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98 次 更新时间:2011-11-0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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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于川 (进入专栏)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应当树立宪法至上、尊重人权、行政权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务、程序法治、政府诚信、接受监督、权利救济等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年轻的行政公务人员还应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发展观;对于能否建立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问题,应在科学认识基础上树立坚定信心并作出不懈努力。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治观;依法行政能力;法治政府;科学的法治发展观;法治信心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国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行政,这有其历史背景和短期效果,应予客观评价;但是,逐渐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于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探索依法行政的路径,各地、各行业陆续出台一些倡导依法行政的文件。1999年11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开始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所提高。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转变行政模式绝非一朝之功。与主客观要求相比,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一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1)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2)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3)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足,决策责任机制不完善;(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5)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6)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此宏观背景下,国务院于2004年3月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文)这一具有行政法制建设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

《实施纲要》确立了一系列已形成共识的观念、制度,旨在系统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更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是坚持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宏大系统工程。那么何谓法治政府?笔者认为,所谓法治政府建设至少应具备如下6个要件:一是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建立起权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够保障市场自由,建立起法制统一政府;三是政务公开、规范,建立起透明廉洁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事,建立起公正诚信政府;五是坚持便民、高效的现代管理原则,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六是不断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建立起责任政府。这六个要件是相辅相成、互系互动、有机构成的。

《实施纲要》提出的上述建设法治政府的远期目标,具体地表现为:(1)政府与企业、与事业单位、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四大职能基本到位,政府机关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2)立法、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3)法律规范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6)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1]2006年9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了《实施纲要》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要求。这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大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政治影响。

通过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系统工程中,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但首先需要观念更新,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而且有了科学适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也易于出现制度改革的反弹。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

二、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

这里举出十年前后的两个典型案(事)例加以简要讨论,以此说明我的观点:

案例一:四川夹江打假案。

11年前举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中,在四川省夹江县曾发生过轰动一时的打假案:一个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业受到查处后,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千里迢迢从成都赶赴夹江来打假的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越权执法且违反法定程序,于是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没想到引起轩然大波:一系列机关和官员以及媒体甚至部分人大代表纷纷予以干涉,严厉指责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护制假者,致使该案审理工作难以进行下去。记得当时有些媒体就公开指责:“当地法院竟然受理如此荒唐的案件——制假者竟敢把打假者告上法庭成为被告——夹江的地方保护主义何其严重!”这给当地人民法院施加了极大的外部压力。

该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只要打假,则无论谁来打、怎么打都行?制假嫌疑人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是否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制假者(制假嫌疑人)告打假者(打假的行政机关)”正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否则这项“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就无须存在了。该案的制假嫌疑人状告打假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加以审查,正是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审判职权,乃是天经地义的做法和依法办事的表现,岂能视为“制假者猖狂”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何况行政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终还需要生效判决才能确定。之所以《行政诉讼法》实施5年后还会发生这种荒唐事,还有那样多的人(包括不少人大代表和各级各类官员)对此不甚理解并予以不当干预,主要原因就在于许多人缺乏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不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不习惯“当被告”,不容忍“民告官”。[2]更值得深思的是,此类不习惯“当被告”、不容忍“民告官”、让行政原告日子难过的现象,在《行政诉讼法》施行16年后的今天仍然存在。

案例二:浙江送民企老总读清华事例。

1年前,浙江省人事厅选送了首批浙江民营企业家到清华大学培训,此事被称为“民企老总上清华”。[3]首期培训班开课没几天,社会上就展开了激烈争论,带给这些老总很大压力。为什么?有人说,政府怎能做这样的事呢?政府的工作主要就是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至于这些老板,他们自己投资办企业赚钱,政府怎么还要费心组织他们培训,增强他们的竞争力呢?是要让民企变得更强大,与国企竞争,打败国企吗?这是其一,认为组织民营企业家培训不是政府的职能、职责。其二,批评者还认为,即使这算是政府的职能、职责,政府也不应为其埋单。这些老板们学习提高后自己受益,而且都是千万、亿万富翁,那样有钱,为什么还要把纳税人的钱大把地投到他们身上,而不把这些钱投放到贫困者、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亟待扶持群体的身上?这不是政府向富人谄媚、讨好的典型吗?当时,恰好清华大学举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邀请我参加,我就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发言说:这样的事情不能如此简单地看,应当具体从浙江当地的实际需要来看。浙江省人事厅组织民企老总到清华大学培训,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服务、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为,是与传统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方式不一样的非强制性的行为方式,也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的第二次分配。但财政资金的投向历来是争议很多的一个大问题,静态看似乎是一个零和方案,张三多一点李四就会少一点,那么是否只能将财政开支中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全部投入到贫困家庭、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身上,而投入一部分到已经富裕的民企老总身上就一律不行?这样的行政服务、行政资助、行政奖励等行为,值得认真研究,需要从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等多个角度来观察。

