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在宪法解释学上寻求答案

——在第八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的演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5 次 更新时间:2012-12-20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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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各位教授、各位同学,说实话,今天来之前我是比较犹豫的,理由一是9月中旬我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做过学术讲座,题目就是“认真对待中国宪法文本”,实际上讲的内容是宪法解释学的功能问题,文章已经在这一期《清华法学》印出来了,不到一个多月再来清华,很难贡献新的学术信息;二是,我想今天来的很多同学主要是想听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的代表性学者之间的争论;而宪法解释学作为解释宪法文本的原理与技术,已经成为多数学者公认的概念与学术话语,不存在所谓代表性学者。但听说这是为宪法颁行30年纪念活动的一部分,同时两个学派“争斗”时需要劝架的人,所以还是决定参与讨论。

一、宪法已进入“后30年”发展阶段

昨天在大会堂举行了首都各界纪念82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82宪法度过了自己30岁的生日。从今天开始进入“后30年”发展阶段,我们需要以冷静、客观和理性的态度反思30年来的宪法发展,思考未来30年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政发展的路径问题。人类生活在矛盾与冲突的时代,在价值与事实、理想与现实中徘徊,需要克服太多的困惑。如何解释和解决中国人自己面临的“中国的宪法问题”?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有助于我们合理地定位宪法学的功能与使命,保持研究对象、方法与论证之间的逻辑与历史正当性。30年的宪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自身的学术话语与方法,正建构具有一定体系化的,既超越纯粹的规范、又超越纯粹的政治,能够将规范与价值合理“安放”的平台与对话空间,也就是宪法解释的方法与体系。我认为,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某些命题以及各自面临的难题,都可以在宪法解释学的理论框架与程序上寻求答案。

二、社会变革与宪法解释学的兴起

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中,宪法学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如果没有30年来宪法学者以理性、开放的理念来探讨中国宪法的理论,分析中国宪法背后的价值、历史和事实,如果没有通过宪法凝聚社会共识,那么我们30年的辉煌成是很难取得的。

在30年宪法学的发展中,方法论的创新构成了重要学术倾向与特色。学者们从中国的宪法实践出发,建立了分析中国宪法现象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最近我梳理了30年宪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论文,发现学者们在研究方法上做了有益的探讨,比如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等。30年来可以归纳出来的方法论至少有十多种,其中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以其理论主张吸引了学界更多的关注,但绝不是说只有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是能够代表当下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成果,三者只是方法论体系中的组成部分而已。

据统计,从2000到2010年发表的有关宪法解释的论文达150余篇,其中文义解释102篇、目的论解释22篇,社会和历史解释10篇,综合方法的解释20余篇。为什么在中国宪法解释学开始兴起?其重要背景就是,让宪法回归文本,保持其法律性,从“政治宪法”走向“法律宪法”,试图“切割”法律与政治天然的关联性。长期以来,中国宪法学深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强大的政治权威面前,处于“压抑”和“被政治化”的境地,无法保持宪法学自身的独立性,未能追求学术的主体性。30年来,宪法学者们以理论勇气,从传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意识形态、强调阶级关系的研究方法中摆脱出来,遵循宪法自身的规律和逻辑,开始从单一的研究方法走向多样化,从政治逻辑转向以宪法本体论为基础的法律逻辑,实现了向以宪法现象和宪法逻辑为主体的方法论的转变。

在宪法解释领域里,我们开始发现,宪法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它不仅仅是宪法学家的世界,宪法学家无法垄断所有的宪法现象的解释权。因而宪法学必须保持其知识上的开放性和价值上的包容性。30年来,在宪法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一直努力建构一种综合的宪法学,力求在部门法中发现宪法问题,在宪法中发现部门法问题,使宪法学方法论框架能够吸收多元的知识体系,不是简单强调方法论本身的逻辑,而是提高方法论研究面向中国社会现实、具备实践理性的能力,强化方法论的解释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们应该向30年来为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化做出贡献的所有学者表示敬意,这些研究成果的积累,为未来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化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资料基础。

三、宪法解释如何解决宪法与政治、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中国宪法学在方法论上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如何处理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的冲突,如何合理解决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张力,如何处理宪法与政治的紧张关系,使中国宪法获得历史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30年来,如果说我们有教训的话,那就是宪法规范仍然在强大的政治权力面前做了太多的让步,宪法文本的存在没有成为一种强大的制约公权力的规范体系。当遇到一个公共政策或社会现实违背宪法理念的时候,基于一种经验的“政治优先”意识,我们往往要求规范无条件地做出牺牲,以满足未必理性的政治需求。我们看到,30年的发展中,有些非理性的政治现实不断获得合法性认可,宪法的法律性被政治性或者“政治法”所取代。宪法规范价值因这些非理性的政治现实而被牺牲,由此造成的代价就是国家价值观与信任体系的分裂、国家决策的不科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牺牲。

