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忠: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一致性同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5 次 更新时间:2019-06-0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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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子忠  


摘要:在原则空间及其关系属性给定的前提下,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是由理性的一致性同意所赋予。然而,理性多元主义事实使得一致性同意看起来成为不可能。但这是因为人们依然局限于从同质性视角理解一致性同意所导致。因此,如果人们从同质性视角转向聚合性视角来理解一致性同意,那么一致性同意就是可能的。据此,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也是可能的。


关键词:多元主义;充分理性;正当性;弱同意


一、问题缘起


1958年以赛亚·伯林发表的就职演说《自由的两种概念》将价值多元论带入公众视野。在伯林看来,各种价值的冲突不仅表现为个人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即不同个人之间的冲突),而且表现为个人自身价值体系内部的冲突(即个人面对价值取舍时的自我分裂)。这两个层面上的冲突对于人类而言都是真实的,并且它们不可能被最终解决。[①]从历史来看,伯林写作《两种自由的概念》的20世纪50年代,正值斯大林主义盛行。这种时代背景确实容易让伯林产生这样的担心,即人类可能因为价值冲突而难以共存于同一个世界。但伯林似乎将撕毁人类和平的危险仅归结为与极权主义亲缘的价值一元论,而忽视其竭力为之辩护的价值多元论可能存在的危险。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言,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价值一元论已被边缘化,倒是容易滑向相对主义的价值多元论正在动摇人类生活在一起的根基。由此看来,价值一元论和价值相对主义都会阻碍人类社会走向互联互通的聚合进程,尽管它们阻碍的方式不同,即前者的排他性倾向常常催生霸权干涉,后者的保守性倾向则可能默认人道主义灾难[②]。


与西方发达国家当前遭受价值相对主义困扰不同,发展中国家当前则遭受其价值的异质性之切割。中国当前倡导的“一带一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正在推动亚欧大陆互联互通的进程,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进程更多体现在利益层面。没有人会否认亚欧大陆在价值层面的多元性。问题是,多元性的价值是朝向分化还是朝向聚合?[③]


从当前已成事实的英国脱欧现象来看,尽管英国的利益深度地依赖于整个欧盟所形成的供应链体系,但英国人还是在2016年举行的公投中选择了脱离欧盟。这点表明利益并非是集体行为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据此,理解英国脱欧现象的关键还需深入到价值层面的观念结构。吊诡的是,2015年初英国率先申请加入亚投行(即亚洲基础设施银行)的行为在事实上强有力地推动旨在促进亚欧大陆互联互通的“一带一路”。我们不应将英国的这一行为过度地解读为对中国及其周边国家在文化价值层面的认可,但如此的反向思考并非不合理,即如果英国与中国及其周边国家在文化价值层面是互相对立的,那么很难想象英国会加入亚投行。[④]


如果聚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未来图景,那么不仅寻求供应链的对接是必要的,而且寻求超越价值一元论和价值相对主义的路径也是必要的。后者既是伯林的终生课题[⑤],也是当前政治哲学家所直面的课题。[⑥]尽管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严格而言更像是寻求处理利益冲突的路径(这个路径的概念化表述,即是罗尔斯给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但是它却为后续作品探寻处理价值冲突的路径洞开大门。[⑦]然而,在处理利益乃至价值冲突问题上,政治哲学家所给出的路径也是多元的。这个多元是经由审慎思考后所得出的结果,它反映了人类在理性层面的多元。这个多元,有不同的名称,如理性多元论,中立缘由的多元性,理性多元主义。本文采用的是理性多元主义这个较为通用的名称。[⑧]


如果处理利益乃至价值冲突的不同路径(原则)最终反映的是人类理性的多元,并且在人类理性所界定的认知范围内,它们之间既不能彼此通约也不能还原为其中之一,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我将这类路径称之为最高阶原则,以区别于那些次阶原则,后者的合理性需要诉诸于前者来加以说明。[⑨]


问题是,人类应当如何认知乃至确定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这是本文即将探讨的主旨性问题。这个主旨性问题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如何认知最高阶原则空间及其关系属性;因为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既不能通过诉诸于更高阶原则(它们已是最高阶的)也不能诉诸于它们自身(它们是同阶的),只能诉诸于相关主体的选择,而这会涉及(2)如何确定选择主体及其有效边界;因为存在理性多元主义事实,相关选择主体会面临一致性同意是否可能的问题,而这会涉及(3)如何理解一致性同意。本文将逐步探讨它们。


二、最高阶原则空间及其关系属性


鉴于理性多元主义事实在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中取得的广泛共识,我将这点看做是理所当然的,即最高阶原则空间并不是由唯一一个原则所充满。我将此作为本文推理、论证的大前提(记为前提1)。[⑩]以下,我将探讨最高阶原则空间中诸原则的关系属性。为了简化表述,在后文中不会引起歧义的地方,我会将最高阶原则缩写为原则。