对浙江这件事,我的具体分析是:省人事厅的做法没有什么偏差和错误;这种行为放在甘肃、青海等西部省区,也许结论不一样,但在浙江就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浙江存在这种需求。在浙江,民营经济不只是占据了“半壁江山”,而是占了全省GDP的70%以上、全省地方税收的60%以上,全省新增就业岗位的90%以上。但调查发现,在浙江,民营企业家近80%是农民出身,70%以上只有初中以下学历,人称“草根浙商”,如何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总体素质,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政策考虑。而且我国宪法已作出修改,要求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宪法中关于国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不再仅仅是以前的“引导、监督、管理”这三个词就可概括了,而是采用了“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这样五个词,其中增加了“鼓励、支持”两个词来表述,以此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国家不仅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要鼓励、支持它的发展。地方政府如果不做组织民营企业老总培训的事,算不算违宪、违法、失职呢?难道政府只能送国有企业老总进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培训提高,甚至花巨资送他们到国外去“开眼界”?

在浙江,非公有制经济现在是“第一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在财政开支中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这块蛋糕上切下一小块用于提高民企管理者素质,作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种行政服务、行政资助、行政奖励,为何不可以呢?首先,这本身就应当视为非公有制经济作出巨大社会贡献后获得的评价和回报;更重要的在于,它是政府作出的一种政策导向,也即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并号召其他经济成分和人员向他们学习。

再说,让民营企业家到清华大学(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来学习培训,具有开阔视野、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的作用。民企老总们有管理经验,也有局限性,有时候就差捅破一层窗户纸。经过高水平、高强度、针对性强的短期培训(据说这个培训班的课程是专门为浙江民营企业家量身定做的),一旦捅破了这层窗户纸,他们的素质、能力提高之后,或者说促使其养成注重学习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习惯之后,对其经济发展肯定会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也会帮助政府和社会解决更多问题。试想,政府埋单的这首期40多万元学费,如果能够按主办者预期那样见到成效,切实促进民企进一步发展,新增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更多的税收,那将增加多少贫困家庭、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因此受惠?

关键是必须认识到,鼓励、扶持、保障各种经济成分健康成长,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的一项职能。传统上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生存竞争只是企业自身的问题,政府不用管。在那样的时代,“三个官”——税官、警官、军官——就能维持社会正常运转了。但现在早已不是那样的时代了,“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已是超出现实的过时观念。现在,经济、社会、科技飞速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已经大大扩展,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功能于一身。为什么呢?因为即便是全能、专职的议员也已经不能及时地为有效的行政管理提供全部行为规则,随着经济、社会、科技飞速发展,像现代金融、虚拟世界、克隆技术等都不是一般的议员所熟悉的,更何谈及时、充分的立法?传统的“依法律行政”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行政立法(也即政府制定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看起来似乎不太合理,因为存在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之嫌,但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其必然性。行政司法行为的制度化运行与此同理。可见,政府承担鼓励、扶持、保障各种经济成分健康成长的职能,也是当下我国社会发展对于行政服务和服务型政府的需求,不能采取简单排斥的态度。

总结行政法制发展的历史经验,笔者认为当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一个关键,就是必须采取多方面措施(例如出庭、旁听和讨论行政案件),大力促使行政公务人员(当然还包括行政复议官、行政法官以及所有的“各级各类公务员”)普遍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观念。

三、我们应当树立什么样的现代行政法治观

大力推动法文化革新,让全社会特别是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也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这些新观念包括:

1.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下位的其他一切狭义或广义的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2.尊重人权的观念。“人权”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性权利的内涵,如能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规定,则具有相当的先进性。经过艰难曲折的漫长发展过程,2004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特别是2003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被收容后遭殴打致死案,2003年媒体披露的广西农民谢洪武被莫须有地在看守所单独关押28年的超长期羁押案,都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训值得深刻反思。[4]

3.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在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主要就是缺乏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4.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当今一个世界潮流,它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关系,要求为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而且进一步会发展到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两造(行政机关一方和公民一方)更大程度的共同管理、共同决策、共同承责。[5]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正确认知并积极推行。

5.行政服务的观念。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俨然是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全然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这也同我们国家、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是一致的。

6.程序法治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含正当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这也是促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早日出台的必要社会条件。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因此行政公务人员还应当增强行政证据意识。而且,行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故行政公务人员还须增强行政公开意识,尊重并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则与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当下我国行政公开法律制度正在加快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要出台,从而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7.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不是社会上的无赖,而应是最讲诚实信用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随意改变;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相对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是指运用或贴近市场机制、得到公正评价的补偿原则)。因为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信赖利益,这应当受到政府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一旦受损,应予补救

