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道德本体的置换与宪政体用的重构

——评张千帆新著《为了人的尊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4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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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北大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在2011/2012学术年度陆续推出了十余本学术著作,如同集束炸弹,炸开了中国宪法学界某种“课题型学术”的粗放式流水线氛围与缺乏思想性反思的单纯引进型学风,显示了其个人深重的道德焦虑与宪政关切。集中出版并不意味着同时创造,而是不同时段之主题沉潜与学术构思的自然结果。在这些作品中,既有刘练军博士所谓的“形而下的宪法学”的现象性面向,也有“形而上的宪法学”的背景性面向,《为了人的尊严》就属于后者。

《为了人的尊严》最初成形于张教授在美国攻读政府学博士期间(1995-1999),主要是作者在阅读儒家、法家、道家和墨家的基本经典的基础上对儒学核心理念的一次重构,这种重构最初或许仅具有知识扩展、思想比较乃至于安顿私家心灵的功用,但随着其宪法学研究与反思的深入,这一额外的“课业”却构成了作者重新思考宪法伦理学体系的基础性依托。本书大致是两个十年相互激荡的产物,第一个十年是作者理科博士毕业至作为第二博士学位的政府学博士毕业(1989-1999),第二个十年是作者回国后的研究与观察经验(1999至今)。正是因为有着这样相对平衡的中西生活与思想经验,作者的思考才显得更为厚重与真诚。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尽管还时常能够触摸到作者坚硬的自由主义内核--这是留学经验与宪法学立场的必然产物--但也逐渐能够感受到作者浸淫海外新儒家知识氛围而对中国传统体现出的“同情的理解”以及回国执教后反转回望时渐然崭露的“理解的同情”。作者的宪政尊严理论直接的学术效果是将宪法伦理学的本体由“权利”置换为“尊严”,但实际上也暗含着赋予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乃至于未来宪政体系以文明性尊严的意图。该书从整体结构上不能仅仅看作是作者读博期间的阅读笔记,而更应视为一个旅美学者在文理之间、中西之间安顿身心、求道济民的长期努力的结果,而且这一过程似乎才刚刚开始,而非结束。下面笔者就从宪法学与儒学的复合视角对该书的基本理论价值与不足展开分析,也算作是学生对导师日益丰满与复杂化的学术思想体系的一种学习心得。笔者的评论并不在意具体的知识细节,而是于理论的宏观面作积极展开。

首先是宪政尊严理论在张教授自身学术体系内的定位。前已述及,我将这部作品视为作者宪法学体系的背景性面向,这一面向在作者既往的学术作品中是相对单薄的。笔者注意在该书出版以来遇到了一些求全责备的评论,即坊间和读者们希望看到一个思想丰满、前后连贯一致的张千帆,但这样一种由读者塑造的“张千帆”是不存在的。我把读者的意图理解为一种善意的期待,而非实然的描述。在我看来,张教授自身学术体系内部尚存在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更因为作为一种现时代儒家理论的宪政尊严理论的加入而更显复杂,以至于刘苏里先生会产生该书的努力到底是“策略性行为”还是“本质性认同”的疑虑--这种疑虑可能是一个更为纯粹与坚硬的自由主义者面对一个同时展现对儒家之“同情的理解”与“理解的同情”之倾向的自由主义者的提示与告诫。从结构上来看,张教授的主体学术色彩与内涵仍然是西方自由宪政主义,作为新儒家理论的宪政尊严理论仅仅构成一种尚未充分理论化与成熟化的理论倾向。笔者同时还注意到了,正是由于上述结构性关系,作者坚持只在“体”的范畴内讨论尊严理论,而尚未或有意回避乃至于拒绝对重构后的宪法伦理学本体可能对作为“用”的宪法制度体系产生何种结构性影响进行正面而深入的探讨,即承认道德儒学却拒绝了政治儒学,而这种学术区隔是通过调用中国传统的体用范畴来完成的。然而,理论的理论性后果乃至于实践性后果未必是创作该理论的原作者最初能够完全预料与控制的。未来的宪政尊严理论是否会对以权利论为预设范式的宪政制度体系产生结构性挑战与修正,是一个开放的、具有历史可能性的实践问题。作为张教授学术体系之“歧出”或“幼芽”的宪政尊严理论,我们还应保持持续的理解与期待,因为在笔者看来,这一理论尚且处于一种导论阶段。尤其是“尊严”所包含的关系性维度势必可能对作为严格主体性哲学的权利论产生结构性的制约与修正,当然,这种理论可能性在张教授的书中尚未明显呈现,或者是一种留待未来的课题。