如果最高阶原则是多元的,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属性是什么?为了便于探讨这个问题,让我们任选两个最高阶原则作为讨论的切入点。这样,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就有可能是如下三种情况中之一,一是构成性兼容,二是互不兼容,三是相互对立。


构成性兼容,是指这两个原则处于相互依赖的关系中,它们不仅在概念层面而且在现实化层面,要么同时并存,要么同时不并存,即不能是一个存在而另一个不存在。[11]


互不兼容,是指这两个原则处于相互竞争的关系中,两者在概念层面可以同时并存,但在现实化层面其中一个原则的现实化使得另外一个原则的现实化变成不可能。


互相对立,是指这两个原则处在相互敌对的关系中,两者不仅在概念层面而且在现实化层面都不能同时并存,否则出现(理论上)矛盾或者(实际上)战争。


事实上,托马斯·内格尔在评述以赛亚·伯林的价值多元论时,已经论及后两种关系属性,即“我们可以区分出伯林所指出的两种类型的价值间的非偶然性冲突,我将其分别称为‘互不兼容(incompatibility)’与‘相互对立’(opposition),相互对立或许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矛盾(contradiction)”。[12]


据此,依据前提1(即最高阶原则在数量上不是有且只有一个),我们能得出以下推论。


推论1:如果最高阶原则在数量上仅仅是两个,那么它们的关系不可能是相互对立也不可能是互不兼容,否则就会违背前提1。论证如下:


令原则为两个,A、B。当A和B的关系是相互对立时,它们不仅在概念层面是互斥的,而且在现实化层面是敌视的,因而除非违背逻辑同一律或敌视双方永远势均力敌,否则最终只能允许唯一个原则的存在,而这在概念层面和现实化层面都违背前提1。当A和B的关系是互不兼容时,尽管它们在概念层面并不是互斥的,但是它们中的一个实现会使另一个的实现成为不可能,而这在现实化层面违背前提1。


推论2:如果最高阶原则在数量上不少于三个,那么它们的关系不能整体上是互相对立或者互不兼容,否则就会违背前提1。论证如下:


令原则为三个,A、B、C。这三个原则有三种组合形式,即AB、AC、BC;当它们都处于互相对立关系中时,不论任一组原则中的哪个原则胜出,都不能兼容于另一组原则中胜出的那一个。比如AB中的A胜出,不能兼容于BC中胜出的B或C,因为不仅AB而且AC都是相互对立的。因此当最高阶原则数量是三个时,它们的关系不能整体上是互相对立,否则在概念层面和现实化层面都违背前提1。当原则数量大于三个时,这个论证同样成立。当它们的关系整体上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不兼容时,以上的论证在概念层面不能同样成立,因为当它们的关系是互不兼容时,它们在概念层面是可以并存的,因此并不违背前提1;但是在现实化层面,这个论证能够同样成立,因为它们互不兼容的关系在现实化过程中最终只允许唯一一个原则存在,故而依然违背前提1。


推论3:如果最高阶原则在数量上不少于三个,那么它们的关系可以局部上是互相对立或者互不兼容,但是当它们的互相对立或互不兼容关系只是局部性存在时,它们在整体上已经滑向了构成性兼容。论证如下:


令原则为三个,A、B、C。这三个原则有三种组合AB、AC、BC。如果以这三种组合视为整体,那么局部就是指这三种组合中之一。这样,假定AB互相对立,那么当A胜出时,它们是AC组合,反之是BC。又因为AC或者BC的关系属性是非相互对立,因此AC或者BC至少在概念层面是可以并存的。比如AC在某些理论作品被视为最高阶原则,而在另些理论作品中BC被视为最高阶原则。假定AB不是互相对立而仅仅是互不兼容,那么在概念层面,不仅AC、BC,而且AB,都可以同时并存。又因为AC或者BC的关系属性既非相互对立也非互不兼容,因此AC或者BC在现实化层面也是可以并存的。比如某些具体社会以AC作为评价那些敏于其制度的次阶原则的最高阶原则,而其它具体社会可能以BC来行使类似的作用。同理,当原则数量大于三个时,以上论证的基本思路及其结论依然适用,只是论证过程较为复杂。至于主题原因,本文不展开此论证。


依据以上分析,推论1不违背前提1的情况是价值二元论,它的关系属性只能是构成性兼容。据此,人类社会将处在完美的和谐之中。然而,这严重脱离我们生活其中的现实社会。因此,推论1将不被纳入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推论2不违背前提1的情况,被推论3所涵盖。因此,本文只需处理推论3所展示的关系属性。


从全球视角(而非某个封闭地区或国家)来看,在概念层面或现实化层面可以并存的原则组合所构成的合集,其关系属性或者是准构成性兼容,或者是局部构成性兼容。具体而言,如果并存的诸多原则组合之间毫无关系或者彼此完全独立(比如由于空间上相隔太远),那么它们至多是准构成性兼容。如果它们之间不是毫无关系,而是存在某种联系,即便是局部联系,那么它们的关系属性就不再是准构成性兼容,而是构成性兼容的一种特殊形式,我称之为局部构成性兼容。如果它们的关系属性是相互依赖的,那么它们的关系属性就是整体上的构成性兼容,即要么同时并存,要么同时不并存。推论3所展示的原则间的关系属性只是准构成性兼容或者局部构成性兼容。


