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酋午:现代文明型国家:反腐样板

——兼驳房宁的民主腐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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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酋午  

腐败总是跟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有权力存在就会有腐败的危险。如要清除腐败、反腐倡廉就必须监督和制衡权力。从有权力以来,行政学家、政治学家就在研究反腐问题。古代文明型国家,在反腐上有时还是很有效果的,比如,在王朝出现明君时几乎没有腐败,但在出现昏君时腐败却横生。中共建政实行一党主权,开始时,毛领袖“英明神武”,腐败也较少,但当今腐败不断滋生。由此可见,人治文明型国家,如果能限制腐败的话,那也只是在于一时。与此相反,现代文明型国家,建立起了民主制度,代议制、选举制、多党制、三权分立和文官制度等的确立,使到各种权力都在制约之下,始终都能有效地限制腐败。然而,我国有个别的有“专制癖”的政治学者为了维护专制,却在恶语中伤民主,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在《多党制下的政治性腐败》(《中国社会科学报》第247期,下面引用皆出此文)一文中说什么 “多元民主体制下政治性腐败多发”。我认为,他说的不是事实,由于民主国家实行法治反腐坚决所以社会清廉。

古代文明型国家实行的专制制度有各种各样,但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君主制,另一类是一党主权制。这两类专制制度,有时也能够制约腐败。比如,在古代,各国通常都实行君主制,君主将国家视为私产,子孙可以继承大位,所以精心打理自己的产业。虽然君王及其家族可以任意挥霍但绝对不允许家奴和官员贪污滥用。在我国古代,建立王朝的头一个皇帝一般都“英明神武”,在其治下的王朝大都清明,继承其皇位的子孙如果仁慈又聪明,也是明君,凡是明君治理的天下都清明。我国古代的明君也十分注重官吏的录用和选拔,同时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各级官员,使其难于腐败。当然出现昏君时情况又是另一样,因为昏君智力有限,容易被奸臣欺骗,由于君王愚蠢,自家的东西没看好,官吏腐败肯定 免不了。君主制是人治文明型的制度,国家治理好与不好主要在于君王本人。现时代,君主制已经被世界潮流所淘汰,我国于一百年前就推翻了君主制。虽然,这种制度在有明君的时候,能防止腐败,但这种制度只尊君权和蔑视人权,应该说,不是理想的制度,现在有些喜欢古文化的学者提倡返回古代,这是不可能了。

中共建政后实行中共一党主权,进入毛泽东时代,客观地说,毛泽东时代是我国有史以来少有的政治清廉时期。毛泽东反腐成效大,首先在于毛本人不腐败,其次是毛通过多次政治运动发动群众整治官吏,第三,在中央毛独裁但在地方实行集体领导,地方领导相互之间有制约性,可以相互监督,第四,毛泽东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交往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毛泽东反腐也是靠人治方式,这种方式的前提是领袖本人不能腐败,但这种方式不能持续。毛泽东死后,我国进入邓小平时代,在经过权力斗争后在中央由邓集权,地方实行首长负责制,同时又实行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腐败像山洪一样暴发了出来。当今腐败的主要表现在于:(一)各级官员通过各种方式直接贪污受贿;(二)各级官员利用公权通过 各种方式为自家子女或亲戚谋私利。为什么在邓小平时代腐败开始严重起来呢?首先是因为在专制条件下实施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各级官员有了各种谋私利的机会;其次是因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部门都实行了首长负责制个人有了决定权,而各级监督部门又形同虚设;第三是各级干部已几乎没有了革命性增强了功利性。

古代文明型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一党制实行的是专制主义,国家治理是人治模式,权力制约不到位时,腐败不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官员的自觉性。当社会条件提供给他们更多机会的时候,大多数人的腐败是避免不了的。房宁说:关于腐败 “形成了一对概念:行政性腐败和政治性腐败。”“所谓行政性腐败,是指公务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和其他公共资源为个人及小集团谋取私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等等。” 房宁同时认为,行政性腐败在东亚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普遍实行的所谓“威权体制”下有较多发生。应该说,房宁讲的是事实,东亚各国自20世纪五60年代至80年代普遍实行的所谓“威权体制” 就是人治文明型的制度,在这种人治型的制度下,不腐败只是一时腐败才是长期。但房宁认为造成腐败的主要原因不对,比如,他说:“由于威权体制下政府等公共权力机关拥有较多公共资源分配和管理职能,为利用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发生提供了较多客观条件。这一阶段,东亚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加,社会差距迅速加大,掌握公共资源与权力的公务人员中心理失衡现象普遍发生,这是造成威权体制下行政性腐败现象大量发生的主观原因。”应该说,房宁的认识是有限的,他只认识到社会发展提供的主客观条件,没有看到腐败的制度性原因,“威权体制”就是人治模式,这种人治模式从大的背景来讲,就是没有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等四种制衡形式。从小的方面来讲,文官制度没有确立起来。