其次是宪政尊严理论在中国宪法学体系内的定位。应该说,从宪法学的眼光来看,该书属于宪法伦理学的范畴,即旨在为宪法学之学理体系与制度体系奠定伦理学基础或塑造伦理学本体的学术类别。传统宪法学体系并不是没有宪法伦理学,而是默认了权利论的宪法伦理学,张教授在该书中完成了宪法道德本体的核心置换,即将传统的“权利”置换为这里的“尊严”。我觉得这是宪法伦理学领域的一次重要的理论革新,体现了作者对严格权利论的宪法伦理学作为中国乃至于世界宪政道德本体的深刻质疑。这一质疑并未导致作者放弃自由宪政主义,而是在“体”的层面通过重构儒家尊严概念而完成本体性转换并诱导西方宪法学也进行类型的重构。只在这样的学术意图之下,作者才可能声称“尊严”是沟通中西文明的桥梁。比较而言,这种道德本体的重置具有显然的理论优势:一方面,它可以为中国宪政转型提供“体面”的道德与学术前提,避免了“全盘西化论”的僵化论调以及与民族主义产生激烈冲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它试图提供一个在西方世界未充分理论化的伦理学原概念来作为文明对话与和平的共同基础。尽管我们可以在学术细节上提出各种批评,但张教授的这样一个理论反思与学术重构的总体思路显然是合理的,也是大气的。依据该书的思路,我们似乎可以期待某一天中美进行的是“尊严对话”而非“人权对话”,果真如此,则中美间文明关系将更加健康正常,对话也会更富积极性和更加有利于人类尊严的深化。因此,如果询问中国宪法学“什么是你的贡献”,宪政尊严论有可能构成一个较为恰当的学术起点与深具潜力的开拓方向。

再次是以体用范畴的变换为中心的方法论问题。张教授自称自己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承受者与现代发扬者。在宪政尊严论中,“尊严为体,宪政为用”,似乎道德本体的置换并未对宪政的体用关系产生任何可观察的结构性制度影响,而只是产生了论证与对话上的某些便利。我对于体用范畴在中国近代史经验中反复运用,如从张之洞到牟宗三到李泽厚乃至于到秋风,有一个基本的概括,即这是一个民族文化自信不断衰减而于近期触底反弹的历史过程。张教授试图巧用这样的体用范畴来回避乃至于拒绝道德本体的置换对宪政体用关系的潜在影响。对此我是有深刻疑问的:我认为不能人为割裂体用关系,因为不存在无用之体,也不存在无体之用,如果重构之后的道德本体只是一种对用的层面毫无影响的死体或虚体,则这种重构确实只是刘苏里先生所谓的“策略性行为”,而我认为这种重构的理论价值将被大大削弱,而降格为某种政治修辞学或者革命宣传学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电脑组装或者机器组装,如果是真确的实体,必须对用产生支配作用,并且有规范评价能力,而真正能为人们接受并且体现为制度存在的用,也必然反映某种相对紧缩的核心价值体系。我们这样一种重构,我们对儒家或者墨家、道家资源的重新调用跟组合,能够为我们开出什么样的新的制度元素,或者说中国元素能够对西方宪政民主起到什么样补充与修正效果,这不是理论上的简单区隔或否认就能够回避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正面回答将测试出张教授的宪政尊严论到底是一种“策略性行为”还是一种“本质性认同”。从本书来看,张教授似乎是有意回避了政治儒学,这就导致了他的宪政尊严论目前只能是一种尊严理论,而不是一种成熟的宪政理论。体用对接的困难一直煎熬着从洋务运动以来的数代政治与文化精英。

我在方法上的理解或我思考问题的路径是什么呢?我们不能用简单的类型学思维去处理中学跟西学或者中国跟西方文明的关系,否则就可能只是把中国收缩于1840年前,总是以西方的现代经验去批评中国的古代经验,最后滑向一种历史与文化的虚无主义泥潭。实际上西方的古今之变也是非常巨大的,存在着多传统的竞争与历史发展得某种偶然性。在古代西方,现代人所理解的普适价值也没有多少,甚至存在的恰恰是反现代性普适价值的古典性普适价值。比如西方古代也有酷刑,个体也不自由,雅典民主就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 所以,文明与传统是一个鲜活流动的存在,而不是一个僵死的体系。我的理解就是不要进行文明类型的简单处理,而把它作为一个实践性的概念,比如中华文明,儒家流变过程中也产生过因应佛教挑战的哲学化,产生了理学与心学等新形态,这样一个儒家本身的流变过程实际上已经跟自己体系之外东西进行会通了。不具有对话与调整能力的文明是没有生存能力的。对于儒家传统的认知不能简单倚靠西方现代文明背景而做出“全有”或“全无”的决然选择,前者只是一种原教旨式的儒家,是缺乏历史意识与实践理性的“原儒”,无法与现代世界对话,后者是一种秉承西方中心论的“全盘西化论”,显然也不合时宜,甚至是一种学术心智与政治心智上的矮化与萎缩。我的思路是重视儒家流变的近代史经验,看到一个在体系上大致保存完整的中华文明体系,以1840年为界,如何应对西方的主流经验以及作为西方经验之歧出的列宁-斯大林主义,在这样一个超越百年的经验当中寻找我们某种意义上的系统还原或系统重装的程序方案,而不能要求儒家全盘地为近现代中国人的失败承担责任。况且,我们是不能算失败的,也有成功,成功地经验是什么,现在也没有进行系统而细致的梳理。在这个意义上,对近代史经验的重视,对它形成现实制度遗产的基本过程、经验与规则进行某种意义上的政治宪法学的处理,实际正切中这样一个核心命题。在这个路向上,高全喜教授的政治宪法学研究颇有新意,尤其去年的《立宪时刻》一书更是暗合了我这里的所谓方法论思路。

