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丕亮:值得重温的两种立宪主义学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2 次 更新时间:2012-02-1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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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丕亮  

【摘要】立宪主义是关于宪政的学说。在百年来的中国宪法学说史中,出现过两种对立的立宪主义学说,一种是梁漱溟、杨兆龙等人提出的关于“宪政是最后的成果,宪政的重心不是制宪”的学说,另一种是张佛泉、胡适、萧公权等人提出的关于“宪政随时可以开始”的学说。但这两种立宪主义学说都非常重视尊宪守法习惯的培养,这在修宪机关动辄修宪、宪法学者们也大谈修宪的今天,值得我们重温和深思。

【关键词】立宪主义;宪政;学说史;梁漱溟;杨兆龙;萧公权

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是一种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即依宪法监督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政治原理。[1] 对于constitutionalism,也有许多学者翻译为“宪政”,由此很多人将“宪政”与“立宪主义”等同起来。其实,宪政与立宪主义是有区别的,正如许崇德教授所指出,宪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国家治理的方式、状态,也是一种政体或者政治制度,而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则是一种主张、学说,是争取实现民主政治理想的一种理论。[2] 当然,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立宪主义,或许称之为“宪政主义”更为准确,它就是关于宪政的系统理论(即学说),是一种主张通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建立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的学说。

自清朝末年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立宪法、开国会、行宪政”的主张以来,至今已有一百多年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鲜有学者使用“立宪主义”这一概念,[3] 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韩大元教授开始使用了“立宪主义”概念之后,[4] 这一概念在我国宪法学界的使用才逐渐多起来。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百年来我国学界包括宪法学界极少使用“立宪主义”这一概念,但立宪主义学说在我国百年来的宪法学说史上还是非常丰富的,各种不同的学说层出不穷,特别是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发生过交锋的两种立宪主义学说,在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今天依然值得重温。

一、梁漱溟、杨兆龙等人关于“宪政是最后的成果,宪政的重心不是制宪”的学说

从清末预备立宪到民国约法,特别是经过“五四”新文化运动,宪政、民主、科学和人权诸项,均已成为一般知识界人士和青年学生不言而喻的公理和宗教,被认为系中国所应掌握并可解决“中国问题”的神圣法宝。[5] 梁漱溟等人却主张“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宪政是最后的成果,不要急于制宪,而应先培养新生活习惯等。

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有“中国最后一位儒家”之称的梁漱溟(1893-1988)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宪政是一个国家内,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在他们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确定了国事如何处理,国权如何运行,而大众就信守奉行的那种政治。”他指出,“宪政并不建筑在宪法上面。宪法不过是事情确定之一种形式”,宪政建筑在“势”和“理”上,建筑在“外力”和“内力”两种力量上。(一)所谓“势”或“外力”,就是“谁亦不敢欺侮谁”。他说:“宪之所以由立,盖有其不得不立者也。质言之,正为彼此都有力量而不可抹杀之故。既经要约而生了解,随后亦就只有循守遵行下去。”“宪政是建筑在国内各阶级间那种抗衡形势之上。”(二)所谓“理”或“内力”,就是精神力量。他讲:“自由平等,民主,并非全由外铄,而是人心所本有之要求。人类社会不徒有‘势’,亦还有‘理’。例如:对于某些道理的信念,正义感,容人的雅量,自尊心,责任心,顾全大局的善意,守信义的习惯,等等亦是宪政所由建立,及其所由运行之必要条件。我所谓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即指此。假若没有这一面,宪政亦岂可能!”

梁漱溟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没有产生宪政,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中国既没有各种相互抗衡的“外力”,又没有精神力量即“内力”。他说:“宪政之出现西洋,实由西洋社会充满了各种力量,此为中国数千年不产生宪政对照来看,尤为显然。——我意盖指中国缺乏阶级。又若论英国宪政成绩之好,则不能不归功于其精神力量。——此又可与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失败,相对照。”[6]

梁漱溟还认为,“一种政治制度不寄于宪法条文上,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西方政制在我国并没有其相当的政治习惯,全然为无根之物。”而且,“西洋这种制度所由产生,全在其向前争求不肯让步之精神。所争求者,一是个人种种自由权,二是预闻公事的公民权(或参政权)。这些问题一经确定下来,便步入宪政,而且宪政所赖以维持而运用者,还靠此精神。”“这种精神,实在是宪政的灵魂。但中国自1911年革命后,徒袭有西洋制度之外形,而大多数人民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7]

由此,梁漱溟对于宪政问题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以前认宪政为救急仙方,今则知其为最后成果了”,“宪政可以为远图而非所谓急务”,[8] 甚至认为“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所谓宪法大抵为一新政治构造之表见。政治构造依于社会构造为其一层一面。果其有宪法之成功也,则是中国新社会之构造,已大体形成。”“制宪非急务,果有心乎制宪,且先从事乡村建设运动”,即“养成新生活习惯,新礼俗,以建立中国新社会的组织构造”,等等。[9]

