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 王金红:案例研究法在政治科学中的应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5 次 更新时间:2012-05-17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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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思余   王金红  

摘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有不少文献专门讨论案例研究在教育学和管理学中的应用问题,而讨论案例研究在政治科学中的应用问题的文献则极为少见。在厘清了案例研究的概念、特点与类型之后,本文尝试提出政治科学中的案例研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否采用案例研究,要基于研究的需要;案例的选择,要基于一定的标准;案例研究与其它方法相结合,要基于方法的互补;案例研究是否能够深入揭示研究问题,要基于丰富的素材;案例研究的结论在多大程度上适用,要基于背景的考虑。

关键词:案例研究 政治科学 比较研究 理论阐释

一、引言

检索案例研究的文献,不难作出这样的判断:案例研究法主要的应用领域是教育学和管理学,近年来政治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使用案例研究。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有不少文献专门讨论案例研究在教育学和管理学中的应用问题,而讨论案例研究在政治科学中的应用问题的文献则极为少见。即使那些使用案例研究的论者,也很少从方法论上反思政治科学中的案例研究问题。因此,有必要讨论政治科学中的案例研究的使用及其规范问题。于是,本文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就政治科学而言,何谓案例研究?案例研究有哪些特点?案例研究有哪些类型?使用案例研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的重心自然落在最后一个问题。这是研究者最为关心,也是最难以把握的问题。基于此,笔者尝试提出政治科学中的案例研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就政治学研究来说,案例研究运用得非常广泛,比较政治学尤其重视案例研究。或者说,案例研究已经成为比较政治研究的基础。因此,本文在讨论政治科学中的案例研究的时候,往往以比较政治学为例。同时,还会结合中国大陆政治学中的案例研究的状况展开讨论。

二、何谓案例研究?

从一般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案例研究关注的是一般意义上的事件。鉴于罗伯特·殷在案例研究领域的重要贡献,学术界对案例研究的界定一般参考引用的主要也就是他的观点。罗伯特·殷认为,案例研究是探索难于从所处情境中分离出来的现象时采用的研究方法。在评价研究中,此处所谓的“现象”,指的是“项目”或“工作方案”。在有些情况下,要准确界定“项目”或“方案”是一件棘手的工作,如确定活动的开始或结束时间——便是某种现象和即时情境之间复杂互动关系的一个例子……当要研究的现象与其背景难于明确分割时,就需要用到案例研究。比如社会组织与社区、学校中个人电脑的应用、企业与市场等。[1]

在政治学家眼中,案例研究就是对政治事件的深度解剖。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解剖者的个人能力,诸如对事实的分析、判断、推理等。杰克·普拉诺等著的《政治学分析辞典》将案例研究(case study)界定为:为揭开一种特殊的政治事件或现象的详细信息而进行的研究。与运用比较研究或运用调查研究对许多案例进行抽样的研究不同,案例研究处理的是一种单纯的案例或事件。案例研究者通常并不完全遵守科学方法的准则。确切地说,案例研究的效率依赖于调查者的常识和想象力,依赖于已被理解的有关调查主题的相关性,依赖于研究的精确性和客观性。[2]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案例是政治科学家用来检验理论的实验场或者例证。比如,政治科学家可能会根据产生于政治文化的假设,有针对性地调查某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公民的态度,然后解释导致政治动荡或者政治革命的原因。[3]

总之,案例研究是质性研究方法的一种。它所面对、所需要分析、所要解释的都是一个个案例。从复杂环境中提取案例、在相对分立的情境中分析案例、以及综合各种因素解释案例,成为案例研究的主要工作。没有一个详细的案例陈述,也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的分析案例,更不可能做到科学、合理地解释案例。因此,对于研究者来说,要做案例研究,最基础的是要把握案例的真实面目,最困难的是要赋予案例新的解释,从而得出新的结论。

三、案例研究有哪些特点?

