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知识产权不是霸权,过度保护应当叫做“霸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24 次 更新时间:2010-06-0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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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进入专栏)  

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其实是运用权力操纵社会博弈以达成仅仅有利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均衡

今天,当中国打算履行它在WTO的各项义务时,重温经济学关于适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原理,显得格外重要。

知识之所以需要人为地建构财产权利并由政府予以保护,众所周知的理由如下:

(1)发现知识,这是一种相当昂贵的生产活动。如果无人分摊知识生产的费用,社会的知识存量就将枯竭;

(2)已经发现了的知识,其消费活动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即消费同一项知识的人数越多,由于知识消费的“非排他性”,该项知识为社会带来的收益就越大。建立了知识产权,经济学家更关注的,是具备了法律形式的知识产权在现实世界里的维护费用是否太高。因此,上述众所周知的知识产权的理由,还必须补充以知识产权实践的众所周知的经验;

(3)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都具有垄断性。一项知识,它被关于它的知识产权垄断的程度,依赖于监督和执行这一权利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不难推测,对于法治不发达但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费用要比法治发达的市场社会高昂得多;虽然,后者的知识产权费用,或许要比法治不发达的非市场经济高得多。  

除了上列三条“原理”,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多年研究关于“专利”的经济学原理之后,在其晚近著作里披露了一项不那么为人所知的经验:知识产权的研究,水太深,深不可测。  

在一个深不可测的领域里,我深以为然的指导原则是:返回常识。因为只有常识,是最可靠的知识。

根据常识,可以先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条例做粗略的国际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先生曾在一篇演讲中指出,“自1979年刑法开始保护商标专用权、中外合资企业法开始承认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以来,20多年不断的立法与修法,尤其是加入WTO前为符合国际条约要求的‘大修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甚至超高了。这是国内外许多人的评价。” *特别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法”,所以,任何保护垄断的法律,都倾向于无限保护垄断。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至少在条例方面,不仅基本完备,而且有些过分严格了。

常识还表明,一项知识的价值依赖于它所在的社会环境。在德鲁克所论的“知识社会”里,各项知识之间具有强烈的互补性,并且能够充分获取基于这种知识互补性的经济效益。在中国,以及任何具有相同复杂性的转型社会里,虽然各项知识之间仍然具有内在的互补性,但由于法治缺失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状况,获取知识互补性的经济效益将更加困难。

换句话说,一项知识的价值,更加依赖于它所在的社会环境。由此而来的一项经济学推论是:在转型社会里,一项知识应当把它所能实现的价值的更大一部分交给社会,因为它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比在法治社会里更加依赖于社会的援助。 

正是基于这样的常识判断,许多跨国公司,包括“微软”,把他们在发展中国家获取的知识产权收益的一部分,以公益事业的形式回馈给当地社会。

关于知识产权的另一不那么为人所知的原理是:如果知识具有强烈的社会效益,在制订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过程中,就应当有更多的公众关注和社会参与。以软件为例,软件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为了获得“打击盗版”带来的收益,从而愿意与司法人员分享这一收益。另一方面,执行“打击盗版”行动的人员,为分摊行动成本或收取对这一代价的足够补偿,愿意让立法者把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订得格外严厉,从而得到政府各部门的重视。这样,执法者和产权所有者就很可能联合起来努力制订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作为“社会博弈”的另一方,软件的使用者,是分散且为数众多的个人。他们其实是软件的知识产权在当地社会的“社会权益”的所有者,软件知识产权的相当一部分收益,应当回馈给他们。这样看来,一部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很可能是在立法者没有注意倾听社会权益的所有者声音的前提下制订的。它是社会博弈在扭曲了的权力结构中达成的均衡格局,它以法律形式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读者如果对上面讲述的原理将信将疑,我建议他们去查找最新发表的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家G.Chichilnisky的著作和论文。她以数学定理的方式证明:发展中国家应当对知识产权实施适度保护而非严格保护。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其实是运用权力操纵社会博弈以达成仅仅有利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均衡,也因此,应当叫做“霸权”。

* 编者注: 此引文见于郑成思在同济大学发表的演讲的第二部分,演讲题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远远不够》。在上述引文之后,演讲者还指出:“不过,远看十年前已立知识产权法典的发达国家法国、两年前已缔结法典式知识产权地区条约的安第斯国家,近看目前已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日本、软件出口总把我们远远甩在后面的印度,然后再着重看一看我们自己执法与司法中对法律的实际需求,我们就有必要在欣然面对基本完备的这一体系的同时,默然反思一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缺些什么?  

“从大的方面讲,我国的许多文件中多次提到知识产权。把它们归纳起来,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将这样的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这三层是缺一不可的。把他们它们结合起来,即可以看作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法的基本完备,则仅仅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成果(而决不能停留在仅用双手去创成果)的法律措施,如果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起桥来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至少不被对手击败),就不容易做到。

“上述第一层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如果第二与第三层的法律不健全,在当代会使我们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也可能受阻。所以,我感到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认真研究这两层还需要立哪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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