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群众”与“公民”:中西国家构建的比较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9 次 更新时间:2012-04-1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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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群众”在中国近代以来政治变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力量的成长、目标价值的实现的根本影响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不同层面的研究,然而从国家构建的视角,将“群众”与西方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公民”进行对比,提出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特有逻辑,即“从群众构建国家”的理论设想却是既有对“群众”和“国家构建”的研究所缺乏的。邹谠先生最早提出并论述了这一问题,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吸收和反思,他提出,如果说西方的现代国家是由公民构建起来的,那么中国的现代国家便是由群众构建起来的。

一、从公民构建国家

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对“公民身份”①与“国家构建”关系的探讨直接源自西方“公民身份”概念的形成,最早提出“citizenship”概念并将其运用于社会历史分析的是英国社会学家T. H. Marshall,他将“公民身份”(citizenship)分为三个部分或称三个要素,即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以及社会的要素。

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right to justice)。……与这一要素关系最直接的机构是法院。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或地方议会。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这一要素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②

通过对英国公民身份形成的历史考察,Mar-shall认为,公民身份这三个要素早先是混合在一起的,而“公民身份的演化涉及融合与分化的双重过程,其中融合是地域上的,而分化则是功能上的”③。公民身份这些分离的要素在近代以来是逐步形成的,“公民身份的三个要素一旦相互分离,马上就变得形同陌路。它们之间分离得如此彻底,以至于不用损害多少历史精确性就可以将每一个要素的形成归之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公民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归于20世纪。当然,这些阶段的划分肯定存在着合理的伸缩性,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重叠,尤其是后两个阶段之间。”④

Marshall“公民身份”概念的提出及其对于英国社会历史的分析受到了持续的关注及相应的质疑。许多评论家对马歇尔的理论展开了批评,……他们的批评重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马歇尔的分析具有“英国中心主义(anglo—centrism)”(Mann,1987;Tuner,1990)和进化论色彩(Giddens,1982;Mann,1987);对于公民身份出现和维持的政治条件和国家仅仅是一些相对原始和不完善的描述(Turner,1986,1990;Roche,1987;Barbalet,1988)。⑤

无论质疑与否,不可否认的是,公民身份概念与理论为分析西方社会历史尤其是现代国家的成长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任何公民身份理论都必将形成一套国家理论,在这一方面,马歇尔著作最为人们所忽视。马歇尔的构想含蓄地表明,国家——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各种政治运动都试图通过它来获得某些合法的对于社会的要求以改善自身的处境——为社会权利的发展和维护提供了主要的因素。”⑥虽然饱受争论,但是西方学界有关公民身份根本观点是比较一致的,即公民以及公民身份概念源自于西方政治文化遗产,是西方自由主义和现代资本主义的重要产物,是与西方政治民主化与现代国家的成长相契合的,西方民主政治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政治,西方现代国家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国家。

因此,西方的国家转型趋向于构建一个现代的和完善的“公民—国家”,西方现代国家构建的历程便是西方公民身份确立和发展的过程,“17世纪和18世纪的革命冲突带来了政治参与和成员资格观念的扩张。政治公民概念的形成,是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附属物,民族国家已成为当代政治生活的主要政治单元。”⑦反之,当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于公民的权力与义务得到民主制度的确认与保障,即现代国家不仅基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授予而成立,而且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要求时;当对于平等公民身份的认可可以容忍和消弭不平等的“社会阶级体系”对西方现代国家带来的冲击、平等的公民身份与自由而不平等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由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在现代国家中通过对于公民社会福利的落实被加以平衡时,西方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便逐渐走向成熟,“民主代表了平等的公民身份权利。福利服务的目标就是在大致相同的情形下给予同样的照顾。资本主义——或者说市场——的存在就在于承认不平等,给这种不平等以收益,并依赖于不平等所提供的动力得以运转。当放任资本主义发展而福利又能照顾到市场的受害者时,什么问题也不会出现。”⑧西方现代国家构建由此便宣告基本完成,甚至西方历史走向“终结”,“公民身份曾经与革命性变迁相关联,在那种背景下是类比于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概念’。然而,如果我们看到1989年法国革命后两百年的那个庆典就知道,那个概念似乎结束了。……所以有人可以问到,公民身份概念的复兴是否是对已发现其终极形式的社会‘历史终结’的表达。”⑨