面对宪法与政治、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宪法解释学的基本立场是始终坚守规范的价值。即使规范是不完善的,即使规范是保守的,但既然已经确定为一种规范体系,为了保证国家宪法秩序的统一和宪法规范中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实现,我们仍然应该以保守的规范来制约强大的政治现实。在这一点上,对改革我们也应该设定宪法的界限,包括司法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等。宪法产生的目的之一是“安顿”革命,建立宪法秩序的常态。当革命结束后,如果不以宪法规范和控制政治,就有可能使改革履行革命的功能,使宪法规范体系无法正常运行。比如,我们的司法改革何时结束?每五年颁布一次的改革纲要是否需要做出时间上的限制?是否都体现了宪法价值?人们之所以信仰宪法、期待宪法,就是希望有一个和平的、稳定的、安全的宪法生活,如果民众始终处于改革的热潮当中,拥有执法功能的机关热衷于“改革”,有可能会使已经确定的规范和社会现实的冲突更加严重,有可能把牺牲规范的损失转嫁到民众身上,使民众缺乏安全感、缺乏稳定感,最终对现有的宪法秩序和法律秩序缺乏信任。宪法解释学基于这种问题意识,以规范为出发点,承认规范的相对保守性,坚守规范的价值。

即使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也不能仅仅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以政治现实的需求要求规范做出让步。当发生规范和现实的冲突时,可以修改宪法,调整规范秩序,但维护规范的安定性是其权威的基础。宪法解释学提供的规则与程序有助于合理地平衡规范和现实的冲突:尽可能采取平衡的方式,既满足规范的公平性、合理性,也考虑到宪法和社会的关系,让不断变革的社会能够在宪法规范中获得它所需要的一种合法性;尽可能对两者进行协调,既强调规范价值,又关注社会现实,在规范体系中吸纳社会的变革,使现实主义和实证主义获得妥协与沟通的对话渠道。

我个人的基本看法是:基于中国宪法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中国的政治结构,在改革和社会变革中,最需要的仍然是坚定地捍卫宪法规范价值。即使它是保守的,即使它与现实发展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这种保守性背后包含着理性精神。如果在整个社会变革中没有一个保守的规范存在并得到信任,那么这个社会共同体的信任和共识就会出现问题。

四、宪法文本对事实与价值之间张力的调和

宪法解释学基于对规范价值的维护,首先要求尊重宪法文本,以文本出发建立规范结构,在解释过程中吸纳变革需求,将规范外的政治考量纳入规范体系中,并赋予解释确定力。在宪法解释学框架里,所有的宪法问题都可以获得解释的依据,通过解释获得的规范效力将起到“法”的功能。如果宪法规范条文本身不确定或者落后于社会现实,宪法解释就发挥把“不可能的条文变成可能”的技术与程序功能。如果积极运用宪法解释技术,可以把在别人看来不可行或者必须修改才能符合社会现实的条文,变为实效性的技术规则,使特定条文的内涵适应社会现实。当宪法解释的功能达到其界限,无法用解释的方式来化解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冲突时,可以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但不能习惯于先修改后解释的思维模式。我想这是维护宪法文本的基本原则。既然强调文本的重要性,就必须让文本具有权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维护宪法权威,首先从维护宪法文本开始,如果不在乎文本,违背文本,就会损害宪法的规则与价值。

宪法文本是通过解释获得效力的,解释过程往往面临事实与价值的冲突,需要文本本身具有开放性的价值体系,任何一种社会变化都可以在宪法文本中寻找其可能的依据。人类选择宪法的目的就是给政治设定框架,防止政治成为脱缰的“野马”,让宪法成为“政治的父亲”,不要沦为政治的“儿子”。的确,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基于制宪权的主体与利益多元化的需要,允许政治发挥“宪法父亲”的功能,但这种功能是有限的、阶段性的,它只是规范创造的政治艺术。在制宪过程中,宪法受到政治权力影响是正常的,政治的平衡与妥协是制宪所需要的。但一旦形成文本、形成规范体系之后,宪法就必须成为“政治的父亲”,控制政治权力,而不能回到“制宪状态”。我们也无需怀念制宪时的“非常态下的政治”,如果在宪法规范存在的形态下,宪法仍受政治的约束,那宪法必然会失去其根本法的地位,不利于立宪主义的实现。

