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酋午:中国模式和普世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88 次 更新时间:2011-10-1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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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酋午  

为世界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个公约等文件所确认的世界普遍适用的价值主要是: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和市场经济。为了对抗,我国有人提出了中国模式。“中国模式”的谈论源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总量的爆发式增长,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经济总量在2010年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以本世纪初的“北京共识”为开端、逐步发展成型的“中国模式”论,提出了一个无论对于总结过去还是规划未来都极其重要的问题。

中国模式集一党专政、以公有经济为相当比重的市场经济和一元化文化为一体,它与普世价值相冲突。

从1978年开始,我国在经济领域进行了改革,从78年到92年初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双轨制。此时,有许多与官方有背景的人(特别是官员的子女和亲属)他们利用机会从计划内弄到便宜商品到市场上去倒卖发了大财,积累了相当大的资本,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利用手中的资本投资和经营企业,他们中也有一部分人还凭借有利条件从银行贷款投资开办私人企业,从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更大发展。1992年10月的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接着,从1994年初开始,根据早些时候确定的市场化改革总体规划和对企业、市场体系、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改革的方案设计,进行了整体推进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到现在除了在石油、电信、铁道、金融等重要行业中继续保留国企的垄断地位外,其他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产业到实行私有化,把很大的一部分国有资产廉价卖给了有官方背景的人(特别是高官的子女和亲属),这就使到他们在更大程度上拥有了更多的资产,形成了权贵阶层。现在我国的2900位拥有亿万资产以上的人中,96%以上是高干子女或高官的亲戚。有人统计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平均每人拥有6-7亿的资产。

现在的私人企业除了有官方背景的人占有相当份额外,由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同意对当时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国有经济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为民间进行创业活动提供了机会,为私人创业开拓了一定的空间,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逐步松动了对私人创业的准入限制。特别是1997年中国党政领导认可“非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了民营经济一定的活动空间,到20世纪末,中国已经涌现了3000多万户的平民企业。同时,对外开放政策的成功执行引进了外国资本。现在我国的权贵资本、平民资本和外国资本这三部分就是当今的私营企业的状况。权贵资本由于有官方背景,在公权力被一党垄断的情况下,他们享有优先权,比如说,他们经营房地产,能够优先获得地势优价格低的土地供应。他们在与其他私人企业竞争中占有优势。

迄今为止,在中国模式下,我国在20世纪末期初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很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性主要表现为国家部门仍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有经济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国有企业在石油、电信、铁道、金融等重要行业中继续处于垄断地位,这些企业的领导人是由中共的组织部门任命的,基本上是高官的子女和亲属,国企实行法人代表制(即首长负责制),管理者帝王化,员工奴隶化,由于垄断国企自己可以制定价格,可以优先贷款,可以任意挥霍资金,取得特权地位;(2)各级政府握有支配土地、资金等重要经济资源流向的巨大权力,他们可以优先将资金注入国有企业和权贵企业,破坏市场公平;(3)各级政府的官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通过直接审批投资项目、设置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管制价格等手段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频繁的干预,因此,我国市场经济缺乏不可或缺的法治。

在中国模式下,在中国政府和国有部门对于经济的控制和干预更为直接有力,形成了一种“半统制、半市场”的经济格局。这种体制建立后就出现了两种可能的发展前途:或者是政府逐渐淡出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自己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诸如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的职能,逐渐成长为在规则基础上运转的现代市场经济;或者不断强化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和干预,不断扩大国有部门的垄断力量和权贵资本力量,蜕变为政府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权贵资本主义经济。要避免已经出现的后一种情况不断扩大,当今最重要的是要求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实行市场经济法制化。