那么,其他地区的国家转型都经历以及必须经历这一“从公民构建国家”的道路么?都是以公民身份概念的确立为现代国家构建的主轴,以公民身份的实现为国家转型的目标么?当然不是。将由Marshall最初提出的“公民身份”概念以及由此阐发的“从公民构建国家”的理论逻辑运用于其他地区——尤其是经历社会主义社会革命的地区——便会发现,这一概念及理论逻辑是存在问题的,以苏联和东欧为例:

(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引注)这些社会主义社会里的公民身份与马歇尔所考查的英国的公民身份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从含义上看,与其他西欧社会的公民身份也完全不同。与马歇尔所构想的从公民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的演进顺序大相径庭,这些极权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了某些重要的社会权利,而实际上取消了主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时应该观察到有一种因素促进了这一过程,那就是许多国家都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赖以建立的稳固传统,在其“社会主义”转型之前都没有经历过民主制。⑩

当然,问题并不仅限于公民身份概念的适应性与否以及公民身份实现的历史时间和顺序问题,更在于其他地区和国家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不存在西方意义上“公民”、“公民身份”概念,由此便不存在与西方类似的公民政治和公民国家的构建逻辑和现实形态,例如以中国和欧洲比较:

在中国革命中,并没有法国革命中那种导向“公民”概念的、对法律地位重新界定的动力。在法国,与公民这个新范畴相补充的,是国家(patrie or nation)这个集体范畴。公民与国家取代了一个由等级组成的社会——尤其是君主、教士及贵族,他们全都失去其先前地位。在20世纪前半叶,中国鲜有“公民”的概念;(11)

那么,近代以来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革命中,由于公民和公民身份概念及其文化背景的缺失,在社会主义理想和革命现实的双重作用下,采用了何种替代性的概念,通过何种特有的方式来构建起新的国家的呢?如邹谠先生所看到的那样,在近代以来的中国,正是“群众”概念以及群众利益和群众解放,代替了西方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和“公民身份”,实现了从“群众”而非从“公民”构建现代国家的历史任务。

二、从群众构建国家

“从群众构建国家”这一论断是邹谠先生在借鉴和反思Marshall公民身份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与Marshall对应,邹谠先生认为,如果说西方现代国家的成长是以“公民”概念为起点的话,“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建立是从‘公民’的概念出发。”(12)那么,中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构建则是以“群众”概念及其运用为基点的,“新中国的建立,实际上是以‘群众’的观念而不是以‘公民’的观念为指导思想。”(13)

邹谠先生认为,西方意义上的公民含义根本特征在于“每个孤立的个人都有他的抽象的天赋权利。”因而,在西方现代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公民所具有的这种抽象权利是先于其社会、经济权利而存在的,并构成后者的根本基础。而源自于“阶级”观念中的中国“群众”概念则并不是孤立的、具有抽象天赋权利的个人,而是具有一定社会联系的群体,对于“群众”而言,抽象和天赋的人权既是不现实的,也不是他们的首要要求,“群众”的首要要求是经济、社会意义上的权利和利益,进而才发展到对于政治权利和政治民主的要求:“中国革命是从争取社会经济权利开始的,进而要求政治权利,要民主。在这个过程中,不少领导人、干部及一般群众认为这是革命的需要。”(14)而正因为如此,二十世纪中国革命才最终形成了其特有的国家和政治形态:“群众、群众动员和群众路线的观念,与公民的概念不同,它们是联系公众与个人、国家(或政权)与社会的两种不同渠道。在群众的概念之上,中共创立了与自由民主国家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15)由此便构成了中西方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与逻辑的本质区别,因而从中或许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独特路径,即从“群众”及由其引申出的诸如“群众路线”、“群众运动”等概念和理论而非“公民”概念以及公民身份成长的构建现代国家的理路。