与此相反,现代文明型国家实行的是民主制度,有如上四种有效的制衡形式,这也就为消除腐败提供了大的制度框架和制度背景。现代文明型国家实行的国家治理是法治模式,腐败不腐败不在于官员的自觉性,而是制度约束。现代文明型国家除了有四种制衡形式外,还有文官制度,它也为消除 “行政性腐败”提供具体机制和具体条件支持。在现代文明型国家,一般把官员分为基本的两大类:一类叫政务官,另一类叫事务官。前一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后一类通过考试提拔,长期任职,无过错不被解职。这后一类官员通常叫文官,而关于各级文官(事务官)的考试、任用、管理、权利和义务以及退休等一整套的制度和体制,就是文官制度。竞争机制是文官制度的核心内在机制,它贯穿文官制度的始终,有竞争的驱动,文官做事要守法、廉洁,否则将被淘汰。现代文明型国家一般都制定文官保障法,在法律中基本上都确立一条重要的文官义务原则,即官吏首先必须服从法律,其次才是服从上级官吏。长官只能在其所监督的范围内发布命令,而且如果上级长官所发的命令有违法令或形式不完备或不属于下级官吏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下级官吏有权拒绝服从。由于各级官员的职位不受上级官员个人威福的影响,就有可能使他们摆脱对上级官员的应酬而专意于行政与技术业务工作,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并保持政府的廉洁与公正。同时,现代文明型国家也都有文官监 管制度,以监督文官的运作。现代文明型国家的一切文职官员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文官一律不准经商,或是从事与其公职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性事业。现代文明型国家的文职官员的廉洁与高效赢得了巨大声誉。 所以房宁也不得不承认:“20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东北亚和东南亚在内的整个东亚地区进入政治转型时期,一个个威权体制瓦解,代之以多元政治体制。人们也经常把这一过程称之为“民主化”。在多元体制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行政性腐败得到了相对于威权体制下更为有效的约束和治理。”

但是房宁却认为 多元民主体制下政治性腐败多发。他说:“所谓政治性腐败,是指与政治行为有关的腐败,特别是与选举相关的政治行为所引发的腐败现象。政治性腐败主要表现是:因选举等政治需要,政治家、政党等政治精英与经济界结成的利益联盟,经济界向政治精英提供资金,政治精英利用政治权力,通过有偏好的政策、法律回报政治支持。”在现代文明型国家,实行的是多党竞选民主制度,在竞选中有可能会发生腐败问题。房宁把这叫政治性腐败。其实,现代文明型国家很重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知道,政党与其他政治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以获取公共权力或对公共权力施加影响为首要目标。在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政党获取公共权力的唯一途径是竞选。然而,竞选是昂贵的,在筹措巨额竞选费用的过程中,政党的腐败行为可能要出现的地方在于政党或其候选人接受非法捐款,不仅如此,政党还有可能向企业勒索捐款,而拒绝捐款的企业将来在申请政府诚信认证、许可证或企业贷款时就会遇到麻烦,政党还会责令受其控制的金融机构定期审计这些企业。贿选也有可能是政党在选举中出现的又一种腐败行为。现代文明型国家的多党竞选政治,其目的是保障人权,限制政府的权力,清除制度性腐败,提高运作效率,实现公平正义。鉴于政党在民主政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政党腐败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腐败, 会危及民主政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现代文明型国家都会采取各种措施遏制政党活动领域的腐败。

现代文明型国家一般是通过如下措施遏制政党活动领域的腐败:(1)制定《政党法》来规范政党的运作,把政党活动限制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运作更加法制化;(2)规定候选人收取政治献金的数量以及政治献金的来源,美国法律规定候选人收取支助人的政治献金不得多于一千元,多的部分需上交国库,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日本还规定不能收取外国人的政治现金:(3)实行对政党的公共补贴,公共补贴可以防止政党被利益集团操纵,有助于政党体现民众的政治意愿,维护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4)出台限制竞选开支的规定;(5)改革政党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政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建立监督机构监督政党活动。一般来讲,现代文明型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到位,法治健全,腐败不易,就是有腐败往往能够及时惩治。

