名制强制公民将信息“公开”,显然与这一立法目的相龃龉。其实,中国网络实名制的立法目的最清楚地表达是在《决定》第5条。[25]在管制言论的思维下,学者提出的对政治言论网开一面的建议当然只能是白说。[26]

二是社会管理观念上的问题:重立法而轻执法。困绕管理者的另一个网络问题是种种利用网络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诈骗。人民对高发的网络犯罪的批评构成了对管理者的政治压力。对此,管理者首先想到的是立法,使民众走到明处,以便于管理。这缘于一种思维定势:一有问题,就立法,立过了就放在一边。[27]其实魏源早在一百七、八十年前就说过:“君子不轻为变法之议,而惟去法外之弊,弊去而法仍复其初也。”[28]变法如此,立法亦复如此。中国的网络犯罪高发,关键不在匿名还是实名,而是政府实施法律不力,是“赖政”所造成的。一个例证是,电子商务总额为中国数千倍的美国,没有网络实名制,照样生存得很好。

三是立法观念上的问题:管理至上理论。我们的立法者已经形成了立法的“管理者思维”,或称之为家长主义立法观。在家长主义立法观下,网民的利益被忽略,网民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被忽略。东邻日本的网络社会远比中国发达,他们对于互联网的管理除了依据刑法和民法之外,也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站、个人网页、网站电子公告服务,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信息发送者通过互联网站发送违法和不良信息,登载该信息的网站也要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网站有义务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把关。[29]但是他们没有规定网络实名制。

第四,意识形态上的反普适性价值观念。反对普适性价值的观念,其实是一种反科学、反伦理的观念,因为科学、伦理都开始于普适性。在反普适性观念下形成的所谓“特色立法观”其实是一种自大心理的漂亮包装,是“天朝上国”观念的现代化。在这种观念下,立法者无视、甚至鄙视世界经验。如果立法者认真看一下世界,认真研究一下韩国经验,这样的立法本可以避免。

话得说回来,中国的网络乱象是严重存在的,除了种种网络侵权与犯罪肆虐以外,一个严重的问题是网络治理的人治化,网络管理服从于地方权力意志,甚至为非法权力与财富所收买。[30]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实行网络管理的法治化,不能使网络成为“权力的法外之地”。网络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制度是使网络管理服从法院的裁决,对公民的网络行为的监控必须得到法院的授权。除了严格实施宪法与法律外,起码需要三个前提性的制度设计,否则法院没有能力作出判断。它们是:

(1)色情与暴力信息的分级制度。色情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显然的,但是应当承认性是人的正当需求之一,成年人权使用色情产品,包括色情文字与色情视屏。因此对文字信息、声像信息等应当分级,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播此类信息。暴力信息也应当制订相应的分级标准。这些标准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公布,作为法院评价网络信息传播者责任的标准。这样做也可以将那些有意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引向合法渠道,以减少违法冲动。(2)利用网络侦查犯罪的行为的法院监控制度。这类制度可以参照法治国家为侦查犯罪而窃听电话的制度设计,建立法院司法裁定制度或事后的复查制度。(3)公民对监控行为正当性的诉权制度。如果没有公民的诉权,网络管理法治化便失去了动力,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公民的维权积极性促进网络管理的法治化。

现在,网络实名制的立法已经生效,它的立法效果当然有待观察;不过,韩国的经验使我们可以推知它的未来。[31]网络发源地的美国网民的话说出了一个简单的真理:“网络评论是为了交流意见,不是交流作者信息。”[32]网络政治工具化导向下的网络实名制,必将导致网络的变异。期待有气量的政治家像韩国那样以人民和国家的大局为重,早点废除这一“反网络”的《决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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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决定》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此即网络实名制。

[2]《网络匿名是一种犯罪吗》,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73532.htm,2013年元月1日访问。

[3] 李卓盈:《浅析韩国网络媒体对韩国社会受众的影响》,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d69b378bd0d233d4b14e6916.html。

[4] 李卓盈:《浅析韩国网络媒体对韩国社会受众的影响》,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d69b378bd0d233d4b14e6916.html。

[5] 朱景:《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韩国为什么失败了?》,南方报网http://int.nfdaily.cn/content/2012-01/19/content_36711818.htm。

[6]《韩国宪法法院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宪》,《东方早报》2012年8月24日。