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现代国家构建试图超越西方现代国家的既有逻辑,西方现代国家基于代议民主所确立的公民身份和权利因而就必然被加以批判性的反思和扬弃,这一反思和扬弃的结果就是对于阶级以及由阶级引申出的群众的诉诸,如邹谠先生所说,群众较之于公民是一个更贴近多数人的概念,而且群众所能获致的是更为现实和具体的社会利益而非抽象的政治权利,从更深的层面来看,这正契合了中国自近代以来所试图构建的全新的现代国家对于多数人解放的要求,以及对于多数人真正现实的而非抽象虚假意义上的权利的赋予。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群众概念的出现与诉诸在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逻辑中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现实困境的一种应然选择,更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意义,群众对于公民的替代不是一种历史的误区和回流,更是——至少从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理想上来看——一种更高的诉求;简单地以公民概念实现对于群众概念的批判和替代不一定契合了中国当前及未来逻辑和政治发展的需要,群众概念的延续和深化亦或许更值得我们重视。

三、从公民构建国家与从群众构建国家:比较分析

“从公民构建国家”和“从群众构建国家”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的差异以及发展顺序的不同,更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构建理念与逻辑。当然,应该指出的是,这两种理念与逻辑的差别不在于“现代”与“传统”、“先发”与“后发”以及“民主”与“非民主”的差异,从根本上说只是“西方”与“中国”的差异。那么,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何处?

(一)天赋权利与现实利益

天赋权利是抽象的,与形而上的宗教有着本质的关联,这是西方文化的一贯传统,当然,这种天赋权利在西方作为一种宗教价值的同时还不断地被启蒙运动以来政治理念所塑造以及政治发展制度化。在西方的政治逻辑中,公民不是由上帝创造的,但是承载公民身份的人却是上帝平等的子民,现代国家赋予了人秩序与利益,但是没有作为上帝创造者的人与生俱来的只可授予,不可予夺的天赋权利,则现代国家和现代政治本身便是无法成立的。

天赋权利首先是抽象的、不证自明的,正是基于这种抽象性和不证自明性才能够、才必然使其得到不断的满足,使其现实化、具体化。没有抽象性和不证自明性,则保障权利实现的现代国家和现代民主政治的存在便是不可能的,抽象权利的具体化、现实化亦不可能,“个人的福利要求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带有自然权利的特征。”(16)相反,如果没有权利的具体化、现实化,没有通过外在的国家、政治的工具将其实现,则这样的权利便只存在于个体的、抽象的状态中。因此,对于西方公民身份而言,一方面抽象而不证自明的权利是公民身份的来源和基础,“公民身份……起源于个人权利的抽象。”(17)另一方面,现实和具体的利益满足则是公民身份实现的标志。

与以天赋权利为基础的西方公民身份不同,二十世纪以来中国政治舞台上的群众所追求的是现实而具体的利益。利益的实现是党领导群众自己解放自己所寻求的基本目标,群众并没有基于宗教、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抽象而拥有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的利益实现,无论是群众自身抑或群众的目标都是具体的、现实的,具体而现实的利益是群众进入政治舞台的动力和目的,也是群众实现自我解放的保障和标志,“群众是现实主义者,他们不相信讲话,而是相信自己亲身体验到的事实的。”(18)

就作为被领导者的群众的现实利益而言,利益从根本上说不是由群众自己认识和决定的,而是由与群众相对应的领导者(党、干部以及国家)认识和决定,群众的利益的界定、定位以及落实主要是以领导者自上而下的方式实现的,群众利益的诉求难以自下而上地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利益的诉求与满足更多地诉诸领导者的姿态和眼光的转变,群众在利益实现过程中的制度化的参与和刚性抵制往往无法实现。群众对于现实利益的诉求:

首先,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社会形态有着密切的关联,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是俗世的,缺乏形而上的,宗教意义上的信仰,中国传统社会也是一个由“差序结构”构建起来的熟人社会,“从熟悉的环境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并不是抽象的普遍原则。在熟悉的环境里生长的人,不需要这种原则,他只要在接触所及的范围之中知道从手段到目的间的个别关联。在乡土社会中生长的人似乎不太追求这笼罩万有的真理。”(19)

其次,与中国底层群众(主要是底层农民)的自身特质有关,中国底层社会的农民对世界的理解是现实而具体的,他们没有对世界和自身存在进行抽象化的思想意识和知识背景,平均主义式的现实利益(其核心是土地问题),而非由不为底层农民所理解的抽象概念所表述的革命、政治和国家的宏大叙述更能贴近群众。