8.接受监督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依法加以全面、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由此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显然,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须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9.权利救济的观念。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行法律救济渠道(如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运行状况尚不尽如人意。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四、两点建议

要牢固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起学习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队伍,就必须付出学习的成本,学习——当然包括学习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对于许多年轻的行政公务人员和法律人来说,还特别需要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发展观。这是一句大实话。只有具备必要的历史知识和历史分寸感,既能作横向对比又能作纵向对比,才能更全面、更清楚地认识事物发展的完整进程,保持乐观进取精神。如果我们不能深刻认识行政法制现象的起点和演进过程,就难以准确判断其现状,更无法把握其将来,那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沙漠玫瑰的故事特别值得认真思考。[6]

最后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在今后8年时间里能够按照《纲要》的要求,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吗?或者放长远说,我国在21世纪能够建立起法治国家吗?这犹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帮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将鸡蛋完好地竖立起来”的问题一样,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回答,否则极易犯主观、片面、简单化和缺乏信心的毛病。[7]笔者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抱持“鸡蛋具有竖立起来的基本条件、人们具有将鸡蛋竖立起来的调控能力”的坚定信念并作出不懈努力,就能将鸡蛋竖立起来,最终取得成功。能否建立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当作如是观。[8]]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宪政、行政法治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的问题,犹如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问题一样,人们应当报有信心。为此,需要对我国行政法治渐进发展进程有全面认识和正确态度。窃以为,树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上的坚定信心并作出不懈努力,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启发意义和推动作用。

【注释】

[1] 参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条的具体规定。

[2] 参见莫于川:《从夹江打假案看行政法治的若干现实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 设立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研修班”,由浙江省人事厅与清华大学合作举办,拟每年举办至少两期,每期12-15天,每人学费1.4万元由浙江省政府出资,每天130元的食宿费由学员自己承担。第一期于2005年11月举办,共30位学员。

[4] 这里提及的和下文提及的几个典型案例,都是2003年以来笔者实际调查了解到的、媒体关注非常多的真实案例。限于篇幅,加之常见,故未一一注明出处。

[5] 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机构和人士对于公民参与行政管理这一当今行政民主化潮流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例如,2004年广州市公安机关为了发动民众协助解决交通管理秩序的疑难问题,专门发布通告鼓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照片提供给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线索,这一行政管理创新举措引起许多非议,还形成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并不支持广州市公安机关的辩解,致使这一创新举措刚起步就夭折了。

[6] 这个故事说的是:中东地区的以色列有一种植物叫做“沙漠玫瑰”,虽然其貌不扬,但特别耐旱,生命力极为顽强,即便长期缺水后外观类似枯草,甚至可当作一枚书签使用,但并不会轻易死亡;一旦连续给它浇水,尽管前几天几乎看不出什么变化,但到了第八天它终会复苏,重新展现出生命迹象,虽则不过是枝叶舒张、略带绿色而已,这会带给人们巨大的震撼!如果有这种植物的人家,第八天家里来了客人,主人激动地向他介绍如此珍奇的“沙漠玫瑰”,缺乏前后对比的年轻客人看到略带绿色但其貌不扬的这颗“枯草”,也许会不以为然、无动于衷,觉得主人大惊小怪、太过性情,“这样一颗小草居然还美名为沙漠玫瑰?”看来,是否完整地知晓一个事物的起点、经历和现状,会影响人们对它的认知水平。例如故事里的主人和客人,对于“沙漠玫瑰”的顽强生命力就有着截然不同的内心感受。由此可见,法治发展的历史知识和历史分寸感,对于年轻的行政公务人员和法林中人来说非常重要。

[7] 这个问题是:能否不依靠外力支撑而将鸡蛋完好地竖立在平整的桌面上?人们一般都作出否定回答或答案不合题意。中国古代有一个说法是“鸡蛋在立春那一天能够竖立起来”,但人们并不知晓其中的道理,其实一年中的任何一天都可以做到。其中的道理或者说正确的答案是:鸡蛋能够竖立起来,而且鸡蛋的小头朝下也行,使用鸭蛋、鹅蛋也行,在极为光滑的玻璃板上操作也行;原因在于蛋壳表面凸凹不平,相邻三个不在一直线上的凸点可构成一个很小的支面(只有零点零几个平方毫米),当鸡蛋的重心线通过这个支面时,鸡蛋就能稳定地竖立起来;而科学实验证明,正常人手的精细调控能力完全能够满足此项操作的要求。这个问题富有启发意义。人们对于从事任何一项事业能否成功的不同判断及其态度选择,亦可由此角度加以解释。

[8]] 广而言之,我们对于能否构建和谐社会、小康社会,能否化解我国区域发展严重不平衡,能否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等等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也当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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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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