曾经担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1948年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世界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的杨兆龙(1904-1979)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与纸面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有区别的。前者是实际政治受宪法的抽象原则支配的结果,或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的具体化,可谓“在实际政治上已发生作用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in Action)“;后者只是一些与实际政治尚未发生关系的抽象原则的总称,可谓”书本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in Books)。前者是”活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al Law);后者是”死宪法“(Dead Constitutional Law)。我们实施宪政,不仅要确立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并且还要设法使这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由死的东西变成活的东西,由书本上的东西变成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的东西。所以”宪政的重心,不在宪法的本身,而在使宪法原则发生实际作用的方法。“[10]

杨兆龙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有完美明确宪法的国家不少,但真正称得上”宪政“国家只有很少的几个,而这几个国家的宪法并不怎么高明。例如,作为西方近代宪政运动的策源地的英国,其宪法的大部分至今仍未脱离不成文法的范畴,其内容及范围不确定,其效力并无特别保障。而美国的宪法虽然是成文的,但就内容及立法技术而论,也不及其他国家的宪法。那么,为什么只有英美等国实现了宪政呢?主要原因是”在英美等国,大家并没有把宪法形式的好坏与内容的繁简看得太重,而能够将大部分的精力用到如何使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即如何使‘死宪法’变成‘活宪法’的问题上面去。“[11]

杨兆龙指出,中国过去几十年来宪政实际发展的进度何以如此慢?其主要原因就是:我们一向太偏重抽象的宪法原则,即”死宪法“,而没有把精力集中到”活宪法“的培养工作方面去。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宪法生命素“的培养。”重法的风气乃是法律的‘生命素’“,而”所谓‘重法’就是‘真心诚意’的奉行法律,也就是信仰法律而见之于实际行为的一种风气。“”宪法生命素“就是尊重和信仰宪法、笃信力行宪法规定或原则的风气,在生活行为上培养一种合乎宪法精神的习惯。[12]

杨兆龙认为,”在上者以身作则,在下者因化成俗,则宪政的实现,是中华民族很有把握的事情。“ 但由于尊重宪法的”重法“风气和合乎宪法精神的习惯之培养,这非一朝一夕之功,有赖于多数人的长期努力,所以我们拥护宪政运动的人一定要”有长期的准备及多方的改革“、”从根本处着眼“、”多做一点准备工作,先奠定宪政精神基础!“[13]

二、张佛泉、胡适、萧公权等人关于”宪政随时可以开始“的学说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北京大学政治系教授张佛泉(1907-1994)认为,自清末以来中国不能行宪政的重要原因是,国人对宪政有一种误解:”他们将宪政看得太死板。他们所理想的宪政是硬化了的空洞理想。他们将这理想悬得高不可及,悬在我们生活之外。我们要想行宪政,我们须用几十年的功夫去准备,伸长了手去摸它。“梁启超主张的”开明专制“和”新民教育“、孙中山的”训政之说“以及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都属于此类,他们的”宪政概念一样是高悬在外,是死板的“。张佛泉认为,这样的宪政观念根本是错了,宪政”它应是个活的生活过程,决不是个死的概念。“”宪政随时随处都可以起始。有了一点宪政力量,便容它发挥出来;再有多的,再容它发挥出来。“他主张,”宪政要从少数有政治能力的人做起。“[14]

现代著名学者、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之一胡适(1891-1962)同样认为,”民主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及的理想目标,只不过是一种过程“,”宪政随时随处都可以开始,开始时不妨从小规模做起……从幼稚园做起,逐渐升学上去。“[15] 他指出,宪政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唯一的学习方法就是实地参加这种生活,”宪政的学习方法就是实行宪政“,这就如同学游泳必须下水,打网球必须上场一样。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个下学而上达的程序是不能免的。“胡适主张,宪政”先从有限制的选举权下手,从受过小学教育一年以上的公民下手,跟着教育的普及,逐渐做到政权的普及“,同时”现在需要的宪法是一种易知易行而且字字句句都就实行的宪法。“[16]

现代著名政治学家、曾任燕京和清华等大学教授的萧公权(1897-1981)基本上赞同张佛泉、胡适的观点,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的生活方式,并不是高远玄虚的理想“,宪政随时可以开始,”除实行宪政外,别无其他训练宪政能力的方法“,认为梁漱溟等先生的错误”只在不知道于实行宪政中求宪政之进步“,同时他主张:(一)”宪政随时可以开始,但比较完善宪政的实现需要经过相当时日的推广与进步“;(二)”由低度宪政到高度宪政实行的过程,在实质上包含一个学习的(也可以说教育的)过程,而且学习的过程和实行的过程融为一片,不容分割为先后的段落“,不能把”预备宪政“和”实行宪政“打成两橛;(三)”宪政是过程也是目标,而目标即是过程的一部分“,由幼稚园的宪政”逐渐升学上去“是过程,大学的宪政是目标,”从少数有政治能力的人做起“是过程,养成多数人的”民治气质“以达到”全民“”普选“是目标,而”要实现较圆满的宪政,只有从较幼稚的宪政做起。“