再次,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理念主导下的二十世纪中国社会革命现实密切相关,从思想渊源来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理念对“抽象的权利”持否定的态度,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天赋权利”是一种“理论上的虚伪”,而“公民权利”则有可能是一种“现实阶级压迫的掩饰”。因此,马克思主义从理论和现实上都对西方现代国家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这种批判的结果便是对于构成西方现代国家基础的“天赋权利”、“公民—国家”逻辑的否定和超越。因此,较之于“天赋”,马克思主义更注重“真实”,较之于“抽象权利”,马克思主义更注重“现实利益”。

最后,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方式和历程有关,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逐渐由城市转入农村,由以工人阶级群众为主走上以基层农民为主的革命建国道路。中共在深入农村的过程中动员和争取群众的方式便是在改造基层社会的既有关系的基础上赋予作为社会大多数的底层农民以现实利益,并配合以政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进而实现对群众的动员、组织和领导。

可以认为,正是上述四种因素的结合使得群众与现实利益紧密关联,使得对于现实利益的诉求主导着群众在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变革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

(二)个人与集体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崇尚个人价值、自由主义政治理念,“自由主义哲学依赖两个先决条件,假设或公理——不论用什么适当的词语来表达。其一可以称之为‘个人主义’,与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形成对比……”。(20)公民身份作为西方政治发展的产物,是与其政治文化中的个人主义契合的,因而,价值、法律和社会经济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的个人是西方现代国家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与归属。

而无论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抑或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念对于个人的定位都有着与西方个人主义深刻的区别,即都使集体(传统家族与现代集体)凌驾于个人之上,通过将个人融合和消弭于集体之中来实现其自我的价值以及公共的目标,“我们以个人主义的名义发挥自己的才干,可这正是赋予集体精神的中国所要避免的。……中国人是集体主义者,好像急于趋向另一方,重集体轻个人,循规蹈矩不越雷池,总是从集体和政府领导的赞扬中而非从实现个人目标或其他个人的享受中得到满足。这种淡化自我和在集体中实现自我满足的挂念,当然不是一时兴起的,而是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强调孔教家庭集体主义的结果。现在,中国强调‘为人民服务’。”(21)因而,在这种集体高于个人的政治理念中,个人必须与集体中的他者以及集体本身发生某种关联才能说明自身的价值,标明自身的存在,集体中的个人往往是缺乏自主与个性的、依附性的。

“群众”是一个多数意义上的和集体性的概念,并不存在单个的、个体意义上的群众,唯有将众多的个体同质化,才能产生“群众”,个体只有进入“群众”的存在方式,才可以凸现出来,成为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任何个人都不能做出什么成绩,但是只要把个人利益贡献给共产党代表的公共事业,他们就可以完成重大的事业。”(22)因此,西方的个人主义与群众是格格不入的,相反,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政治理念中的集体主义与群众则是相互契合的。这种集体主义需要个人的牺牲与付出,在集体面前,个人主义是受到排斥的,正如在群众中,个体是湮灭的。

在个人与集体,公民与群众的对比中可以看到,西方的现代国家和民主政治是基于个人主义的政治理念以及独立自主的个人而存在的,其具有个人主义式的现实色彩,作为国家与政治起源的公民的具体化与现实化导致国家和政治工具化。而中国的现代国家则以群众整体性的存在和支持作为合法性基础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个体被消弭之后,国家的存在便是理想主义的,是一种集体的荣誉,是多数人共同而伟大的事业。“与西方政治理论中单子式个人的理性观念不同,共产主义运动和制度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源泉。”(23)

因而,就国家构建和政治发展的根本目标而言,在西方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体的独立存在与自我实现,在中国则是通过凝聚群众的力量,促进集体的和谐,“在个人主义的西方,宪法被视为保护个人权利,调整人群之间利益冲突的准则。在中国,宪法被视为凝聚集体力量……”。(24)

(三)主权在民与群众解放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主权在民意味着独立自主的人民是国家主权和政治合法性唯一而根本性的来源,人民通过明确的政治契约关系来构建国家,并由这种契约确定其作为公民与现代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契约的基本体现是民主和参与,政治制度则是这种契约关系的体现和强化。

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论”是对传统政治逻辑中“君主主权论”的“倒转”,西方现代国家和民主政治是基于主权在民的逻辑构建起来的,国家和政治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主权及其自下而上的授予,人民独立地授予和分享这一主权,并由此确定其公民身份,公民以其个体存在的方式作为国家和政治的主体与不可或缺的部分。人民授予国家权力,并由此作为国家公民,国家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人民在需要时可以自己表达主权,可以收回主权并重新授予。