因此,宪法解释学是目前解释与解决中国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宪法运行中需要加强的重要机制。其实,“政治宪法学”所关注和困惑的一些命题都可以在宪法解释学的框架中寻求答案,如我们的时代并不是“非常状态”,在宪法文本上我们有明确的规范表述,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这个阶段相适应存在着宪法上的国家基本制度,如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等,同时存在着处理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本权利规范。宪法规范的正当性来自于宪法的正当性,而对正当性的追问虽可溯及政治正当性,但不能以政治正当性来代替宪法正当性。

宪法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问题是政治宪法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以事实状态存在,还是以规范形式存在?从解释学意义上,两者的关系已经在宪法规范中被确立,如中国共产党的合宪性基于宪法序言的规定,基于宪法第5条和党章的规定,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但其所有活动受宪法的制约,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既然执政党已纳入规范体系,那么就可以在解释过程中把握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借助规范体系使政党的宪法规范获得更丰富的解释空间。如果将政党活动游离于规范之外进行思考,就难以在规范体系中发挥控制功能,有可能落入政治逻辑的范畴。在文本解释过程中,政治因素、历史因素是不可忽视的,规范体系内的解释活动并不是纯教义的解读,它与现实因素的考量是同时存在的,不必担心解释学排斥现实因素,它是体系与框架,是在动态过程中实现着的宪法价值。任何研究方法都是相对而言的,不同的研究方法面临的问题是相同的,如在方法论上寻求对话,建立以文本为基础的话语体系,有可能发现更多的对话素材,避免政治话语的不确定性。我发现,无论是规范宪法学,还是政治宪法学,在文本的寻求、中国问题的关注、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化以及重视知识的实践功能等方面都存在共同点。二者的学术分歧在于建构的方式与知识体系的“学”的内涵,如政治宪法学关注宪法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借鉴一些范畴与方法;如果规范宪法学再靠近宪法解释学的话语,勇敢地表示“爱意”,也许三种研究方法可以寻求更大的“公约数”,在方法论上进行实质性的知识整合,推动中国宪法实施。当然,学术是个性化的,没有对错的问题,只要学者有兴趣、有追求,忠于学术理性,其学术活动都是有意义的,特别是在缺乏学派的中国法学界,个性化的研究对学术的发展是有意义的。

最后举一个例子来探索不同研究方法整合的可行性。一个县委举行干部法律知识考试,题目是“哪个机关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正确答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准答案送到县委书记那里,书记说这个答案不对,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怎么能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呢?党校校长把宪法文本拿出来给他看,县委书记说,“你是从文本出发,我是从实际出发”。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哪个是正确答案?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治和学术立场?如果从文本之外的政治现实和惯例出发,也许县委书记说的有一定道理,也就是满足了“政治规范”的要求,人们认为宪法规定是没有意义的,像“信访不信法”一样,不要相信宪法文本;但从宪法规范的立场,以文本为基础,答案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不是信任不信任问题,而是宪政体制的设计。文本是社会共识的体现,也是利益平衡与妥协的“最大公约数”,具有正当性与权威性。也许文本之外的政治世界很热闹,无拘无束,但无视宪法文本的政治机制是不确定的,特权不受制约。中国现实中最缺乏的就是文本与规则意识,作为解释中国宪法问题的中国宪法学,需要捍卫宪法文本的权威性,用“生命来捍卫宪法尊严”,高度重视文本的解释技术,让文本成为政治生活中的最高规范,发挥其最高法的效力。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大以后中国的法治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灵活的宪法解释机制,积极发挥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的重要作用。习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不能实施的宪法没有生命力,如何赋予宪法以生命力?除了转变宪法理念,加强宪法监督机制,提高宪法意识之外,启动宪法解释程序是重要途径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机关,应该积极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做好宪法解释工作,用好宪法解释权,拿出实质性的、具体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措施。

所以,我的结论是:既然是宪法政治,就要维护宪法文本、宪法规范、宪法权威,让宪法文本始终保持价值的开放性和理念的引导性,使宪法能够在政治现实中保持尊严与权威。这就是我对宪法解释学的基本认识。谢谢!

(根据录音整理)

注释:

本文是韩大元教授在第八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之辩”(2012年12月5日 清华大学法学院)上的演讲稿,曾摘要发表于《法制日报》2012年12月12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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