关于案例研究的特点,丹斯康、罗伯特·殷等人已经在这方面做了非常详细的研究与论述。

1、关系与过程的深度研究。丹斯康指出,案例研究的特点主要有:(1)突出一个案例(instance)。这里的一个案例,指的是突出关注个别性实例,而不是更广泛的领域。(2)深度研究。(3)着重相互关系和过程研究。(4)自然情境研究。(5)多种资料来源和资料收集方法。总之,就案例研究的特征而言,其着重强调的是:深度研究而不是广度研究;具体研究而不是普遍研究;各种关系和各种过程研究,而不是结果和成果研究;整体的观点而不是分离的因素;自然情境研究而不是人工环境研究;多种资料来源研究而不是单一研究方法。简言之,案例研究就是集中关注某一特定现象的一个或几个案例,从而形成一种观点,这种观点提供对发生在这些案例中的事件、关系、经历或者过程的解释。[4]

2、描述与解释的现实研究。罗伯特·殷认为,案例研究,就其研究问题的类型来说,主要是回答“怎么样”、“为什么”的问题,它不需要对研究过程进行控制,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当前的问题。也就是说,案例研究适合于研究发生在当代但无法对相关因素进行控制的事件。案例研究采用的方法与历史分析法大致相同,但它比历史学家多了两种资料来源:直接观察事件过程,以及对事件的参与者进行访谈。[5]

3、目的与本质的系统研究。邓津和林肯强调了案例研究的系统性特征,即它是一个“有界的系统”。否则,就不能视其为案例研究。“历史学家和政治科学家通常会研究一些独特的事件、运动和时代,比如戈特沃尔德对犹太人身份认同的研究。但是不管事件或关系多么复杂,多么有影响力和边界性,只要它们不被认为是带有目的和本质的有机系统,我都不会将这种调查称为个案研究。”[6]

4、政治科学中的比较研究。在比较政治学中,论者们一般倾向于做案例研究,而且是选择少数几个案例做研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研究问题决定了案例的数量。比如,关于革命的研究,只有选择少数几个国家,而且对每一个国家都进行详细的分析,这样才容易把问题说清楚。这方面,斯考切波(skocpol)的《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1979年)堪称典型。其二,资金缺乏、时间短促,也不允许对大量案例进行评估。其三,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导致无法获得一致公认的统计资料。[7]

总之,由于突出一个案例、强调要做深度研究,这就避免了泛泛而谈,或者大而化之的论述方式。这是就其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广度和深度而言。此外,由于它强调自然情境研究和对当前问题的关注,因而它不同于历史研究,它是带有强烈的现实关怀、具有敏锐的现实触觉的经验分析,而不单单是纯粹的理论推演与逻辑推论。而且,就资料的来源来说,由于其强调要在一种自然情境之下进行研究,需要直接观察事件过程,它也不同于通过书斋可以写出长篇巨著的史学研究方法。正如罗伯特·殷所指出的,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有两个特征:它在不脱离现实生活环境的情况下研究当前正在发生的现象;待研究的现象与所处环境背景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8]质言之,无论是从案例研究所面对的问题的性质来说,即其是个别性的而不是广泛性的,还是就案例研究所实际采用的方法而言,即其是经验研究,而非纯粹的理论研究和历史研究,它都具有其自身的鲜明特色。也正因为如此,案例研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学术运用价值。实际上,在组织情境中,研究关系、行为、态度、动机等方面的问题,案例方法是一种相当有用的研究技术。[9]

四、案例研究有哪些类型?

在明晰了上述案例研究的概念、特点之后,接下来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案例研究有哪些类型?就社会科学研究而言,对案例研究的分类较多采用罗伯特·殷的观点。而对斯泰克的启发性分类与利普哈特的“理论·案例”分类则关注的不多。对于政治科学来说,这三种分类都值得关注。

1、罗伯特·殷的案例矩阵

从使用案例的数量来说,案例研究可以分为单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从研究的目的来说,案例研究可以分为探索性案例研究、描述性案例研究和解释性案例研究。如果将这二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得到一个2×3的距阵。可参见表1:

这就将案例的数量与研究的三个层次(探索、描述和解释)有机地结合起来。单案例研究只关注一个案例,多案例研究在同一研究中包括两个或多个案例。探索性案例研究,目的在于定义将要研究的问题或假设,或判断预定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描述性案例研究在特定情境中展示了对现象的完整描述;解释性案例研究提供因果关系的信息——解释事情是如何发生的。[10]其实,这种分类清晰明了,特别是对于初涉者来说,较为容易把握。而且,不同研究层次的研究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斯泰克的启发性分类

