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药家鑫被判死刑,合乎民意也合乎法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45 次 更新时间:2011-04-26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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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  

西安中级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未知药家鑫是否上诉,而且死刑判决须经过最高法院复核,然而,西安中院的判决,已经使围绕药家鑫案的社会焦虑开始缓解。

药案确曾出现了异样的迹象。这些异相包括法庭向主要由大学生组成的旁听席发出500份量刑问卷、庭审后迟迟未作出判决、庭审当晚央视的对药家鑫心理的理解性剖析、死刑废除论者对药案的免死呼吁等等。

尽管这些异样的迹象可能只是巧合,甚至有些可能只是过度的猜解,然而,人们围绕药案的社会焦虑并非没有理由。人们已经多次看到重罪轻治的结果,而每一个重罪轻治的案件后面,都有看似漫不经心实的庭内庭外互动过程,专家解析、舆论影响与“独立判决”配合精妙。药案至少从开始看,显示了这种可能。

至少从上世纪90年代的“能人犯罪缓刑风”开始,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行为被轻判,就得到了某种实用效果出发的理论支持,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开了缺口。拥有一官半职、一技之长或者特殊贡献的人犯罪得到特别照顾,现在已经延伸到“富二代”、“官二代”,赔偿能力已经可以理所当然地赎买正义原则。

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职务行为犯罪的宽刑比例遥遥领先,可以看到具有特殊身份背景的人的生命更加牢固。不是犯罪行为本身,而是运作舆论、专家、权力的能力的差异,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领受死刑的人更多的是那些社会地位低下、缺乏社会关注的阶层。

这就是药案激起巨大民意反弹的社会背景。而药家鑫杀死张妙的凶残程度,则是民意共振的事实基础。中国是一个存在死刑的国家,如果药家鑫这样凶残的杀人行为还不足以判处死刑,那么中国的法律将怎样说服人心,社会又何由信仰公正?

有些人对民意的警惕,超过了对正义丧失的警惕。一些人似乎认为司法是专业机关的工作,这一专业工作只应该倾听专业人士的意见,而民意的加入会导致“暴民政治”,“民愤杀人”。这样的想法,精英统治的色彩浓厚,说到底不过“哲人王”的变种。法律根植于人们的是非判断,法治也不只是为着法治理念的自我完美呈现而是要完成社会的治理,如果多数人乃至绝大多数人对司法失望,“哲人王”的法治理想岂非空中楼阁?

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是,专业人士当民众表达某种声音时,会强调这将影响法官独立作出判决,而与此同时,专业人士自己并不停止表达自己的声音。今天,这种恐惧与厌弃民众的“精英统治”论调,几乎表现在所有的专业领域,而非仅司法过程之中。民众的当然地位就是做“沉默的大多数”,被精英们代表来代表去,而自己一旦发出声音,就会被戴上“乌合之众”、“暴民倾向”、“民粹主义”的帽子。成为公民,原本就需要对公众事务有所关注和表达,并形成公民的共同意见,而人们一旦开始这种表达,又会被说成“没有理性”,不少人对“公民”的呼唤有着叶公好龙的特性。

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定并保护少数,精英政治的基本原则则是树立权力、资本或者智慧的权威,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正义。现在,社会事实上在精英的治理权争夺之中,而公平、正义往往被疏忽,或者被不同的精英各取所需地理解,大众被边缘化,或者是通过权力安排而边缘化,或者是通过资本控制而边缘化,或者是通过知识授权而边缘化。对民意的轻蔑,不仅来自于权力、来自于资本,也来自于知识阶级的智商崇拜。这些因素相互之间或有角力,或有合作,但对大众的态度高度一致,只在“合意”之时才引证大众作自己的支持,而反对将大众作为权利主体、表达主体、理性的拥有者、合法性的来源。

即使再专业的事务,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必然要受到公众的制约,公众是作为决定者而非“受教育者”而参与公共事务,包括核电站是否当修、转基因主粮是不是要推广,都不能因为仅仅作为科技问题论证,而必须作为社会政策来交由民意决断,必须通过游说民众而获得支持。司法问题,涉及人们对正义的认识,民众表达意见具有法统上的合理性,法律正义的评价权不为精英独掌,民众对法律正义也有评价权。

药案一审作出死刑判决,合乎民意,也完全合乎法律。民意与法意相去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远。人们将因此而欣慰,不是欣慰于药家鑫被判决死刑,而是欣慰于法律得到施行。“杀死药家鑫有什么用呢,能够使张妙复生吗”,这种提问看似聪明实则愚不可及,因为就是让药家鑫坐牢,张妙也同样不能复生。

药案的判决,将些许恢复人们对法律公正施行的希望,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去树立。只要精英对权力(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知识权力)的垄断性掌握和使用不变,人们对法律正义、社会公正的强烈意见将继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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