西方意义上主权在民的“人民”是启蒙运动所唤醒和塑造的具有抽象天赋权利的独立自主的个体。由此,人民的权力授予是个体自主而理智的行为,是实现个体对秩序、利益和发展之诉求的方式。与之对应,“群众”(“人民群众”)则以集体的方式存在,在各种集体生活中追求其现实利益,群众是需要被唤醒、塑造和动员,“人民必须经过创造而成为人民(Warner,1990)。同样,在中国和印度那样的新民族国家,知识分子与国家所面临的最重要的工程之一,过去是、现在依然是重新塑造‘人民’。人民的教育学不仅是民族国家教育系统的任务,也是知识分子的任务。……民族以人民的名义兴起,而授权民族的人们却必须经过重新塑造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25)群众不具有单独而自主地认知世界、改造世界、授予并行使权力的能力,群众自下而上的能动性与革命政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必须是一致而契合的,惟其如此,群众才能成为国家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也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人民群众才是国家主权的来源,“群众很可能局限于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只有先锋队能够认识到群众的真正利益(含长远利益)……相比之下,现代民主制采取了一种类似经济人的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且自利的,他们最了解自身的利益,没有其他人比他们自己更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26)

因此,虽然中国的现代国家也是基于“人民主权”的基本逻辑构建起来的(宪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目),其与西方主权在民有着形式上的一致性,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源于并属于人民。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又源自二者对于“人民”以及人民的存在方式的不同理解。由此可以认为,在中国的政治逻辑中,现代国家的主权与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但是人民不经过解放,不经过党的领导则无法单独而有效地实现国家的构建,成为国家的主人,只有党通过外在的领导与灌输,才使得人民从历史的角落中凸现出来,成为国家和历史的塑造者与主体,“人民主权”的实现不是单向的、自主的和个体的行为,而是双向的、集体的、被动的行为(或者说“被领导下的主动行为”)。西方的人民主权的实现需要的是“人民的授予”,而中国的人民主权的实现需要的是“人民的解放”,“在中国,解放的现代化的叙述结构具有其威力,因为它把国家和现代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了,它在许多领域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成果都是不可忽视的。”(27)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权的来源与历史的创造者,这与其实现解放的程度和过程是一致的,而群众的解放则是党的领导下群众自己对自己的解放。

(四)社会契约与社会革命

西方现代国家是构建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即自然状态中拥有抽象个人权利的人民授权于国家并由此确定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责关系,公民身份即是这种权责关系的承载和体现,“我们现在所称为‘公民权’(citizenship)的核心包括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他们关于国家行为手段特别是交战手段的斗争过程中推敲出的多重契约。”(28)由此,没有社会契约的精神与理念,便没有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和国家,“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29)而社会契约及其所构建的现代民主政治与现代国家的目标是为了通过将人民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个人的抽象权利授予国家,转化为现实的国家权力,从而使这种抽象权利得到更好和更加充分的实现。

与西方现代国家构建逻辑对应,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转型并非通过社会契约,而是通过革命政党所领导的社会革命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社会革命的前提与基础并非自然状态中具有抽象权力的个人,而是阶级社会中处于底层的社会阶级,其目标也非通过公民身份,而是通过阶级的专政来实现人的政治的乃至社会的平等与解放,“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国家)。……而‘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是:阶级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半国家)——无国家社会。”(30)

契约思想以及现代社会契约的理念源自并实现于西方,西方社会长久以来便具有契约的传统,其现代契约便是这一传统的演化与发展,而这种契约式的信用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缺失的,“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31)对于社会主义政治理念及其指导下的社会革命而言,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本身就是对社会既有社会真实的压迫关系的抽象化和掩饰。因此,其不仅是虚假的,而且是虚伪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革命便是将自然状态的抽象人变为阶级关系中的现实人,将抽象的社会契约所构建和掩饰的既有阶级关系打破,以新的,阶级专政的逻辑来代替既有的社会契约理念与制度。

西方现代社会契约强调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明晰与制度化,而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革命则将个人融入群体中,进而将作为群体的“群众”融入国家,实现个人与群众以及群众与国家的一致和一体化,无论是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众、个体与国家以及群众与国家之间都缺乏明晰而制度化的关系。