如果原则间的关系属性是准构成性兼容,那么受之制约的人类社会是难以想象的,或者说,至多只能存在于远古时期各个部落互不往来的或相隔遥远的分离世界中。如果原则间的关系属性是整体构成性兼容,那么受之制约的人类社会,就是由诸多个具体社会共同组成的无冲突的或互相依赖才能维持的和谐世界。这个世界是完美的,但可能也是脆弱的。


当前的人类社会显然不是那种难以想象的至多只出现在远古时期的社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当前的人类社会也不可能发展成完美的和谐世界。当今时代展示出来的局部聚合或分化的局面反映了制约人类社会的那些原则存在着不可消除的竞争关系;而这进一步反映原则间的关系属性是局部构成性兼容,即它存在局部互相对立或互不兼容。据此,最高阶原则的空间及其关系属性可以表述如下:该空间存在数量充分的同阶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间的关系属性是具有一定程度互相依赖的局部构成性兼容。


三、选择主体及其有效边界


关于正当性论证的限制条件,一般而言,来自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关于原则菜单的限制条件,二是关于选择主体的限制条件。[13]依据前文的讨论,第一个限制条件可以简述如下:最高阶原则数量是充分的若干个,并且原则间存在局部互相对立或互不兼容。因为最高阶原则间存在局部的互相对立或互不兼容,因此,当它们需要进行正当性说明时,既不能通过诉诸更高阶原则来解决(它们已经是最高阶),也不能诉诸自身来解决(它们是同阶,不存在哪个原则统摄其它所有原则的情况,否则它们就不是同阶原则),只能诉诸主体间的理性选择来解决。这势必涉及到关于选择主体的限制条件的讨论。以下,我将从选择主体的理性、利益以及数量三个方面来探讨选择主体的限制条件。


选择主体既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灵,也不是茹毛饮血的野兽,而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并依靠新陈代谢来维持生命的社会性动物。这个表述至少肇始于亚里士多德[14],并得到后续学者如马克思等人的继承和发展。[15]我相信,几乎没有人打算质疑这个表述所有蕴含的真理性。问题在于,这个表述中的充分理性或者新陈代谢应当如何理解,以及它们在选择问题上是否应当被给予重要的位置。


先看人类的充分理性。人类的充分理性,就其上限而言,低于神灵的完满理性,就其下限而言,高于动物的稀薄理性(如果存在的话)。又因为理性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依存于受新陈代谢制约的生命体,因而也随之受到新陈代谢的影响。[16]人类生命体的新陈代谢系统,需要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由此物质生产、社会交往与消费等环节,通过这样或那样的利益(即指物质、能量和信息以产品形式存在的东西之总称)来影响着相关的人类个体。这点并不难理解。比如由于这样的生产方式,某些人获得的利益不能维持其自身的新陈代谢,或者更复杂些,由于这样的生产、分配方式,某些人因为获得不公平的利益而感到不舒服或者不幸福。


如果以上分析是合理的,那么将选择主体假定为具有同一的或者无差别的理性就是不合理的。这个假定的不合理性之处首先在于它提供的信息过于稀薄以至于允许某些超出人类生命体限度的推理与论证,或者一些虽相关但不必要的推理与论证。因此,与这个通常假定所表述的选择主体的限制条件(即具有同一的或无差别的理性)不同,本文所表述的选择主体的限制条件是,选择主体具有受新陈代谢或者利益关系制约的充分理性。


因为人类生命体是一个过程,因此人类个体在某些时期(如婴儿期)并不具有充分理性。据此,具有充分理性的选择主体集合并不包括婴儿、痴呆者、精神病人等这类理性不健全或不充分的个体。[17]又因为生命体尽管都生存于同一个地球但并非他们中某些个体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同等程度地影响到其他个体的利益,因此具有利益关系的选择主体集合不应包含那些利益无关的个体。这两点共同界定了选择主体在数量层面的有效边界。[18]


很显然,选择主体的有效边界会随着充分理性、利益关系的精细界定而有所不同。但是,这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在本文中,我暂且忽视这类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据此,我已经从人类理性、利益和数量三个层面来阐述了选择主体的限制条件。综合这三个层面,选择主体的限制条件,可以表述如下:选择主体具有受新陈代谢或利益关系制约的充分理性,并且在数量上存在一个有效边界。


联系前文,我已经阐明了正当性论证的限制条件的两个基本面,即原则菜单和选择主体,它们的基本义分别如下:


原则菜单:最高阶原则数量是充分的若干个,并且原则间存在局部互相对立或互不兼容。


选择主体:选择主体具有受新陈代谢或利益关系制约的充分理性,并且在数量上存在一个有效边界。


这两个基本面尽管具有如上展示的差异性,但两者并非是毫无关联的两个方面。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相互影响,并且不是一成不变的。从长时段来看,两者的变动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原则及其关系属性,而且选择主体的理性、利益与数量,一句话,原则菜单和选择主体这两者的限制条件,也都有所变化。但是,就某一时间点或较短的时间段而言,两者的限制条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基于它们具有的相对稳定性,我们可以借鉴数理逻辑的分析方法来探讨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原则菜单和选择主体之间的关系。


四、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一致性同意


就其通常含义而言,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是指处理(a)利益关系网络中问题的(b)诸原则的(c)公正(impartiality)。[19]以下我将阐释这个通常含义以切入本节议题。


(a)“利益关系网络”。结合前文的讨论,它的含义是自明的,即人类及其生活环境决定人类个体处在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这三者以产品或商品的形式出现时即是所谓的利益)的相互作用的关系网络中,在这个关系网络中有生产、分配、纠纷、消费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维持该环节顺利运行而又协调其它环节运行的原则。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人类的思想和行为以此为其前提或边界。


(b)“诸原则”。诸原则的含义有两个维度,一是从异阶原则来看,诸原则指不同阶位的原则的集合,二是从同阶原则来看,诸原则指同一阶位的原则的集合。在这里,诸原则指称的是第二个维度的位阶最高的那些原则的集合。


(c)“公正性”。最高阶原则的公正性,描述的是不偏不倚的完美状态。当从认知主义视角来理解这种完美状态时,这种状态被认为是能够把握到的。但是,这种认知路线有强弱之分。其强形式主张,人类理性完全可以把握到这种状态;其弱形式主张,人类理性并不能完全地把握这个状态,但是对这个状态的观念性反映存在着准确程度高低之分。依据前文有关人类理性的充足条件(即低于完美条件),这种认知路线的强形式被排除在本文的讨论之外。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认知路线的弱形式没有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存在多种对这个状态的观念性反映,那么它们的准确程度如何判定呢?


对这个问题的一种回答是,如果在利益关系网络、备选原则菜单、选择主体有效边界给定的前提下,一组作为处理社会问题最终可诉诸的最高阶原则,获得所有人理性的一致性同意,那么这组原则,就其反映客观存在的公正状态的准确程度而言,至少与原则菜单中的其它落选原则相比,就是更高的,因而就是最称得上正当的。在这个回答中,若撇开其前提不说,判定准确程度的标准就是理性同意的一致性。


然而,关于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的探索而言,我们所面临的真正问题或者困难是,这个回答中所展示的一致性同意与其前提(即利益关系网络、备选原则菜单,等等)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为了简化表述,我也将理性的一致性同意,简写为一致性同意或同意。


从长时段来看,利益关系网络、选择主体有效边界乃至备选原则菜单的内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变动之中,因而一致性同意的现实性也会随其前提变动而有所变动。比如,在其它条件不变下,当选择主体有效边界为10万人时,一组原则得到他们的一致性同意,但是当选择主体有效边界由10万人变成11万人时,原先的那组原则会不会还能获得一致性同意,就是不确定的。我将此称为选择主体依赖。再比如,在其它条件不变下,当备选原则菜单仅提供两个选项即{A,B}时,A得到所有人的一致性同意,但是当备选原则菜单提供三个选项即{A,B,C}时,完全存在这样的一种可能,即不是A,而是B或C,抑或BC或者AC,得到所有人的一致性同意。[20]我将此称为原则菜单依赖。这两个依赖已能充分表明探讨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的复杂性或动态性。因此,聚焦而非遮蔽这些真正的困难需要我们拒斥那种处理这些困难的简约主义方式或神秘主义方式。


一般而言,简约主义方式简化一致性同意与其前提的复杂关系。例如,罗尔斯的工作就存在这样的倾向。在罗尔斯刻画的原初状态中,诸代表最终在某组原则上取得的一致性同意,是因为无知之幕的引入使得所有代表的理性选择萎缩成或者可化约为一个人的理性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所得到的一致性同意只不过是所有代表在推理方式(最大最小值)上的同质性的产物。但是,这种简约主义方式的缺陷不仅在于它无视现实世界中的人们在推理方式上的异质性,也在于它在处理问题时忽视问题自身的流变性。[21]在罗尔斯那里,这种忽视有两个彼此相关但不等同的根源,一是他从同质性视角来理解一致性同意,另一是他未能充分重视前文所述的原则菜单依赖和选择主体依赖,从而导致其理论存在“排他性的忽视”。[22]


与简约主义方式不同,神秘主义方式则将追求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的过程理解为一种无异于寻求物理规律或上帝之法、天命的过程。这种方式所给出的论证是自然主义的或者是非理性的情感主义。[23]以下,我将阐述另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同于神秘主义方式,它主张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不是客观世界真实存在的规律,而是有效边界内选择主体的一致性同意;也不同于简约主义方式,它寻求的是真实的一致性同意,并从聚合视角而非同质性视角来看待一致性同意。因为这种方式将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与选择主体的一致性同意关联一起,因此,本文开篇所提出的主旨性问题(即在理性多元主义事实面前,如何认知和确定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如何认知和确定一致性同意。


