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啸虎:关于党内民主和党内政治派别的若干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48 次 更新时间:2010-12-06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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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啸虎 (进入专栏)  

自从中共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以来,政学两界就有关如何发展党内民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党内政治派别合法化与公开化这一过往的敏感问题似乎也不再是禁区。但遗憾的是,党内绝大多数研究者在提及党内政治派别问题时都是将其作为党内民主的一个对立面而不是党内民主的题中之义加以对待的。比如,有人就认为“党内民主的基础不是党内派别”。[1]还有人说,“实行党内民主,容易助长派别的产生和派别活动。……思想派别存在着向组织派别演变的可能性,要予以关注。一旦出现组织派别,则应予以取缔。”[2]我的观点与他们相反。我认为上述那种坚拒党内政治派别于党内民主大门之外的说法显然是有问题的,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要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允许党内派别合法化和公开化,而没有党内政治派别的合法化和公开化就不可能有党内民主。为了更好地论述问题,本文拟就党内民主和党内政治派别的若干关键性问题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党内政治派别是客观存在

派别,按照词典释义,即指宗教、政党或学术团体内因不同主张而形成的各种分支或门派。英文中叫factions or groups。一个政党是由代表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人而组织起来的社会政治团体。在实现其政治目的的过程中,这个政党内部必然会就许多具体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问题产生不同的思想、观点和主张。而政党内那些代表不同阶层利益或持不同的思想、观点和主张的成员也就自然形成了各种阶段性的或相对稳定的政治派别。因此,在一个政党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政治派别是天经地义的,否认这一点,除非出于其他目的,是找不到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的。而作为一个宣称代表全中国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执政党,中共就更不能例外了。

“十六大”以前,中共一直自称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只代表中国这个人数从不算最多但却被一直认为是最先进阶级的利益。即便如此,大家也都看到,在建国后的各个历史阶段,党内的各个政治派别之间在建设新民主主义抑或是社会主义,或者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政治决策的问题上也始终充满着思想、观点和方法上的分歧。这些不同政治派别的思想、观点和主张,如果在民主制条件下,经过党内辩论和表决等民主程序后,最终大多将形成较为正确的和符合实际的政治路线、方针和政策,或者即便出现差错,也能够在党内反对派别的意见制约下很快地予以纠正。但令人痛心的是,建国以来的人一个很长时间内,由于坚持实行极易导致专权的民主集中制等组织制度,当时的执政党领导人借此却采取了一种压制和消灭党内不同政治派别的残酷斗争措施,将几乎所有与其在某些或仅仅在某个政策问题上政见不同的党内派别和个人先后分别打成了反党集团或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甚至还从肉体上折磨和消灭党内持不同政见者。这种采用野蛮暴力方式对待党内政治派别的做法在文革期间达致高峰,不仅致使党内民主毁于一旦,也致使包括执政党本身在内的整个中国处于崩溃的边缘。

现在的情况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共想永葆自己作为中国唯一执政党的地位,也不再满足于仅充当中国某个阶级(虽然该阶级口头上还很先进)的先锋队而是希冀充当中国所有阶级或阶层的先锋队了。于是,我党在八年前召开的“十六大”上公开修订了自己的阶级先锋队性质,将自身重新定位于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3]试图通过其政治上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面的扩大与调整以获得更多更大的社会支持面和执政合法性。然而,新的问题也同时产生了:既然一党执政的中共是一个社会代表面如此广泛的政治组织,那么中国社会各阶级或阶层在其内部就都应该有着他们各自的政治代理人,代表着该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和政治诉求,并与其他社会阶层的代表进行合作或合法博弈,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试图代表所有阶级或阶层利益的新的政治代表性定位无疑也只能更加要求中共党内的政治派别实现多样化和合法化而不是相反了。因为只有这样,中共一党执政才真正具备其在政治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执政上的合法性。

执政党政治代表性的扩大必然会将更多社会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反映到党内来。作为一党执政的政党,中共必须在它所制定的所有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都能体现出对它所代表的社会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综合兼顾或短期侧重。如果它无视这一点,在其政策制定上总是倾向于照顾和维护某个或某些强势利益集团,特别是最强势的特殊利益集团,即它自己的利益而忽视社会上其他弱势利益集团的利益的话,那么久而久之,它就必然会丧失民心并失去它所自诩代表的那些社会阶级或阶层民众的支持。此时的它也就违背了自己所宣示的先进阶级政党和全民政党的性质,最终必将会被大多数国民所抛弃(时下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因此,一个宣称代表全民族利益执政的政党除了允许其内部那些代表社会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不同政治派别在党内生存下去并依法开展活动,以维护它们各自所代表的那些不同的社会阶级或阶层的利益之外,没有其他选择。这一点望引起我党高层的重视。

