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刚:最道德的市场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8 次 更新时间:2011-07-1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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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刚  

本文文题只是对张维迎先生《市场机制最道德》一文文题的仿写。实在的说“最”是不该轻易使用的,是要冒逻辑风险的。无论是机制,还是道德,只要是想到的,就没法说是最高的、最终的、最完善的。无疑它们是处于流动而不断完善之中的。本文仿写是基于情绪而不是理智的,只是笔者写作当前,认为最为合宜的。

一、人性是什么?市场机制的本体是市场,市场的本体是人。那么什么是人性,人性与道德是什么关系呢?“率性之谓道”。也就是人依循自然的本性去做事就是道德,也就是说人性就是道德。你是什么人,你就什么人。道德可以形成教条,但这种教条是不能离开人人共有之人性来拟定的,离开了,那么就不是道德了,是害人的教条了,此所谓:道不远人,远人非道。人性本身是复杂的,所谓的复杂主要表现在二律背反性上。也就是人性的利己与利他心是并存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曾提出一个现代经济学问题,即著名的“斯密问题”。也就是“人的理性自私和对别人,尤其是对弱者的同情心,如何在市场经济中达到统一和均衡。”斯密很清楚的明白,为己心与为人心是两个无法调和的对立概念。他认为“同情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可能(被)看成一种自私的本性。”实际上“同情心不仅是不同于自私的另一种人的本性,而且同样根本和深刻。”面对人性趋向上的不可调和性,他叹息到:“通往美德的道路和通往财富的道路二者的方向有时截然相反。”

中国文化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我们不妨把斯密问题置换成“利己”与“利人”两个相对立的人性趋向。前者在需求合理时,是为己而善的,过则为恶。也就是说人是有权获得做为人的合理需求的。“儒”字就是人、需合而成的。后者即利人之心,是建立在利己之上以尊重为前提的对他人的同情与公平。人的善良(利他心)是无法在理性上排除利己心的,只有明己,才能推己及人而利他。所以人是懂得自立(自利)自爱,同时在尊重的基础上同情于他人,而立人(利人)爱人的。而处理好利己与利人关系的准则就是中庸。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反中庸的结果,必然是强调人性的利他或利己一个方面,最后,不是道德僵尸就是禽兽小人。懂得人性的本体,明心见性,依性而为,才能合于中庸之道。其实,要认识人性本体,是需要引入哲学上的“诚”才能完成理性自洽,在这里就不多说了。总之懂得人性的本体是利己利人的,同情与公平(仁义)是人类美德的核心就好了。这里需要强调的就是尊重。己欲与人欲两个概念,由肯定与否定界定后,形成四种组合,即:(1)己所欲,施于人。这是不尊重人的强迫,所以是错误的。(2)己所不欲,施于人。这是害人的恶人心态。(3)己所欲,勿施于人。这是自私自利的小人心态。(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才是合于中庸的君子正道。

二、市场机制与道德。市场行为的目的是获利,而获利的道德基础是公平合理。只有合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所获的利,才是应得的。不义(不公平合理)之财是不能发的。我们不妨把合理(公平)的市场逻辑称为市场逻辑,把不合理(不义)的市场逻辑称为强盗逻辑。套用张维迎先生的话“第一,是通过让别人不幸福而使自己幸福,即用伤害别人的方式为自己得到好处。我称之为“强盗的逻辑”。第二,是通过让别人幸福使自己变得幸福。我称之为“市场的逻辑”。” 这种道德要求是需要系统的机制来满足的。所有的强盗制度的特点都是不公平,同样,所有市场机制必然是建立在公平之上的。公有企业借用行政权力规定一定范围内不许私营企业经营,属于强盗逻辑下的行为;公共事务招标,只有少数知情人,因起点不公,而属于强盗逻辑下的行为。这些只是行政强盗行为,在中国还有很多赤裸裸的真强盗(黑社会)行为。本来政府的存在的意义就是打击黑社会,匡扶正义的,但因为中国的各级政府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本身就是一个利益体(权贵政治),所以,很容易与黑社会基于“利”而走到一起,形成赤裸裸的盘剥势力。政府的行为只有通过宪政,才能限政。政府商化进而黑社会化是集权统治堕落过程的历史趋势。远离文明的集权专制,也必将带来远离文明的黑暗的社会现实。政府管理错位,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与民争利,与黑社会勾结,公权私用。这就如令虎看羊,还有个好?另外,公有制是个什么东西?凭什么垄断经营?逆天悖理,死不足惜。

当朝居官而不忧民,谓之不仁;忧民而不知民之所忧,谓之不智;知民之所忧却不敢壮士断腕,痛改前非,谓之不勇。跳梁做秀,美言于世,却行率兽食人之实,虽桀纣亦不如,谓之残贼,人人得而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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