我国正在逐渐实现工业化,工业化在经济上的模式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要求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发达的要素市场、市场的国际化、有效的宏观调控、逐步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高度的法制化。然而,仅仅靠市场本身的力量并不足以自行,需要其他方面制度安排的配合和支撑;否则,市场自由交换秩序得不到保证,就会出现混乱,权力的介入还会造成“丛林法则”支配市场,使整个经济变成了一个寻租场。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现在我国市场竞争中,国有垄断企业、权贵企业拥有各种优先权限制竞争,还有一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这些都必然会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交易制度已是经济进程中的中心制度,因此,市场经济关系必须法律化、制度化,市场运行机制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交易主体自由而平等,且不存在外部性,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通过交易达成的价格,就能够有效地把资源配置到应该到的地方去。但是,交换是需要秩序的,是需要透明的规则和公正执法来保障的。所以,经济和政治这两个方面的改革应该配合起来推进:一方面,从一个由行政权威控制的计划经济转变成一个自由交换的经济;另一方面,就是从行政命令支配的经济、政府机关和党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大的命令经济,转变为一个规则透明、公正执法的法治经济。

但是一党政治又无法供给”法治”,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法律必须是民选的立法机构通过的良法,法治强调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法治强调任何人和组织都要守法。但是,全部的历史事实显示,在实行一党制政治的国家,法律主要反映的是统治党的意志,其立法代表往往是通过假选举选出来的,统治党和政府手中掌握着全部公权力,凌驾于法律、国家、民族和全社会之上,享有特权,特权阶层和权贵又超乎人民之上,所以,在一党制政治之下没有法治。这样,我们就能预料到,中国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只会是: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性将会加强;权贵的企业由于有优先权他们的企业会不断做大做强,在某些领域内也会逐渐获得垄断地位;广大的中小企业或者会在竞争中破产或者会通过不法手段进行竞争;掌握公权力的人会由于权钱交易获得很多利益。一句话,实行中国模式的结果是不能供给法治,这种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将会是特权阶层的不断增强。

中国近年来经济和社会事态的发展充分说明,靠政府强化行政管制、强化国有垄断地位、给国有企业和权贵企业等大量投入资源实现的增长,不但不能长期维持,而且早晚会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在这种增长方式下,虽然短时期内能够依靠政府强制动员和大量投入社会资源,加上从国外引进技术来维持高速增长,但是,这种增长是不可持续的。这种增长方式造成的资源枯竭、环境破坏和由这种增长方式造成的消费在GDP中占比下降、劳动者收入水平提高缓慢,以及贫富分化加剧等问题会愈演愈烈。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商品价格自由化,曾经也阻断了通过商品价格双轨制寻租的“官倒”的财路。然而,行政权力不肯退出市场,使寻租的基础在许多领域继续保持。各级政府日益强化的资源配置的权力和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使腐败迅速蔓延和贫富差别日益扩大,官民矛盾激化。由于体制的演进会有路径依赖,一旦进入政府主导的路径,从寻租活动中得利的特殊既得利益者,必然会力求推动“半统制、半市场”的经济体制向国家资本主义乃至权贵资本主义蜕变。

更为甚者,最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在政治上,

中国模式又引申出徒有虚名的选举制度、形式化的立法与司法制度、中共控制下的官吏选拔与任命的行政制度、意识形态的垄断制度以及“党”对军队的绝对掌控体系,等等。因此,在中国模式下,没有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这就使到中共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不仅是没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且没有民主、正义,这必将继续带来人权灾难和更大面积的腐败。

与此相反,按照普世价值构建的制度其核心只能是多党民主制和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如果按普世价值构建模式,必将允许有反对党存在,有言论、结社和选举自由;所有政党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在法制化和有序化的市场经济下进行公平竞争。这种模式具有开放性,而开放能使到政权系统之间和市场主体之间充分竞争,在竞争的基础上又能产生协同,从而推动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这种制度的设计是一种最能适合人类本性和理想的模式,如能在我国实行必将能有效反腐、保障法治和人权以及带来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必将给中国人民带来福祉。

中国模式不具有优越性,而按照普世价值构建的制度模式具有优越性。从长远来看,有优越性的制度模式最终是要代替没有优越性的制度模式的,所以,在中国,在一定时间之后,普世价值一定会取代中国模式。

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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