当然,尽管这些不同政治派别所代表的社会利益集团不同,尽管它们对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也有着与其他派别不同的理解和诉求,但由于它们都不过是执政党内的一个政治派别,并非异党,又都认可执政党的最高和最低纲领,也都必须服从执政党代表大会以民主票决方式做出的各种决议案。应该说,党内这些政治派别的长远利益都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可以有政治分歧,但绝不会有根本利益上的分歧和冲突,也不会成为所谓党内之党的独立王国。那种认为党内政治派别一定会形成有组织的帮派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党内政治派别之间的区别更多的体现在它们各自所关心问题的领域和侧重点的不同,也体现在它们对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政策措施上的差异。但是,这些政治派别的区别与不同却很重要,因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争辩可以让执政党代表会议做到兼听则明,从而按照多数决的民主原则做出正确的决议案。由此可见,党内派别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对于执政党能否制定出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将起到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作用。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全国所有社会阶级或阶层无论高低,所有利益集团无论强弱,在执政党内都有代表他们的政治派别在哪里合理合法地为他们的利益进行诉求和博弈并制约和监督党内当权派的话,我们这个社会还会像现在这样出现如此严重的贫富悬殊和官民对立吗?或者说,我党及其政府还会像现在这样出现如此众多的违法乱纪和官场腐败吗?我们在国际上总喜欢说孔夫子的那句“和而不同”名言以显示自己的和谐理念,其实我想,这句话也同样适用于我们党内啊!承认和允许党内政治派别的合法存在并开展活动就是和而不同,就是立党为公。

因此,承认党内政治派别的客观存在及其多样化其实是现代条件下我党必须坦率面对并尽快加以解决的一个十分重大的政治问题。它直接涉及到中共能否长期代表中国各阶层人民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及其诉求以达致其在中国长期执政的大问题。任何否认党内派别存在甚至打压这一问题提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也是阻碍党内民主的。

二、党内政治派别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

正由于我们总认为党内派别不是党内民主的基础,现在我们在发展党内民主时也总是回避党内派别问题,而在某些技术性或次要性问题上做文章。比如探讨党代会常任制,在党的基层组织搞公推直选试验以及颁行诸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定。这些措施不能说不是想发展党内民主,但由于我们否认党内派别是党内民主的基础,拒绝在党的组织制度,特别是民主集中制上进行必要改革,上述这些措施迄今并没有真正起到发展党内民主的作用。

比如,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权利包括哪些?经归纳,上述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一共罗列了党员的18种权利,即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培训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辩护权、作证权、请求权、保留意见权、检举或揭发权、罢免或撤换权等等。对于大多数普通党员来说,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大概就是知情权以及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了。这些权利说到底都是一种言论自由权,也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起码政治权利。但这里是说党员,我们也可将其叫做党内言论自由权。

党内言论自由很重要,这不仅是党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党员作为一个公民同时拥有的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如果党员在党内都不允许自由地发表观点和意见,那么就意味着他所在的这个政治组织缺乏民主,也违背了宪法。因此,是否用制度保障党员的党内言论自由权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民主的起码准则。120年前,恩格斯就曾说过:“每一个党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的较为温和的派别和较为极端的派别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由分说地开除极端派,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增长。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4]在这段十分重要的论述中,恩格斯说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每一个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不同政治派别的发展和相互斗争;二是党内不能逃避批评,也不能禁止争论,言论自由是共产党党内民主的题中之义。

由此可见,党内政治派别的存在和发展是共产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否定这个前提,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态度。而要承认和允许党内政治派别的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在党内实行言论开放,允许和鼓励持不同政治观点的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甚至党的各项制度和纲领等进行批评或提出建议。当然,这无疑也包括对党的领导人,无论是过任的或现任的,的言行、作风及其思想理论等情况进行评价或批评。不过,这种评价和批评也肯定要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实事求是,就是不违法,即是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可。