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罗伯特·E·斯泰克(Robert E. Stake)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类:本质性案例研究,工具性案例研究和集合性案例研究。斯泰克指出,这三种划分并不是决定性的,而是一种启发性的。研究者研究某些个案,其目的不是为了理解抽象的概念或者普遍的现象,也不是为了理论建构,而是因为这些案例本身自有其意义,这就是本质性案例研究。工具性案例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给人们提供对一个问题的认识或重新得出一个推论。与本质性案例研究不同,工具性案例研究的意义不在工具性案例本身,其作用主要是起辅助作用,以增进对其它意义的理解。集合性个案研究,主要是用来观察和理解某种现象、某个特定的群体、或某种特定的形势,以便更好地研究和预测更多的类似现象、整个群体和整体形势。集合性案例研究,往往是多案例研究。[11]

3、利普哈特的“理论·案例”

除了罗伯特·殷的划分之外,利普哈特根据每一种案例研究对理论的贡献程度,将案例研究区分为六种类型。在单纯的案例研究的类型划分的论述中,人们往往引用得较多的就是上述罗伯特·殷的案例矩阵。而利普哈特的这一类型划分经常被漠视。利普哈特将案例研究区分为如下六种:(1)非理论案例研究;(2)解释性案例研究;(3)产生假设的案例研究;(4)理论证实的案例研究;(5)理论证伪的案例研究;(6)偏离常规的案例研究。具体来说,这六种案例研究的理论贡献大小不一。非理论案例研究是传统的单个国家或单个案例的分析,它们完全是描述性的,也相当于上述罗伯特·殷的单案例描述性研究。解释性案例研究是自觉地运用某一理论来说明某一特别的案例。产生假设的案例研究从可能假设的不太清晰的概念出发,试图系统地提出明确的假说,而后在更多数量的案例中加以检验。其目标是在尚未形成理论的领域中发展出理论归纳。理论证实的与理论证伪的案例研究是对命题进行检验,这些命题最终可以被检验所证实或证伪。如果案例是或结果是许多变量中的一个极端情况,那么这两种案例研究的理论价值都将提高:这种研究也可称作“关键实验”或对命题的关键检验。偏离常规的案例研究指的是,这些个案背离了已有的归纳。选择它们是为了揭示这些案例为什么会异常。亦即,揭示以前没有考虑到的其他有关变量,或提炼部分或所有变量的(操作性)定义。在这六种案例研究中,就理论贡献来说,产生假设的案例研究和偏离常规的案例研究价值最大。[12]

五、使用案例研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概括来说,政治科学中的案例研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要基于研究的需要

案例研究的选择要基于学科发展的需要。在研究过程之中,到底采用哪一种研究,这首先取决于学科发展的内在需要。一般来说,在学科发展的初期,描述性案例研究会应用得较多。这主要是取决于我们把握真实的现实世界的需要。目前的政治学、行政管理、社会学等,首先需要的就是这类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说,也基本上反映了这一特征。与此同时,随着我们对现实世界把握的精细化,我们需要由描述性研究上升到解释性研究。毕竟,社会科学最为重要的,还是对社会现实的解释。至于是采用单案例,还是采用多案例,这既取决于研究者对案例本身的把握程度,又取决于研究者对案例研究方法的驾驭程度。

案例研究的选择要基于研究的可行性。要明晰选择案例的目的,即为我研究所用。我们必须考虑的是,案例选择的可行性问题。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给自己出难题,不能自己设定太多门槛,它必须能够为我所用。这里就包括案例是否已经呈现出一些阶段性的成果,它本身的资料是否丰富,是否对外开放,材料是否容易获得,等等。如果我们自己设立了太多的案例选择标准,结果却发现,我们无法选择“恰当”与“合适”的案例,恐怕就不符合案例研究的初衷。诚然,我们也要反对那种没有标准,或者是为了迎合自己研究的需要,而任意界定案例,或者是窜改案例选择的标准。这些都是既不符合学术规范,又不符合学术道德之举。

案例研究的选择要基于研究问题的需要。“案例的选择应根据特殊研究计划的分析的需要,而不是建立在地缘近似性的基础上,因为这种建立在地缘相似性的案例,充其量是对案例分析意义上的匹配的一种替代。”[13]选用多少案例,选用哪些案例,也要根据实际的研究需要而定。在比较政治学中,针对众多变量、案例较少的情形,利普哈特给出了四种解决办法:(1)尽可能地增加案例数量;(2)缩小分析的“特征空间(property-space)”。即把表示本质上类似的基本属性的两个或更多的变量组合为一个变量。(3)聚焦于可比较的案例;(4)减少变量的数目。[14]