值得注意的是,萧公权还强调:”实行宪政固然可以(并且应当)随时起始,而培养民治气质的教育也应当时刻注重。“”幼稚园的宪政也应当有最低限度的条件。读书识字便是其中之一。此外还有两个极端重要的条件:(一)一般的人民有尊重法律的习惯,(二)一般的人民其依法发表政见并服从多数的习惯。“[17]

三、一点评论

上述两种立宪主义学说,在表面上有很大的不同:一种认为宪政是最后的成果和结果,另一种主张宪政随时可以开始,但在实质上它们也有共同之点:”他们都认同中国最后将以实现真正的宪政为归宿“[18],而且他们都重视尊宪守法习惯的培养,例如梁漱溟主张”养成新生活习惯,新礼俗“;杨兆龙强调”宪法生命素“(即”合乎宪法精神的习惯“)的培养;萧公权强调”人民有尊重法律的习惯“和”依法发表政见并服从多数的习惯“。张佛泉、胡适同样也主张尊宪守法习惯的培养,张佛泉曾说:”几年来我曾屡次为文,指出我们应该努力养成一种民治的精神、气质“[19];胡适曾经指出:”制宪之先,政府应该要在事实上表示守法的榜样,养成守法的习惯,间接的养成人民信任的心理,这才是宪政的预备。宪政的预备不在雇人起草,不在征求讨论,而在实行法律“、”总而言之,制宪不如守法。守法是制宪事业的真正准备工作。“[20]

法学先贤们的立宪主义学说强调宪政的重心不在于制宪,而在于尊宪守法习惯的培养,不在于”死宪法“的制定,而在于”活宪法“的培养,这一立宪主义学说在修宪机关动辄修宪、宪法学者们也大谈修宪的今天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上官丕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后。

【注释】

[1]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自序和第1、2页。类似的观点认为,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参见陈弘毅:《论立宪主义》,载陈弘毅著:《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2]许崇德:《浅谈宪政》,载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论坛》(第二卷),中国民航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3]据笔者所查,只有辜鸿铭先生曾经使用了“宪政主义”的概念,写过《宪政主义与中国》一文,发表在1921年《亚洲学术杂志》第1、2期合刊上,但他是用英文写的。详见黄兴涛等译:《辜鸿铭文集》,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626页。

[4]20世纪90年代初韩大元教授使用“立宪主义”概念连续发表了论文并出版了专著。例如,论文《日本近代立宪主义产生的源流》,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2、3期合刊;《市场经济与中国特色立宪主义走向》,载《法学家》1994年第6期;《亚洲立宪主义概念初探》,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略论立宪主义社会效果的评价》,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专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5]许章润:《宪法与账单》,载《读书》1998年第3期。

[6]梁漱溟:《宪政建筑在什么上面?》,原载《大公报》(重庆)1944年5月1日,详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3-468页。

[7]梁漱溟:《谈中国宪政问题》,原载《民宪》(重庆)1944年第1卷第2期,详见前揭书《梁漱溟全集》(第六卷),第491、492页。

[8]梁漱溟:《谈中国宪政问题》,前揭书《梁漱溟全集》(第六卷),第498页。

[9]梁漱溟:《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原载《大公报》(天津)1934年4月22日,详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五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7、470页。

[10]杨兆龙:《宪政之道》,原载1944年5月《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第5期,详见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4页。

[11]杨兆龙:《宪政之道》,前揭书《杨兆龙法学文选》,第44页。

[12]杨兆龙:《宪政之道》,前揭书《杨兆龙法学文选》,第45、55、59页。

[13]杨兆龙:《宪政之道》,前揭书《杨兆龙法学文选》,第59、60页。

[14]张佛泉:《我们究竟要什么样的宪法?》,原载1937年5月30日《独立评论》第236号,详见张忠栋等主编:《民主·宪政·法治》(上),台北市唐山出版社2001年版,第91-96页。

[15]胡适:《再谈谈宪政》,原发表于1937年5月30日《独立评论》第236号,转引自王人博著:《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7页。

[16]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原载1937年7月11日《独立评论》第242号,详见前揭书《民主·宪政·法治》(上),第6871-688页。

[17]萧公权:《宪政的条件》,原载1937年6月13日《独立评论》第238号,详见萧公权著:《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8页。

[18]许章润:《抗战前后的两种宪法观》,原载《二十一世纪》(香港)1998年6月号,详见许章润著:《说法 活法 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19]张佛泉:《我们究竟要什么样的宪法?》,前揭书《民主·宪政·法治》(上),第93页。

[20]胡适:《制宪不如守法》,原载1933年5月14日《独立评论》第50号,详见何勤华等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第2卷,宪政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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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2008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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