党内言论自由是与党内不同政治派别的存在与发展相辅相成的。承认前者就必须承认后者,而后者的合法化和公开化又是保障党员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政党制度。在党内言论自由条件下,党员评价和批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党的领导人应该是一种政治常态,而且这些评价或批评必然会导致产生不同的政治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围绕党内各种重大问题上的各种评价和批评,党内各种政治派别也就会而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可是到如今,我们很多政学两界人士却仍然患有一种党内政治派别恐惧综合症。这个病症的主要特征就是喜欢将党内那些持相同反对意见的党员看成是一种有组织有核心的宗派,也叫组织派别。这类党内派别在文革期间或文革以前,就是指那些只有用野蛮的你死我活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才能在党内寻找到的所谓的反党集团。但是实践表明,中共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反党集团都是冤假错案,都是党内专权者或独裁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而刻意制造出来的。实际上,我党内部从来都存在持不同政治意见的政治派别,但从来就没有出现过所谓有组织有核心的政治派别。那种以影响党内团结为籍口,反对党内政治派别的合法化和公开化的所有理论观点和规章制度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与执政党以前的残酷路线斗争的做法一脉相承,必须加以纠正。

可以说,一个自称内部没有政治派别或者有政治派别却被人为否定甚至消灭掉的政党是不会有党内民主的。据有关国际共运历史资料显示,在俄国十月革命前甚至之后一段时期内,俄共(布)内部还保留着一些党内民主制度,也是认可政治派别多样化和合法化的。比如,那时俄共(布)党内就存在着八个具有自己独特政治纲领的较大的政治派别。在俄共中央,就有托洛茨基和布哈林联合派以及列宁为首的“十人纲领派”,此外还有“军事反对派”、“工人反对派”和所谓“民主集中派”等等。当时俄共的每一次党代表会议除了由某人代表党中央做主要政治报告外,还允许反对派推举一个代表作一个副报告,以对主要政治报告进行批判或补充,然后交由代表大会进行辩论,让与会党代表们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选择,调整党的决策,最后形成集合了大多数党员意见的决议案。[5]毫无疑问,这种保障党内言论自由权同时也承认党内政治派别多样化和合法化的政党制度是当年俄共之所以能够夺取政权并焕发出强大生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这一切在斯大林当权后都被改变了。(资料表明,俄共内最早禁止党内派别存在和活动的还是列宁,但他绝没有想到他的这一决定日后会变成斯大林手中打击和杀戮党内持不同政见者的屠刀。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时,以列宁为代表的“十人纲领派”——包括列宁、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斯大林和托姆斯基等在俄共中央占了上风。对党内政治派别互相辩论早已感到厌烦的列宁,便在该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议今后俄共“党内不允许有反对派的存在”,还由会议形成了一个决议案。可能是列宁觉得兹事体大,该决议案通过后当时并没有予以公布,只在其第七条上列明只有遇到党分裂时才可采取禁止党内反对派别活动的严厉措施。1924年列宁去世后,斯大林于为了从托洛茨基手中夺取军权,便迫不及待地公布并执行了这一决议案。——作者注)[6]斯大林上台后借助于这个决议案以及民主集中制这个极易导致党内专权的组织制度,将俄共内部的所有党内政治派别都当做反党集团逐一地加以清洗和剪除掉了。从1924年到1929年,短短6年之中,斯大林的苏共先后开除了托洛茨基反对派、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新反对派和布哈林-李可夫反党集团等十来个政治派别出党。然后又于几年后逮捕和处决了党内所有这些政治派别干部以及几乎所有与其持不同政见的共产党人。有资料显示,仅仅在1936年开始的对党内不同政治派别的大清洗就至少处决了64万人。党内政治派别被消灭净尽的俄共(布)以及后来的联共(布)和苏共最终也因此而转变成为一个彻底专制的政党,直至其崩溃。

由于紧跟和仿效前苏共,我党执政后的历史上也同样发生过很多次同样残酷的消灭党内政治派别的斗争。比如,仅上世纪中期中共八大确立所谓社会主义路线后,毛泽东就先后在党内得中央层面打倒和剪除了所谓“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和周小舟反党集团”、“习仲勋反党集团”、“彭罗陆扬反党集团”、“三家村反党集团”、“刘邓陶走资本主义当权派集团”以及“林彪反党集团”等众多政治派别。地方上各级党委被当做反党集团和走资派而打倒、关押和致死的共产党人更是不计其数。最后自己也弄得个孤家寡人,中共党本身也被他折腾得几乎崩溃。显然,毛泽东之所以要打倒如此众多的党内与其政见不同的政治派别,目的并非为了党的利益而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在党内的专制权力。其实,从后来的观点看,这些派别的政治观点大多是对的,也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的,如果被执政党采纳,起码在当时是可以及时纠错并阻止许多罪恶发生的。所以说,中共如果实行的是民主制度而不是极易导致专权的所谓民主集中制,允许而不是禁止党内政治派别的存在,党内这些持不同政见的政治派别和党员也就不会被打成反党集团,而他们在党内的存在及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又将会使执政党少犯多少愚蠢的错误和罪衍啊?!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政党,凡是认可和鼓励党内不同政治派别存在和相互制约的,都是民主而先进的;相反,凡是否定或压制党内政治派别的,都是专制而充满暴力的。由此可见,党内政治派别的存在和多样化其实就是党内民主的基础所在。否定党内政治派别就是否定党内民主。不允许党内政治派别的合法化和公开化也就是阻碍在党内发展民主。这就是说,党内民主的展开只能也必须建立在党内政治派别的合法化和公开化的基础上。