对于诸多采用案例研究的研究者来说,最难的还是案例的选择。正如有论者所言,“在社会科学和公共事业中,个案研究最独特的方面也许就是研究个案的选择……理解重要的现象需要恰当地选择个案。”“即使个案已经预先确定,在要观察的人物、地点、事件上也存在选择。”[15]比较政治学中的案例选择的难度概莫能外。“除非进行统计分析,否则比较方法的这一步骤看起来容易,可实际做起来还是很难的,因为选择需要理论知识,而且对这些国家至少要熟悉。” [16]比较政治学研究有六个步骤:(1)研究问题和理论的选择;(2)国家的选择;(3)时段的选择;(4)分析技术与资料搜集;(5)经验调查;(6)理论的再次系统阐述和得出结论。在这六步之中,国家的选择,亦即案例的选择尤为重要。这里有两种选择方法,其一是最相似系统设计,其二是最相异系统设计。采用最相似系统设计,就是要说明在具备相似的情形之下,为什么一种现象在一国发生,而在另一国没有发生。比如,私有化的问题,我们要研究为什么私有化在不同的国家发生的情形也不同。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找到那些拥有相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然后关注其执政党在私有化方面的意识形态的影响。采用最相异系统设计,就是要解释为什么在其它方面差别很大的国家,其政策或政治却如此相同。比如,教育政策的问题,我们可以研究这样一种现象,为什么在所有方面差异都很大的加拿大和加纳,却实施了相似的教育政策。总之,对于比较政治学来说,国家(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

就当代中国的政治研究,尤其是起步阶段的农村研究来说,从可操作性和可控性来说,案例研究是最早被采用的方法之一,而且后来被广泛运用,也取得了不少重要成果。这就是基于了解真实的中国农村政治的需要。诚如徐勇所言,“自下而上的研究重视进入现场,重视实地经验,重视个案调查,强调事实说话,这对于那种大而化之的一般性论述,具有难以比拟的学术优势。1990年代以来的中国农村研究取得的重大成就,就是通过实地调查,展示出一个生动具体的农村。这对于中国的学术积累,对于推进中国农村研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17]

2、要基于一定的标准

案例的选择必须基于一定的标准。罗伯特·殷、丹斯康以及斯蒂芬·范埃弗拉都给出了案例选择的一些标准。我们不妨先逐一考察之。

罗伯特·殷的案例选择标准:示范成果+政策措施+不同区域。罗伯特·殷指出,案例研究主要有三个选择标准。首先,在案例最终选定前,每个案例都应当展示出范例性的成果。这要求全部案例都能够有力、正面地反映所研究的现象。诚然,这就要求研究者事先能够确定某一特定的案例能够出现示范性的成果。其次,反映了研究涉及的政策措施。再次,这些案例要涵盖不同的地理区域,尤其是不同经济条件下的案例。[18]

丹斯康的案例选择准则:合适+务实+没有选择。丹斯康指出,案例的选择必须基于以下三个准则:合适(suitability)、务实(pragmatic)、实在没有选择(no real choice)。就合适而言,必须选择那些典型的、极端的、能够用来证明理论的、最不可能的案例;就务实而言,必须选择那些方便的、确实感兴趣的案例;就实在没有选择而言,主要是那些委托性的研究,以及只有唯一的机会的研究。

范埃弗拉的11条标准。斯蒂芬·范埃弗拉对既有的案例研究的研究并不满意,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他认为对于案例的选择尚未列出一个完整的清单。针对这种情形,范埃弗拉列出了案例选择的11条标准:(1)资料丰富;(2)自变量、因变量或条件变量具有极端值;(3)自变量、因变量或条件变量的值在案例内的差异较大;(4)相互竞争的理论对案例所作的预言存在分歧;(5)案例的背景条件与当前政策问题情况相似;(6)案例背景条件具有典型性;(7)适合与其它案例进行受控比较(主要使用密尔的求异法);(8)反常性;(9)内在重要性;(10)适宜重复先前的检验;(11)可以进行先前所遗漏的检验。上述这些标准,体现了两个一般性的标准。一是研究者应选择最能服务于自己研究目的的案例。至于何种标准最合适,取决于研究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因而研究者在选择案例前应该弄清楚自己的研究目的到底是什么。如果目的不清楚,就贸然决定案例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二是在检验理论时,为了有利于操作化,研究者选择的案例应使得检验力度和检验数量最大化。最好的案例选择可以允许我们花最小的精力,获得最强有力的检验(对确定性和独特性预言的检验)。[19]