房宁却胡说什么,“相对于行政性腐败,政治性腐败主要发生于政、商两界之间,其手段大多是通过政策、法律制定,以特许经营以及垄断利润等形式进行‘权钱交易’,因与公众距离较远,不易引起社会关注,是更加隐蔽的腐败。”“‘机会型腐败’是印尼智库人员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是指政治家或其他掌握权力的官员利用制定特惠政策、法律为某些利益集团谋取利益,比如授予特许经营和垄断经营权利等等。”从房宁这里提到的以“法律制定”的方式进行腐败,就知道他对现代文明型国家制定法律的事情很外行。他可能以为是在中国制定法律,只要中共确定了就能通过了,殊不知,在现代文明型国家要通过一项法律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里面有不同政党的议员在博弈,有宪法委员或最高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等等,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腐败还有可能,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行腐败在现代文明型国家几乎不可能。

房宁还胡说什么:“‘政治卡特尔’,就是一种在实现多元民主转型后流行于东南亚国家的十分典型的政治性腐败形式,即在政党之间形成的腐败分赃同盟。国际学术界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理论,认为多党制条件下,由于党派之间的竞争而产生的相互监督有利于遏制腐败。但印尼及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经验证明,情况正好相反:在多党制条件下,政党之间不仅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的遏制腐败机制,反倒是结成了腐败的分赃同盟,因此导致了所谓‘政治卡特尔’现象。” 他同时举例说:“在实现民主化后,印尼出现了众多政党,举办世界上种类最多、层次最多和相对人口规模最大的选举,号称‘世界上最大伊斯兰民主国家’。目前,印尼每年约有40万人作为候选人参加各级各类选举。但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类选举中,任何一个政党都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影响力以及选票,因此倾向于结成政党联盟。在这当中,众多小党的主要政治行为是与大党联合组成政党联盟,政治目标并非参政、执政,而是通过向大党提供政治支持而获得利益回报。一旦共同推举的候选人赢得选举后,条件是必须提供服务,所谓‘服务’当然就是利益回报,这样导致了严重的大规模政治腐败现象的发生。‘政治卡特尔’的腐败形式,主要是执政党或议会大党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向为其提供支持的小党联盟——‘政治卡特尔集团’输送利益。” 房宁所说的在现代文明型国家,党派众多这绝对不假,因为一党垄断政治权力的局面被打破了,多党涌现这是自然的事,多党竞选的前提就是要有独立自主的多党存在。实现民主化还不久的国家还没有形成两三个大党左右政局的时候,由于有多党存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选举中,任何一个政党都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影响力以及选票,倾向于结成政党联盟,在这当中,众多小党与大党联合组成政党联盟,形成力量,这是现代文明型国家再正常不过的政治活动,竞选成功后小党通过向大党提供政治支持而获得利益回报也是很正常的事,但是这种利益回报只限于内阁阁员职位的分配上,并没有其他的什么金钱交易。如果有金钱交易在现代文明型国家是会被法律追究的。

房宁还胡说什么:“政治性腐败涉及政党乃至执政党的利益,因此往往会得到政治保护,即相关政党和利益集团对本方成员提供政治庇护。在东南亚人们经常看到这种现象:相互竞争的政党经常以反腐败为政治斗争武器攻击政治对手,而同时又以政治迫害为由,将腐败问题政治化,抵御对手以反腐败为武器对己方的攻击。最终以反腐败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各方又会以政治妥协代替和避免法律制裁,以政治交易结束利用反腐败名义进行的相互伤害。泰国的一位知名政治家告诉我们:在泰国不会有一个腐败案件会真正得到查处。”从房宁说的这段话里,就知道他对现代文明型国家的三权分立机制了解不多,以为有腐败案出现只是在政党之间解决问题,各党派之间想推委就推委,似乎腐败案是政党之间的事,不关乎司法。他忘记了在民主国家实 行的是三权分立的体制,腐败案是由独立的司法系统来管的,你不犯案没事犯案了就由不得你了。要不然就不叫司法独立了。

现代文明型国家反腐不是即时性的,不是由某个君王或者党的机构及领导人决定的,是国家的浩然正气决定的,是民主制度决定的。除非没有腐败,有腐必反,有腐败一定惩治。现代文明型国家由于有四大有效的制衡形式,所以公权涉及到的任何领域如有腐败都会受到监察和惩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是逃脱不了正义之法的制裁的,但是房宁不懂得这一点,他以为他出一回洋就无所不知了,以为出了洋回来就能胡乱编造谣言欺骗国人了。房宁先生,我告诉你,那样的时代已经永远过去了。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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