三、党内派别多样化是一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现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党内派别多样化只适合多党制,一党制或者多党合作制下就不适合党内分派。理由是,“在多党制下,党内派别的多元化是一个政党能以不同面貌执政,从而保证执政长期化的组织基础。但是,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政党制度下,发展以党内派别为基础的党内民主,不但不会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反而会从根本上搞垮现有的政党制度,使党失去执政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7] 这显然是一个奇谈怪论。谁都知道,当年夺权后的俄共(布)就是一党制,但其党内派别的存在不仅没有搞垮它自己反而使得当年的俄共充满了生气勃勃的活力。与之相反的是,后来斯大林为了独裁专权所搞的禁止和剪除党内政治派别的那一套却让这个党成为一个死气沉沉的专制政党,最终还搞垮了自以为内部无派就是最团结也是最纯洁的苏共自己。

可见,我们做学问的不能根据当权者的需要来搞所谓理论和学术研究,也不能以为当权者喜欢一党执政不喜欢党内派别就说一党制下不能搞党内派别合法化。我们应该承认的是事实,而不是臆断。为此,我们还必须承认,政党内部政治派别的多样化是一个客观存在。每一个政党都是如此,都不能例外。前苏共如此,现中共也不能例外。如果你是一个民主政党,那么你就会承认这个现实并力图通过党内派别的多样化让自身焕发出生命力。同样,如果你不是一个民主的而是一个专制的政党,那么你才会用这类奇谈怪论去否定甚至反对党内政治派别的客观存在和多样化。实际上,是否认可党内政治派别的客观存在其实只是反映这个政党是否是一个民主政党而已,与这个政党是否执政或者是否一党执政毫无关系。

但是,一党制下由于缺乏反对党的监督和约束,再加上极易导致专权的所谓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长期执政中的政党必然会产生难以克服的政治惰性。这个政治惰性主要体现在,在缺少政治反对派的情况下,政治当权派总是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既得的利益总是最重要的,从而对自己执政形势和前景的好坏做出错误的判断,一再拒绝执政党自身的政治改革,最终这一切必然会导致执政党陷入更为严重的专权和腐败的泥沼之中,与前苏共一样,直至崩溃。因此,在一党制而不是多党制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找到一种更加科学也更符合实际需要的政党制度,以克服一党长期执政所带来的诸多必然的弊端。我觉得,这个最适合一党制的政党制度就是党内政治派别的多样化和合法化。

按照中国现有的一党执政的政治生态,现有的中国政治并不允许也不可能出现多党竞争。现在多党合作制下的那些所谓民主党派因政治上缺乏独立的政治纲领难当此任,今后即便放开结社自由也可能如此。因为未来即便放开结社,按照政治逻辑,执政党也不会允许政治性组织合法化的。但是,党内不同政见者和不同的政治派别却是中共党内自成立以来自始自终的客观存在。只不过以前动辄打击反党集团,后来动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或查处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党内权力斗争自始至终掩饰了这一客观事实罢了。其实,在二十年多前我党宣布阶级斗争已经结束时,党内的政治派别就应该合法化了。只是我们一直不愿意这么做而已。现在是到了让始终在党内客观存在的那些政治派别合法化的时候了。

众所周知,我党在强人政治结束后,党内权力的获得方式必将越来越呈民主化的趋势,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常人政治的需要。现在党内试图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方式来分享领导和决策权。但这种所谓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在所谓“五个互相”,即“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以及互相帮助克服缺点错误”等谦谦君子道德上,由于缺乏观点交锋且易于互相掣肘,无论在理念还是在原则上不仅与现有的强调“四个服从”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存在矛盾和冲突,而其规定的一把手决定权却又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党内多数决的民主制的拓展空间。[8]推行这种领导制度,其结果必然会存在诸多的致命性弊端,诸如决策过程较长且不透明,决策责任难以划分又难以及时纠错等等。因此,我认为这种领导方式可以试验,但很可能只是执政党的一种暂时性和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因为它很难持久。所以,那种期望用这类所谓温吞水般的集体决策的领导制度来代替执政党组织制度改革的路子显然是走不通的。因此,执政党必须通过改革其组织制度,也就是说在党内通过改革民主集中制和推行民主制来达致其领导制度的改革才是真正的政改之道。[9]

