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04 次 更新时间:2011-10-1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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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总体来说,公正司法的法律依据更加全面,司法环境不断改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确保法律实施的任务越来越重,确保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越来越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之不易,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任重道远。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十个始终坚持”。

一是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新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司法工作按照“六个确保”的要求,首要的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法治领域意识形态阵地,指导法院各项工作。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注重联系审判工作实际,注重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法律思想的影响,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加强学习,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新要求。要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学习理解。法律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实践、来源于社情民意,每一部法律和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体现,理解法律精神就是让法律回到社会实践中去,就是要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只有理解立法精神,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才能把法律实施好,有效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官既要按照工作职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更要注重通过探究立法原意、衡量利益关系、加强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更好地运用于审判实践。要重视研究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加强对有指导意义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不断提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始终坚持严格执法,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新要求。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一切妨碍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干扰,抵制一切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坚守公正底线,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真正做到刚正不阿、铁面无私。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严格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办案工作程序,完善问责、考评、纠错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把好审判质量关,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裁判不公。

四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关键在于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增进群众感情,大力改进司法作风,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执法办案中,要更多地为群众着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要清醒认识群众司法需求多样化趋势。人民群众对于自己的诉求,不仅要获得公正的判决,要求有效实现权益、真正解决问题,而且对司法程序、司法行为、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作风等各方面都极为关注;他们不仅用法律标准去评判审判结果,而且还用社会道德、民俗习惯去加以评判;他们不仅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且还积极要求实现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等。我们要适应这些方面的新变化,高度重视群众呼声这个“第一信号”,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五是始终坚持能动司法,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新要求。能动司法是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理念创新,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反映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理念,进一步扩大能动司法的视野,创新能动司法的形式。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抓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正确把握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认真研判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强司法应对,积极寻找案结事了的解决办法,实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能动司法。只有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能动司法才有广阔的舞台;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恪守法律原则,能动司法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六是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要求。一方面,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认真总结并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加强诉讼调解,加强诉前调解,加强诉调对接,把调解覆盖到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全面推动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调解要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决不能强调硬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片面追求调解率。另一方面,要坚持调判结合,依法判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要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判决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应当选择判决方式,充分发挥判决在增强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是始终坚持司法改革,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体制机制创新的新要求。要按照“坚持正确方向、立足中国国情、依法稳妥推进、确保公平正义”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积极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近期,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司法公开。要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更加规范有效地把司法活动向社会公开,做到阳光司法。二是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要不断完善司法民主机制,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本领。三是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积极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机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发挥好特邀咨询员和特约监督员的作用。要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收集、甄别、转化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增强工作效果。

八是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新要求。要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形成,要靠对人民司法制度和人民法官人民性的认真学习和自觉贯彻,靠对人民群众所思所盼和所急所忧的深刻体察和感情培养,靠贴近社会、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长期社会实践,靠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按照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断审视和提高自己。要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从近年来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来看,有的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把握不当,有的是对社情民意的认识和把握不当,有的是对办案的节奏和时机把握不当,有的是对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有的是不会做群众工作,等等。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十分重要和紧迫。要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司法作风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感受。群众到法院来办事,法官的一个笑容、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把椅子,都可能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好媒介。要大力加强司法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廉政教育,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权力行使的监督,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和制度落实,确保廉洁司法。

九是始终坚持抓基层打基础,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新要求。要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实基层审判力量,加强基层干警培训,把更多的法官放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要加强对基层审判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审判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实际困难,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基层法官任务重、压力大等实际问题和困难,建立更加符合基层工作实际、更加有利于调动基层干警工作积极性、更加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考评制度,真正建立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用的体制机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网上办公、司法公开、远程提讯、庭审直播、绩效考评、档案管理等各方面的应用,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十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新要求。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在党的领导下科学发展。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要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总体工作思路,把各级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好。要坚持把支部建在庭上,健全基层党的组织,创新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党建指导工作,努力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法院系统党建工作格局。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抓党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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