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学术共同体与宪法学的使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9 次 更新时间:2026-01-02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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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我们迎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40周年。40年后宪法学研究会年会再次在贵阳举行,具有特别的意义。10年前在宪法学研究会成立30周年的纪念会上,我讲过,如果说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的颁布是中国宪法学繁荣的契机,那么1985年10月宪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则标志着我们宪法学者的精神家园——宪法学共同体的形成,也意味着宪法学研究走向专业化的起点。

对成立宪法学研究会的具体背景,老一辈宪法学家们通过回忆录、采访、论文等形式做了回顾,廉希圣老师也通过视频回忆了这一段难忘的历史。这些回忆和采访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学术文献。如老一辈宪法学家蒋碧昆先生曾回忆说,在成立研究会的预备会议上,王叔文教授讲:“这次会是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我当即插上了两句:“你这是说的人文环境,还可加上地理条件:‘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这都是晋朝王羲之《兰亭集序》中的名言,大家都异常兴奋起来。

我们知道,20世纪80年代对中国宪法学人而言,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十年。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开启了宪法修改工作。在长达两年多的宪法修改、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与宣传中,宪法学者们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以学者的责任与使命,回应民众对新宪法秩序的热切期待,开展各种形式的宪法学交流活动。王叔文、肖蔚云、许崇德等老一辈宪法学家亲自参与了宪法修改过程,为国家未来和人民的幸福生活设计宪法条文。吴家麟、何华辉、廉希圣等宪法学者多次参与中央组织的修宪讨论。可以说,1982年宪法是政治家的智慧、人民群众参与以及宪法学者学术思想完美结合的产物,凝聚着一批宪法学者的心血。在宪法修改过程中,修宪者们立足于中国,借鉴外国宪法的合理经验,以开放的姿态关注外国宪法制度与理论的动态与发展。

1981年9月,在张友渔等中国宪法学者的积极倡议和推动下,由22个国家参加的国际宪法学协会“发起委员会”在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成立,会议通过了协会章程。主要宗旨是:促进各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比较研究,推动各国宪法学组织、宪法学家的学术交流并进行学术合作。1983年第一届世界宪法大会在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举行,张友渔先生当选为执委会委员。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学者首次在国际性学术机构中担任重要学术职务,构建了中国同世界对话与交流的学术机制,也让世界关注改革开放的中国与宪法发展。1982年12月4日,“八二宪法”颁布后,宪法学者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新宪法的宣传与研究。据统计,从1982宪法颁布到1983年8月期间,就出版了13本介绍宪法的小册子和400多篇文章和论文。这一时期宪法学的重要使命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为国家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安定提供学理支撑。如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成为20世纪80年代宪法学的代表性成果,奠定了新中国宪法学教科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80年代初的宪法学仍缺乏体系化的学术积累与成果,无法为“八二宪法”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撑,建立统一的学术共同体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学者们的期待。

在这种背景下,1984年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宪法学研究会筹备组,由王叔文教授担任组长,肖蔚云、许崇德、廉希圣、何华辉、吴杰等教授等作为筹备组成员。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工作,1985年10月12日至17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暨第一届学术年会在贵阳举行,共112人参加了会议,其中正式代表96人,列席代表16人,共提交论文70余篇。这是一次“国家改革开放新时期到来不久,法学领域生气复苏的盛举,经历了建国后多次政治运动灾难而幸存的宪法界学人代表济济一堂,互谈衷曲,其欢悦之情,可想而知”。会议的主题是如何进一步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一主题也契合了“八二宪法”颁布后社会各界对如何有效保障宪法实施的合理关切,毕竟“五四宪法”的遭遇使人们深刻认识到强化宪法监督的必要性。会议讨论的议题主要包括:宪法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组织机制的保障,也有学者建议成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为保证宪法的实施提供程序保障;与会代表对宪法保障的基础性概念——“违宪”进行了探讨,提出如何确定违宪主体、性质、范围,以及如何与违法、犯罪等概念加以区别,特别强调“违宪”一词在宪法学理论中的特殊含义;同时代表们还对宪法与经济体制改革、宪法与法律体系以及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时隔40年后的2025年宪法学研究会年会再次将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作为年会主题,体现了宪法学者们对这一话题的持续关注与深入思考。这也许是偶然,其实也是一种必然的学术探究。这一方面是学界对于长久以来所共同期冀与守望的“宪法监督与实施”效果仍与民众的期待有所距离;另一方面也是对于40年前思考的基本理论命题的重新审视。当然,40年后的今天,我们探讨“宪法监督与实施”的环境不同于80年代,我们是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背景下探讨“全面保证宪法实施制度体系”,其学术探讨的目标是推动宪法学的体系化、学理化与精细化。

40年来,宪法学研究会以学术共同体的责任与使命,带领广大的宪法学工作者,通过学科体系化的建设和基本范畴的提炼,促进宪法学的中国化和专业化,为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成为受人尊敬的学术共同体。40年来,研究会做出的学术贡献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认真梳理和提炼,因为研究会的发展与宪法学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在宪法学的时代性方面,宪法学研究的基本使命是把握理论的时代脉搏,使理论命题的研究更加面向社会实践,关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难点与焦点问题。比如,每次年会的主题都契合实践中的宪法问题,面向现实的宪法,使年会充满学术气息与学术争辩。

在宪法学的自主性方面,在过去40年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宪法学界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学术与政治、历史与未来的关系中,把握宪法学历史脉络,厘清“源”与“流”,努力构建宪法学的自主性。在宪法实践中,学界努力构建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并且实现经验性与规范性知识之间的合理平衡。

在建构宪法学的专业性方面,在过去40年发展中,宪法学的体系经历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初步建立了自身的话语体系与学术范畴,并不断拓展新的研究领域。而这种“专业意识”在宪法学的学术脉络上主要表现为学科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自觉。总体来看,对于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讨论已经由阐释、明晰基本范畴之概念、内涵、方法的初级阶段,进入到进一步探究中国语境、历史维度、时代视域下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并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的新阶段。

在探求宪法学的本土性方面,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持续研究在兼顾国际性的同时更加注重本土性,在关注时代性的同时重视历史性,体现了中国意识和历史观念。基于宪法学的“中国意识”,学者们坚持面向中国实际,追求以问题为导向的学术理念,致力于解决现实中的实践问题,体现中国宪法制度的原创性,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基层群众自治、国家监察等制度发展中宪法学者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中国的宪法学是为解决“中国问题”而存在的,这也是宪法学价值正当性的基础。

在强化宪法学的实践性方面,宪法学的研究要关注宪法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用宪法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解决和回应社会转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40年来为了改变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互分离的局面,宪法学界开始尝试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事例结合起来,强化宪法学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阐释力。

在保持宪法学的开放性方面,40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在学术源流与主体性方面进行了艰苦的学术探索,力求既适应全球化的要求,又要保持适度的本土性。宪法学界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开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研究,提升了中国宪法学的国际影响力。

宪法学研究会成立40年来取得的成绩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值得充分肯定。如今宪法学已经成为民众期待、社会关注、学界关切的显学。历经几代宪法学人的艰辛努力,目前中国宪法学研究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同时,面向未来,我们仍然面临诸多新的挑战。但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挑战,中国宪法学者们将继续秉持责任、使命与价值,维护学术共同体的专业精神,继续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做出学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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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北法学》2026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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