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英:地方债切勿简单滚转了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6 次 更新时间:2012-02-2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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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英  

数额庞大的地方债,终于到了难以为继的时候——据《经济观察报》18日报道,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有望获得再融资、分期还贷和延长贷款期限的政策。

其实,类似信号早于2011年10月即已释放,其时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参加“新浪麒麟论坛”时表示,高度关注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整改增信。此外,在今年1月初举行的全国金融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亦提出,对地方债存量债务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不能搞简单的“急刹车”、“一刀切”,避免局部风险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面对高达10.7万亿元的地方债务(2010年底)、以及近三年高达4万亿元左右的到期贷款(2012年、2013年、2014年债务到期占比分别为17.17%、11.37%和9.28%),在债务总额极其庞大、且到期债务迫在眉睫之下,显然除此难有其他有效的应急措施。

虽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财经部已于2011年10月,批复并实施浙江、广东、上海和深圳四省市的自行发债,以期将地方债务与中央财政进行切割,加大地方债务偿付的自我压力;此外,去年以来,江苏、云南等多省市面对二级公路债务的到期偿付,亦在尝试与所涉银行进行免息减压的协调沟通。

可是,上述两种解决路径不仅杯水车薪、且远水难救近火。以地方自行发债为例,一者首批额度有限仅为251亿元、且目前仅限于四省市先行试点,二者在相关约束机制未健全的情况下,如果短期急速扩容地方自行发债,以期对冲地方债务的到期压力,则极可能事与愿违,陷入与上世纪90年代初类似的混乱局面;再以免息减压为例,一者根本难以解决当下到期债务的本金偿付压力,二者如仅限于二级公路债务的5000亿元左右,银行尚可能勉为其难,但如果放大至逾10万亿元的全部地方债务,则无论基于已经改制后银行的商业属性、还是银行自身的承压能力,均不可能与地方政府达成全面妥协。

由此可见,对地方债进行滚转,之于当下而言,显然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是,承认地方债务滚转的相对合理性,并非说明地方债可以简单滚转了事。

地方债切勿简单滚转了事。因为,如此不仅会大幅减少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从而加大我国银行业的坏帐风险。更会持续占用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资金,从而大幅挤压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信贷额度。

对地方债进行滚转,必须设定相应的前提条件。比如:参与滚转的到期债务,必须综合评估其项目的在建状况、项目建成回报率等因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到期地方债项目,坚决不给予滚转;参与滚转的到期债务,其地方政府必须设定一定比例的财政支出递减计划,尤其是“三公支出”更应大幅减少,以便于中长期地方债务能够逐年冲销;参与滚转的到期债务,如其今年有自行发债计划、且计划批复的,必须相对减少其参与滚转的到期债务额度,或者明令要求其自行发债额度的大部分,必须用于其地方债务的偿还,以对中长期地方债务形成相对平衡。

对地方债进行滚转,仅是无奈而为之的应急路径,而非根本解决之道。如果仅是对地方债务简单滚转了事,而不设定前提条件,则必然会累积成更为系统、且更难根治的隐患。此类悲剧有前例可循: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各地大规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有效评估和信贷控制,其后陆续累积的地方债务亦是简单滚转了事,最终造成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银行业普遍性的技术破产。最后,中央财政不得不通过高达4万亿元的持续注资和冲销,才逐步恢复2004年后我国银行业的相对健康。

10多年前的惨痛教训,我们不应忘记,更应引以为鉴。之于当下而言,地方债切勿简单滚转了事,而是必须设定相应的前提条件,从而达到既可解短期到期债务之急,又可防范中长期地方债务系统风险的双重目的。

  

本文发于《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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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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