(一)一致性同意的两种类型:强同意与弱同意


一致性同意是个合成范畴。“同意”是个道德概念,其核心是可接受性。“一致性”是个程度概念,它表示的是在给定的人数中,所有人对某个原则都表示同意,或者说给定人数中的每个人都认为支持该原则的推理是可接受的。因此,当某个原则被指责为不能得到给定人数的一致同意时,指责者真正表达的意思不是说,该原则是不可接受的,而是说,该原则的可接受性只得到给定人数中的部分人员而非全部人员的认可。


问题是,我们为什么应当追求全部人员认可同样的某个原则呢?如果最高阶原则的关系属性是局部互相对立或互不兼容,那么这种追求就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以下,我将通过区分一致性同意的两种类型(我分别称之为强同意与弱同意)来说明这点。看以下例子。


假定选择主体有效边界为10个人,备选原则菜单为{A,B,C},这10个人要在这个菜单中选出作为处理他们利益关系网络中事物的最高阶原则。如果10个人都完全同意任一个(组)原则,那么这个同意,即是强同意。如果对于任一个(组)原则,10个人并非完全同意(即有一部分人不同意),那么这个同意,即是部分同意。如果10个人中的6人恰好同意选择AC,而另外4个人恰好同意选择BC,那么这里就不存在没有人不同意的情况,这个同意,即是弱同意。从统计学来看,弱同意也算是完全同意的一种。


以上这个例子较为清楚地表明,强同意与弱同意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具有同质性倾向,而后者寻求多元的聚合。但是,作为强弱同意的区分的一个不易被察觉的根据是,理解一致性同意的路径差异所导致的进一步差异。粗略而言,强同意的同质性倾向使得备选原则菜单的信息面趋于狭窄,而弱同意的聚合主义使得备选原则菜单的信息面处于开放性拓展之中,因而与前者相比,后者更能够支持或者促进选择主体个体的价值体系或信念体系的多样性拓展。[24]


强同意非常简洁地说明,一致性同意与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之间的联系。因为处理利益关系网络中事宜的次阶或低阶原则,会受到最高阶原则的约束。因此,最高阶原则是这个而不是那个,也会影响到个人具体的利益得失。但是,如果有效边界内所有人在某个最高阶原则上达成一致性同意,那么这就意味着所有人都接受该原则是处理他们一切纠纷最终会诉诸的不偏不倚的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不偏不倚的,因而它具有正当性。然而,尽管在求解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的问题上,强同意提出了简洁的思路,但是简洁的,并不意味是真实的或者可欲的。因为如果前文关于最高阶原则空间及其关系属性的说明能够站得住脚,那么强同意整个寻求唯一一个最高阶原则的思路就是误入歧途的。


与强同意不同,弱同意以称不上简洁的方式来处理一致性同意与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之间的联系。弱同意不仅将备选原则菜单中的原则组合看成是可能的,而且将选择主体中个人的价值体系的异质性看成是可能的。如此,在关于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问题上,弱同意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于强同意。


首先,弱同意寻求的是组合型而非单一型的最高阶原则,并注重寻求对最高阶原则间的关系属性的理解(而非仅仅认知)。第二,弱同意接受选择主体个体的价值体系的多样性,因而排除价值体系完全同质的任何可能性。第三,弱同意从同质性视角转向聚合视角来理解一致性同意中的“一致性”。


以下,我将以语言问题为例来说明弱同意的这些特征。这个说明将表明,就尊重个人自主选择而言,这些特征构成弱同意的可欲性。


(二)弱同意的可欲性


在当前世界上生活着诸多族群,由于生活环境、历史文化等原因,各个族群都有自己一套成熟却彼此不同的语言体系,因此如果隶属于不同族群间的人们要想进行有效的沟通,那么语言体系的一致性是必要的。但问题是,如何寻求语言的一致性呢?通常的做法是,将参与竞争的诸多语言体系制作成备选语种菜单,令这个菜单为{A,B,C,D……},然后,让选择主体从备选语种菜单中最终选出作为一致性语言体系的语种。以下我将基于强弱同意的区分来阐明,就尊重人的自主选择而言,与强同意路径提供的方案相比,弱同意提供的方案更具有可欲性。因为弱同意处在与强同意相对照的位置上,并且基于前文已经正面地阐述弱同意的特征,因此,这个阐明过程,主要是通过详细展示强同意提供的方案的不可欲性来达到说明弱同意的可欲性的目的。


按照强同意,那么不管是当前使用范围广阔的英语,还是使用人数庞大的汉语,更别说其它语种,都不可能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作为一致性语言体系的正当性。这样,强同意可以通过两个维度的修正来实现有限的正当性。第一个维度是引入驱逐异己者理念,即将那些完全不同意的人群排除在外。比如,坚定以英语作为世界通用语的人群,将那些坚定以其母语作为世界通用语的汉语者、日语者、德语者等构成的人群驱逐出去。但是这势必造成世界至少在物理层面的分离,即认同者与非认同者的分离,以及由此而来的压迫和反压迫。这种做法是在追求内部一致性的同时造成外部性冲突,或者说,以边界间的冲突来换取边界内的和平。


