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向农民工征收个税合法不合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0 次 更新时间:2012-08-30 12:48

进入专题: 税改  

姚轩鸽  

去年讨论个税免征额提高之时,还有人以农民不缴个税为由否定农民在个税免征额讨论中的权利。近日,合肥市地税局就发布公告,从10月1日起,要对合肥市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在内的建筑安装业的农民工征收个税了。

坦率地说,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合肥市地税局并不违法。按规定,不仅要对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在内的建筑安装业的农民工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是在农民工有以下所得之时,同样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无偿受赠他人房屋所得、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个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现金等所得、股民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收入、取得未出险的人寿保险的利息、取得银行支付的揽储奖金等等,按规定都应该征税。问题是,为何向农民工征收个税,引起社会舆论哗然,叫不少有良知之士痛心不已?

笔者陋见,问题就出在当下税制重复征税,及其财政预算不公正导致的福利分配不公的制度性缺陷。显然,合肥地税局此举,很可能加剧政府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继续剥夺,扩大社会不公。

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直接税为副税种”的税制格局下,全体纳税者不仅要明着缴纳直接税,比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还被间接税,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等悄悄地拿走了不少“隐形税”。也就是说,在人人都是纳税者的间接税制安排下,任何国民,包括农民工,只要花钱消费,就已经给政府缴了税。

并且,想想前三十年中国的发展,如果不是农民工父辈们的牺牲,国家工业体系何以建立;再看看后三十年的崛起,如果不是千千万万的农民,以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收入,以及几乎无偿贡献的土地的牺牲,中国模式何以可能?他们付出的实在太多,但却至今没有摆脱贫困的命运,他们并没有及时享受到社会改革开放、快速发展的成果,并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回报与反哺。一句话,几十年来我们欠农民的实在太多!也许正因为如此,当个税的攫取之手,因为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税务机关任务趋紧,或许无奈地伸向他们的时候,才让不少有良知的国人无法理解。

毋庸讳言,向农民工征收个税虽然合法,但却显然不合德:违背了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利总量的终极目的。优良的税法与优良的“税德”应该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税德”可以为税法提供价值导向系统,但现实的复杂性在于,二者多数情况下呈现为一种交叉关系,税法常常与“税德”相背离、相冲突。无疑,此时行为主体应该遵从“税德”,搁置僵硬的税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税法,也符合“税德”。

因此,如果税务机关处于此一现实情境之中,也就是考验行政主管综合素质、人文情怀,特别是道德智慧之时。具体到向农民工征收个税这件事上,尽管税务机关依法必征个税,但因为依德不应征,征则有悖税法、“税德”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利总量的终极目的,至少不该率先征收,或者争先恐后地去征收。退一步讲,就是必须征收农民工的个税,也有一个征多征少的自由裁量问题。社会转型期,一切都在流转变化,有智者必以平常心处世。虽然不征有违税法,但征收多一些,还是征收少一些,则完全可以交由良心去裁量。

向农民工征收个税,显然是在考验和挑战我们社会的良知。

    进入专题: 税改  

本文责编: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经济学 > 经济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6918.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