[7]《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韩国为什么失败了?》,南方报网http://int.nfdaily.cn/content/2012-01/19/content_36711818.htm。

[8]《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韩国为什么失败了?》,南方报网http://int.nfdaily.cn/content/2012-01/19/content_36711818.htm。

[9]《韩国宪法法院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宪》,《东方早报》2012年8月24日。

[10] 李卓盈:《浅析韩国网络媒体对韩国社会受众的影响》,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d69b378bd0d233d4b14e6916.html。

[11]《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韩国为什么失败了?》,南方报网http://int.nfdaily.cn/content/2012-01/19/content_36711818.htm。

[12]《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韩国为什么失败了?》,南方报网

[13]《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韩国为什么失败了?》,南方报网http://int.nfdaily.cn/content/2012-01/19/content_36711818.htm。

[14]《媒体热议网络实名制 建议“前台匿名 后台实名”》,中国广播网http://www.cnr.cn/allnews/201004/t20100414_506282959.html。

[15]《最高检称反腐败离不开民众举报 举报法亟待出台》,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7/02/content_8473380.htm。

[16]《发现腐败网络举报》,中国新闻频道http://www.cctvxwpd.com/detail.asp?id=6516。

[17] 网络反腐而遭威胁、报复者比比皆是,最近的一个事例是“房妹”事件。有网友爆料90后上海女孩在郑州拥有11套经适房;继而,媒体又披露该女孩的父亲是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峰,翟振峰全家共拥有29套房产。昨天(2013年1月4日)下午5点24分,爆料人称20分钟前曾接到死亡威胁电话。《郑州“房妹”爆料人称接到死亡威胁电话》,《京华时报》2013年1月5日。

[18]《安全流动,才能自由流动(今日谈)》,《人民日报》2012年12月30日。

[19] 林永青:《网络实名制利弊之辩:利远大于其弊》,《人民日报》2010年5月11日。

[20]《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日报》2012年12月18日。

[21] 李卓盈:《浅析韩国网络媒体对韩国社会受众的影响》,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d69b378bd0d233d4b14e6916.html。

[22] 有的专家说,“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规范化的大势所趋。”《媒体热议网络实名制 建议“前台匿名 后台实名”》,中国广播网http://www.cnr.cn/allnews/201004/t20100414_506282959.html。那是想当然的无知妄语。国人常常生活在这样的“专家制造”的谎言中。

[23]《网络实名制》,华律网http://www.66law.cn/topics/wlsmz/。这位教授不知有没有读过鲁迅的文章——鲁迅可是“假名”呢。

[24]《人民日报》率先发表短文《网路不是法外之地》,要求“管住不负责任的谣言”;《光明网》发表评论员文章《网际网路需要高级立法》,要求“最大程度地消除网路的负面影响”,《人民网》发表文章《管一管网路乱象是多数百姓愿望》,《央视》更是连续两个星期造势。

[25]《决定》第五的内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一条涉嫌违反宪法第35条的规定。因为本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的规定,一违反言论自由原则的“禁止事前审查”原则,二违反言论自由的法治原则。言论是否负责当由法院说了算,“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断没有此项权力。

[26] 有学者指出,“网络匿名政治表达权与网络实名制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冲突,因此实行有限的实名制就成为必要,即排除网络政治表达的实名制,将实名制局限于非政治性的网络商业活动和网络民事活动。”管人庆:《论网络政治表达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匿名权为核心视角》,《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 第2期。

[27] 中国当下的立法污染非常严重,许多相互矛盾的法、“死法”充斥其中。

[28] 中华书局编辑部编:《魏源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6页。

[29] 魏岳江:《网络实名制各国现状》,《信息化建设》2012年第5期。

[30] 例如,网站、个人博客、微博被不说明理由的关闭,网民的上网行为被不适当地监控,以金钱收买网络进行有目的的删帖,甚至有网民(成年人)在家上色情网站被处罚,更有利用警力迫害网络正常表达的公民,内中以种种非法劳教案、跨地区追捕网民为最。

[31] 实行网络实名制四年来,不少韩国民众想方设法避开法律,甚至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这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已使网络实名制失去意义。《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韩国为什么失败了?》,南方报网http://int.nfdaily.cn/content/2012-01/19/content_36711818.htm。

[32] 《美国网络实名制惹争议 有限实名或是出路》,腾讯科技http://tech.qq.com/a/20100628/0004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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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暨南学报》2013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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