第二个维度是引入人数占优理念,即它不仅不将非认同者排除在外,而且允许当不认同者具有相当数量时,他们的竞争性主张也有被认同的可能性。这种做法是强同意的一种变体,即从全体人的一致性同意蜕变到大多数人的一致性同意。因此,与第一维度不同,第二维度不是排除而是宽容异己者,因而它在有效边界问题上或者维持原状,或者拓张,但不论是维持原状还是拓张,冲突都不可能被解决,即边界内的冲突只是在宽容框架下被缓解,而边界间的冲突则取决于其它有效边界的选择主体的修正方式。


这样,边界间的冲突就有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冲突双方各自的修正方式是不相同的,即一方采用人数占优理念,另一方采用驱逐异己者理念。第二种是冲突双方各自的修正方式是相同的,即或(a)均为采用驱逐异己者理念,或(b)均为采用人数占优理念。


当边界间的冲突双方以第一种类型出现时,只要人数占优理念的一方能够持续吸纳来自另一方的被驱逐出来的异己者,那么冲突依然可以缓解。但是,当异己者的积累量达到相当程度时,冲突或者在吸纳的一方内部爆发(假定异己者永远不被同化),或者在吸纳方与驱逐方之间爆发(假定异己者至少保持中立)。例如希特勒执政时期的德国所进行的种族清洗,或者冷战时期资本主义阵营与社会主义阵营的对峙,作为真实的历史事例,对此,可以提供近似的事例性说明。


当边界间的冲突双方以第二种类型的(a)出现时,当世界还有足够的空间与资源留给异己者去过其想过的生活时,双方的冲突,乃至他们与异己者的冲突,暂时因为地理上的隔离与资源上的丰裕而得到缓解,否则,冲突将不仅在边界内而且在边界间爆发。例如,宗教问题上的审判与迫害,实质上,就是语言体系的内容(而非形式[25])的分歧,即真主或上帝在同一种语言体系中被叙述的形象的差异,作为真实的历史事实,对此,可以提供近似的事例性说明。但是,当冲突双方意识到即将爆发的冲突若不被控制便导致两败俱伤时,那么从(a)过渡到(b)便是可能的。这个可能性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异己者为了生存而策略性学习或接纳已被多数人通用的语种,二是有效边界内的人数占优群体允许掌握其视为通用语的语种的异己者生活在其控制范围内。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存的。


就尊重个体的自主选择而言,在世界空间和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强同意在第一个维度上的变体(即采用驱逐异己者理念),在程度上,显然弱于其在第二维度上的变体(即采用人数占优理念),并且在全世界范围内,就边界间的冲突而言,(b)比(a),更能避免压迫,或者说,更能尊重个人自主选择。但是,如果/当强同意的变体从第一维度退回到第二维度,在冲突问题上从(a)退回到(b),那么强同意的变体在全世界范围,已经滑向弱同意。


因为按照(b),在语言体系的一致性问题上,已经具有潜在的聚合化(而非同质化)特征。当前,英语、汉语、日语等国家官方语言,相对于各自国内的方言,它们已经实现了局部的一致性,并且在世界范围内,这些官方语言的并存局面,可以视为是若干个有限的一致性的聚合局面。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b)具有的强同意的痕迹(本质主义倾向),使得采用它(即人数占优理念)的民主国家如美国、日本,都明显地展示出将其官方语作为全世界通用语的努力。


按照弱同意路径,备选语种菜单{A,B,C,D……},将以组合方式出现,因而它将不会驱逐或拒斥而是宽容或理解异己者,因而冲突或互不兼容或许可以长久存在,但是组合方式能为缓解冲突提供各种条件和途径。比如,在语种A获得弱同意的有效边界内,选择主体基于偏好不同而选择不研习或者研习不同的语种,这样,一个人可能只掌握A,而另一个人可能同时掌握ABC,另一个人则同时掌握ABD,……同理,在语种B获得弱同意的有效边界内在,选择主体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假定世界上存在若干个这样的有效边界,那么这些有效边界将以网状关系联系在一起。这些以网状关系联系起来的有效边界将产生或者生长出新的有效边界,比如由同时掌握AB的人群构成的有效边界,或者由同时掌握BC的人群构成的有效边界,等等。这些新的有效边界的产生,将会避免强同意路径具有的不尊重个人自主选择的特征,因而也更好地消除或者缓解冲突。不过,如果冲突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存在的,那么在处理冲突问题上,弱同意将处理的成本落实在选择主体对异己者的宽容能力或学习能力上,与此不同,强同意则将处理的成本落实在选择主体对异己者的消灭能力或者同化能力上。