最后,笔者希望谈谈该书之理论前景与政治儒学的关系问题。张教授的这本书目前只能算一个导论,如果不将未来的理论发展或修正计算在内的话,只是一个道德本体的置换,且这种置换尚未触及或有意回避了对宪政体用关系的正面性结构影响。这种拒绝政治儒学的态度可能有两点原因:一是张教授自由宪政主义的内核不允许尊严理论对宪政体用发生具体的制度影响,否则可能淆乱乃至于颠覆以权利论为预设的西方宪政体系;二是受到海外新儒家的传统的影响,认为儒家仅在伦理领域有些价值,但在公共政治与法律领域则乏善可陈,应全盘让位于西方的宪政民主。张教授身上显然叠加了这两种学术脉络的复合影响。然而,这个导论如果以后还要进一步发展为有意义的宪政理论的话,就不能只是道德本体的简单置换,必须进入制度层面的分析,必须告知读者道德本体的置换在宪政制度安排上到底意味着什么。这在理论上不仅要求张教授完成宪法学道德本体的置换,还必须完成对作为用的西方宪政制度体系所预设的权利论的进一步清理或重构,从而使得其宪政尊严理论不仅是一种尊严理论,也是一种宪政理论。从学术性质上来看,这就要求张教授必须从该书所体现的道德儒学领域进入政治儒学领域,发展出自身的基于宪政尊严理论的政治儒学理论--显然,这种政治儒学理论不可能完全等同于西方宪政理论,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原教旨式的蒋庆版儒学,而只能是一种真正普适性的现代儒学。而要进入制度分析层面,我们就必须找到中国古代政治儒学里面一些有效的概念作为分析的起点或参照。比如笔者近期读到的有一个哲学家杨笑斯的《家哲学--西方人的盲点》,很受启发,他就认为家是中国人建立社会自治、安顿人的心灵与价值的一个主要的制度,家不仅仅是一个自然血缘的结合体,还是社会文明制度的一种理性安排,却长期处于西方人和受制于西方学术框架的现代中国精英知识分子的“盲点”。家在功能上对应于西方的宗教。相对于西方的是宗教,家更真实,但是更短暂且更容易遭遇不幸,而宗教更虚伪,但是它更加永恒,更加绝对,甚至作为至善至亲者的上帝都不可见。中国的国家是以家为底板的,包括它的伦理观念、管制体系和责任形式,而西方的国家是以宗教里面相应的制度与原则为底板的,比如说代表的观念与制度就与基督教的组织原则有着密切关系,再比如人人平等这一现代宪法原则,如果没有基督教的严格的一神论也是很难推导出来的。道德本体的置换有其相对独立的理论意义,但如果仅仅停留于此而断然拒绝进入政治儒学的层面,则其理论意义或者固化为一种“策略性行为”,或者仅限于伦理学而非宪法学领域的知识别趣。以我的理解,这里还不是张教授停步的地方。

总之,《为了人的尊严》提供了一个我们重新理解尊严概念与尊严世界,乃至于重新理解宪法与宪政之更完善体系的重要起点。我觉得不仅作者本人,而且中国的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都值得认真思虑张教授提出的宪政尊严论问题,而且这种思虑不能仅限于尊严理论层面,还必须合逻辑地延展至宪政理论层面。同时,只有回到真诚的儒学心智和普适的制度关怀的层面,我们才可能适度超脱体用范畴的二元对立迷障,摆脱理论选择与价值判断简单跟从历史时势颠沛震荡的百年思想困局,藉由中国自身的古典文明资源与厚重复杂的近代史经验而提出指导与支撑中国自身宪政转型与成熟并贡献于世界宪政之完善的宪政基础理论。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

{1}张千帆:《为了人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与重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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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二十一世纪》(香港)2012年10月号,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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