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忠:再问正义的实质——作为发展的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6 次 更新时间:2011-12-27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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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子忠  

摘要:马克思的正义标准,内在于人类自身发展需要的价值诉求,是判断平等、公正、自由等正义诸要素的根据。从某种程度上讲,马克思的正义取决于,个人基于自身全面发展的需求,从而对遭遇的非正义事实的颠覆程度,以及社会机制、自然生态对此颠覆程度的一定的满足。这“一定的满足”,要求了人们在权衡具体事实是否正义时,应当将人与自身、社会和自然这三种关系看作一个判定正义的有机坐标系;也体现了正义的判定尺度,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历史性与阶段性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正义标准;发展;社会性

一、马克思的正义标准的提出

当我们谈论正义的时候,其实已经预先设定了某一正义的标准。而关于正义的标准,是否是一个确定而唯一的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有许多哲人谈及。但是,正如“理念”不是正义的标准一样,公正、秩序、自由等这些范畴至多只是正义所应有的内容。因此,将正义的标准诉诸于这些范畴,势必会去设定一个超越历史的平等 [1] 。

正义作为一个价值判定的概念出场,是与人类自我产生、成长、成熟相伴随相一致的。正义不是先验地存在于人的世界之外,也不是抽象地存在于一切人类历史之中,而是历史地内在于人们现实生活。在每一具体的时代,生活其中的人们关于正义内涵的理解都有所差异。正义内涵的历史差异性,实质上揭示了其背后正义标准的流变发展。有什么样的正义标准决定了有什么样的正义内涵,而不是相反。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初步确立了研究正义的标准思想:“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2]。正义的标准是内在于每一个人的现实生活之中,是判断公正、秩序、自由等正义诸要素的依据。因此,在理解马克思关于公平、秩序、自由等观念,梳理他本人关于正义标准观是完全必要的。

二、马克思的正义标准的根源

生理、智力的不平等,社会资源分布的不均衡,社会财富分配的差异等客观条件的非公平,在理论上预定了正义只是一个相对性的范畴,即正义本身的展开是以非正义为前提,是一种对非正义事实的颠覆和超越的价值取向。而这一颠覆和超越,不是在思维自身的演绎中实现,也不是理论上的批判所能实现,而是在现实的个人力求摆脱其生活处境而不断地进行物质生产和改造社会关系中逐步实现的。正义和法一样归属意识领域,而“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因而,在对我们现在生活其中的社会制度、体制以及其中的各种事件等事实做出正义与否的判断时,我们所依据的前提首先不是正义本身,而是社会的人和人的社会的现实发展。

我们要试图撇开了从公正、秩序、自由等正义本身应有的内容去推论正义的标准这一本末倒置的思路,而是回归到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原本——人的现实生活——去寻找正义的根源,即正义标准。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其革命性在于它从人的现实生活之中挖掘出正义的标准,然后以这一标准为基准,在批判现存的理论、社会之过程中,重建正义的思想体系。进而,马克思把基于这一正义标准重建的正义内涵,如同哲学、法律、道德等观念一样归入受社会存在所制约的社会意识,从而使得正义内涵获得了自己的现实基础。正义不是离开人的社会的某种属性,而是人类自身发展需要的内在价值诉求[4]。正义的标准无非是这一价值诉求的历史性把握。

三、马克思的正义标准的实质

马克思所谓的正义基于人的现实生活,因而不是单纯地取决于个体所获得的平等、公正、自由程度,也不是单纯地取决于社会群体所制定的制度、体制、机制等社会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提高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生态发展的可持续,而是,从某种程度上讲,取决于现实的个人基于自身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需求,从而对遭遇的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等事实的颠覆程度,以及社会机制、自然生态对此颠覆程度的一定的满足。这个“一定的满足”,一方面要求了人们在权衡具体事件、现象、社会制度等事实是否正义时,即不能单方面地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或者人与自身的关系,或者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应当将这三种关系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并将其作为判定正义的坐标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正义的判定尺度,不是单纯地具有客观性、绝对性和阶段性,也不是单纯地具有主体性、相对性和历史性,而两者的辩证统一。换句话说,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超越传统正义观的单向逻辑,不再是从抽象人性—观念社会这一逻辑出发先验、静态地谈论正义,而是基于现实的人的发展视角,因而,不仅看到了具体人性—现实社会这一纬度上的阶段性正义问题,即从某个具体社会基本结构的视角考察该社会机制、人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横向性发展上所面临的正义问题,同时也看到了现实的人—历史发展这一纬度上的层次性正义问题,即从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视角考察人、社会、自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纵向性发展上所遭遇的正义问题。

理解了马克思的这一正义的标准思想,也就理解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历史发展的历程时,所以会有的关于正义的“矛盾表达”。这“矛盾表达”,从社会发展角度而言,可以概括如下两点:

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层次性(人性解放的纵向纬度)上讲,同是资本主义社会,相对于封建社会而言,它是对旧社会的颠覆,在人类历史发展是进步的、正义的,但是相对于共产主义社会而言,它又是被否定,被推翻的对象,从这一点上看,又是不正义的。

第二,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人性解放的横向纬度)上,虽然马克思所谓 “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才能实现,而这样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5],但是正如正义的实现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形态中一样,正义的事实也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只是这时候的正义,体现为对非正义事实的颠覆。这个颠覆,从人与社会的视角来看,表现为现实的个人反抗国家机制内在的剥削、压迫与异化,从而促使国家对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从人的本性来看,表现为现实的人反抗人性局限对自我多方面、多层次发展的牵制,从而促使人的本质——社会关系总和——不断生成与拥有;从人与自然的视角来看,表现为现实的人反抗生活资料的普遍缺乏对自我全面发展需要的限制,从而促使人对新的生产力不断创造与占有。

因此,马克思的正义标准,从历史发展的终极来看,是“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这个条件是正义的条件——完满的人性;而由这些自由而全面的人自由联合起来的社会是正义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也正因此,马克思的正义观,有着深刻的指南针特质,是基于人性、社会发展的,是作为发展的正义。

四、马克思的正义标准的维度

马克思的正义立场虽然立意于共产主义社会,但用以审视的是当下人们生活其中的社会环境。马克思所持有的正义观,是最后一个将人类自身以及人所生活其中的社会推向理想态(共产主义社会)的阶级(无产阶级)所具有的正义理念。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无产阶级在面对阶级自身以及阶级之外的非正义事实时,如何判定具体事件、现象、社会体制等事实是否正义,势必涉及到作为发展的正义的具体应用——将事实置于正义标准的坐标系中加以审视。为了便于阐述,我简要地将这个坐标系的两个纬度,看成人性纬度和社会纬度。

人性维度表征现实的人的本质向自由全面发展;社会维度表征社会历史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这两个纬度是统一的。因为社会历史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在给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使所有人能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可能前提,“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7];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反过来又使这个可能前提可以不断地朝向有利于人性完满的方向发展。因此,正义标准的两个纬度构成了判断具体事件、现象、社会体制等事实是否正义的有机参考系。作为发展的正义本身包含非正义,是因非正义而存在,因而它的正义判断只能在这个有机参考系之中加以考虑才能有意义。以下分别以现实的个人、现实的社会为定点,尝试做些正义判断的思考:

一、对于现实的个人而言,社会的正义在于,社会机制能最大化地调和个人之间实现各自发展时的资源、利益等冲突,并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在某一具体的社会历史时期,该社会形态,通过它的宪法、制度和社会机制,提供一个能最大化调和个人之间实现各自发展时的资源、利益等冲突的社会环境,使得个人在出生背景、天资、年龄等客观的不平等的前提下,借助教育、机会等因素以及自身的努力等主观能动性,使得这种客观的不平等能得以一定程度的持续的克服。而这“一定程度”的克服过程,一般而言,就是社会制度在质方面上的正义所在,而“持续”的克服,就是社会机制——自我不断完善——在量方面上的正义所在。从纵向的角度来看,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是在于它能推动而不是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在于它能持续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在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之前就静止地维持原状。“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该社会制度的不正义,其激化形式是社会革命,而对该社会制度饱含鲜血与牺牲的颠覆是历史的进步、发展而正义。“静止地维持原状”,也是不正义的,因为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是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失去这一前提条件,社会不但不向前发展,反而走向没落和腐朽,从而束缚进而阻碍、异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种由于静止地维持不发达社会生产力的原状,而导致社会制度由正义向不正义的转变,一般表现于阶级社会的晚期。

二、对于现实的社会而言,个人的正义在于,自身的发展应当整合和优化自身的资源来满足自己发展的需要,并自觉地将自我的发展建立在应当不阻碍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上。

从横向性来看,个人的发展是现实的发展,是在接受无法抗拒出生背景、天资、性别等先天的不平等的前提下,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整合和优化自身的可以借助、利用社会提供的相对公平的资源实现自己的发展。这个发展,首先是相对自己的历史性即相对自己的过去而言的,而促使这一发展的实现的私人行为过程,一般地,是一个相对于自身为正义的过程。从纵向性来看,人是社会的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换句话,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社会作为人发展的环境条件,不仅表现为给人提供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也表现为人的发展所必需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观念。社会,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是人的社会性的物化形态。这个物化形态,表现为社会制度、体制、公共设施等,即代表全体个体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的发展,其私人行为的正义,不仅取决于个人是否相对自身而实现自我发展,同时,而且优先地取决于他实现自我发展的个体行为是否促进或者至少不阻碍全体或者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因为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对于个体而言,是提供其能否得以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是面向社会全体的,因而也是面向每一个现实的个体自身。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 437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50-25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58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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