这里我们需注意这样的一种情况,即如果存在一种新的语言体系,它独立于现存的所有语言体系,那么它是否有可能被开发并且被发展成为一致性的语言体系呢?我不打算回答这个问题,而只想指出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的价值性是非常可疑的。因为它所谓的“新”与“独立”使之失去了赋予价值自身以价值的历史文化传统。退一步说,如果旧的历史文化传统长出的新的一致性文明能够赋予它的“新”与“独立”以价值,那么这个价值性是否一下子(即短时间内)足以支撑这个新的语言体系呢?对此,我的态度是悲观的,即除非借助持续性的暴力镇压,否则这个微弱的价值性不足以支撑这个新的语言体系。对此,可引历史事实作为佐证。比如当前的英语之所以获得如此高程度的一致性,是因为它曾经借着殖民运动而强迫性地同化其殖民地的人们。相对于未来人,现在到界定未来人的那个时间点之间的这段历史,即包括我们这代人在内的历史,在追求语言体系的一致性问题上,如果我们以强同意路径来寻求作为一致性的语言体系的正当性,那么在未来人看来,我们与更早的祖先并没有多大区别,或者说,我们所使用的方式只不过是在程度上少些明显的压迫或暴力;如果我们以弱同意路径来寻求作为一致性的语言体系的正当性,那么在未来人看来,即便我们收获甚微,但是我们(至少就尊重个人自主性而言)走在正确的道路上,或者走遵循理性多元主义或者承认多元的聚合主义的道路上。


五、结束语


结语将由两个简短评述构成:一是对前文论题进行评述,二是对弱同意的可欲性的例证性说明进行评述。先看第一个评述。如果最高阶原则是多元的,那么以强同意来寻求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既不可能也不可欲。与强同意不同,弱同意为人类在价值多元主义事实面前寻求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提供一种替代性视角。并且如果本文的分析与论证是合理的,那么这个视角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欲的。看第二个评述。在文中,我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来构想弱同意的特征或可欲性。这个构想为一致性同意的深入思考提供些有趣的探讨。因此这个探讨的意义首先不在于它是否经得起推敲,而在于它引入聚合性视角来看待一致性同意。于此,有必要说明的是,我以寻求语言体系的一致性问题为例来说明弱同意的可欲性的几点考虑。


第一,尽管语言世界与被其描述的那个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语言世界的观念性质还是区别于作为其对象的那个世界的物质性质。人类世界是由这两个有区别但却密切关联的世界共同组成。如果第一点考虑是合理的,那么,这个观念(即认为存在唯一一个最高阶原则有效地制约着这两个不同世界)就是十分可疑的。这个可疑,反过来能够强化前文赖以展开论证的前提1,即人类社会的最高阶原则不可能有且只有一个。此为第二点考虑。第三点考虑是,本文亦可以以自由和平等这两个原则的纷争为事例来阐明其主题,但是以争论中的原则自身来说明另一个新概念(即弱同意)并不合适。第四点考虑是,作为诸原则的母体(渗透于语言体系中的历史文化传统),语言体系的多样性本身就是原则的多样性,而这点吻合弱同意的多元主义倾向。因此,以语言体系的一致性问题为例来说明弱同意的可欲性,或者说明强同意的不可欲性,既不是毫无根据的,也不是牵强的。在我看来,不仅这个例子展开所得到的说明性目的是有价值的,而且例子展开自身就是有价值的。



LegitimacyofUltimatePrinciples:Consensus  

QINZi-zhong  

(SchoolofMarxism,HainanUniversity,Haikou570228,China)  

Abstract:Underthegivenspaceandrelationshipofprinciples,thelegitimacyofultimateprinciplesweregrantedbytheconsensusofreason.However,thefactofreasonablepluralismmakestheconsensusapparentlyimpossible.Butallthiswasonlyowingtothenarrowedviewofconsensus.Iftheviewofconsensuswerebroadenedfromhomogeneitytopolymerizability,itwouldbepossible.Accordingly,thelegitimacyofultimateprincipleswouldbepossibleaswell.  

Keywords:pluralism;sufficientreason;legitimacy;weakconsensus  

[作者简介]秦子忠(1986—)男,海南东方人,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从事政治哲学与全球治理理论研究。此文曾在“2018年南海青年学者高峰论坛”上,并在发言后得到刘擎、周濂两位老师的点评,于此表示感谢。  