与这种科学化的路子相对立的是,有论者反对从这种科学–实证化的标准来评价案例研究。吴毅指出,“我们应该确立一套评判个案研究之高下、优劣的学术标准,而不是以科学–实证化的标准来套嵌或引导它,这个标准中最不可缺少的几点应该是:个案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发现看似简单之事的复杂之理,是否有助于揭示社会变化的偶然性成因,是否有助于分析过程性增量对社会结构及其事件结果的影响,是否有助于被普遍性所笼罩的‘地方性知识’对‘宏大叙事’的破解和新知识的发现。”[20]其实,吴毅这里所谈的这些评判个案的标准,实则属于前述斯泰克启发性分类中的本质性案例研究。因为研究者关注的是案例本身的意义,而不是其它。应该说,这只是一种案例研究,而不是案例研究的全部。所以据此反对 科学–实证化的案例研究的取向,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方法论上,都存在相当的问题。

案例研究是政治学研究走向科学化的有益工具。尽管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就是,案例研究是政治学研究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就政治科学研究而言,案例研究已然成为一种普遍运用的研究方法。政治科学中运用最普遍的案例研究是历史研究方式运用于当代世界的一个变种。多年来,政治科学家广泛地运用的案例研究,现已得到一种更广泛更系统的力求理解和说明政治行为的普遍模式的补充。[21]在政治学研究中,案例的选择非常广泛。可以是特殊的国际争端、国别研究、国家政权组织或者非政权的群众自治组织(比如,联邦、州政府、省、市、县、乡、镇、村、社区等)研究、领袖人物与政治人物(总统、社会主义国家党的书记、总理、政坛活跃人物、政治明星、政坛新秀等)研究,可以是就某一特殊政治事件的研究,可以是就某一法律法规的变迁过程的研究,可以研究某一次选举及其候选人。可以是一个组织,可以是一个群体,也可以是某一个体。诚然,根据前述案例研究方法的类型,我们可以对这些案例或者事件做一个单案例研究,也可以做一个多案例的比较研究。总之,科学的使用案例研究,这是政治学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恰如利普哈特所言,“比较方法与案例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的政治学研究来说是非常有益的工具。”[22]

3、要基于方法的互补

案例研究方法可以与多种研究方法共存共容,互为补充、互为印证。我们不能将案例研究与其它研究方法孤立隔绝起来,要将案例研究与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扎根理论、行动研究、访谈法、观察法等研究方法有机结合起来。诚然,我们到底选择哪一种研究方法,主要在于其是否切合研究者的需要,是否能够为特定的研究问题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法。实际上,许多社会科学家们纷纷采取了综合性的,而非单一的研究方法。正如最好的研究设计往往不是采用某一种研究方法,而是集多种方法之优势于一身一样。这是一种方法论上的折衷主义。这有利于我们针对所要研究的主题,获得更加全面丰富的资料,得出更加健全、深刻、整体性的观点与结论。学者们也担心这种方法论上的折衷主义是否会导致如下问题:资料处理的不一致?如何确定资料来源的优先顺序?[23]诚然,这也并不意味着作者会产生研究技术与知识论立场的折衷主义。这又完全取决于研究者本人的研究技术、研究策略与学术品格。如果因为方法论上的折衷主义而导致学术取向、学术立场的折衷主义,那也是值得警惕之事。