西方现代社会契约是对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及其所拥有的天赋权利的保存与实现,其对人自身的弱点和本性是尊重和容忍的,由社会契约所构建的现代国家的目的在于既不使人的弱点与本性成为公共生活的桎梏,又能够使得人的弱点和本性之合理需要能够在国家运作中得以更加充分及更好地实现。而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革命则强调对人的权利的塑造以及对人本性的改造,群众的权利需要在其被唤醒后加以塑造,其不是天赋与抽象的,人的本性的改造和完善是国家构建的前提与根本目标,国家的构建不是为了满足作为群众而存在的人的弱点与本性,而是为了使人在群众的存在中通过革命的进程与对真理的追求进而实现其价值和完满。

西方现代社会契约所要实现的只是权利的赋予和权力的转移,人民赋予国家多少权利,国家便相应具有多大的权力,公民在国家中便享有多少权利。人民未赋予国家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仍是属于人民自身的,并构成公民自主性和私人空间的基础和保障。而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革命通过革命政党对于群众的动员、组织和领导,不仅推翻和夺取了旧有的国家权力,更创造了新的权力,革命政党和现代国家所拥有的权力来源于对群众的动员、组织和领导,是在群众、尤其是群众运动中被“制造”出来的,这一过程并非群众自身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所进行的赋予和转移。各种形式的群众运动赋予政党革命的力量,也赋予现代国家政治权力与合法性,“美国人爱把权力看成一个固定不变的总量,即一个人或团体对权力的获得必定伴随着另一个人或团体对权力的丧失。而共产党人则强调权力‘集合的’或‘可扩张的’一面。权力是一种必须被动员、发展和组织起来的东西,它必须被创造出来。……问题不在于夺取权力,而在于制造权力……”(32)

结语

正是上述的不同造就了中国二十世纪的国家转型所要构建的是一个全新的、与西方不同的国家,决定了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现代化走过了自己的道路,决定了中国现代国家构建对于西方既有的有关国家和政治发展的逻辑与历史是一种“补充”,而非简单的“复制”。

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现代国家构建和政治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与逻辑,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独立以及全球化的浪潮,毛泽东时代所构建的现代国家无论是在合法性逻辑、体制形态以及运作方式上都面临着诸多的冲击——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便是西方政治理念与发展模式的挑战——对于这一变革与挑战的应对方式不是简单的排斥或迎合,我们的努力决定了我们迎接这一变革和挑战的能力,我们必须深入思考中国现代国家的未来走向,而我们对于未来的思考不是向前看的,相反,却是向后看的——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中国现代国家构建所走过的独特的路,我们才能审视它的未来。

注释:

①学界对于citizenship有不同的译法,本文取之以“公民身份”。

②③④T. 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载[英]T. 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著:《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11、13页。

⑤巴里·辛德斯:《现代西方的公民身份》,载[英]布赖恩·特纳编:《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郭忠华、蒋红军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26页。

⑥⑦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理论概要》,载[英]T. 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著:《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0、317页。

⑧T. H.马歇尔:《福利资本主义的价值及再思考》,载[英]T. 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著:《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124页。

⑨巴特·范·斯廷博根:《迈向全球生态公民身份》,载巴特·范·斯廷博根编:《公民身份的条件》,郭台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60~161页。

⑩汤姆·巴特摩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四十年回眸》,载[英]T. 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著:《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7页。

(11)[美]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李伯重、连玲玲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

(12)(13)(14)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17页。

(15)(23)邹谠:《中国革命再阐释》,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152页。

(16)T. H.马歇尔:《福利国家的社会选择》,载[英]T. 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著:《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17)[英]德里克·希特著:《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5页。

(18)一九四五年十月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选举委员会关于今年乡选工作致各专员县市长的信》,载《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九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60页。

(19)(3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0页。

(20)[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美]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下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814页。

(21)[美]费正清:《观察中国》,傅光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126页。

(22)[美]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刘尊棋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24)[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上卷),杨品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1页。

(25)(27)[美]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19页。

(26)景跃进:《“群众路线”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内涵、结构与实践》,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28)[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2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4页。

(30)丛日云:《构建公民文化——面向21世纪中国政治学研究的主题》,载《理论与现代化》1999年第12期。

(32)[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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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浙江社会科学》2011.11,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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