[①]以赛亚·伯林:自由论(修订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16-217页。  

[②]对此,德沃金写道,“当我们看到塔利班的政策剥夺了妇女的医疗保健,我们报之以惊恐。我们想问,经济制裁是否可以对此做些什么。而我们会听人说,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价值;说如果坚持认为只有我们自己的价值才是正确的,而与我们不同的价值是错误的,那是一种帝国主义,这些说法我们听到多少次了?说我们有我们组织社会的方式,而塔利班和其他原教旨主义的社会有他们自己的方式,最终我们所能说的就是一个单一的社会不可能包括所有价值;说他们在这些价值中作出了他们的选择,我们做出了我们的选择,这些说法我们听到多少次了?”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各种价值冲突吗?》,见马克·里拉等编:《以赛亚·伯林的遗产》,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③]关于人类的分化与聚合之关系,全球战略家帕拉格·康纳从实证视角给予详实的论述。他如此写道:“在分权与聚合的辩证发展中,现在世界上各个地区都处在从血腥的后殖民地分化转向集体合作的功能性融合的阶段。其地缘政治演化成熟度应该以聚合的进展情况来衡量:如今的欧洲是分化最彻底的区域,但同时又是超主权融合最深的区域;非洲的某些地方还在继续分化,但某些地区已经开始聚合”。帕拉格·康纳:《超级版图:全球供应链、超级城市与新商业文明的崛起》,崔传刚、周大昕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072页。然而,康纳过于注重从经济层面来理解分化与聚合的辩证关系,从而简化了人类的分化与聚合的复杂性,或者说他忽视了文化主义者所注重的文化价值因素。与此不同,国内学者从思想层面观察到西方思想状况呈现出“全球化的断层性”和“文化认同的裂痕”,并断言未来世界不是走向聚合而是分化,或者说,断言“民粹主义的兴起”。刘擎:《2016年西方思想年度评述》,《学海》2017年第2期,第204-215页。但是,刘教授的论述看起来只是捕捉到思想状态的一个侧面,它缺乏辩证性,因为西方思想的分化未尝不是东、西方思想得以融合的一种可能条件。  

[④]陈季冰:《全面破解“亚投行”背后权力的游戏》,见财新传媒编辑部编:《“一带一路”引领中国:国家顶层战略设计与行动布局》,中国文化史出版社2015版,第052页。  

[⑤]吴冠军:《价值多元时代的自由主义困境——从伯林的“终身问题”谈起》,《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下,第26-40页。  

[⑥]刘擎:《面对多元价值冲突的困境——伯林论题的再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38-39页。  

[⑦]《政治自由主义》的写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回答在《正义论》中没有给予充分论述的这个问题,即“当一个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诸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形成深刻的分化时,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何以可能保持其长治久安?”。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023页(导论)。  

[⑧]例如在探讨这种多元性时,森就将之概括为“中立缘由的多元性”。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192页。  

[⑨]科恩从稍微不同视角来区分原则的不同位阶,并从人类信条资源有限和自我理解清晰性要求这两个方面界定其所谓的“终极原则”(即相当于本文所说的最高阶原则)。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8页。  

[⑩]这里我暂且搁置这个问题,即人类的理性能否认识到所有的最高阶原则吗?对于本文主题而言,我只需对这个问题作出这样的一般性判断,即人类理性可以认识到数量充分的最高阶原则。这个一般性判断,由两个子判断构成,一是人类理性能够认识到人类社会的最高阶原则,二是人类理性能够把握充分的若干个而非唯一一个这类原则。至于“充分的若干个”,具体是多少个,也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但是有一点看来是合理的,即“充分的若干个”表明,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发展,被认识到的原则在数量上会有所增加,或者原则的内涵以及它们的关系被更加全面或准确地把握。  

[11]史蒂文·卢克斯:《平等与自由:两者必定相互冲突吗?》,许冰杨、孟罡译,见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2]托马斯·内格尔:《多元主义与一致性》,见马克·里拉、罗纳德·德沃金、罗伯特·西尔维斯编:《以赛亚·伯林的遗产》,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78-79页。  

[13]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章。  

[1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43页。  

[15]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54页,第62-135页。  

[16]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依赖性的理性动物》,刘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  

[17]秦子忠:《如何更好地对待弱势群体?》,《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36-38页。  

[18]O.Neill,“Boundsof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4.  

[19]当然,正当性的含义,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加以界定。比如布莱恩·巴里,就区分了两种界定正当性的立场,一种是公正立场(thestandpointofimpartiality),另一种是互利的契约主义立场(thecontractarianstandpointofmutualadvantage)。然而,这两种立场并没有截然分离,本文随后的论述将同时表明,第一种立场的弱形式并不拒斥契约主义立场。参见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孙晓春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2004年版,第9-10页;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0-101页。但是,需提及的是,本文在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做出了区分,并且前者比后者更为根本,因而若从合法性视角来界定正当性,将会误解了本文议题。参见杨伟清:《政治正当性、合法性与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44-52页。关于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讨论,就词源演变而言,参见刘毅:《“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博览群书》2007年第3期,就学理探究而言,参见大卫·戴岑豪斯:《合法性与正当性:魏玛时代的施米特.凯尔森与海勒》,刘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20]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161页。  

[21]秦子忠:《以可行能力看待不正义:论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23页。  

[22]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北京:中国人大学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  

[23]石元康:《天命与正当性:从韦伯的分类看儒家的政道》,《开放时代》1999年第6期;许纪霖:《近代中国政治正当性之历史转型》,《学海》2007年第5期。  

[24]秦子忠:《交互共识理念——达成共识的困境与出路》,《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58-60页。  

[25]语言体系在形式上的不同,是语种的不同。语言体系在内容上的不同,不是语种的不同,而是共享同一语种的人们看待事物的思想观念的不同。


原载《海南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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