比较政治学者往往采用包括案例研究在内的多种研究方法。王正绪指出,“比较政治的研究方法和一般政治学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没有区别,基本上可以包括案例研究、统计分析、形式理论(formal theory)。当然,这些研究方法是可以互相结合的。例如,案例研究可能使用访谈、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历史性比较分析、制度分析等方法”。[24]甚至,比较政治学者将比较政治研究等同于案例研究。“比较方法这一术语在政治科学里有一个标准的含义:它指的是仅对少量案例进行系统分析的方法。”[25]王正绪严格区分了比较政治研究与地区研究。“虽然比较政治和地区研究都是注重研究本国以外、他国的政治,但二者有比较明显的差别。大体来讲,比较政治偏重理论建构、检验理论;地区研究偏重搞清现象、理解现实。比较政治注重在一国一地的研究发现在其它地方的可对比性、可转移性,地区研究偏重深入全面地掌握一国一地的情况。地区研究偏重一国一地某一现象的历史和具体过程,比较政治注重用将这些历史和过程整合到社会科学的理论框架和线索中。地区研究更重视归纳的方法,用人类学、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以细致描述为主要目的;比较政治更可能采用演绎的方法,从理论假设出发,用具体的现象来检验理论。”[26]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就是,就其采用的方法而言,比较政治研究也好,地区研究也罢,他们都是非常典型的案例研究。

4、要基于丰富的素材

案例研究需要积累相当的素材,并且要灵活、综合运用这些素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广阔的阅读视界、跨学科的资料积累、丰富的文献数据。有时候,我们试图通过简单的随机抽样得出一个统计结论,以反映总体趋势或者结论。结果却并不一定具有真实性。在这种情形之下,与其随机抽取一些个案而一无所获,还不如通过巧妙地选择研究个案来获得自己所关心的变量关系。比如,研究革命,可以选择苏联、中国或者古巴这样的案例;研究经济增长,可以选择20世纪60-70年代的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或者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大陆;研究总统制,可以选择像富兰克林·罗斯福或者罗纳德·里根这样成功的总统。[27]

目前,我们的政治学研究的现状是,共时性的案例研究较为丰富,而历时性的案例研究稍显不足。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们的理论创新与学理提升的能力。徐勇指出,“在政治学中,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对横向层面的调查做得比较多,但是纵向的调查做得比较少。其实,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结论一方面需要放在长时段的实践中去观察才能够得到;另一方面需要从尽可能多的案例中去寻找。”“一项研究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才能获得准确真实的事实或者掌握其变化情况,一劳永逸式的实证难以有真正的发现。”[28]

5、要基于背景的考虑

案例的选择必须注意其背景性因素,并且要将其置于结论的分析中来。这里的“背景”二字其实内涵非常丰富,比如说,可以指地理区域,也可以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要素。这一点提醒我们,在分析案例的时候,我们不是忽视或者故意抛开,而是必须紧密结合这些背景性因素,科学、合理地得出案例研究的结论。同样地,当我们在表述这些案例的成果和结论时,也必须附带将这些背景性的因素置于其中。否则,就会引起诸多混乱和迷惑。没有这种背景性因素的严格限制和清晰界定,案例研究的可信度都将受到极大的质疑。丹斯康列出了选择案例必须考虑的一些背景性因素,见下表2:

如果不注意案例研究的背景性因素,有可能会犯两种错误。其一,会导致选择性偏见,这样就经不起“反事实推论”的检验。王金红特别强调规范的案例研究必须规避这一问题。[30]其二,还会犯一种所谓的“虚假的普遍主义”的错误。这种观点认为,“单一国家设计并经检验的理论将适用于全球。其起点是一个普适的概念框架。用于分析定量资料的人们熟悉的统计方法所提供的结论,被认为放之四海而皆准。如果说英国作家还比较谨慎而予以进一步细分的话,美国的政治科学家在解释美国事实时则常是普适性的,而没有‘就我们从一国中所获得的结论是否在别的国家也为真而进行调查’”。[31]应该说,这是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角度对普适主义的最有力度的批判。这就要求我们,案例研究特别需要强调案例的背景性因素。在比较政治学中,国家就是背景性因素。不同的国家就意味着不同的背景性因素。“鉴于案例研究在研究到达尾声时可能得出概念和实现普遍化,因此对一个以上国家的比较分析需要一开始就详细说明概念,以便辨识在不同的国家背景下得到考察的事物。”[32]

六、结语

本文重点讨论案例研究法在政治科学中的运用,其意义在于寻找政治科学中的案例研究的共识,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学术研究的标准;同时,消除我们的不良研究习惯,提升我们的研究水准。所有这一切,建立在一个基本的前提之上,这就是案例研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提供对政治现象的科学、合理的解释,而且,有一定的解释逻辑与方法。根据Nicolaj Siggelkow的观点,案例研究至少有 3 个重要作用:激发研究,启发灵感和提供佐证。案例研究不是仅仅局限于就事论事的描述,而是必须提出理论上的独到见解。理论观点越新颖,理论本身就越需要具有独特性。就论文的最终结构而言,使用案例来启发灵感或作解释说明,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陈述的次序。归纳型的论文运用案例启发灵感,它一般以案例开始,然后集中于理论分析。相反,用案例进行解释说明的文章,在理论阐述之后再介绍案例,这样效果或许会更好,当然,在理论阐述之前也可引入一个激发型案例。[33]

