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立法解释的疑问——以刑法立法解释为中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81 次 更新时间:2010-07-2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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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解释, 是指在刑法施行过程中, 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但是, 这种立法解释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不符合解释的必要性, 不符合客观解释目标, 也不是发现法律真实含义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立法解释 法治原则 罪刑法定 客观解释

一、立法解释的范围与由来

顾名思义,“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而且,既然是立法“解释”, 就是对既存的法律文本的含义所作的说明。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 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 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1〕但在本文看来,前两种情形能否称为立法解释,还大有研究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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