我党只要改革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实行民主制以彻底实现从革命党向现代执政党的转变,党内的不同政治观点和政治派别就可以合法地存在并开展必要的政治活动。在党内民主制度下这些政治派别的存在和政治活动都将是必然的。党内不同政治派别的必要存在与合法活动将为中共这个准备长期一党执政的执政党找到进行民主制改革唯一的也是最合乎情理的途径和结果。

可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改革眼光更多地注视在多党制以及党外的三权分立等问题上了,从而忽视了党内派别多样化和合法化这一最可能为执政集团所接受也是最有可能得以实施的问题。其实对它们的研究和探讨都同样重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一句话似乎也为很多人忽视了。这句话是说,“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0]不管怎样,这是执政党第一次公开说它愿意将权力进行分解。后来的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重申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有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11]

那么,怎样做才是这种“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呢?十七大没说,四中全会也没说。不仅如此,专门针对这一设想进行的党内民主改革措施迄今也几乎没有见到。想必是这一权力制衡的民主改革在党内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和阻力。但从中可见,时下执政党的确是想对现有的党内专权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避免出现党内专权甚至独裁的。我们可以说,这种将党内权力进行三分的说法是对的,也是符合发展党内民主需要的。但是,这种党内权力三分的设想如果只局限在设立相关专门机构而回避了党内派别多样化和合法化问题,这个执政党理想中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将根本是难以实现的。

所谓党内派别多样化,就是说要用制度允许和保障执政党内代表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的不同政治派别在党内按照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合法竞争,以便在各个政治派别和观点的争论和交锋中确保执政党的社会代表性以及其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与公正性。所谓党内派别公开化,就是说要让不同政治观点的党员通过公开的普选方式选择符合自己政治观点并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党代表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上发出不同的声音以宣传本政治派别的思想和主张,同时批评和监督党内当权派以及其他政治派别的政策、思想和主张。而所谓党内派别合法化也就是说,执政党将用党章和党的决议等形式认可和鼓励各政治派别在党纪国法的范畴内活动,永远废止反党集团概念及做法,永远废止不允许党员质疑上级制定的所谓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人选的规定,同时用党章和宪法确保每一个党员和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任何侵犯。

由此可见,倘想将一党执政下的党内权力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加以划分,最好的也是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让党内政治派别公开存在并由他们而不是当权派自己安排的人或机构去对权力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加以有效监督。(我也赞成党内设立相关独立机构专司其职,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和仲裁,如设立与中央委员会平级同时对党代表大会负责的党的监察委员会等。但这必须建立在党内政治派别合法存在的基础上)所以说,十七大报告以及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所期望建立和健全起来的那种党内权力制约制度的组织基础,说到底只能是党内政治派别公开化和合法化。这也就是说,党内政治派别的多样化、公开化和合法化可能是中共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权力制衡的最可行也是最符合实际的途径了。

最后我还得强调,党内派别多样化和公开化也并不表示这个党就不团结了,或者说,党内就一片混乱了。恰恰相反,按照政治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建立起来的党内民主制度不仅可以保障所有党员的民主权利,而且还可以通过具有平等政治地位的政治派别的合法竞争和互相制约,彻底消除党内专权和残酷斗争,更好地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当然,党内政治派别的多样化和合法化等民主制度的实行还有赖于其他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步推行,其中,我们特别要加快推行民主宪政改革,尽快实现司法独立和军队国家化并让它们都去效忠宪法才行。

注释:

[1]详见林尚立《党内民主及其边界》,学习时报2002年1月7日期)

[2]详见许耀桐《党内民主需要探讨的若干问题》,人民网理论频道2009年3月2日期)

[3]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

月14日通过)

[4]详见恩格斯1889年致格.特里尔的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

版,第687-688页)

详见尹彦《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5]详见刘平梅《俄共(布)党内民主问题的争论》,天益马克思2006年10月8日

[6]同[5]

[7]同[1]

[8]详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必须做到“五互相”》,《中国共产党》2006年5月18

[9]详见史啸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阻碍党内民主》,中国选举与治理2010年5月27日期

[10]摘自胡锦涛在中共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报告

[11]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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