参考文献:

[1] [美]罗伯特·殷:《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第3版),周海涛主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2] 杰克·普拉诺等著:《政治学分析辞典》,胡杰译,张宝训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17页。需要指出的是,case study有两种译法,即个案研究和案例研究。该辞典中,译者将case study 译为“个案研究”,为了表述的一致性,这里统一使用“案例研究”。

[3] [美]尼考劳斯·扎哈里亚迪斯:《比较政治学:理论、案例与方法》,宁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序第2页。

[4] [美]丹斯康:《小型社科项目研究方法指南》(英文版),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2页。

[5] [美]罗伯特·殷:《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第2版),周海涛主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6] [美]诺曼·K·邓津、伊冯娜·S·林肯主编:《定性研究(第2卷):策略与艺术》,风笑天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6、469页。

[7] [美]尼考劳斯·扎哈里亚迪斯:《比较政治学:理论、案例与方法》,宁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8] [美]罗伯特·殷:《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第2版),周海涛主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9] Bruce L. Berg,(2001),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Long Beach.p233.

[10] [美]罗伯特·殷:《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第3版),周海涛主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11] 罗伯特·E·斯泰克:“个案研究”,载[美]诺曼·K·邓津、伊冯娜·S·林肯主编:《定性研究(第2卷):策略与艺术》,风笑天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69页。

[12] [美]阿伦德?利普哈特:“比较政治学与比较方法”,李陈华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3期。

[13] [美]尼考劳斯·扎哈里亚迪斯:《比较政治学:理论、案例与方法》,宁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14] [美]阿伦德?利普哈特:“比较政治学与比较方法”,李陈华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3期。

[15] 罗伯特·E·斯泰克:“个案研究”,载[美]诺曼·K·邓津、伊冯娜·S·林肯主编:《定性研究(第2卷):策略与艺术》,风笑天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8、480页。

[16] [美]尼考劳斯·扎哈里亚迪斯:《比较政治学:理论、案例与方法》,宁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6页。

[17] 徐勇:“当前中国农村研究方法论问题的反思”,《河北学刊》2006年第2期。

[18] [美]罗伯特·殷:《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第3版),周海涛主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页。

[19][美]斯蒂芬·范埃弗拉:《政治学研究方法指南》,陈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20] 吴毅:“何以个案”,三农中国网,2007-11-12,http://www.snzg.cn/article/2007/1112/article_7871.html。

[21] 杰克·普拉诺等著:《政治学分析辞典》,胡杰译,张宝训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22] [美]阿伦德?利普哈特:“比较政治学与比较方法”,李陈华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3期。

[23] 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等:《政治学方法论与途径》,陈义彦等译,台湾,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43页。[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0版),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24] 王正绪:“比较政治研究:智识、对策、全球的视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4。

[25] [美]尼考劳斯·扎哈里亚迪斯:《比较政治学:理论、案例与方法》,宁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26]王正绪:“比较政治研究:智识、对策、全球的视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4。

[27] [美]W. 菲利普斯·夏夫利:《政治科学研究方法》(第6版),新知译,上海:上海人脉出版社,第119-121页。

[28] 徐勇、慕良泽:“田野与政治:实证方法的引人与研究范式的创新——徐勇教授访谈”,《学术月刊》2009年第5期。

[29] [美]丹斯康:《小型社科项目研究方法指南》(英文版),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7页。

[30] 王金红:“案例研究法及其相关学术规范”,《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31] [美]尼考劳斯·扎哈里亚迪斯:《比较政治学:理论、案例与方法》,宁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33页。

[32] [美]尼考劳斯·扎哈里亚迪斯:《比较政治学:理论、案例与方法》,宁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33] Nicolaj Siggelkow:“案例研究的说服力”,张丽华、姜惠译,何威校,《管理世界》,2008年第6期。

(本文原载《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第5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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